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为何说农信社改革要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的稳定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9月12日在首届中国金融四十人“曲江论坛”上介绍,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服务提供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县域法人银行,包括农商、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第二类是大行在县域的支行。孙天琦认为,省级“超级农商行”设立后,必削弱其支农支小、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我国现在不缺大银行,在本次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必须要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农商行法人地位的稳定。
Ⅱ 刘光溪: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突破 —加快外生供给型金融制度安排向内生需求型转变
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突破
—加快外生供给型金融制度安排向内生需求型转变 2015 中国金融
刘光溪
县域经济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关键。中央在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提出“县域经济”概念,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解决好农业、三农、农民问题,关键在于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才能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县域经济发展定位。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县域经济需要县域金融提供资金聚集、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才能实现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提升县域经济增长的活力。2012年1月6日,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三农金融改革,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并要求小金融机构立足当地、立足基层,主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提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三农”、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金融支持。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国家高度重视县域金融极度薄弱的现状,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普遍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在过去近30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金融业形成了中央金融高度垄断、地方正规金融高度压抑、民间金融高度脆弱的发展格局[①],而县域金融改革始终遵循了外生供给型的发展路径。要正确理解这种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需要认真分析、认真研究我国经济金融制度的演进路径,寻求县域金融外生供给变化的动态演化过程,从而正确理解它是如何通过惯性趋势达到当前状态,才能实现县域经济发展金融瓶颈突破,建立符合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服务体系。
一、县域金融外生供给型制度安排的内生逻辑
制度演进如同生物进化过程一样,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发展的连续过程。今天的制度几乎总是表现出与昨天的、常常是一个世纪或者更早的制度强烈的联系[②],而未来的制度又是今天制度演进的结果。我国县域金融外生供给型金融制度的安排,是近几十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甚至文化制度共同演进的结果。
(一)社会主义改造剥夺了民间金融基本生存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选择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在这一模式主导下,金融国有化成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必然选择。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金融业属于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在此背景下,各种私营金融业不可避免地开始从分散走向集中,进行公私合营的改造。1952年5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指示,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全面改造,淘汰钱庄和私营银行;对实行公私合营银行进行人员整编、机构合并。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彻底改造合营银行,坚决淘汰私营行庄”方针,对私营钱庄实施公私合营,或者自行淘汰;对合营或联营的大银行整顿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除损益自理外,业务、人事归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管理[③]。人民政府通过没收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全部官僚资本,把它们改造成为国营银行,把全部私营银行和钱庄改造为在国家银行领导下的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由国家集中经营银行信贷、保险业务和黄金、白银、外国货币交易[④]。
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迫使各种私营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改造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由北京总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1959年,公私合营银行的各地分支机构并入当地人民银行[⑤]。金融业公有制改造制度安排一方面是基于稳定社会、打击投机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消灭所谓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借贷制度,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合作金库、钱庄、典当、各省地方银行机构、农工银行、农民银行、县银行[⑥]等县域金融机构由于官僚资本、私人资本等性质被终止、没收与兼并,形成国有的、统一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完全摧毁和剥夺了原来已经存在的、以民间金融为主体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
(二)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体制剥夺三农金融发展权
1956年,我国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无论是企业或者个人的经济活动均纳入了国家指令性计划,整个社会没有商品生产与交换,也没有市场机制,国家用行政命令管理经济。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基本上否定了现代金融对经济增长推动作用,金融机构只是作为国家财政预算的一个核算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成为必然。
实际上,早在1953年,人民银行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通过“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把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⑦]。1959年以后,公私合营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它国有银行先后并入当地人民银行,形成了大一统金融体制,其分支式的组织机构分布全国各地,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唯一的国家银行,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能与国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商业信用被禁止[⑧]。农村信用社被集体化、准国有化后,已经不是合作性质的基层金融组织机构,以利息、租金为基础的三农信贷交易被全面禁止,钱庄、典当以其它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全面停止了经营或者被并入当地人民银行,三农金融发展权实际上已经完全被剥夺。
(三)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剥夺了三农金融内生需求权
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建立现代化工业体系,成为新中国赶超美国等发达国家最主要途径。优先发展重工业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只有把私营企业改造成国营企业,把多数农民组织到农业生产合作社里,才能保证经济剩余的积累流向重工业部门,摆脱重工业优先发展资源短缺的约束。1956年,我国建立了工场手工业式的农业合作社,这是一种共同劳动、共同所有的人民公社化经营模式,但是一种低级、落后、愚昧和强制性的原始公有制,是中国几千来农民革命均贫富思想的集中体现,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产业化、机械化和市场化的高级农业合作社。这种农业合作社基本上排斥了商品经济在农村地区的存在,国家通过统销统购政策强制性占有农村剩余产品。
为了实现农村金融剩余的集中和农村金融资源转化为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政府通过信贷资金的“统收统支”将农村信用社纳入了公有制经济体系[⑨]。农村信用社已经不是农民自愿入股参与的基层金融组织,更多的是承担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政治任务。所有社员不论自愿与否都加入了信用合作社组织,并且只有入社的义务,不能享受退社的自由和权利[⑩]。随着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建立,农村信用社最终被人民银行合并,成为政府获取农村金融剩余的工具。国家通过对农产品剩余和农村金融剩余的强制性索取,排斥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限制生产要素流动,扭曲生产要素和产品价格,成为重工业优先发展赶超战略廉价占有农村剩余资源的主要手段[11]。农村剩余资源被强制性剥夺,商业性生产、交换、消费基本上不存在,农村金融内生性需求自然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结果,城乡二元分治问题严重,三农问题代价沉重,城镇化推进缓慢,农业比较优势难以发挥,大规模农业人口长期处于贫困之中[12]。
(四)小农经济长期以来难以形成内生性金融服务需求
我国传统上是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但只存在农民个人占有,不存在个人所有土地制度[13]。农民只能向大土地所有者或者集体租种土地,主要以实物地租形式缴纳,货币地租、劳役地租只是部分存在[14]。自给自足小农经济长期在广大农村占据统治地位,所要求的货币化、商业化、市场化程度较低,只有少量以货币为中心的商业性交换。广大农村生活在这种以传统为纽带小农经济社会里,内部自生性经济变化只是很小的因素,缺乏足够的经济进步[15],基本上延续了父辈的生活足迹,导致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缺乏内生性金融服务需求。货币化支付只是起着非常小的作用,经济生活货币化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而每一项工作任务都具有货币化报酬,是市场经济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16]。
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低级公有制模式,基本上排斥了货币经济在农村地区的存在,反而强化了原始的物物交换,我国农村地区没有真正出现现代化农业生产。1979年,我国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民主要以余粮的实物形式上缴给国家,通过劳役地租形式相互交换和调节劳动力的使用,这种非货币化的生产方式、生存方式普遍存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山区和落后地区,直到本世纪初才发生根本性改变。实物地租或者劳役地租一方面反映了物资匮乏,另外一方面说明了农户手中没有足够用于交换的资金。工作和生活没有普遍货币化,这意味着生产者普遍缺乏市场,对于货币收入只是例外而非常规的社会[17],很难产生内生性金融
伴随着城市化、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制度性障碍开始显露出来。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资产,但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18],土地难以实现流转,进一步限制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三农地区市场化水平极端低下。自由契约是现代商业化正常运转的前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土地资源分配制度,是依靠政府指令使农户与集体共同达成协议,而不是在自由契约基础上所形成的市场机制,从而对土地资源交换与流转形成制度性约束。农村土地自然失去了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等方式创造利润的机会,农民也不能享受土地价格上涨所带来的级差地租。结果农村土地生产成本很高,而使用效率很低,农村市场的广度与深度受到进一步限制,难以形成满足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所需要的资源。
二、县域金融外生供给型制度安排的主要问题
建国30年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高度集中、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地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若要彻底扬弃这种制度再次进行社会变革显然是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1978年,我国进行二次改革主要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渐近式的改革,这次改革既是一次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是一次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相应地,我国大一统金融体制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改革,这种外生供给型金融制度安排必然导致基层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监管能力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并且金融发展只能逐步突破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限制,结果造成内生需求型县域金融高度压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难以满足县域经济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姓国姓民体制障碍束缚了县域民间金融发展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并没有具备农业现代化生产条件,传统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三农经济的市场化、货币化水平较低,需要小额、分散、灵活的金融服务。土地作为农民的主要资产,只有土地经营权,没有土地所有权,这种制度安排限制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同时也不能以土地经营权担保向外来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相比之下,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之上的各种民间金融,是一种基于借款人私人信息的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用融资,较好满足了农村地区差异化金融服务需求,消除了借贷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信贷配给,民间金融因此成为我国县域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世纪80-90年代,民间金融为三农经济、乡镇企业提供大量金融服务,对县域正规金融发展形成重重竞争压力和冲击力,但同时也出现了部分金融风险。面对民间金融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金融管理部门不是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而是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全面取缔、禁止各种民间金融活动。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基层金融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形成的认识,难以突破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思想束缚,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国际化背景下,我国民间金融却不能真正地享受国民待遇,实现阳光化、透明化经营,而县域正规金融形成高度金融压抑,难以满足县域经济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这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由于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在县域内留下了大量金融服务的空白,2006年,中国银监会允许金融业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19],但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民间金融发展,民间资本多元化发展格局仍未完全放开。2008年银监会允许设立“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突破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体制性障碍,民间金融仍然在夹缝中寻求生存。最突出的就是金融领域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表面上看民间资本受鼓励进入金融业,但实际上各种制度安排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形成约束。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但要大规模、大面积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还存在较长的时间。
(二)分业垂直体制导致县域金融脱离县域经济发展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一直以来遵循机构改革范式,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独立出来,并通过分支式组织结构在全国各县市形成基层金融服务体系。分支式组织结构较快解决了县域金融服务主体缺乏问题,但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商业化经营逐渐成为国有银行主要追求目标。在利润最大化驱动下,四大国有银行分支式组织结构为县域信用资金向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集中提供了便利,导致贴近基层、贴近三农、贴近项目信用资金普遍缺乏,加剧县域金融资源稀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分业垂直的分支式组织结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由于受到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和市场化改革的影响,大多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集中省市一级,人民银行成为大多数县级唯一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但由于职能受限,不可能对县域金融实施有效管理。
30年金融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国有银行经历了金融垄断到金融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路径。但从总体上看,主要是进行横断层面的改革,并没有在纵向层面进行放权让利[20]。无论是商业性或者管理性金融机构都是垂直型分支式的组织结构,不受地方政府管辖,只对上级行负责,造成了县域正规金融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利润最大化和监管风险最小化双重驱动下,必然导致县域金融脱离县域经发展,县级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很难获得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支持,严重剥夺了县域金融对实体经济配置的活力。
(三)农村信用社准国有化制度安排导致脱农进城趋势
1979年,中央政府决定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地位,办理三农各项金融业务,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职能任务,县联社归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不是农民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是大部分出资来自国家,农民出资只占很少部分的准国有银行,已经失去了基层农户合作的性质。这意味着农村信用社是中央政府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外来型金融组织,并不是诞生于三农内生性需求的金融服务主体,这实际上限制了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合作服务领域,压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正式脱钩,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1999年以后,人民银行组建了地(市)联社,对县联社实施管理。2003年,国务院进行以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为核心信用社改革,推动农村信用社组建成为省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移交给省政府,退出对信用联社的管理。省政府成为农村信用社出资人,成立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实施有效管理。省联社作为独立法人县联社的联合体,其产权属于省级政府,通过统一的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和信用资金计划对县联社实施管理和控制。县联社彻底失去了名义上合作性质独立法人地位,间接成为省联社下属准分支机构,成为三农资金向地级市和省会城市集中的抽水机。省国企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而三农服务职能进一步弱化,这与县域和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强化与创新趋势不相一致。
(四)外生型三农金融服务难以平衡商业性与政策性
我国三农金融体制改革始终没有跳出外来机构范式这一模式,即重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存在,而不重视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持与服务。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主要任务是落实好国家宏观调控和强农惠农政策,具有很浓的计划经济色彩,并不对三农经济提供小额、分散的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作为服务三农经济的商业性银行,2007年,中央对农业银行确立了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原则,要求农业银行强化三农市场定位和责任。2009年,中国银监会要求农业银行建立适应三农金融服务的事业部管理机制。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要求农业银行稳步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三农金融服务行政化目标相冲突,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并没有强化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支持,而是对大部分乡镇营业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造成三农金融服务主体缺失加剧。邮政储蓄银行主要对三农地区提供汇兑业务,只提供有限的农业贷款。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商业化运作金融机构,既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贷制度的职能,又要实行市场化运营,始终游离于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
(五)突破条条框框认识的误区,加大对县域新型金融组织体系培育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根本上解决外生供给强制型金融制度的问题。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入股。二是建立具有合作性质的农业产业基金、农业创投公司、三农资金互助社。三是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功能,对小微企业提供特色化融资服务。四是鼓励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对特色产业、优势产业进行孵化,培育市场制度。
(六)建立具有开发性质的县级政策性金融服务机构
商业化金融机构难以实现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之间的平衡,而县域金融薄弱现状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专业性服务,实现对县域经济的培育和开发。一是成立土地银行,我国是典型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农业大国,土地是广大农民主要资产。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限制需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模式,成立县级土地政策性银行将土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与土地级差收入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集体化、集约化经营。二是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需要政府提供农业风险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有效对接,通过创新政府补偿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好地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三是成立政府农业信贷机构。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农业信贷机构,对三农提供农产品抵押贷款、灾害补贴、差价补贴以及仓储等其它涉农贷款。四是成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针对农民贫困,自身信用等级较低,自身担保能力有限,农村资金普遍匮乏情况,成立农业信用保证基金或者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为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加工、运销、仓储等涉农生产提供担保。
(七)加快推进县域金融市场化改革基础设施建设
县域金融改革突破先行先试需要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大对县域分支机构和乡镇金融网点建设,为推进从解决三农金融“缺失”向解决三农金融“薄弱”的转变奠定基础。二是建立农户、小微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定机制,推广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全面提升基层信用水平和信用意识。三是大力推进现代支付系统建设,节约基层金融运行成本,为诚信环境建设奠定基础。四是加大对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三权”的权证登记颁证、确权评估、流转服务工作,为三农“死资产”票据化、资产化、证券化流动奠定基础。五是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产权中介服务评估平台,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在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前提下增加农民收益,形成促进农民土地流转的机制,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增加农民收益,为金融招商引资奠定基础。
(八)构建县域金融发展的引导机制、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一是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涉农金融的补贴力度,引导金融资金、民间金融更多地投向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形成县域金融发展引导机制。二是建立小微企业、农户贷款、“三权”抵押新增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构筑风险补偿体系。三是探索财政资金分担风险担保机制,形成政府、金融机构、担保中介机构、农户共同分担的贷款风险机制和土地流转机制,提升“三权”抵押贷款融资的能力和条件。四是创新农户互保、联保等信用融资模式,形成借款人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五是建立全方位农民保障体系,确保农民目前生活有提升,长远生计有保障;充分利用基金理财功能,成立土地保障基金,用于土地流转、农业保险补贴以及农民养老保险支出,促进土地流转。
[①]刘光溪,201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中国金融[J],第15期.
[②]库尔特.多普菲,2004.演化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72页.
[③]张徐乐,2006.生存与消亡: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公私合营,当代金融家[J],第2期.
[④]刘少奇,1956.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R].
[⑤] http://ke..com/view, 2012.公私合营银行.
[⑥]县银行主要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协助的一种股份公司组织,其本质就是现代村镇银行,1947年,全国已经成立县银行总数544家。叶世昌,潘连贵,2001. 中国近代金融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第393页.
[⑦] http://www.pbc.gov.cn,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2012.
[⑧] http://www.pbc.gov.cn,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2012.
[⑨]姚会元,陈俭,2008.三农信用制度异化问题探析,学术交流[J],第11期.
[⑩]何广文, 2006.三农金融改革与创新的逻辑思路,银行家[J],第2期.
[11]何广文,2006.三农金融改革与创新的逻辑思路.银行家[J],第2期.
[12] http://cpc.people.com.cn,2012.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张占斌,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政治经济学解析.
[13]高德步,2001.世界经济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6-37页.
[14]厉以宁,2002.资本主义的起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第440页.
[15]海尔布罗纳,米尔博格,2010.经济社会的起源[M],李陈华等译.上海马三联书店,第8页.
[16]海尔布罗纳,米尔博格,2010.经济社会的起源[M],李陈华等译.上海马三联书店,第33页.
[17]海尔布罗纳,米尔博格,2010.经济社会的起源[M],李陈华等译.上海马三联书店,第33页.
[18]林业、草地、海滩等公共资源都是采用承包责任的使用方法,其产权归集体所有.
[1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三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三农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
[20]刘光溪,201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中国金融[J],第15.
[21]王军,2011.县域经济创新发展的体制支撑[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64-265页.
[22]温铁军,2008.三农合作基金会的兴衰史.中国改革[J],第8期.
[23]杨德平,2011.我国二元经济转换中的三农金融,博士论文[D].中国人民大学.
Ⅲ 刘光溪: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突破
刘光溪: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突破2014年中国金融
—加快外生供给型金融制度安排向内生需求型转变
云南省金融办党组书记 主任 刘光溪
县域经济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关键。中央在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提出“县域经济”概念,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解决好农业、三农、农民问题,关键在于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才能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县域经济发展定位。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县域经济需要县域金融提供资金聚集、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才能实现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提升县域经济增长的活力。2012年1月6日,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三农金融改革,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并要求小金融机构立足当地、立足基层,主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提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三农”、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金融支持。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国家高度重视县域金融极度薄弱的现状,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普遍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在过去近30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金融业形成了中央金融高度垄断、地方正规金融高度压抑、民间金融高度脆弱的发展格局[1],而县域金融改革始终遵循了外生供给型的发展路径。要正确理解这种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需要认真分析、认真研究我国经济金融制度的演进路径,寻求县域金融外生供给变化的动态演化过程,从而正确理解它是如何通过惯性趋势达到当前状态,才能实现县域经济发展金融瓶颈突破,建立符合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服务体系。
一、县域金融外生供给型制度安排的内生逻辑
制度演进如同生物进化过程一样,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发展的连续过程。今天的制度几乎总是表现出与昨天的、常常是一个世纪或者更早的制度强烈的联系[2],而未来的制度又是今天制度演进的结果。我国县域金融外生供给型金融制度的安排,是近几十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甚至文化制度共同演进的结果。
(一)社会主义改造剥夺了民间金融基本生存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选择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在这一模式主导下,金融国有化成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必然选择。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金融业属于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在此背景下,各种私营金融业不可避免地开始从分散走向集中,进行公私合营的改造。1952年5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指示,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全面改造,淘汰钱庄和私营银行;对实行公私合营银行进行人员整编、机构合并。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彻底改造合营银行,坚决淘汰私营行庄”方针,对私营钱庄实施公私合营,或者自行淘汰;对合营或联营的大银行整顿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除损益自理外,业务、人事归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管理[3]。人民政府通过没收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全部官僚资本,把它们改造成为国营银行,把全部私营银行和钱庄改造为在国家银行领导下的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由国家集中经营银行信贷、保险业务和黄金、白银、外国货币交易[4]。
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迫使各种私营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改造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由北京总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1959年,公私合营银行的各地分支机构并入当地人民银行[5]。金融业公有制改造制度安排一方面是基于稳定社会、打击投机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消灭所谓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借贷制度,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合作金库、钱庄、典当、各省地方银行机构、农工银行、农民银行、县银行[6]等县域金融机构由于官僚资本、私人资本等性质被终止、没收与兼并,形成国有的、统一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完全摧毁和剥夺了原来已经存在的、以民间金融为主体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
(二)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体制剥夺三农金融发展权
1956年,我国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无论是企业或者个人的经济活动均纳入了国家指令性计划,整个社会没有商品生产与交换,也没有市场机制,国家用行政命令管理经济。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基本上否定了现代金融对经济增长推动作用,金融机构只是作为国家财政预算的一个核算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成为必然。
实际上,早在1953年,人民银行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通过“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把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7]。1959年以后,公私合营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它国有银行先后并入当地人民银行,形成了大一统金融体制,其分支式的组织机构分布全国各地,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唯一的国家银行,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能与国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商业信用被禁止[8]。农村信用社被集体化、准国有化后,已经不是合作性质的基层金融组织机构,以利息、租金为基础的三农信贷交易被全面禁止,钱庄、典当以其它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全面停止了经营或者被并入当地人民银行,三农金融发展权实际上已经完全被剥夺。
(三)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剥夺了三农金融内生需求权
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建立现代化工业体系,成为新中国赶超美国等发达国家最主要途径。优先发展重工业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只有把私营企业改造成国营企业,把多数农民组织到农业生产合作社里,才能保证经济剩余的积累流向重工业部门,摆脱重工业优先发展资源短缺的约束。1956年,我国建立了工场手工业式的农业合作社,这是一种共同劳动、共同所有的人民公社化经营模式,但是一种低级、落后、愚昧和强制性的原始公有制,是中国几千来农民革命均贫富思想的集中体现,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产业化、机械化和市场化的高级农业合作社。这种农业合作社基本上排斥了商品经济在农村地区的存在,国家通过统销统购政策强制性占有农村剩余产品。
为了实现农村金融剩余的集中和农村金融资源转化为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政府通过信贷资金的“统收统支”将农村信用社纳入了公有制经济体系[9]。农村信用社已经不是农民自愿入股参与的基层金融组织,更多的是承担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政治任务。所有社员不论自愿与否都加入了信用合作社组织,并且只有入社的义务,不能享受退社的自由和权利[10]。随着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建立,农村信用社最终被人民银行合并,成为政府获取农村金融剩余的工具。国家通过对农产品剩余和农村金融剩余的强制性索取,排斥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限制生产要素流动,扭曲生产要素和产品价格,成为重工业优先发展赶超战略廉价占有农村剩余资源的主要手段[11]。农村剩余资源被强制性剥夺,商业性生产、交换、消费基本上不存在,农村金融内生性需求自然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结果,城乡二元分治问题严重,三农问题代价沉重,城镇化推进缓慢,农业比较优势难以发挥,大规模农业人口长期处于贫困之中[12]。
(四)小农经济长期以来难以形成内生性金融服务需求
我国传统上是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但只存在农民个人占有,不存在个人所有土地制度[13]。农民只能向大土地所有者或者集体租种土地,主要以实物地租形式缴纳,货币地租、劳役地租只是部分存在[14]。自给自足小农经济长期在广大农村占据统治地位,所要求的货币化、商业化、市场化程度较低,只有少量以货币为中心的商业性交换。广大农村生活在这种以传统为纽带小农经济社会里,内部自生性经济变化只是很小的因素,缺乏足够的经济进步[15],基本上延续了父辈的生活足迹,导致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缺乏内生性金融服务需求。货币化支付只是起着非常小的作用,经济生活货币化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而每一项工作任务都具有货币化报酬,是市场经济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16]。
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低级公有制模式,基本上排斥了货币经济在农村地区的存在,反而强化了原始的物物交换,我国农村地区没有真正出现现代化农业生产。1979年,我国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民主要以余粮的实物形式上缴给国家,通过劳役地租形式相互交换和调节劳动力的使用,这种非货币化的生产方式、生存方式普遍存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山区和落后地区,直到本世纪初才发生根本性改变。实物地租或者劳役地租一方面反映了物资匮乏,另外一方面说明了农户手中没有足够用于交换的资金。工作和生活没有普遍货币化,这意味着生产者普遍缺乏市场,对于货币收入只是例外而非常规的社会[17],很难产生内生性金融服务需求。
(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非自由契约的制度安排严重地束缚了三农金融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路线,部分省市开始探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扭转一大二公社会主义实践造成人民生活极端贫困的现状,首先解决广大农民生存问题。1985年,全国土地经营制度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人民公社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所进行的一种所有权模糊的土地制度改革,不可能突破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束缚。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户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这种制度改革适应了我国人口众多、市场化水平低、财政收入低和经济落后的基本国情,极大解放了农村社会生产力。
[1]刘光溪,201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中国金融[J],第15期.
[2]库尔特.多普菲,2004.演化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72页.
[3]张徐乐,2006.生存与消亡: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公私合营,当代金融家[J],第2期.
[4]刘少奇,1956.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R].
[5] http://ke..com/view, 2012.公私合营银行.
[6]县银行主要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协助的一种股份公司组织,其本质就是现代村镇银行,1947年,全国已经成立县银行总数544家。叶世昌,潘连贵,2001. 中国近代金融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第393页.
[7] http://www.pbc.gov.cn,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2012.
[8] http://www.pbc.gov.cn,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2012.
[9]姚会元,陈俭,2008.三农信用制度异化问题探析,学术交流[J],第11期.
[10]何广文, 2006.三农金融改革与创新的逻辑思路,银行家[J],第2期.
[11]何广文,2006.三农金融改革与创新的逻辑思路.银行家[J],第2期.
[12] http://cpc.people.com.cn,2012.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张占斌,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政治经济学解析.
[13]高德步,2001.世界经济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6-37页.
[14]厉以宁,2002.资本主义的起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第440页.
[15]海尔布罗纳,米尔博格,2010.经济社会的起源[M],李陈华等译.上海马三联书店,第8页.
[16]海尔布罗纳,米尔博格,2010.经济社会的起源[M],李陈华等译.上海马三联书店,第33页.
[17]海尔布罗纳,米尔博格,2010.经济社会的起源[M],李陈华等译.上海马三联书店,第33页.
[18]林业、草地、海滩等公共资源都是采用承包责任的使用方法,其产权归集体所有.
[1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三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三农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
[20]刘光溪,201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中国金融[J],第15.
[21]王军,2011.县域经济创新发展的体制支撑[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64-265页.
[22]温铁军,2008.三农合作基金会的兴衰史.中国改革[J],第8期.
[23]杨德平,2011.我国二元经济转换中的三农金融,博士论文[D].中国人民大学.
Ⅳ 在一个县城有没有垄断一个行业的可能
有啊,你指大方向还是小方向的?我们家这边网吧是集团垄断的
Ⅳ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有哪些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等法人机关总部在县专级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简属介: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Ⅵ 在一个县城有没有垄断一个行业的可能什么行业
有啊。在我老家的县里,有一个黑社会,就垄断了全县所有的砂石供应。砂石,就是作为建筑材料的砂石。
Ⅶ 县域金融怎样服务三农,服务农村
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党的各项农村工作方针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
1.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市场,而农村信用社依靠其网点多人员多的优势,不断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加大支农力度,拓宽支农领域,增强服务效能,存贷款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市场份额不断攀升,社会影响逐步扩大,支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日益显现。
2.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仍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广泛吸收农民的闲散资金,大力开展组织资金工作,各项存款增长很快。同时农信社还加大了贷款投放,办理了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农户小额贷款、联保贷款等,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民的增收。
3.农民金融意识增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金融意识明显增强。逐渐明白了“借鸡生蛋”、“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道理,农民金融意识的提高也反映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制约因素
1.服务主体缺位。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地撤并农村营业机构,向大中城市集中,致使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作用弱化;作为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重任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仅仅围绕粮棉油收购做文章,成为“粮食银行”,难以体现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发展中的支持作用;此外,农村保险机构缺乏;邮储只吸存不贷款,资金分流现象严重。农村市场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提供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缺位。
2.服务品种单一。银行票据承兑、代理收费等中间业务在农村没有开展;各种金融产品及服务项目例如理财和网上银行、银行卡业务鲜有办理;保险在农村开办的品种也不多,致使投保率低和人均保险金额少。农信社除了提供信贷资金外,金融服务品种不多,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层次的需求。
3.服务总量不足。最重要的农业信贷投入相对不足,一是农信社资金通过拆借和购买有价证券方式转移;二是邮政吸收的储蓄上存转移了资金;三是国有商业银行乡镇分支机构的存款上存,而使农村资金向其他行业转移和分流,导致了农村信贷资金来源不足,农业信贷总量投入不足,信贷投入增长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增长。
4.服务机制不顺。首先,农村经济分散化经营同农村金融集约化发展之间存在着矛盾。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农户贷款的发放额小、面广、量大,而农村金融在向商业化转轨的进程中实行集约化发展战略,这使农业发展中的经营分散化与金融服务集约化目标产生冲突。其次,农业产业化与农村金融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步调不一致。在市场的导向下,各地出现了不同层次的农业产业化趋向,而农村金融机构却不能提供相配套的信贷、进出口结算等专业化服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再次,当前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日益扩大及多元化的趋势,但农村金融服务不论是在体制设计,还是在产品、服务的需求满足程度上都存在着缺陷。
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加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中长期信贷业务。二是加快农信社改革,建立规范化的合作金融体制,完善服务功能,为“三农”提供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放开管制,允许设立民营银行,增加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
2.创新金融产品。尽快开办通存通兑、异地存取款、办理代缴费等业务;尽快开发一些低费率、广覆盖的保险服务产品,特别是要推出进城务工民工的保险险种。
3.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一是扩大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增强其组织资金的能力;二是中央银行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三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四是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
4.拓宽支农领域。开发创业贷款、劳务输出贷款等产品。要把信贷与科技开发结合起来,支持科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把信贷与农村教育结合起来,帮助农民掌握实用技术,切实提高素质,使其成为新时代知识农业的主力军。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信贷投向,拓宽支农领域,提升信贷服务的层次。
5.改进支农方式。针对农户贷款额小、面广、量大的特点,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增加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完善小额信贷机制,开展现场放贷,设立“贷款专柜”,简化手续,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
Ⅷ 县域金融支持经济的实践问题有哪些
这个问题就很广了。第一,土地的产权,使用权等等不是很明晰,这就导致很多农业县土地流转不起来,从而制约了城镇化的发展。第二,几大产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大多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其实一个社会真正发达起来
Ⅸ 如何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管理水平
(一)分类明确履职重点。各中心支行充分考虑各县支行所辖县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业务量大小、有无发行库、有无外汇业务以及内设机构、人员数量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和差异,梳理不同类型县支行履职目标和履职重点。如有的中心支行将县支行划分为一类行和二类行,有的中心支行将县支行划分为ABC三类行,还有的中心支行采取“一行一策、一行一特色、一行一重点”等办法分类明确县支行履职重点以及有关考核标准和工作要求。通过加强与县支行的沟通,结合县支行履职实际,合理确定考核重点、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改进完善考核体系。各中心支行建立健全了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县支行考核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县支行履职重点和职责要求的不同,分类设置考核指标及考核权重,使考核更为科学准确地反映县支行履职实际效果。加强综合考核办法与各专业单项考核要求之间的统筹协调,专业考核也要体现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要求,明确专业考核的重点和要求。
(三)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各中心支行重视做好日常考核管理,为年度考核评价积累充分翔实的依据。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及时向县支行反馈,帮助县支行适时改进工作。同时,鼓励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实施考核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如,有的中心支行自主开发建设了县支行考核管理系统,可以更加及时地指导督促县支行改进工作;有的中心支行实行日常按月通报与年终“自查申报+非现场考核+述职测评”相结合的考核管理方式等等。
(四)统筹优化工作组织。务实对接上级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避免“上下一般粗”的工作布置方式,调整优化中心支行与县支行之间的相关工作安排。统筹整合对县支行的各类现场检查以及要求上报的有关报表、信息、调研报告等,减轻县支行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为县支行集中精力围绕重点工作履职创造有利条件。县支行立足现有资源,努力优化工作组织,盘活人员存量,确保履职效果。
(五)激励支行创先争优。各试点中心支行普遍采取将县支行年终目标考核结果与费用指标、人员指标等挂钩的方式,调动县支行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引导和激励县支行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
此外,在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引导县支行努力抓好重点工作的同时,也强调进一步强化县支行内部管理,严防业务风险和案件事故,坚守风险防范底线,确保县支行安全稳定运行。
实施效果
人行成都分行实施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近两年来,辖区各中心支行扎实开展、积极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在分类引导、考核指标、动态考核管理以及中支与县支行履职边界等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县支行履职目标更加清晰,支行职工积极性得以调动,履职有效性增强,也推动了中支整体履职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从中心支行来看:一是深化了对加强县支行建设的认识。各中心支行围绕分行指导意见确定的有关工作原则,对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打破了旧有观念的束缚,通过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在立足现有资源引导和促进县支行更好地履行基层人民银行职责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二是厘清了中心支行与县支行之间的工作界限。各试点行通过改变以往“大而全”的县支行考核管理模式和工作布置方式,对中心支行与县支行之间的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界定,在帮助县支行明确履职重点、合理减轻县支行负担的同时,也促进了中心支行自身整体履职水平的提升。
从县支行来看:一是县支行履职目标更加清晰。通过对考核管理体系的改进,中心支行与县支行之间工作组织的调整优化,使得县支行履职重点更加明确,为其更好地对接上级行工作要求,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调动了县支行履职主动性。中心支行与县支行的沟通互动明显加强,县支行从过去的被动考核转变为现在的主动参与,越来越多的干部职工开始关注支行履职成效,主动思创新、谋发展,履职特色亮点频出。如,眉山中心支行辖内彭山县支行主动作为,成功创建四川省首批省级“支农再贷款惠农创业示范基地”,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充分肯定。黔东南中心支行辖内剑河县支行将全县391个助农取款服务点综合升级为201个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做法,在贵州全省得到推广。三是激发了县支行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改变了过去中心支行对县支行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的考核管理模式,考核的科学性和可比性明显增强,使小行也能通过自身努力脱颖而出,打破了近几年县支行考核中大行对先进单位的“垄断”现象,各类型县支行争位晋级的热情空前高涨。
几点体会
县域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随着近年来城乡统筹发展、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紧跟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全面提升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能力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在此背景下,人行成都分行有针对性地加强县支行建设,通过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在促进县支行结合县域实际,突出履职重点、提升履职实效以及合理定位履职目标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转变理念、统一认识是基本前提。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应始终着力于探索县支行履职目标和职能的合理定位。此项工作对县支行有减负的效果,但减负不是目标,目标是通过改进考核管理和合理摆布中心支行与县支行之间有关工作,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县支行以现有履职资源为基础,通过优化工作组织和岗位设置,盘活人员存量,集中精力和资源围绕重点工作积极履职,增强履职实效。二是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是主要思路。各中心支行辖区在县支行数量、经济发展特点、金融服务状况等内、外部履职环境的较大差异,决定了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不能一概而论,不宜统一下发固定的考核管理模式。应该给各中心支行留有一定空间,使其围绕分行制定的工作目的、原则和内容,学习借鉴前期试点有关基本做法,积极探索创新,更好地制定出既符合分行要求又结合本地实际的考核管理办法。三是规范有序、科学合理是重要原则。各中心支行县支行考核指标和考核框架的设定必须经过通盘考虑和反复论证,按照“确保基本、突出重点、兼顾其他”的原则,考虑县支行之间履职资源实际和县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的区别,充分体现针对性、可比性和公平性,以便各县支行更加清晰地对接上级行工作要求和方向,引导和激发县支行积极主动履职。四是统筹部署、上下联动是有力保障。分行负责总体组织推动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加强对各市州中心支行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市州中心支行的年度考核,确保了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务实有效开展。中心支行通过加强与县支行的沟通互动,梳理出县支行各自的履职重点,同时加大对县支行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促进县支行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
(一)分类明确履职重点。各中心支行充分考虑各县支行所辖县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业务量大小、有无发行库、有无外汇业务以及内设机构、人员数量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和差异,梳理不同类型县支行履职目标和履职重点。如有的中心支行将县支行划分为一类行和二类行,有的中心支行将县支行划分为ABC三类行,还有的中心支行采取“一行一策、一行一特色、一行一重点”等办法分类明确县支行履职重点以及有关考核标准和工作要求。通过加强与县支行的沟通,结合县支行履职实际,合理确定考核重点、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改进完善考核体系。各中心支行建立健全了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县支行考核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县支行履职重点和职责要求的不同,分类设置考核指标及考核权重,使考核更为科学准确地反映县支行履职实际效果。加强综合考核办法与各专业单项考核要求之间的统筹协调,专业考核也要体现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要求,明确专业考核的重点和要求。
(三)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各中心支行重视做好日常考核管理,为年度考核评价积累充分翔实的依据。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及时向县支行反馈,帮助县支行适时改进工作。同时,鼓励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实施考核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如,有的中心支行自主开发建设了县支行考核管理系统,可以更加及时地指导督促县支行改进工作;有的中心支行实行日常按月通报与年终“自查申报+非现场考核+述职测评”相结合的考核管理方式等等。
(四)统筹优化工作组织。务实对接上级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避免“上下一般粗”的工作布置方式,调整优化中心支行与县支行之间的相关工作安排。统筹整合对县支行的各类现场检查以及要求上报的有关报表、信息、调研报告等,减轻县支行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为县支行集中精力围绕重点工作履职创造有利条件。县支行立足现有资源,努力优化工作组织,盘活人员存量,确保履职效果。
(五)激励支行创先争优。各试点中心支行普遍采取将县支行年终目标考核结果与费用指标、人员指标等挂钩的方式,调动县支行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引导和激励县支行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
此外,在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引导县支行努力抓好重点工作的同时,也强调进一步强化县支行内部管理,严防业务风险和案件事故,坚守风险防范底线,确保县支行安全稳定运行。
实施效果
人行成都分行实施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近两年来,辖区各中心支行扎实开展、积极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在分类引导、考核指标、动态考核管理以及中支与县支行履职边界等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县支行履职目标更加清晰,支行职工积极性得以调动,履职有效性增强,也推动了中支整体履职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从中心支行来看:一是深化了对加强县支行建设的认识。各中心支行围绕分行指导意见确定的有关工作原则,对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打破了旧有观念的束缚,通过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在立足现有资源引导和促进县支行更好地履行基层人民银行职责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二是厘清了中心支行与县支行之间的工作界限。各试点行通过改变以往“大而全”的县支行考核管理模式和工作布置方式,对中心支行与县支行之间的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界定,在帮助县支行明确履职重点、合理减轻县支行负担的同时,也促进了中心支行自身整体履职水平的提升。
从县支行来看:一是县支行履职目标更加清晰。通过对考核管理体系的改进,中心支行与县支行之间工作组织的调整优化,使得县支行履职重点更加明确,为其更好地对接上级行工作要求,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调动了县支行履职主动性。中心支行与县支行的沟通互动明显加强,县支行从过去的被动考核转变为现在的主动参与,越来越多的干部职工开始关注支行履职成效,主动思创新、谋发展,履职特色亮点频出。如,眉山中心支行辖内彭山县支行主动作为,成功创建四川省首批省级“支农再贷款惠农创业示范基地”,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充分肯定。黔东南中心支行辖内剑河县支行将全县391个助农取款服务点综合升级为201个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做法,在贵州全省得到推广。三是激发了县支行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改变了过去中心支行对县支行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的考核管理模式,考核的科学性和可比性明显增强,使小行也能通过自身努力脱颖而出,打破了近几年县支行考核中大行对先进单位的“垄断”现象,各类型县支行争位晋级的热情空前高涨。
几点体会
县域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随着近年来城乡统筹发展、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紧跟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全面提升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能力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在此背景下,人行成都分行有针对性地加强县支行建设,通过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在促进县支行结合县域实际,突出履职重点、提升履职实效以及合理定位履职目标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转变理念、统一认识是基本前提。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应始终着力于探索县支行履职目标和职能的合理定位。此项工作对县支行有减负的效果,但减负不是目标,目标是通过改进考核管理和合理摆布中心支行与县支行之间有关工作,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县支行以现有履职资源为基础,通过优化工作组织和岗位设置,盘活人员存量,集中精力和资源围绕重点工作积极履职,增强履职实效。二是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是主要思路。各中心支行辖区在县支行数量、经济发展特点、金融服务状况等内、外部履职环境的较大差异,决定了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不能一概而论,不宜统一下发固定的考核管理模式。应该给各中心支行留有一定空间,使其围绕分行制定的工作目的、原则和内容,学习借鉴前期试点有关基本做法,积极探索创新,更好地制定出既符合分行要求又结合本地实际的考核管理办法。三是规范有序、科学合理是重要原则。各中心支行县支行考核指标和考核框架的设定必须经过通盘考虑和反复论证,按照“确保基本、突出重点、兼顾其他”的原则,考虑县支行之间履职资源实际和县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的区别,充分体现针对性、可比性和公平性,以便各县支行更加清晰地对接上级行工作要求和方向,引导和激发县支行积极主动履职。四是统筹部署、上下联动是有力保障。分行负责总体组织推动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加强对各市州中心支行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市州中心支行的年度考核,确保了改进县支行考核管理工作务实有效开展。中心支行通过加强与县支行的沟通互动,梳理出县支行各自的履职重点,同时加大对县支行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促进县支行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