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高级公司金融

高级公司金融

发布时间:2021-06-20 21:31:47

『壹』 等高级金融公司工作的人一般都多大实现了财务自由

一般在高级投行工作的人员生活是这样的:每天早上八点上班,凌晨1点下班,而且,周六周日也是早上十点上班,晚上可能十二点才能下班。一般年薪在10-15万美金。好的投资经理看业绩。以这个计算办法,在北上广买房也需要10年时间。那么以一个硕士生毕业来说25岁开始到35岁之间才能勉强度日,要说财务自由,全看业绩情况。

『贰』 金融行业的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分别有哪些

金融分析师考试有3个级别,金融分析师考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考试,CFA协会规定金融分析师考试需逐级进行考试,通过一级考试后,可以报考二级考试,通过二级考试后可报考三级考试,三级考试通过后,满足一定条件可申请金融分析师证书。
金融分析师一级(侧重知识、理解):一级考试(单选题)总共有240道(上午和下午各120道题)注重工具及技术,包括资产估值入门及证券管理技巧,主要考察考生对投资评估及管理方面的工具及基础概念。
金融分析师二级考试侧重:资产评估分析、股票估值、固定收益、衍生品投资,针对案例考察如何对产品进行有效定价和投资组合分析,考试形式是针对案例分析投资绩效和收益变化。
金融分析师三级(侧重综合/应用):侧重投资组合管理,投资绩效分析和理财管理,要求考生熟知资产定价和投资绩效分析,能够独立撰写投资报告,考试形式是按照例文要求分析投资绩效,独立撰写投资分析报告。

『叁』 说说金融类比较权威的高级的证,不是证券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这类的哦

CFA,“注册金融分析师”, 它是证券投资与管理界的一种职业资格称号,由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学院”(ICFA)发起成立,每年在全球范围内举行资格考试。CFA 协会主办的CFA课程和考试被认为全球投资专业里最为严格的考试,在投资知识、专业标准及道德操守方面制定了全球准则。CFA特许状持有人可以向其客户、雇主和同事表明他已经修读了一套严谨的专业课程,知识涵盖了广泛的投资领域,并且承诺遵守最高的职业道德准则。因此,CFA特许状被投资业看成一个“黄金标准”,投资者也希望找到那些持有CFA特许状的专业人士,因为这一资格被认为是投资业界中具有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承诺。

『肆』 现在在广州的比较高级的金融公司上班好吗找客户难吗前途怎么样大神们帮帮忙

最好唔好做

『伍』 国际大型金融企业高级领导人员具备哪些能力素质,专业要求和资格条件

国际商务管理学是一门建立在经济学、管理学、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商务沟通理论、市场营销学等一系列经济、管理理论基础之上的应用学科。要求商务人员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和多方面才华。特别是在当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国际商务人员的知识应不断充实、更新,应具有信息处理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人际交往能力。

国际商务管理人员应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①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相邻专业的基本知识,有较深厚的学科理论基础;

②英语熟练,能够阅读本专业英文书刊及资料,具有较高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并有扎实的经济管理、商务写作、数学、计算机等方面的基础和较强的应用能力;

③了解本专业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及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创造能力;

④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实际业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邻专业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与素质。

3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有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文化艺术素养。

  1. 英语能力,尤其是口语

  2. 2.国贸的专业知识,整体操作流程

  3. 3.根据你想从事的工作方向锻炼你的业务操作。国贸专业有很多相关联的职业方向。例如,楼上说的,这些可能是国家贸易操作流程中的某一环节,但毕竟也是缺一不可。所以要到实际工作中去领悟了。

  4. 4.活泼的性格,口才要好。不管怎么说做的都是与人打交道的事情

  5. 5.工作要细心,时刻记住专业化,专业化通常都是体现在别人想不到的小细节上的。

『陆』 金融行业中、高级职称都有什么。

实际上只有一个高级分析师职称,属于银行系统。需要考试。别的金融行业的职称只是职务名称,不需要考试。

『柒』 高级金融分析师证是个啥

金融分析师是证券投资与管理界的一种职业资格称号,CFA是“注册金融分析师”(CharteredFinancialAna-lyst)的简称的缩写,它是证券投资与管理界的一种职业资格称号,他们分布在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投资机构。由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学院”(ICFA)发起成立。该学院最初是在1959年6月由美国“金融分析师联合会”(FAF)同意在弗吉尔亚的夏洛茨维尔市与弗尔市与弗吉尼亚大学联合设立。

『捌』 金融行业都包括什么行业

私人银行服务的内容非常广泛,资产管理服务、保险服务、信托服务、税务咨询和规划、遗产咨询和规划、房地产咨询等。每位客户都有专门的财富管理团队,包括会计师、律师、理财和保险顾问等。一般来说,私人银行为客户配备一对一的专职客户经理,每个客户经理身后都有一个投资团队做服务支持;通过一个客户经理,客户可以打理分布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基金市场和房地产、大宗商品和私人股本等各类金融资产。
用户要开设私人银行服务客户必须拥有至少100万美元以上的流动资产,而一般而言客户存入的资金介于200至500万美元之间。许多拥有上千万甚至上亿的富豪往往需要使用超过1个私人银行服务。
中国私人银行在 2007 年正式起步。2007年3月,中国银行与其战略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合作在北京、上海两地设立私人银行部。随后,花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外资银行相继跟进,开设私人银行业务。截至 2010 年年底,国内共有 16 家银行在 22 个城市开设了超过 150 家私人银行网点,客户数超过 2 万,管理资产规模超过 3 万亿元。
200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私人银行部成为国内首家设立私人银行部的中资银行。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的范围内开放私人银行牌照的申请,允许建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银监会只给工农交三家银行发过私人银行牌照,且只针对上海设立的私人银行管理总部。
上海协进教育集团携手法国蔚蓝海岸大学隆重推出EIPB项目,拥有完整的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的课程体系与实践指南。帮助学生应根据自身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实现管理金融资产、提升投资策略等专业能力。同时提高服务意识,降低职业风险,实现与国际领先的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的金融行业的无缝对接。

『玖』 金融机构哪些岗位属于高级管理岗位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编辑本段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编辑本段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拾』 请问金融包括哪些行业

你好,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主要三大类:银行类、投资类、保险类。
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具体行业:
1、银行业(包括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
2、证券业
3、保险业
4、信托业
5、基金业
6、财务公司
7、投资银行业
8、典当行业也算特殊的金融行业之一
9、期货
金融业是服务业中的一个重要部门,中国估计有上百万人在其中就业,创造的财富每年都超万亿。
关于金融方面的知识:1。
最基本的基本:曼昆的“宏观经济学”和“围观经济学”,很基础的教材,全球都在用它,不需要额外的基础,地球人都能看懂。2。 不建议你去书城买那些非教材版的金融类书,首先是你时间有限,其次是里面有很多观点新颖但不权威,会对你起到误导作用。3。 大学金融专业的基础课:经济学(曼昆),货币银行学,会计学(入门级的),国际贸易学,投资学。
这些基本都是美国人编写的教科书,国内大学一般用中英双语教材或中文翻译版或全英文版。建议你直接读中文翻译的,这样会比较有效率。你大学里如果读金融专业的话都会学到这些课程的,如果你现在就先了解的话,大学里自然会游刃有余,走在别人前面。4。 高级点的课程建议你到大学了再去学习:比如投资学(高级),金融衍生品,财务报表(高级),公司理财,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证券 等等。
。。。。随着你慢慢深入金融专业,你都会学到的。

阅读全文

与高级公司金融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杠杆如何增力 浏览:672
杠杆收购的现金来源 浏览:758
金融运营公司 浏览:751
南漳农商银行理财产品 浏览:849
平安福保险的佣金 浏览:758
期货庄家操作破解 浏览:533
mt4模拟账户设置杠杆 浏览:603
交易风控员 浏览:583
融资费用摊销做账 浏览:680
大师谈外汇 浏览:832
公司回购股票未来如何 浏览:621
恒逸集团资产评估报告PDF 浏览:418
滚动杠杆机构的自由度 浏览:802
银行存款金融服务方案 浏览:993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 浏览:753
工行个人信用贷款短信 浏览:129
昆明外汇招聘信息 浏览:482
支付宝帐户可以付外汇 浏览:33
欧元英镑汇率2014年 浏览:757
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事业部 浏览: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