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会被处以下列哪些刑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一、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二、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区别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性质是党政机关,位在三会(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上。
除总行部分职位招录纳入国考外,其余全部是内部人事司自行统一组织全国招录。
人行总行是公务员编制
通过国考统一招录,各分支机构全部是参公管理的行员编制,出发点一是保持央行独立性,二是为内部员工谋福利。
人行分支机构不归地方政府管,垂直系统。
人行分支机构员工虽然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但会进行集中大型招聘,进入后也属银行正式工,待遇自然也不会差。
人行待遇怎样?
首先人民银行行员制大多地方的工资比一般的公务员工资高,由于没有公务员的政策限制,地方人行职工的待遇中绩效工资空间较大,受政策限制较少,这也是人行目前待遇普遍高于公务员的主要原因,同时人民银行的考试压力相比公务员较小,相比商业银行竞争较大,往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总招3000+人,报名人数破8W万。所有有意向参加人民银行招聘的同学要及早准备,钱多活少离家近,高薪体面无压力的工作一定不要错过。
中国人民银行招聘对象既包括应届生,也包括社会人员。详细地说,包含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当年毕业生,以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延缓派遣的前两年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毕业生)、具有2年以上商业性金融机构、经济部门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
㈢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造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以印刷、复印、描绘、临摹、拓印等方式,制造伪造的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无论是伪造人民币、港币还是外国货币,都构成伪造货币罪;只有伪造正在流通的货币才能构成伪造货币罪,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不能构成伪造货币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一)数额与情节:
《追诉标准的规定》: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解释二)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持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成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处罚。
第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14),(2000年4月20日法释(2000)26号)
㈣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和金融机构犯罪是不是犯罪主体不同
是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
犯罪主体
是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
职务犯罪
。而金融机构犯罪其主体是金融机构,是单位而非其中的某些或所有人员,属于
单位犯罪
。
㈤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处理的刑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一、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二、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㈥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保函等 ,会被处以什么刑罚
银行或者其他抄金融机构的工作袭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保函等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金融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㈦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
1、给予处分;
2、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票据法中,关于玩忽职守的定义:
是指对某项工作负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
三、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是什么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应审查而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票据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签章、记载事项是否欠缺、辨析票据的真伪以及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票据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额、持票人是否为票据记载的权利人等事项,而轻率予以承兑、予以付款、予以保证的行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误。对此,应当给予处分。
三、处分的种类
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的纪律处分,一般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四、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9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五、赔偿责任
票据法还规定,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金融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因自己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而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使委托人仍然要对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债务,资金受到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二者都负有赔偿的责任,当其中一方履行了这一赔偿义务时,有权要求另一方偿付他应当担负的份额。这样规定,对于促使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与监督自己的工作人员是非常必要的。
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应该是D吧
㈨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发现交易与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组织各有关应首先向谁报告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