❶ 法院判决的债权 执行困难 可否低价卖给债权收购公司
法院判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转让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
这是债权人的权利。
如果案件已经执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申请作为申请人直接参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❷ 中国有哪些公司是做不良资产和债权收购的
一、主要是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东方、长城、信达和华融,当年四大银行上市剥离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出售给这四家。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5、现在各公司同样也接收、处置其他金融机构和非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卖方:又称为不良资产的供给方或提供方,包括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包括实业企业等)。
其中,来自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为来自银行的不良贷款和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不良资产,而来自实业企业的不良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在政策性业务阶段和商业化转型阶段,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2)非金融公司收购债权合法扩展阅读: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政府债务
中国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的"坏债"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很高,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准确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计。
为了最大程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采用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 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
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
❸ 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怎样才有效
按照我国相关来法律规定,“报自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❹ 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内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容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❺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民间借贷债权算债权投资吗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民间借贷债权,不算债权投资,属于债权转让,只要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转让就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