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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发布时间:2021-06-20 10:26:53

A. 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有什么区别

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主要区别如下:

一、核心部分组成不同

金融科技涉及的技术具有更新迭代快、跨界、混业等特点,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前沿颠覆性科技与传统金融业务与场景的叠加融合。主要包括大数据金融、人工智能金融、区块链金融和量化金融四个核心部分。

科技金融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运营方式不同

金融科技主要借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金融领域的问题,包括股票价格预测、评估消费者行为和支付意愿、信用评分、智能投顾与聊天机器人、保险业的承保与理赔、风险管理与压力测试、金融监管与识别监测等。

科技金融传统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资金建立基金或者母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企业,二是多样化的科技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具体包括政府扶持、科技贷款、科技担保、股权投资、多层次资本市场、科技保险以及科技租赁等。

(1)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扩展阅读

金融科技的基本组成:

金融科技涉及的技术具有更新迭代快、跨界、混业等特点,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前沿颠覆性科技与传统金融业务与场景的叠加融合。主要包括大数据金融、人工智能金融、区块链金融和量化金融四个核心部分。

大数据金融重点关注金融大数据的获取、储存、处理分析与可视化。一般而言,金融大数据和核心技术包括基础底层、数据存储与管理层、计算处理层、数据分析与可视化层。

数据分析与可视化层主要负责简单数据分析、高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有若干重合)以及对相应的分析结果的可视化展示。大数据金融往往还致力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探索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的研发。

人工智能金融主要借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金融领域的问题,包括股票价格预测、评估消费者行为和支付意愿、信用评分、智能投顾与聊天机器人、保险业的承保与理赔、风险管理与压力测试、金融监管与识别监测等。

B. 如何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迄今为止,理论与实践上比较一致的共识是,构建与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必须既要考虑金融服务供给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激励相容问题,也要统筹安排金融体制改革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处置的关系。本文从资本性融资体系、债务性融资体系、理财服务体系三个层面,探讨了构建与完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些关键环节。
一、资本性融资体系的构建
虽然从理论上讲,通过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增加内源性资本积累,是中小企业在不改变股权结构与控制权安排下,实现稳定发展的首要选择,但是从实践结果上看,中小企业的利润留存空间并不大,资本扩张必须要依靠外源性长期资本融资。同时,构建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体系,不仅仅是要弥补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缺口,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有助于发挥资本效用的融资安排,体现资本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激励与约束效应。
(一)要从机构建设着手,培育与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1.培育与发展长期持股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国外长期持股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之所以得以持续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其主要发起人就是中小企业,从投资的风险防范与行为激励两方面提高了资本融资效率。众多具有产业或是产品关联性的中小企业,为了相互调剂解决资本投入的不足,普遍以有限合伙方式(也有股份制方式)建立起了投资性公司,政府则通过减免投资收益税收等措施促进其发展。一方面合伙制投资公司具有利益共享效应,中小企业作为合伙人不仅可以不以规模大小及时方便地弥补资本缺口,而且可以在合伙投资公司的利润中分红,对中小企业具有明显的投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因为合伙人要对资本投资共承风险,所以投资公司通常采取时段承诺的投资方式,追加投资建立在分时段检查中小企业投资承诺的基础上,这对中小企业又形成了较好的风险制约,要求其履行诚信的义务与责任。
允许与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就是对自由资本形成制度的肯定与保护,这是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旦允许合伙投资公司的合伙人或是管理人在一个良好业绩记录基础上,今后可以发展为银行类或是投资类金融机构,必将为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奠定市场基础。在这种意义上讲,匆忙放开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如先行组建成立大量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筹建真正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创造市场条件。
2.培育与发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目前来看,中国在风险投资的机制建设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严重问题:一是风险投资公司没有较强的行业分布特征,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没有专注的投资领域,导致投资科技含量低以及投资趋同化问题严重;二是追求资本利得而不是财务收益是风险资本区别与一般资本的显著特点,但是创造风险资本利得机制 (也称为退出机制)在中国并不存在,整个风险投资机制缺少了一个关键环节。由于缺乏这样必要的市场机制,目前,中国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并没有遵循真正的风险投资机制,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都退变成了一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要从市场建设着手,培育与发展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市场体系
鉴于1993年到1997年中国大部分省市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及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的非规范发展行为,场外交易市场目前在中国被彻底清理了,而创业板市场又迟迟没有启动,两个层次市场的欠缺,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本性融资需求。建立中国二板市场,并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大量中小企业尤其是非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本补偿问题,当前,迫切需要的是积极恢复与有序发展一个各种交易主体广泛参与、交易品种和数量不断扩展的场外交易市场,规避高昂交易费用与上市条件对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的制约。只要规定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挂牌的中小企业,一旦其净资产、税后利润、市值或是股价等达到一定条件要求,就可以直接升入主板或是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就是二板市场的一个预备市场。
当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除了继续保持建立初期对挂牌公司没有资格限制、财务规范少,交易手续简便、费用低等特点以外,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实时报价服务系统,可以及时披露与传递做市商交易信息,并且实现了区域性或是全国性的联网,完全摆脱了混乱与分散的局面。中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要避免重复以前无序扩张的格局,应该首先着眼于全国性场外市场交易系统的建立。可以尝试在上海建立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报价中心,成立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一方面自上而下地引导各省(市)建立与上海报价中心联网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另一方面监管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和交易活动,增强全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性与可监管性。依托于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不断拓展,中小企业票据、债券等债务性融资也可以得以持续发展。银行要实现中小企业票据业务的收益,必须积极拓宽票据转贴现渠道,在转贴现中通过批量化和规模化运作寻找最有利成交条件的客户;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同样也面临着流动性问题。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内涵着中小企业资本性与债务性融资的双重需求。
二、债务性融资体系的构建
一个有效的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体系必须能够同时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而言,能够在体制与机制上具有处理中小企业“软信息”(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就是其并不或者是不完全具有财务报表、抵押担保以及信用记录等融资债权方需求的“硬信息”,而是现实表现为企业行为、业主品性及与供应商、顾客交易状况等无法进行数值化准确记录的“软信息”)的能力,在防范融资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的高效率;二是对中小企业而言,融资体系必须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弱势融资地位问题,从根本上缓解即使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于“弱势界定”而无论其支付多高的利率也无法得到贷款的“信贷配给”现象。
(一)在体制与机制上提高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的效率
如果说风险防范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准确识别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的“软信息”,那么大银行凭借信息规模优势对中小企业非定型信息的全局理解以及对中小企业发展风险的远期估价,小银行通过与中小企业近距离不断交换信息而对重要“软信息”成份的熟识,都使各自具有不同的风险防范优势。因此,不能片面地讲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匹配优势,或是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防范能力,二者在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体系中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缺乏可传导性,或者讲是很难在组织链条上传递,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自身的决策链条必须足够“短而有效”。在这种意义上讲,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具有天然的优势,并且由于没有上级组织的约束,可以因地制宜地进行融资机制的创新。
对于县域经济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则必须进行组织结构上的根本性变革。一种可以考虑的改革模式是,在缺乏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县域经济中,对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股权改造,成立省级行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并根据具体情况,或是每家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一家独立法人,或是集中于一家或是二家进行合并组建;另一种模式是,在具有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县域经济中,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人员、机构、资产负债的重组。两种改革模式都是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经济中简单性撤离的一种扬弃,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中的发展。
大中型城市经济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样存在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比较优势。为了全面掌握中小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可以允许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的财务代理人;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与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密切“嫁接”,可以允许金融机构与委托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为了解决金融机构客户经理的激励问题,可以允许金融机构对其贷款超额收益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机制比产品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更为重要。
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中小企业非正式融资需求的满足。民间借贷借助于非正规性信用资源的利用以及债务责任的落实,满足了中小企业零售型、人力资源密集型的融资需求,这在银行体系内很难实现。一方面要不扼杀非正式制度的发展空间,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使资金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过度要求资金集聚在银行体系往往同时也集聚了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建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将民间融资市场“退化”为私人投资市场,使民间金融发展剔除“非法集资”因素。
(二)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弱势融资地位问题
1.最直接方式是建立一家专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
当前,中国金融竞争非常不充分,地方政府的行为又在严重影响着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与结构,在不能确保中小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与地方政府谈判的能力情况下,放开民营或是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型的中小金融机构就有可能蜕变成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与其如此,不如自上而下建立一家政策性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以法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行为规避地方政府与市场竞争对中小企业贷款行为的扭曲。尽管市场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可以促使优质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补贴或是付出较高的利率来获取流动性资金贷款,但是一般中小金融机构很难给予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借助于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完全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长期性贷款资金。对于市场型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指标要进一步明确单户最高贷款额与资本净值的比率,限制其偏离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
2.其次是要允许与扶持三类中小企业融资性中介机构的广泛建立
第一种是町以分担融资风险的信用担保类中介机构。一种经常性的错误认识是,造成大多数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困难的原因,是由于中小企业不能很好地具备银行贷款的抵押或是担保条件。组建以财政出资为主的省、市两级信用担保机构,就是希望通过信用担保的杠杆效用,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贷款”与“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防范上并没有本质性的差别。担保本身也包含着担保决策、担保跟踪、担保追偿三个风险防范行为,如果疏于对中小企业担保行为的风险防范,既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反倒会增加中小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担保倍数越大,则风险越高。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一是要充分调动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的积极性,允许银行与担保公司分担风险的契约安排存在。二是要建立省级与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通过多层次转保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三是要建立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担保损失财政弥补机制,要将财政弥补款项列入每年的中央与地方预算,并设立由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建议国务院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担保机构、担保业务以及担保行业管理办法,促进担保业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种是虽然不分担融资风险,但是本身具有较高风险评估能力的信用评级类中介机构。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风险,银行信贷与信用担保必须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密切结合起来,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为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信用评级机构就可以对中小企业及其中小企业各种融资券进行信用评级,银行与担保机构也就可以利用评级防止融资风险。在实践运作中,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机构,在进行投资者(不仅仅是银行)与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的中介撮合,向双方收取中介费用而不承担风险;也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融资项目进行评级后向“合作”银行推荐,收取银行的代理费。
第三种是“远离”风险型的融资租赁类中介机构。设备租赁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非常有利,因为往往融资租赁机构购买设备可以打折,便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总体成本。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用租金现金流来偿付银行贷款利息,购买的设备又可以回购或是拍卖,这种资产负债结构致使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具有天然的抗风险能力。此外,中小企业出现风险后租赁设备不用清偿负债,融资租赁类中介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小企业破产风险有效隔绝。

C. 数字经济金融服务系统构造思路包括哪些方面

当前中国系统在原有高科技工程服务的基础上,聚焦中国电子现代数字城市战略,践行“安全为先、需求牵引、数据赋能、迭代发展”的现代数字城市建设理念,构建了行业+生态、产品+技术四轮驱动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中国领先的现代数字城市运营服务商,中国系统可以为世界提供城市信息化发展的“中国方案”。

D. 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存在什么风险

那是谣传。竞争性的金融体系,由于竞争的激烈,只会造成对优质客户的争夺,以降低授信条件、提高授信数额作为竞争手段是最常见的。从而造成对部分客户的过度授信,客户获得这些授信后为了充分利用,除了扩大主业外,更多是投入房地产、期货等预期回报较高的领域,从而不断积累风险。一旦经济下行或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则会形成雪崩式的风险爆发。去年下半年以来,以温州地区跑路潮为代表的风险爆发,就是典型的案例。

E. 如何发挥科技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支撑作用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科技的推动,金融和科技的有机结合将极大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与效率。国际实践经验表明,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完善的金融体系是实现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当前正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升产业结构的关键时期,探讨如何发挥商业银行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路径
(一)商业银行实现自身的科技创新。从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趋势看,信息技术已全面融入到现代商业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之中,成为决定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以及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正因为如此,国际上竞争能力强大的大银行无不对信息系统建设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以期取得领先同行的竞争优势。
商业银行自身的科技创新途径体现在制定科技发展战略、培养科技人才队伍、搭建科技应用平台,从理念、软件、硬件全方面贯彻科技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提升银行的竞争力。以工商银行为例,坚定“科技引领”的发展战略,加大科技投入,在自主应用创新、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自助设备投放等方面年均投入专项资金近50亿元;持续加大科技方面的人力资源投入,建成一支规模达12000人的科技人才队伍,强大的研发能力大大丰富了工商银行的知识产权储备,其拥有的专利数量同业占比超过50%,是国内拥有专利数量最多、层次最高的商业银行。目前,工商银行的大型数据中心管理和维护着超过6亿个账户的数据,信息系统的整体可用率始终保持在99.98%以上的水平。此外,着眼于国际化发展目标,工商银行自主研发推出了境外统一的核心业务系统(FOVA),目前已经推广至其大部分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全球化布局提供了强有力的IT支撑。
(二)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商业银行对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直接提供金融支持。商业银行向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直接提供金融支持,无需中介,该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向企业或项目提供如结算、现金管理等中间业务以及存款服务等非融资性支持。二是向现金流较为稳定的创新主体贷款,个别项目的创新失败不致影响企业的偿还能力。三是支持已处于扩张期或成熟期的创新项目,鉴于其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已较小,银行信贷风险相应较小。四是对于风险较大的创新企业(项目),银行可以通过信贷资产组合、利率上浮、财产抵押等方式有效降低、化解、覆盖风险。
商业银行向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科技项目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提供金融支持。商业银行通过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科技项目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提高其支持创新公司(项目)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该方式充分利用了平台对项目创新含金量的鉴别能力,使银行避免了对大量企业或项目的评估、审查,只需对风险投资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能力、还款能力加以监督检查,降低了银行的贷款成本和风险。
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机构向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直接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创业投资项目或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商业银行可通过引进担保机构有效化解信贷风险。担保机构既可以是政府附属的非盈利机构,也可以是商业性机构。银行对创投项目或新兴企业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政策性担保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干股、期权。通过担保比例的设定、担保机制的创新,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该方式在向科技创新提供资金的同时调动了担保机构的积极性、确保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疏通了融资渠道。
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金融体制不完善。在我国,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迟缓,究其原因是缺少一个完善的科技金融体制。对于科技金融是科技工作还是金融工作的界定不明确,组织管理、执行机构主体定位含糊,缺乏推动科技金融的统一载体。具体而言,科技与金融分离成两个相对封闭的运作系统,各自根据本系统的规则进行条条管理、块块运作,并未形成合力。科技和金融各行其是,并没有被放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进行重新综合定位。可见阻碍科技金融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力量分散,需要建立一个以专业性质的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新体制。
(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价值隐性化。目前多数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更多是从信贷、资金、中间业务等业务条线,对余额新增、占比、增长率等传统指标进行考核。信息科技虽然以各种形式为商业银行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但由于信息科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难以被直接反映到财务报表中,也就无法生成考核绩效。这也反映出,企业对信息技术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偏差,信息科技部门创造的经济效益往往被业务部门所掩盖,多数商业银行将其归为后台保障线,而没有列入更能反映信息科技本质的业务推动线。事实上,信息技术不仅推动着新产品的产生,而且即便是传统概念的新产品,其背后支撑的IT系统对产品盈利的贡献度,在某种意义上也超过了产品定价等业务要素。
(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不可控。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资金占用期长,且多为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而商业银行放贷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本、以能够保证收回贷款为前提,为了规避风险,银行贷款进入科技型企业的时机大多在企业处于扩张期或成熟期。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既有一般企业的原因,如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财务信息不透明、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僵化等原因,更有一些特殊原因:一是科技项目价值难评估,难转让。这样不利于商业银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也不利于投资机构确定企业项目的投资价值并予以转让。二是企业信用难判断。高科技中小企业一般处于初创期,商业银行无法知晓企业的资信状况。三是技术成果难保护。核心技术大多掌握在个别科研人员手中,一旦科研人员跳槽或核心技术泄密,对企业发展影响很大。
(四)中介服务存在缺位、错位现象。破解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必须引入第三方中介,通过担保机制或信息媒介,实现资金供给方向资金需求方的资金转移,实现商业银行对科技创新的有效介入。但是,目前我国相关中介服务体系仍存在若干问题,一是针对科技创新的担保体系不完备。缺乏全国性的科技创新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地方性机构实力不强,管理能力较弱,且动力机制不完善,部分担保机构经营方向偏移。二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人才、品牌、管理等方面的缺陷。三是部分中介机构出现品质不良现象,甚至行业整体缺乏公信力。如信用评估行业出现的恶性竞争、承诺级别、贬低他人等现象,扰乱了正常的评级市场环境,使市场出现诚信真空。
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科技创新。一是加强对信息系统经济效益评价方法的研究,通过科学、量化的体系方法,促使信息科技隐性价值显性化,提升信息科技对商业银行发展的自主推动力。二是加强数据应用,挖掘数据价值。充分利用数据挖掘等现代技术,服务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三是加强信息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从整体提高资源效益的角度,将信息科技资源进行整合,以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二)定制金融产品满足高科技企业需求。科技企业对金融产品需求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特点,商业银行必须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量体裁衣,加强产品创新,满足其全方位的金融需求。一是根据科技企业缺乏有形资产的特点加强担保方式创新。例如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其他权益质押等担保方式创新,对现金流持续稳定的企业设计收入质押贷款,对有订单的企业设计订单质押贷款。二是根据科技企业成长期经营管理不规范的特点开展中间业务创新。例如可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信息资源、系统网络、金融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支付结算、财务咨询、现金管理、理财等全方位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商业银行有效支持科技创新,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一是积极推动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技术先进性鉴定和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通过公正的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化解金融与科技产业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由于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现状和科技水平缺乏了解造成的价值难以评估问题。二是探索和创新分散风险的有效途径,包括在既定市场定位下,为不同发展阶段、风险程度、地域空间的科技项目融资,通过信贷资产组合的方式实现风险分散;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科技保险、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网络联保等分散风险的作用;开展联合贷款以及推进科技企业贷款交易转让和资产证券化,及时进行风险转移。三是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将科技金融业务与一般金融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上分离开来,实施相对独立的管理,保证一般业务安全。
(四)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根据科技金融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构建一个集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工具、金融服务为一体,由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集中参与,覆盖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全过程的多功能、多层次的系统性、创新性体系安排。一是探索科技贷款的多种组织形式。既可以通过在大型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从事科技贷款的组织机构,实行单独的内部管理模式,也可以探索大型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发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贷款组织。二是建立完善的中介机构信息分享机制。金融产业和科技产业对信贷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度等信息实现共享,实行中介机构造假一票否决制。这样既保障了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也保证了科技企业的有效资金来源,通过市场的监督机制维持中介机构健康的市场秩序。三是根据科技企业初创期、成长期财务不健全的特点,淡化财务指标在信贷决策中的比重,增加企业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软指标的比重,提高员工主观判断在信贷决策中的权重。
(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协同效应。科技创新事关战略得失,财政资金应当发挥关键的作用。一是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制度,对1年期以上的新兴战略性科技项目贷款、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激发贷款投放的积极性。二是政府直接参与认购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基金,既提高了经济主体购买信托计划的信心,又实现了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保值增值。三是财政出资专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四是财政对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担保机构给予资助,对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企业独立担保或联合担保的担保费和因担保发生代偿的净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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