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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股金融租赁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20 11:36:09

㈠ 请问目前成立金融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1 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㈡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职业发展前景和待遇如何

金龙公司不太了解,但是金融,公司的发展还是不错的,起薪就几十万,而且现在国家大力提倡第三产业,我觉得金融租赁和金融服务应该很有前景,,

㈢ 银监局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就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吗那商务部管的的租赁公司叫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分两类,一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版租赁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有权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另一种是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无金融许可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两者业务范围基本差异不大,是否持金融牌照是其主要区别。金融租赁公司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租赁公司,有些是银行系,如招银租赁,有些是企业系,如昆仑金租,它们都是金融租赁公司,并非银监局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就一定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㈣ 为什么说向银行借款只能是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的“权宜之计”

“为降低整体负债成本,一些公司在近年进行负债结构调整,主要包括增加同业拆入资金规模、提升中长期资金占比两种方式,前者强调利率随行就市,后者旨在减少短期负债成本波动对公司业务的影响”近年市场资金面相对紧张,金融租赁公司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出现“融资难”问题。这是行业普遍的问题。目前,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以短期银行借款或拆入资金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其租赁资产则多数为中长期,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是普遍问题。
近来,依靠股东背景进行“被动负债”的情况正在改变。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始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拓宽中长期资金来源,改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另一方面,不少金融租赁公司选择通过增资、上市、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增加资本净额,相应提升公司业务规模。
短期负债占比高
负债能力是金融租赁公司竞争力的基础。不过除了有央企和部分上市公司背景的租赁公司外,行业目前可投入使用的资金渠道绝大部分来自银行。数据显示,目前银行贷款在金融租赁公司负债端占比大致在70%至85%之间。
而银行贷款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又相对较高,特别是看重股东背景和担保情况,银行系租赁公司因其股东信用等级较高而具有明显优势。但如果股东信用等级较低,那么这种固有的融资成本势必要转嫁到承租人一方,造成公司竞争力和利润率下滑,难以开发优质客户。
证券时报记者从相关财务数据中发现,从贷款期限看,较多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短期借款余额占全部银行借款的90%以上,而金融租赁业务主要是中长期项目,期限一般是3~5年;对同业短期借款过于倚重、“短拆长用”的业务模式也使得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错配情况严重,集中在1年以内出现流动性负缺口,需要不断借新还旧,加大流动性风险。
也有金融租赁公司在负债端重视同业拆入资金,而非银行借款。如招银租赁、哈银租赁拆入资金在负债中占比就超75%,江苏金融租赁占比也接近60%。
一家中型金融租赁公司中层认为,与银行借款相比,从银行间市场拆入资金方便、灵活,价格也比银行借款稍低,但不同公司的负债管理策略和能力不一样,所以在短期负债结构上分布重点也不一样,“同业拆入对流动性管理要求较高。”
管理好资金成本
此外,和商业银行一样,金融租赁公司也面临资产定价慢于市场利率变动的问题,受利率市场化进程影响,行业负债成本已快速上升,利差水平逐步收窄。此时,一旦银行收缩信贷政策,提高资金成本或者全市场资金成本显著抬升,都将对其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造成巨大影响,融资稳定性减弱,金融租赁公司息差被进一步摊薄。
“资金成本的变动也会影响下游客户的承租预期。” 一家千亿级金融租赁公司高管认为。他表示,对于已承做项目,假设资金成本发生变化,尽管公司可以调整下游收费情况,但如果收费调整的影响不能及时向下游转移,短期公司业绩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上半年不少金融租赁公司遇到“融资难”的问题。“这也是整个金融行业都面临的问题,市场利率从去年底开始上行,市场资金面紧张,金融机构都缺钱,有些短期负债占比高的租赁公司租赁利息支出增长明显快于业务收入。”前述高管称。
这对金融租赁企业的主动负债管理能力无疑形成巨大考验,为降低整体负债成本,一些公司在上半年进行负债结构调整,但由于自身情况不同,所以具体操作方式不一,主要包括增加同业拆入资金规模、提升中长期资金占比两种方式,前者强调利率随行就市,后者旨在减少短期负债成本波动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以交银租赁为例,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由年初的922亿元减少至785.96亿元,在负债中的占比较年初下降14.76个百分点至44.02%,与此同时,公司长期借款与债券发行余额合计占比较年初上升12.86个百分点至44.45%。
拓宽中长期资金来源
针对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期限存在错配及融资稳定性不可控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也在发布的《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数据显示,已有10家金融租赁公司合计发行243亿元金融债,期限一般为3年,浦银租赁亦获准发行不超过30亿元金融债。而全行业只有10家金融租赁公司完成280亿元金融债发行。
工银租赁、交银租赁、国银租赁还在先后完成合计50亿美元的债券发行,合计获得101亿美元认购,其中,国银租赁日前发行的两笔新债合计获得超过42亿美元认购额,认购倍数达4.2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年初以来市场资金成本的抬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发行利率也高于去年。整体来看,以来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达到4.6%,较去全年高出1.3个百分点。皖江金租发行的13亿元金融债发行利率甚至达到5.49%。
近年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腾挪资产负债表、盘活存量资产的热情也愈加高涨。从交银租赁发行第一笔租赁资产ABS至今,已有9家金融租赁公司完成438.48亿元租赁资产ABS发行,其中招银租赁和华融租赁发行总额都在百亿以上。

㈤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也版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权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如1104报表系统)。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

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其它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租赁设备价值较高,灵活度不够,资金充裕,大项目较多。

㈥ 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多少

从规模和市场份额来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可分以下两类:一类是没有金融牌照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一般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
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有147家,其中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有37家,外资以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有110家。
(1)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自从2007年3月以来,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或者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这是商业银行推出租赁行业10余年后再次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已经有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9家银行先后获准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预计,银监会将会批准更多的符合资质的银行设立租赁公司,一方面,金融租赁业务黑是目前商业银行增加非利息收入、实现业务多领域、收入多元化的现实选择;令一方面,大批商业银行介入租赁行业后,其资金实力以及目前充裕的流动性,有望使得租赁资金来源得到保障。
表6:主要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亿) 注册地 出资银行 成立时间 租赁业务范围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天津 中国工商银行 2007.11 船舶、飞机、大型设备
建信金融租赁公司 45 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
美国银行 2007.12 电力、铁路、船舶,航空,建筑,运输
交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上海 交通银行 2007.12 电力、石化、航空、船舶
民生金融租赁公司 32 天津 民生银行 2008.4 飞机、船舶、冶金、能源、基础设施
招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上海 招商银行 2008.4 煤电、大型设备,环保、公共基础设施
国银金融租赁公司 80 深圳 国家开发银行 2008.5 飞机、能晕、电信设备
除了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外,还有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金融租赁公司。
截至2009年底,这12家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余额总计达到1507.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7.79亿元,利润总额22.36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120%、80%、61%。
重点企业介绍:
《1》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它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并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由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是国家确定滨海新区发展战略后落户新区的最大法人金融机构之一。该公司依托中国工商银行的强大实力,以国际化的视野、市场化的机制、专业化的品质,提供各类租赁产品以及租金转让与证券化、资产管理、产业投资顾问等金融产业服务,定位为大型、专业化的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公司,秉承工行在机、船、设备租赁融资方面的专业基础和优良的企业文化,建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
《2》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国家开发银行对原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并增资后变更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80亿元人民币,是国内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深圳市注册资本第二大的金融企业法人。公司经过近十年的开拓与创新,在飞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收购带租约的飞机资产、航材及机场设备租赁等航空租赁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止2009年10月底,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303亿元,累计实现租赁业务总额达人民币310余亿元。
《3》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企业。公司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创建,总注册资本达32亿元人民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1.25%,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8.75%。
《4》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浙江省租赁公司,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之一。公司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设有宁波、金华分公司。该公司成立20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在企业技术改造、公共交通、工程机械、环保能源、医疗、印刷、船舶等领域为3700多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累计租赁投资额达750亿元,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5》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底,是我国首家具有装备制造业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分别出资54亿元和6亿元,注册资本金规模在国内排第二。公司的经营方向主要有:1、服务中小企业;2、支持装备业的发展;3、围绕中石油开展业务。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从2008年国家开始实行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以来,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从最初的9家发展到了现在的37家,涉及的租赁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到飞机、船舶、机器设备、公共交通灯领域,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并且逐步发展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新路径。
重点企业介绍:
《1》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首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是目前中国国内资产规模最大、资产质量最优的内资租赁企业,并且在2008年被认定为国际第一个高新技术企业的租赁公司。该公司的优势业务是航空租赁业务,并且逐步拓展到船舶、能源、城市基础设施、机械设备以及附带技术租赁等业务。
《2》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国内首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公司。 自成立以来,依托万向的品牌和实力,不断创新经营思路、服务品种,先后承接了一千多个大中型项目,累计实现租赁总额近80亿元,对承租企业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司业务包括大型生产设备租赁、交通运输设备租赁、公共基础设施租赁、工程设备租赁、金融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等,涉足产业包括化工、医药、轻纺、通信、机械、建材等多个领域,业务分布全国各地。
(3)外资以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外资以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利用外资,从国外引入先进设备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在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成立于1981年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08年底,外资以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总资产已接近500亿元。
重点企业介绍:
《1》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1991年成立于沈阳,系中外合资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公司。在经历了十年发展之后,公司由浑河北岸的沈阳南迁至浦江之畔的上海,并创建了独具特色的保障租赁资产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远东租赁获得股东信任,于2004年再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6047万美元。该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电器、仪器、仪表(包括单机及技术成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2》麦格理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麦格理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租赁服务,主要为科技行业提供运营租赁,特别专注于计算机设备、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以及电讯及半导体生产设备。此外,该公司还有意把业务拓展到飞机、飞机引擎、车辆以及一般生产设备的租赁。

㈦ 国内有几家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金融租来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商银行;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
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农业银行;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TPG);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各持50%股权;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㈧ 都有哪些银行设立了融资租赁公司

工农建交
招行
民生
其他一些受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多多少少都有银行背景

对了中行也有一家租赁公司,不过在新加坡,做飞机租赁的。

一些外资银行也有在中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比如荷兰银行,日本欧力士(金融财团),这个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这些公司都比较低调,我说错了就不好了。

㈨ 你好 我想问问一下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到底在哪些业务范围上有区别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二者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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