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第二十条金融统计资料公布的主要内容要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透明度进程。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公布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月后20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月度金融机构货币供应量、信贷收支及资产负债主要指标等金融统计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金融统计资料,并报总行备案,对外公布个别项目的统计数字,须报经行长批准。
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对外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须经本行(公司、局)行长(总经理、局长)批准。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公布金融统计资料,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绝密、机密、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对外公布绝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对外公布机密级金融统计资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对外公布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全国性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本系统的数字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批准。
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第九条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人员在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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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很清楚。每个月的还款以及换了多长时间,还有多少待还
④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设置统计岗位。
第二十四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部门起草金融统计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总行下发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起草本行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
(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九)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⑤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第三十四条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统计检查可以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进行核对。
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金融统计的原则是什么
” 统计是为了一定的目的,收集、整理有关数字资料,并加以分类、对比和进行研究的工作过程。金融统计属于统计的范畴,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基础工作。从金融监督管理的角度讲,金融统计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析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状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据以制定金融监管的法规与政策的重要依据。 金融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性、科学性和统一性的原则。统计数字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对统计工作的起码要求。金融统计,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如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情况,以便于通过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地掌握金融活动情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制订方针、政策,指导金融监管工作的展开。 统计资料是制定政策、编制和考核计划的依据,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和全面三方面的要求。准确,就是统计数字要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不错不漏地真实反映经济情况;及时,就是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统计数据;全面,就是统计数据应能完整地、系统地反映经济金融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要对所研究对象,作出科学的解释,揭示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具体地说,一是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的设置、涵义、计算方法等,必须与统计的目的性紧密结合起来,既注意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的精简、概括,又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二是要做好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分析,运用科学的方法计算、观察和解释客观经济现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工作涉及面广,研究对象错综复杂,这就决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统计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性原则。没有一套统一的、科学的统计制度,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统计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上级机构制定的统计制度,按照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时间完成统计工作。并且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开展工作,以保证金融统计的完整统一。
⑦ 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是什么
定义:复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制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
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
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
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