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季风水田农业(2分)
(2)人多地少;生产规模小;科技水平低;商品率低;机械化水平低(5分)
(3)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提高科技水平;提高机械化水平等(6分言之有理可酌情给分)
『肆』 2006年全国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流向及从业情况统计表(单位:%) 全 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
你可以上国家 或地方的民政部门的网站查询一下
『伍』 如表是1990年~200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的统计表,根据表格数据,回答下面问题.年份1990199520
(1)

(2)信息一: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断增长;
信息二:每年纯收入增长的数额不断增大.(答案不唯一)
『陆』 高分求中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统计表
以前查过这个数据,印象中好像央行的网站上有,你去查一下,应该是在央行每年或季度的工作报告中有这些数据,统计起来也蛮麻烦,不知道央行网站数据下载中能不能直接有。
总之如果你没有数据库资源的话,告诉你两条可能行得通的途径:
1、下载人民银行每年工作报告(应该是pdf文件),里面肯定有;
2、看看央行的数据下载中有没有。
或者http://www.pbc.gov.cn/publish/diaochatongjisi/3767/index.html这个是不是你想要的?
『柒』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捌』 下面是两家超市近几年的盈利情况统计表应该用什么统计图比较合适
根据统计图的意义,要求表示两个商店销售情况的变化,应选用折线统计图:(1)观察折线图可得甲商店6月份的销售量大,甲商店的销售量的变化大;(2)甲、乙两个商店在4月份的销售量相差最大差是490-420=70千克;(3)在1月、6月两商店的销售量相。
『玖』 农行现金收支统计表储蓄收入包括哪几项怎样得出这个数据,还有收入总计,收入合计
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银行(包括储蓄所)办理储蓄收入(支出)现金列入本项目,储蓄所代收房租、水费列入“业务事业收入”中,代收税款收入列入“税款”收入中,邮政储蓄的现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项目,个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项目。
收入项目(外部)部分
一、商品销售收入。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单位销售商品收入的现金列入此项目。
(一)上述各单位直接销售商品收入及内部附设的小卖部的商品销售收入。石油液化站罐装液化气和灶具销售收入。
(二)书店、邮局出售书报、杂志、邮票(集邮性质)的收入;学校代售书本费收入;医疗单位药费收入。
(三)贸易货栈、工农商联合企业销售商品的现金收入。
(四)饮食业收入。
(五)学校勤工俭学产品销售收入。
(六)售房收入。拆迁旧房屋变卖废料收入。
(七)单位伙食费收入,包括军队连以上的伙食费收入。
(八)上列项目以外的商品性销售收入。
二、业务业收入。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业务单位(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卫、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公用事业、生活业务及其它劳务业务单位),其现金收入列入此项目。
(一)铁路、水路、航空、公路等运输单位的客运业务收入,包括运输业务附属性业务(如行李运费、保管费等)收入,公路养路费收入,汽车公司出租车、租赁收入及非运输单位的运输收入,运输站管理费等。
(二)影剧院(队)、公园、博物馆、展览会、溜冰场、文化宫、俱乐部、游泳场等单位的门票收入,及其场地、设备用具的租赁收入。
(三)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缝补、家俱租赁、装裱业、喜庆殡葬、招待所、画像、广告、制图誊印、加工费、修理费等生活业务收入、及其它劳动单位的收入和业务性押金。企事业单位自设不对外营业的生活业务事业的现金收入,如与其主要业务收入划分不清者,可并入
其主要业务收入中。
(四)学校的学杂费、幼儿园、托儿所的托儿费、杂费等收入。
(五)医疗单位的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包括押金)挂号费收入。
(六)房租、水电、管道煤气等公共事业收入,电话初装费收入,邮电费收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保险箱业务收入,典当行业的收入,咨询公司的收入,公证公司的收入,律师事务所收入,拖拉机站代耕费收入,交易费收入,诉讼费收入等。
(七)单位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和管理费(如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
(八)土地租赁费、土地局的配套费、城建部门的城市规划费收入。
(九)各种评审费收入,检验费收入,报关费收入。
(十)单位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保证金。
(十一)养老统筹基金收入。
(十二)其它业务性(劳务)收入。
三、税款收入。指中央、地方财政部门各项现金收入。包括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各项税款,对个人征收车船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费,以及各项罚没收入(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章罚没款
收入,属应交财政的)等财政收入。
四、城乡个体经营收入(支出)。指在银行开立结算户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各种专业户的各种现金收入(支出),包括国家对个人发放和收回的各种贷款以及利息收入,农产品预购款、个体运输费、修理费,个人上缴的更改基金、育林基金等。
五、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银行(包括储蓄所)办理储蓄收入(支出)现金列入本项目,储蓄所代收房租、水费列入“业务事业收入”中,代收税款收入列入“税款”收入中,邮政储蓄的现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项目,个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项目。
六、其它金融机构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等(农村基金会为非金融机构,作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办理)。现金收入中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有价证券收入(支出)以外,所有存入银行或从银行提取的经营性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七、居民归还贷款收入。城乡居民归还银行、信用社贷款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
八、汇兑收入(支出)。指邮局向银行交存(支取)的汇兑款。此外,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单位、股份制公司、民营企业等通过银行汇兑(包括解付侨汇)的收入(支出),能注明汇款来源和解付汇款用途者,应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分不清者列入本项目。
九、有价证券收入(支出)。个人或单位购买国家建设债券、国库券、金融债券、其它债券、股票的现金收入或还本付息支出及集资、彩票的现金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办理的所有发行、代理发行、买卖、兑付有价证券业务发生的现金收支。
十、其它收入(支出)。上列项目以外的现金收入(支出)。
(一)党、团、工会费收入。
(二)多支退还的现金。
(三)储蓄代办所借备用金或收回的备用金。
(四)个人的捐献款或赞助收入。
(五)其它收入。
本项目下设其中项:“兑换外币收入(支出)”,指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收入(支出)的现金。
收入合计。上述各项收入之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