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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家庭消费中的金融服务是

发布时间:2021-06-25 03:24:34

① 国民经济题

解答:(1)居民储蓄额=可支配收入—总消费=6800—4950=1850(亿元)
(2)居民的净金融投资额=总储蓄+资本转移净额—非金融投资
=1850+0-800=1050(亿元)
(3)居民的金融负债额=(存款+股票+保险)—净金融投资额
=(860+350+280)-1050=440(亿元)

② 我国金融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是下列哪一类金融机构是不是农村信用社

是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专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属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目前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其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即农民组成信用合作社,社员用钱可以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2)下列不属于家庭消费中的金融服务是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定义上是社员入股组成,从来都不是农民自愿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办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资来自国家,农民的出资只占很少部分。

50多年来信用社的体制经历了无数次的改革,但“官办”是一以贯之的。2004年,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资金给农村信用社的亏空买单。所以说信用社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我国“三农”主要是指农业、农村和农民,它是一个从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

③ 购房置车属于家庭消费支出吗

肯定是家庭消费。
还应该是大件消费,购房、置车,是一个家庭的大项。
一般都得规划好几年才行。
因为动辄十几万、几十万,甚至要上百万的开支。不是一个小数目,必须有一定的存款,还有后续的经济支持才行。
现在买十几万的车,一般家庭还能承受。如果买房就要承受好多年的压力了,付个首付,要还好多年贷款。
提前花以后的钱,有好多年轻人都是这样的。

④ 请教几个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计算机题

9月17日 20:57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部分:

1、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2、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3、良好平均品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而言。(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4、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5、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交易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6、溢短装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订的。(散装货:粮食、矿砂等)

7、中性包装——即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者品牌的包装。(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

8、定牌——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装上面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

9、滞期费——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任务,需要向船方缴纳延误船期的罚款。

10、速遣费——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任务,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

11、OCP条款——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OCP地区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条款达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较低的OCP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以享受OCP优惠费率。

12、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3、联运提单——在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他是由承运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货物启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14、过期提单——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

15、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且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这种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的单据。

16、共同海损(GA)——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是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17、舱至舱条款——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货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者储存处所,或者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18、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在我国,保险机构在外贸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机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此种凭证不能转让,目前只适用于香港地区一些中资银行由华商开来的信用证。

19、保险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各自权力和义务的契约,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了理赔的主要依据。

20、对等样品——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回样(确认样品)。

21、价格调整条款——在定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同时规定,如原材料价格和共资等发生变化,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等的变化来计算合同的最终价格。(主要适用于类似生产加工周期较场的机器设备等商品的合同)

22、汇票(Draft)——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者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者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3、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售让人的行为。

24、支票(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单D/P——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进口人见票时即应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6、承兑交单D/A——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27、信托收据——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保管、存舱、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

28、信用证L/C——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银行信用)

29、背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

30、对开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者只进不出。

31、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32、保函(保证书L/G)——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33、定金——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的履行、保留合同的解除权等。

34、不可抗力——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预防、避免、控制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免责条款)

35、发盘(要约)——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36、接受(承诺)——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者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实质上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37、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

38、大副收据——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托运人凭此收据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换取提单的依据)

39、定期结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要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银行的货款,都将主动安当日外汇牌价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40、国际保理(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帐、贸易融资、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

41、经销——进口商根据他与国外出口商达成的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一种做法。

独家经销——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和地域内,对指定商品享有独家经营权力。

一般经销——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以在同一时期、地区内,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

42、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它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负责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43、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寄售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44、套期保值(海琴)——在卖出或买入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同等数量的期货。

45、对销贸易——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都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46、电子商务——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连技术、现在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单据的传输,从而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

47、国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利用电子商务运作的各种手段从事的国际贸易活动,它反映的是现代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国际贸易过程的电子化。

简答题部分

一、贸易术语的作用?

答a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b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C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二、班轮运输的特点?

答:1、船舶行驶的航线、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

2、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

3、船公司按照预先公布的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

4、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用,由船方负担;

5、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货物多少,只要有舱位都能接受装运(少量、件杂货)。

三、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答: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据的货物收据,证实其以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四、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提单的区别?

区别使用范围签发人风险、责任多式联运单据各种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联运提单由海运和其他方式组成的联合运输承运人、船长、船东第一程运输

五、我国基本险别除外责任的重要内容?

答: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少;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损失费用;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以及除外责任。

六、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

答:1、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2、运输距离;

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4、季节性需要的变化;

5、成交数量; 6、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7、国际市场价格的走势; 8、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消费者的爱好。

七、实际全损的情况有哪些?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2、保险标的丧失(控制权——海盗劫走);3、保险标的物发生质变,失去原有使用价值;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八、托收结算方式的利弊?

答:1、利——有利于调动买方订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卖方扩大出口。

2、弊——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存在收不回货款的风险,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兑交单风险更大,故卖方对此方式的采用应持慎重态度。

3、注意事项:

A.要切实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B.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时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造成的不应有损失;

C.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D.应争取CIF条件成交,除办理货运保险外,还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E.对托收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以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九、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答: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并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和缴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并开出汇票和备妥各种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讲汇票和单据寄给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6、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十、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的区别?

区别货款交付所有权转移利息问题分期付款在交货时付清或者基本付清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所有权就转移买方没有利用卖方资金,不存在利息问题延期付款(货价较高)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即转移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所以就存在买方需要支付利息的问题。

十一、使用仲裁解决贸易争端的好处?

答:1、仲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并自行选定仲裁员;

2、程序较为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或者知名人士,故仲裁解决问题较快;

3、仲裁费用比诉讼费用低;

4、仲裁气氛缓和,不影响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

5、仲裁是终局性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

(诉讼——带有强制性、程序复杂、有伤和气不利于双方今后贸易关系的发展、费用较高)

十二、商检证书的作用?

答: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争端的凭证;

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十三、发盘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1、发盘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者规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者确定价格的方法);

3、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十四、发盘效力的终止有哪些?

答: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者虽未规定有效期但是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被收盘人拒绝或者还盘之后;

4、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发盘人或者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以前丧失行为能力。

十五、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

答:1、必须是商业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货物销售生产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不属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或者类似使用性质;

2、该商业机构必须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保理商;

3、保理商必须履行的职能:以贷款或者预付款的形式向供货商融通资金、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收取应收账款、对债务人的拒付提供坏帐担保;

4、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送交债务人。

十六、在大陆法中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要有损害事实(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具证明);

2、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十七、寄售的特点以及利弊?

答:1、特点:寄售人与代销人是委托代售的关系;

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交易;

代销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费用,货物售出前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2、优点:对寄售人来说,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还可根据市场供求掌握有利的

推销时机;

有利于调动那些有推销能力、经营作风好、但资金不足的客户的积极性;

大大节省了交易时间,减少了风险和费用,为买主提供了便利。

3、缺点:承担的贸易风险大;

资金周转期长、收汇不够安全。

十八、展卖的特点和优点?

答:特点——把出口商品的展览和推销有机地结合起来,边展边销,以销为主。

有点:1、有利于宣传出口商品,扩大影响,招揽潜在买主,促进交易;

2、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扩大销售地区和范围。

3、有利于开展市场调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竞争力。

十九、拍卖的特点?

答:1、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

2、是在一定的机构内又组织的进行;

3、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二十、期货交易的特点?

答:1、以标准期货合同作为交易的标的;

2、特殊的清算制度;

3、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二十一、补偿贸易的特点?

答:1、它是在信贷的基础上进行的,设备引进方要承担利息;

2、设备供应方必须承诺回购对方产品或者劳务的义务;

3、是一种通过商品交易起到利用外资作用的交易方式。

二十二、对销贸易的利弊?

答:优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冲破贸易壁垒,扩大出口,并且在不增加外债的情况下,换取急需的技术、设备和物资。发达国家也可以通过对销贸易,以较优惠的价格获得原材料。

缺点:1、它是在互惠的原则下进行的,使得交易对象的选择和交易的达成以及履约出现很大的困难。

2、在对销贸易的方式下,市场机制的作用收到很大削弱,价格往往与正常价格有很大的偏离,对一国来说,难以获得社会劳动的最大节约。

二十三、在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和一般电子商务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国际电子商务主要是针对国际经贸的电子商务活动;

2、国际电子商务一般涉及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贸易伙伴、相关的商业部门;交易的行为和过程本身并不直接针对市场上的消费者;3、国际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涉及的部门和范围要远远多于或大于一般的电子商务,其相关的协调工作和法律惯例规范都是国际性的;4、在我国国际商务的发展将具有社会连动和示范效应。

⑤ 个人投资者为什么不属于银行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的出现与金融经济的崛起、金融业的日益多样化密切相关。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全球兴起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热潮。在我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专章规定了“客户利益保护规则”,指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但是,该指引中并未明确金融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概念范畴。2011年底,保监会设立了保险消费者保护局;2012年初,证监会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局;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亦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至此,我国“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全部设立。然而,这些消费者保护机构还是以金融行业划分和金融市场分割为基础设立的,与金融危机后将各金融服务业的消费者进行统筹保护、建立统一和专门的金融争议解决机构、实施一元化金融争议处理制度的国际趋势不符,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一直不统一。<br /><br />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费者”<br /><br /> 英国 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 “消费者”的概念,该概念弱化了金融行业的差异,将存款人、保险合同相对人、投资人等所有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都囊括在“消费者”范围之内[1]。这种涵盖面广的“(金融) 消费者”概念与英国所实行的金融统合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同时法案还将消费者区分为专业消费者和非专业消费者(如普通民众) ,对非专业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特别保护,但是对专业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明显高于非专业消费者[2]。2010 年,英国政府开始启动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定保护机构的金融服务局将被金融行为局取代。但无论监管格局如何改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始终是英国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br /><br /> 美国 1999 年制定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 个人、家庭成员因家用目的而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体。2010 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将加强消费者保护作为其立法目标之一,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法案要求在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能够得到全面且准确的信息,杜绝住房贷款、信用卡消费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出现欺诈性条款,遏制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其中,“消费者”是指“个人或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个人代表”,而“金融产品或服务”则是指“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用目的而获得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包括保险业务与电子渠道服务)。可见,《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于“金融消费者”中的“金融”所涉及领域主要限于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金融领域。投资高风险金融商品的个人投资者被单独列入投资者保护领域,而没有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如投资累计期权产品的投资者[3]。<br /><br /> 2000 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该法突破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市场经营业务的传统界限,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1}。换言之,此“金融消费者”有如下两个特征:其一,涵盖所有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二,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而与金融消费者相对的金融从业者,在销售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或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时,则须承担说明义务和适当销售义务。2006 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和交易法》,将以往的行业分业监管改革为统合监管,其中“金融商品”除了包括(有价) 证券、货币(外汇) 等之外,还包括一些基础产品价格变动明显、有投资者保护需求的金融衍生商品;另外,有些产品尽管原本由其他法律规制,但由于带有严重投资色彩,《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也能对其进行适用,如外币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币计价的保险、变额保险和年金、商品期货等。《金融商品和交易法》详细规定了从业者的说明义务,从业者要参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说明义务。日本将原始意义上的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扩展至对消费者的保护,并继而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其核心在于将理财纳入家庭生活与消费之中[4]。<br /><br /> 台湾地区于 2011 年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其中第 4 条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一、专业投资机构。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同时,第 3 条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换言之,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专业投资者以及有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可见,就行业范围而言,金融服务业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子行业; 就个体保护范围而言,以金融商品和服务的接受者自身的能力和财力为标准,仅对那些财力较弱、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加以特殊保护。这种概念范围与日本 2000 年《金融商品销售法》中的界定类似。<br /><br /> 可见,在已明确提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各域外法中,其“金融消费者”所涉及的金融行业、所涵盖的消费者的范围不尽相同。就金融行业而言,除了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外,基本上都包括传统上的所有金融子行业;就消费者范围而言,有些仅指非专业的消费者,如日本和台湾地区,也有不对消费者自身条件设限的,如英国。<br /><br /> 二、我国现有研究对金融消费者的认识<br /><br /> 在我国近年来已有的学理研究中,有少数学者并不认同“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认为在中国只有投资者和消费者之分,在金融领域使用“消费者”这一概念不可取[5]。否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另一种理由是:金融产品绝大部分不存在消费的内涵,其他存在消费内涵的产品或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能覆盖[6]。但是,主流意见基本上还是认同“金融消费者”概念本身,只是对其概念界定、内涵和外延一直存在分歧。例如,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客户[7]。这种界定强调的是金融服务的跨行业性,以业务领域来划分参与金融活动个人身份的方式已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同时认为金融企业客户的投资者性质不能否认其消费者的身份。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基于生活消费需要接受金融服务的人[8]。这种界定强调行为的目的性,即只有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人才属于金融消费者,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下位概念来看待,认为其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共有属性,实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也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9]。这种看法把不具有金融专门知识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并不限定自然人还是法人,包括购买高风险投资产品的所有主体。另外,还有学者基本认同此种看法,即以“不具备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基本要素构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但也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与法人都可得到保护,除了要以专业知识为限定条件之外,还要考虑金融产品本身的风险性来进行区别对待[10]。 三、金融消费者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应考虑的要素综合以上域外法相关介绍以及我国已有的学术研究,界定金融消费者应该考虑如下要素:第一,“金融消费”是否涵盖所有金融子行业或各类金融服务? 第二,消费者的范围是否以其专业知识、财务能力为限? 第三,金融商品、金融服务是否以高风险为限?

就第一个要素而言,要解决的难点是某些传统上属于“投资”领域的金融类别能否统一归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投资”与“消费”本是一对有排斥性的概念,投资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而消费则指换取社会产品来满足现实需要的行为。其中的隐义是,投资有风险,仅是有获取更大价值的可能,也有可能减值; 但消费不存在仅因交换就会减值的可能,消耗则另当别论。因此,在传统观念里,从事证券类的活动会被认为是“投资”,而为个人或家庭目的从事存款、传统保险等活动才被归为“消费”。我们把到银行存款,或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个人描述成消费者可能没什么困难,但是当我们将投资者也视为消费者时往往面临阻碍[11]。现实生活中,我国银监会与保监会也都已明确承认“(金融) 消费者”的概念,证券行业却仍坚持使用“投资者”的概念。

但是,基于如下两个理由,从事传统意义上的“投资”行为的人其实也属于金融消费者: 第一,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活动与消费行为之间的界限在现代金融社会中已日渐模糊。“即使生活消费和金融消费依然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生活消费与金融消费的划分渐呈相对性。”{2}现代社会中家庭不仅通过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或接受类似金融服务,还倾向于将资产放置于资本市场来进行家庭资产的优化。家庭理财投资化的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日益大众化就可窥见一斑。第二,传统意义上的投资者是针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人而言,但在现代金融市场上,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通常还存在以媒介面貌出现的金融机构,投资者通过这些金融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活动,对于这些中介机构而言投资者就是消费者。“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的距离延长并由大量中间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连结……在公开市场上,在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介入了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证券投资顾问等市场主体,投资者从这些发挥中间功能的市场主体那里获得金融服务。”{3}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身份并不冲突,二者只是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已: 前者反映的是行为人与有价证券发行人之间的投资关系,后者反映的则是行为人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金融服务关系。

所以,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务的人即为金融消费者,不需区分金融服务的类别。事实上,随着金融机构的经营综合化、金融商品的跨界化和金融消费行为的多元化,实难再按传统金融理论那样将金融行为主体泾渭分明地划分为投资者、存款人或投保人等。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业务交叉与创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人的身份区别越来越失去意义。行为人选择一项金融服务也就是挑选商品的过程,其就是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12]; 但凡接受金融服务或购买金融商品,其就成为与提供服务或商品的金融机构相对立的消费者一方。

实际上,在以上所举已将金融消费者明确进行法律保护的各域外法中,除了美国外,多数都强调了金融服务、金融商品的跨行业性和跨类别性。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并未涉及传统证券领域,这有其特殊原因: 第一,美国金融监管立法一向具有“危机导向性”,此次《多德-弗兰克法案》亦是为应对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而生,因此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金融领域以及这些领域的消费者成为《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关注重点。第二,美国的证券法向来注重对资本市场中介的规制,而不需要再以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来进行代替或补充。

第二个要素和第三个要素是密切相关的。尽管金融消费涉及所有类别的金融服务,但现代金融的不断创新使得某些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具有高风险性、专业投资性的特点,而对于这些高风险金融消费品,法律一般会规定接受者的准入门槛,或者是专业知识方面和消费经验方面的,或者是经济财力方面的。这种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本身之间的异质性似乎就成为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分界标准。但实际上,承认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本身之间存在异质性并不意味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概念彼此对立。因为,对于那些购买或接受高风险金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来说,即使冠以“金融投资者”的标签,也不能否认其与金融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金融服务消费关系。以股指期货等高风险性金融工具为例,投资者选择期货公司并通过期货公司买卖股指期货,实际上就是一种选择金融服务并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个人作为投资者在金融服务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此时个人不仅是投资者更是消费者。绝大多数金融投资商品的购买者都可以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13]。当然,将投资者囊括在金融消费者的范畴之内,并不能否认专业型行为人与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经济财力条件的一般型、大众化消费者之间的区别,也不能否认这两种主体之间法律保护程度的差异性。

综上,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中有些消费者由于其自身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当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购买或接受某些高风险性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可被归为金融投资者(即金融消费者中的专业投资者) 。换言之,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参见下图略)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和金融投资者保护机制二者亦不冲突。纵观域外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独立于金融政策及审慎监管,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将各金融服务业的消费者进行统筹保护;同时强化消费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识。第二,重在遏制金融服务业经营机构在出售金融产品时的欺诈等行为,强调保障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知情权。例如,采用统合金融监管模式的韩国制定《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对引诱投资行为进行着重规制; 全方面引入警示产品风险的义务;要求金融投资公司在引诱客户投资前对其客户有所了解,包括其资金状况、投资经验等;对非专业型投资者要求金融投资公司考虑到客户的实际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不请自来的(产品推销)电话”进行规制,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只有在客户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以电话或面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投资劝说。第三,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的统一解决机制。例如,英国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建立了“金融巡视员服务制度”。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是专门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投诉纠纷的机构,解决消费者因为不同金融服务而要找寻不同投诉机构的难题;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所做的纠纷裁决仅具单向约束力,即只对被投诉的金融机构有约束力,消费者如不满意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英国金融服务局还内设“投资者赔偿基金”。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破产且无力偿还其客户(包括存款人、投资者或保单持有人) 的资产,则由该赔偿基金提供赔偿。对于专业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其亦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因此以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制度也应可适用于金融投资者; 但是,由于金融投资者涉及的一般为高风险性金融商品,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亦有必要对其予以规制,例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不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所取代,二者并行不悖。<br /><br />

⑥ 1.下列各项资产中,不属于金融资产的是( )。 A.应收账款 B.长期股权投资 C.预收账款 D.应收票据

该选择题应选B、预收账款。因为预收账款预收账款属于企业负债,不是资产,也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

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 ,实物资产的对称。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

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6)下列不属于家庭消费中的金融服务是扩展阅读:

金融资产有关特征:

1、货币性,指其可以用来做为货币或容易转换为货币,行使交易媒介或支付功能;

2、流通性,可以迅速变现,而同时不受价值上的损失;

3、偿还期限,在行使最终支付前的时间长度;

4、风险性,用来购买金融资产的本金是否有受损失的危险;

5、收益性,用收益率来表示,指金融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与本金的比率。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金融资产

⑦ 求《纳税筹划》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纳税筹划单项选择题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A)。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计税依据 D.税务机关
2.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具有(D)。
A.违法性 B.可行性 C.非违法性 D.合法性
3.避税最大的特点是他的(C)。
A.违法性 B.可行性 C.非违法性 D.合法性
4.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应重点关注(C)的调整。
A.销售利润 B.销售价格 C.成本费用 D.税率高低
5.按(B)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以分为绝对节税和相对节税。
A.不同税种 B.节税原理 C.不同性质企业 D.不同纳税主体
6.相对节税主要考虑的是(C)。
A.费用绝对值 B.利润总额 C.货币时间价值 D.税率
7.纳税筹划最重要的原则是(A)。
A.守法原则 B.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C.时效性原则 D.风险规避原则
8.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个人是 (B)。
A.实际负税人 B.扣缴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 D.税务机关
9.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并不一定是(A)。
A.实际负税人 B.代扣代缴义务人 C.代收代缴义务人 D.法人。
10.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D)。
A.公司制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个人独资企业 D.个体工商户
11.一个课税对象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的税率形式是(C)。
A.定额税率 B.比例税率 C.超累税率 D.全累税率
12.税负转嫁的筹划通常需要借助(A)来实现。
A.价格 B.税率 C.纳税人 D.计税依据
13.下列税种中属于直接税的是(C)。
A.消费税 B.关税 C.财产税 D.营业税
14.我国增值税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规定为(C)。
A.7% B.10% C.13% D.17%
15.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C)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A.30万元(含) B.50万元(含) C.80万元(含) D.100万元(含)
16.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B)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A.30万元(含) B.50万元(含) C.80万元(含) D.100万元(含)
17.判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低时,(A)是关键因素。
A.无差别平衡点 B.纳税人身份 C.适用税率 D.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8.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C)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A.保险费 B.装卸费 C.运输费 D.其他杂费
19.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A)。
A.家具厂销售家具并有偿送货上门 B.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有偿电信服务
C.装饰公司为客户提供设计并包工包料装修房屋 D.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同时提供酒水
20.金银首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B)征收。
A.批发环节 B.零售环节 C.委托加工环节 D.生产环节
21.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B)。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进口货物的当天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取货款的当天
22.适用消费税复合税率的税目有(A)。
A.卷烟 B.烟丝 C.黄酒 D.啤酒
23.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的税目有(C)。
A.卷烟 B.烟丝 C.黄酒 D.白酒
24.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的税目有(B)。
A.卷烟 B.烟丝 C.黄酒 D.白酒
25.下列不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有(C)。
A.包装物销售 B.包装物租金 C.包装物押金 D.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
26.娱乐业适应的营业税税率为(D)的幅度税率,由各省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A.3%-20% B.15%-20%. C.5%-15% D.5%-20%
27.下列各项收入中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是(B)。
A.高等学校利用学生公寓为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B.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 C.个人出租自由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 D.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取得的收入
28.下列各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C)。
A.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B.金融机构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收入 C.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外汇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 D.拍卖行拍卖文物古董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29.下列各行业中适应3%营业税税率的行业是(A)。
A.文化体育业 B.金融保险业 C.服务业 D.娱乐业
30.下列各行业中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行业是(B)。
A.文化体育业 B.金融保险业 C.交通运输业 D.娱乐业
3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下列哪类企业?(D)
A.国有、集体企业 B.联营、股份制企业 C.私营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32.下列各项中不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C)。
A.生产经营收入 B.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C.按规定缴纳的流转税 D.纳税人在基建工程中使用本企业产品
33.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可以如何扣除?(D)
A.全部收入的3%比例扣除 B.年度利润总额的3%扣除
C.全部收入的12%比例扣除 D.年度利润总额的12%扣除
3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如何扣除?(C)
A.按实际发生的5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B.按实际发生的5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0%
C.按实际发生的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D.按实际发生的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0%
35.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得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D)。
A.职工福利费 B.广告宣传费 C.公益性捐赠 D.赞助费支出
36.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一次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B)。
A.稿酬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红利所得 D.偶然所得
37.下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是(A)。
A.国债利息 B.股票红利 C.储蓄利息 D.保险赔款
38.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D)的离境。
A.一次不超过30日 B.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
C.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180日
D.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
39.下列适用个人所得税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是(B)。
A.劳务报酬 B.工资薪金 C.稿酬所得 D.个体工商户所得
40.下列适用个人所得税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是(D)。
A.劳务报酬 B.工资薪金 C.稿酬所得 D.个体工商户所得
4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D)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A.超过部分金额 B.扣除项目金额 C.取得收入金额 D.全部增值额
42.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应于(C)时贴花。
A.每月初5日内 B.每年度45日内 C.书立或领受时 D.开始履行时
43.下列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是(C)。
A.室外游泳池 B.菜窖 C.室内游泳池 D.玻璃暖房
44.周先生将自有的一套单元房按市场价格对外出租,每月租金2000元,其本年应纳房产税是(B)。
A.288元 B.960元 C.1920元 D.2880元
45.房产税条例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为(D)。
A.1.2% B.10% C.17% D.12%
46.当甲乙双方交换房屋的价格相等时,契税应由(D)。
A.甲方缴纳 B.乙方缴纳 C.甲乙双方各缴纳一半 D.甲乙双方均不缴纳
47.下列按种类而不是按吨位缴纳车船税的是(A)。
A.载客汽车 B.载货汽车 C.三轮车 D.船舶
48.设在某县城的工矿企业本月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C)。
A.3000元 B.9000元 C.15000元 D.21000元
49.以下煤炭类产品缴纳资源税的有(C)。
A.洗煤 B.选煤 C.原煤 D.蜂窝煤
50.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规定的免税项目的是(D)。
A.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 B.个人所有的居住房
C.民政部门安置残疾人所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D.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纳税筹划多项选择题
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是与(ABCD)的根本区别。
A.逃税 B.欠税 C.骗税 D.避税
2.纳税筹划按税种分类可以分为(ABCD)等。
A.增值税筹划 B.消费税筹划 C.营业税筹划 D.所得税筹划
3.按企业运行过程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分为(ABCD)等。
A.企业设立中的纳税筹划 B.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C.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D.企业经营成果分配中的纳税筹划
4.按个人理财过程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分为(ABCD)等。
A.个人获得收入的纳税筹划 B.个人投资的纳税筹划 C.个人消费中的纳税筹划 D.个人经营的纳税筹划
5.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BCD)。
A.意识形态风险 B.经营性风险 C.政策性风险 D.操作性风险
6.绝对节税又可以分为(AD)。
A.直接节税 B.部分节税 C.全额节税 D.间接节税
7.按照性质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BD)。
A.扣缴义务人 B.法人 C.负税人 D.自然人
8.纳税人筹划可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有(ABCD)。
A.个体工商户 B.个人独资企业 C.合伙企业 D.公司制企业
9.合伙企业是指(ABD)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A.自然人 B.法人 C.国家 D.其他组织
10.税率的基本形式有(BCD)。
A.名义税率 B.比例税率 C.定额税率 D.累进税率
11.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AC)的大小。
A.商品供给弹性 B.税率高低 C.商品需求弹性 D.计税依据形式
12.增值税的起征点分别为销售额的(ACD)。
A.150~200元 B.200~1000元 C.1500~3000元 D.2500~5000元
12.以下不是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ABC).
A.17% B.13% C.6% D.3%
14.计算增值税时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之内(ABCD)。
A.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B.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C.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D.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15.下列物品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有(ABCD)。
A.汽油和柴油 B.烟酒 C.小汽车 D.鞭炮、焰火
16.适用消费税复合税率的税目有(ACD)。
A.卷烟 B.雪茄 C.薯类白酒 D.粮类白酒
17.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的税目有(BCD)。
A.白酒 B.黄酒 C.啤酒 D.汽油
18.消费税的税率分为(ABC)。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复合税率 D.累进税率
19.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可以称为(AC)。
A.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B.缴纳增值税的兼营行为
C.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D.缴纳营业税的兼营行为
20.下列各项中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营业税的有(AD)。
A.动力设备的安装 B.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C.销售代销的货物 D.邮局出售集邮商品
21.下列各项中应计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有(BCD)。
A.家具公司销售全套卧室家具送货上门 B.歌舞厅取得的销售酒水收入
C.装修公司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 D.金融机构当期收到的罚息收入
22.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为销售额(AD)。
A.100元 B.100~500元 C.500~1000元 D.1000~5000元
23.某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金包括(ABD)。
A.土地使用税 B.营业税 C.增值税 D.印花税
2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AC)。
A.国有企业 B.个人独资企业 C.股份制企业 D.合伙企业
25.下列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的有(ABC)。
A.企业的财产保险费 B.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C.转让固定资产的费用 D.企业的赞助支出
26.以下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的收入有(BCD)。
A.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B.固定资产租赁收入
C.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补贴 D.出口退回的消费税
27.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按比例扣除的项目有(ACD)。
A.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 B. 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C.企业的业务招待费 D.企业的广告费
2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税费有(ABCD)。
A.消费税 B.营业税 C.城建税 D.资源税
29.下列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有(ABC)。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半年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未居住
30.以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BCD)。
A.购物抽奖 B.领取住房公积金 C.省级见义勇为奖金 D.教育储蓄利息
31.下列不能以月为一次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有(BCD)。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劳务收入
32.下列个人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的有(BD)。
A.劳务报酬所得 B.偶然所得 C.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3.下列个人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每月减除费用2000元的项目有(BCD)。
A.偶然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D.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4.下列个人所得采取比较明显的超额累进税率形式的有(ABCD)。
A.劳务报酬所得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C.工资薪金所得 D.个人承包、承租所得
35.下列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为有(ABC)。
A.某单位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某单位有偿转让一栋办公楼
C.某企业建造公寓并出售 D.某人继承单元房一套
36.适用印花税0.3%比例税率的项目为(BCD)。
A.借款合同 B.购销合同 C.技术合同 D.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37.包括优惠政策在内的房产税税率包括(ABD)。
A.1.2% B.4% C.7% D.12%
4.契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ABCD)。
A.房屋交换 B.房屋赠与 C.房屋买卖 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38.下列符合城市建设维护税政策的有(BC)。
A.设在农村的企业不用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B.进口货物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C.出口企业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退城市建设维护税
D.个人取得营业收入不用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39.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只限于(AC)资源。
A.矿产 B.森林 C.盐 D.水
40.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是(ABCD)。
A.1.5~30元 B.1.2~24元 C.0.6~12元 D.0.9~18元

纳税筹划简答题
1.简述对纳税筹划定义的理解。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对其更深层次的理解是: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对于纳税人来讲,其在经营、投资、理财等各项业务中涉及税款计算缴纳的行为都是涉税事务。只有纳税人在同一业务中可能涉及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的涉税行为以期减轻相应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更清楚地界定了“筹划”的主体是作为税款缴纳一方的纳税人。
(2)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是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根本区别。
(3)纳税筹划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是一项正当权利。个人和家庭作为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也有权利谋求自身合法权利的最大化。纳税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无偿付出。纳税筹划是企业、个人和家庭对自身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其应有的经济权利。
(4)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系列综合性谋划活动。这种综合性体现在:第一,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财务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纳税人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第二,纳税人在经营、投资、理财过程中面临的应缴税种不止一个,而且有些税种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不能局限于某个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统一规划相关税种,使总体税负最低。第三,纳税筹划也需要成本,综合筹划的结果应是效益成本比最大。
2.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原因既有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
(2)市场竞争的压力
(3)复杂税制体系为纳税人留下筹划空间
(4)国家间税制差别为纳税人留有筹划空间
3.复杂的税制为纳税人留下哪些筹划空间?
(1)适用税种不同的实际税负差异。纳税人的不同经营行为适用税种不同会导致实际税收负担有很大差别。各税种的各要素也存在一定弹性,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差异的综合体现。
(2)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各税种通常都对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上的规定,以确定纳税主体身份。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纳税人转变了经营业务内容,所涉及的税种自然会发生变化。第二,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使自己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或设法使自己成为低税负税种、税目的纳税人,就可以节约应缴税款。第三,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换自身性质,从而无须再缴纳某种税。
(3)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不同的课税对象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而同一课税对象也存在一定的可调整性,这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提供了空间。
(4)税率的差异性。不同税种的税率不同,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税率也会因税基分布或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润就多,这就诱发了纳税人寻找低税率的行为。税率的普遍差异,为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5)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大。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税额减免、税基扣除、低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等,这些都对税收筹划具有诱导作用。
4.简述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筹划的守法原则,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不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这是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循最基本的原则。
(2)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纳税筹划的最主要目的是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服从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从全局出发,把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动态的整体考虑,并以此为依据,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3)事先筹划原则。纳税筹划是筹划者国家对自身未来一段时期困难的经营、理财等行为做出的安排。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纳税人的某项行为发生后就已经产生,并不是计算缴纳税款时才需要考虑的问题。
(4)时效性原则。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筹划者应随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变化的情况,对纳税方案做出必要的调整,以确保筹划方案适应最新政策的要求。
(5)风险规避原则。纳税筹划也像其他经济规划一样存在一定风险。纳税筹划从一开始就需要将可能的风险进行充分估计,筹划方案的选择尽可能选优弃劣,趋利避害。在筹划方案执行过程中,更应随时关注企业内部、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分散、化解风险,确保纳税筹划方案获得预期效果。
5.简述纳税筹划的步骤。
(1)熟练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纳税人纳税筹划的依据,因此,熟练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进行筹划的首要步骤。筹划者在进行筹划之前应学习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而且在整个筹划过程中,对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的学习都是不能忽略的。
(2)分析基本情况,确定筹划目标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必须认真分析自身基本情况及对筹划的目标要求,以便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与选择。需了解的情况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往投资情况、投资意向、筹划目标要求、风险承受能力等。
(3)制定选择筹划方案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纳税人情况及筹划要求,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寻求筹划空间;搜集成功筹划案例、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划方案。
(4)筹划方案的实施与修订
筹划方案选定后进入实施过程,筹划者要经常地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渠道了解纳税筹划方案执行情况,以保证筹划方案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筹划效果。在整个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筹划者应一直关注方案的实施情况,直到实现筹划的最终目标。
6.简述纳税筹划风险的形式。
(1)意识形态风险。纳税筹划的意识形态风险是指由于征纳双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目标、效果等方面的认识不同所引起的风险。
(2)经营性风险。经营性风险一般是指企业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所面临的由于管理、生产与技术变化等引起的种种风险。
(3)政策性风险。利用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能遇到的风险,称为纳税筹划的政策性风险。
(4)操作性风险。由于纳税筹划经常是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操作,加上我国税收立法体系层次多,立法技术错综复杂,有的法规内容中不可避免存在模糊之处,有的法规条款之间还有一些冲突摩擦。这就使纳税筹划具有很大的操作性风险。
7.如何管理与防范纳税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会给企业的经营和个人家庭理财带来重大损失,所以对其进行防范与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面对风险,应当根据风险的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一般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和管理。
(1)树立筹划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2)随时追踪政策变化信息,及时、全面地掌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动态变化。
(3)统筹安排,综合衡量,降低系统风险,防止纳税筹划行为因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4)注意合理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实现成本最低和收益最大的目标。
9.纳税人筹划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纳税人筹划与税收制度有着紧密联系,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筹划方法。概括起来,纳税人筹划一般包括以下筹划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
(2)纳税人身份的转换。由于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异,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转换身份,合理节税。纳税人身份的转换存在多种情况,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变,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身份转变,都可以实现筹划节税。
(3)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通过灵活运作,使得企业不符合成为某税种纳税人的条件,从而彻底规避某税种的税款缴纳。
10.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哪些方面入手?
计税依据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直接因素,每种税对计税依据的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计税依据进行筹划,必须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法要求。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以下三方面切入:
(1)税基最小化。税基最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一是推迟税基实现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二是税基均衡实现。税基均衡实现即税基总量不变,在各个纳税期间均衡实现。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三是提前实现税基。提前实现税基即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额。
(3)合理分解税基。合理分解税基是指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赞同2| 评论

⑧ 消费=享受 阅读答案

1、本文的中心论点是什么?请简要概括。(3分)
答案:消费不等同于享受。(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2、文中第④段画线句子“何处无月,何处无竹柏,但少闲人如吾两人者耳。”一句援引自哪一篇文章?除了文中的例子,请再描绘出一种关于“不用花钱买的享受”的情景。(4分)
答案:《记承天寺夜游》 秋天,抬头凝望辽远的天空,看天上云卷云舒。暮春时节,徜徉湖边,欣赏醉人的湖光山色。

3、第⑤自然段加横线的句子运用了哪种论证方法?有何作用?(4分)
答案:运用了举例论证的方法,举了秦始皇和殷纣王的例子,真实有力的证明了身体需要是有被它的生理构造所决定的极限的,由这种需要而产生的满足感差不多是千古不变的,无非是温饱健康之类。(每一种生理欲望都是会餍足的,并且严格地遵循着过犹不足的法则。)

4、结合文章内容,说说消费和享受之间有何本质区别。(4分)
答案:真正的享受必是有心灵参与的,其中必定包含了所谓“灵魂的愉悦和升华”的因素。否则,花钱再多,也只能叫做消费。(2分)享受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消费属于物质生活的范畴。(2分)

5、你是如何看待“人生享受”的?请联系文章内容和自身实际谈谈个人的看法。(4分)
答案:积极向上,言之有理即可。(若答成崇尚享乐主义的物质生活,不得分。)

⑨ 哪些是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指的是各种具有经济价值,可进行公开交易或兑现的非实物资版产,也叫有价证券,如现权金、汇票、股票、期货、债券、保单等。比如:我们可以用现金购买任何商品,包括金融产品;我们可以到银行承兑汇票(变成现金):我们可以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任意买卖(交易)股票、期货等;我们持有的债券、保单等到期可以兑现(变成现金)。
金融产品分类:
1、金融产品可分为基础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和衍生(高级)证券如期货、期权等两大类;
2、根据所有权属性,金融产品又可分为产权产品如股票、期权、认股证等,和债权产品如国库券、银行信贷产品等两大类。前者是产权关系,后者是债权关系。
3、根据预期收益判断,金融产品又可分为非固定收益产品如股票、期权、基金等,和固定(也叫结构型)产品如各种债券和信贷产品。
4、根据时间长短,风险程度和交易场所等,金融产品又可分为短期产品、长期产品、低风险产品、高风险产品、货币(市场)产品和资本(市场)产品等很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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