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人知道邮政公司的金融柜员主要是做什么的吗
主要做:柜台上的存、取款业务;个人结算、汇兑(大、小额汇款);个人理财;代理业务等。
2. 邮政储蓄属于什么邮政服务还是金融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07年3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是中国第五大银行,[1][2]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中国领先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于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致力于为中国经济转型中最具活力的客户群体提供服务。邮储银行在全国31个省(市 、自治区)全部设立了省级分行,在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有5个计划单列市分行。 2012年2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1月初,邮储银行拥有近4万个营业网点,服务个人客户达5.65亿户。
3. 云南邮政公司的金融岗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和邮政储蓄是什么关系谢谢~
你的啥情况都不清楚,咋说,做会计要有会计证。。银行的就是柜台储蓄员多吧,或者后勤打杂的,证券的?没听说邮政还有这个。 看自己喜欢及想做哪方面了。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以扶贫贷款吗
可以。
贷款申请条件:
1、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资明细;
2、年满18-65周岁;
3、如果贷款用于经营或购车,要有担保人和抵押;
4、征信良好。
贷款申请资料:
1、贷款人身份证;
2、贷款人近半年征信信息,且征信信息良好;
3、贷款人名下近半年的银行卡流水,无中断;
4、贷款人居住证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近三个月水、电、费煤气发票);
5、贷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6、社保、保单、公积金月供也可贷款。
如果想贷更高的额度,可以做抵押贷款,例如房、车等。
5. 邮政公司的金融柜员主要是做什么的
向客户推荐邮政的金融理财产品等。
邮政公司金融柜员具体职责如下:
1、行使普通柜员职责,主办个人类客户柜面业务,做好储蓄会计核算、柜面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确保分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确保所记录的流水帐日终(日中)轧帐试算平衡,帐款,帐证相符。
3、正确保管使用本岗位的的2号业务公章、2号办迄章、本柜印章包钥匙。负责保管使用本岗位的各种登记簿,保证登记清楚,内容齐全。
4、收集对私大客户的资金信息,及时汇报给支行负责人,与客户建立沟通联系,关注客户的资金往来。
5、做好本柜台残损现金的整点,合格后交龙头柜员凑把(卷)上缴。
6、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工作,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创零有效投诉。
7、坚持业务合规性操作,严格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
8、负责管理好本人办公设施、用品用具的维护和办公责任区的各项相关工作。
9、努力完成支行核定的各项工作考核目标。
10、他由柜员主管及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11、担任兼职安全员,负责生命门的开启,检查是否及时关闭,每日登记《安全员登记簿》,保管维护好本网点的安全器材,每日营业终了负责检查安全隐患,电源、火源的关闭。
12、负责投资金条样品等重要物品的保管,每日营业终了,放入保险柜保管等。
(5)邮储公司金融扶贫扩展阅读:
邮政公司金融柜员的招聘信息
一、派遣工作地点
根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各网点用工需求实际,结合应聘人员个人情况、应聘意向、家庭住址、整体报名情况及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筛选确定应聘人员具体派遣工作网点。如果是定向招聘,应聘人员被录用后,指定在被录用的网点工作。
二、薪酬、福利待遇
1、薪酬构成:基本工资+绩效薪酬。
2、薪酬水平:试用期后月平均为3000-4000元,不同工作地点薪酬水平会略有差异。
3、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和不良嗜好。
2、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及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3、同等条件下,应聘人员实际居住地址与招聘网点地址一致的优先考虑。
(二)学历条件
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专业、毕业时间和年龄
1、专业:金融类、财经类、会计类、企业管理类、计算机类、电子商务类等相关专业。特别优秀的专业(非音乐、体育、舞蹈专业)可适当放宽。
2、毕业时间:应届生和往届生均可报名应聘。
3、年龄:18-3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1-2周岁。
(四)其他
1、成功应聘者须在体检合格后,方能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邮政企业所属网点工作。
2、优秀学生干部、中共党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应聘到农村网点的,在同等条件下家庭住址与应聘地点一致的优先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邮政金融员工谈十八大以来的变化
6. 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一:银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2-6-27
1、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2、营业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已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此款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敖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3、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上述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符合条件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来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接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患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4、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修订并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5、房产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7、契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8、印花税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财税字[1988]255号)
◎国家开发银行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家开发银行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7. 邮政贷款对扶贫户有规定吗
肯定是有规定的呀,只要是这个扶贫户的经济条件不是特别好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去申请邮政的贷款的。
8. 邮政金融业务有哪些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回或全部金融业务答。①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②办理汇兑。③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④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⑤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⑥代理买卖外汇。⑦代理保险。⑧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⑨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⑩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发放贷款、小额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