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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现状

发布时间:2021-06-25 08:41:25

Ⅰ 消费金融最早是以怎样的形式出现的

10月9日,建设一行推出汽车消费金融业务,这一次的汽车消费金融,强调服务于终极客户,通过金融刺激个人汽车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群体,进而推动汽车生产。这一次的消费金融从10月9日开始,到10月20日结束,在10天左右的时间内,上海、长春、武汉三个城市已经形成3000万元的汽车消费额度。其他一行如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也相继推出这项金融业务,对1998年中国汽车市场的繁荣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Ⅱ 杭州汽车金融服务业现状分析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总体上说,目前中国汽车金融政策环境并不宽松,相关管理部门对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持审慎态度。为避免金融风险,目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的业务比较有限,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很多不利。
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正式批准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中国的汽车消费金融业务实现了飞速发展。2001年,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截至2012年底,汽车消费金融市场余额已经突破3000亿元。
杭州汽车金融业务发展速度偏慢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四个方面:首先,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国内个人信用系统自2007年才开始建立,目前完成全国联网、信息共享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其次,融资渠道狭窄。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有四种融资渠道:银行吸存、银行间拆借、资产抵押和发行债券,但国内汽车金融公司被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日常业务资金主要是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存款和银行间拆借,直至2008年,汽车金融公司才获准发行金融债。第三,融资业务受限,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汽车零售贷款、批发贷款,而汽车融资业务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严格限制(该限制直至2008年才被打破)。第四,消费者接受度较低。当前火爆的信贷消费是近几年各大银行和市场合力推广才为消费者所熟悉接受的结果,而汽车信贷消费作为新生事物,车贷消费习惯的形成尚需时日。

Ⅲ 消费信用发展的意义及如何发展.

(1)消费信贷可能促进国家经济调控政策和控方式发生重大改变。
(2)消费信贷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分散风险,而且能够敦促商业银行转变老的经营思路和套路,通过业务创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3)消费信贷可以通过消费的市场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技术改造和新的产品问世。
(4)消费信贷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国民消费意思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消费信用尚在起步和探索阶段,与国家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方针不适应。宣传不力,观念保守,居民预期消费心理严重,消费体制影响,消费信用制度和运营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现有状况的基本因素。要改变这一现状,应普及消费信用对发展社会经济、改善个人生活的积极意义,采取适当的收入分配政策以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引导和鼓励消费需求,实施完善的消费信用制度。金融机构宜研究消费群体,确定目标,介入市场,银企联手,扩大资金营运和避免投资风险,改善居民生活和带动经济生产发展。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中国的信用消费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 随后信用消费一度被取消。银行以住房为突破 口开展的信用消费起步于 80 年代, 但在当时短缺经济占主导地位、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情 况下, 信用消费并不具备充分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市场条件, 因此信用消费品种单一、 范围窄、 规模小, 仅处于萌芽和摸索阶段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在住房、 汽车等领域 出现了比较旺盛的需求。同时, 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 消费需求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主 要因素, 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扩大内需, 信用消费作为刺激消费需求的有效手段得到重视和 推广, 各项旨在鼓励个人信用消费的政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截至 2003 年末, 全国各 商业银行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 15736 亿元, 较 1997 年末的 172 亿元增长 90 倍, 其中个 人住房贷款余额 11780 亿元, 信用消费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也由不足 0.13%上升到 10% 。 从提供信用消费的机构看, 目前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都已不同程度的开办了 消费信用业务, 而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消费信用市场的主体, 其消费信用余 额占全部金融机构提供的消费信用总额的 88%。从信用消费的品种看,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 形成包括个人住房与住房装修、汽车消费与信用卡消费、大额耐用消费品与教育助学、旅游 与医疗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与个人短期信用贷款及循环使用额度贷款等十几个大类、 上百个 品种的信用消费品种体系 。 我国消费信用的现状:〈一〉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推出的有关信用消费的各种服务 我国目前存在的信用消费主要是各种信用贷款和信用卡服务。信用贷款是无需抵押,无 需担保, 银行根据你的信用情况或还款能力提供的贷款, 目前我国的信用贷款主要有个人住 房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助业贷款。 住房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二手房)等;个人消费类贷款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个人 耐用品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门公司发行给持卡人,用于在各地金融机构取现,办理结算或在 商场、饭店、宾馆等消费场所直接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所谓信用,这里有两个 含义,一是指持卡人本身能守诺言,讲信用,本身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经济活动和消费活 动中有支付能力。二是指信用卡本身具有金融机构的部分信用功能。目前在中国大陆,已经 发行的信用卡包括三种: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 〈二〉我国消费信用中存在的问题 1.信用市场培育不足,信用体系建设亟须法律规范 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信用早已成为金融和商业活动的重要业务活动内容,以之相适 应,西方各国都有消费信用法,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例如,美国早在 1969 年 7 月就颁布 和实施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 ,并在此后十年里进行了 5 次修改,内容得到不断充实和完 善;英国也于 1974 年颁布了《消费者信用法》 ,瑞士、日本都有类似的立法。而在我国,目 前对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都有法律规范,如《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 业银行法国库券条例》 等。 但在消费者信用方面仅 1997 年 4 月 28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目前尚无统一法律,信用市场上的法律关系主要依靠 《民法通则》等一般性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消费者信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仅靠一 些一般法的调整,是很难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2.现行银行卡制度不利于信用消费 目前,调整中国银行卡业务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 1999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虽在 2000 年做了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补充, 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有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风险责任的承担上,消费者承担了过高的责任,消费者合法权利得不到明确保 证各商业银行现在发行的各种银行卡, 将持卡的风险完全推给消费者, 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经 授权的支出的责任。银行业这样做的依据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 定, “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协议中自行与持卡人约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的 承担。 ”这个条款名义上是规定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的“义务” ,实际上是变相赋 予了银行权利,致使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商业银行向透支的持卡人收取高额利息。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贷记卡透 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但事实上,自《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以来,银行逾期 付款违约金的比例随着降息一降再降, 现在日息只有万分之二点一, 但是实际上银行一直按 日息万分之五收取透支利息。 (3)各商业银行信用卡收费名目繁多、缺乏统一标准。现在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在开 展信用卡业务, 但各行的收费标准却很不一致, 例如一张工行牡丹信用卡年费只要 25 元, 民 生银行一张普卡主卡年费就要 100 元、另外还有普卡附属卡年费 50 元,各种银行信用卡还 规定有各式各样的优惠。在这之后,你只要在本年度刷卡 6 次,或者消费满 3000 元,或者 去国外刷卡 2 次,在满足这些条件的第二个月,银行会将返还年费 120%的金额,而事实上 消费者能每年都满足条件的情况并不多,结果只是支付了高昂的费用。 3.银行对消费者提供贷款的差别待遇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5 条规定: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该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于相同信誉度和偿还能力的消费者应 当给予公平的待遇,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银行承担贷款的风险,消费者不承担风险,银行 有权认定相同信誉和偿还能力的个人的信用差别。 而银行在认定个人信用级别时, 往往又会 考虑到其收入来源、工作是否稳定等问题,从而造成对消费者实质上的不公平待遇。 4.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和法律 首先要说明的是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必要性。对于向消费者提供信用资金的金融机构来 说, 防止不良贷款的供给是有必要的, 这就要求在信用供给的前期阶段, 对消费者的信用度、 偿 还能力作出调查、判断,进而判断是否进行信用供给;另一方面,要确立消费信用交易秩 序,设立消费者保护措施,也必须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估机制。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的信 用评估机构和健全的相关法律,例如美国的信用局就是美国成人的信用资料档案库和清算 所。 信用局并不进行资料的评估, 更不参与信贷决策, 他们只是在金融机构审查信贷申请时, 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willingness to pay)和还款能力(ability to pay)进行风险评估,也就 是评估借款人的“三 c” ,品德(character) 、能力(capacity) 、以及抵押(collateral)并及时 提供资料,负责资料的准确性。美国还于 1966 年制定了《情报公开法》 。1971 年美国联邦 议会把 1971 年《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第六编规定为《公正信用报告法》 ,根据这两个法律, 个人拥有对自己情报的控制权、支配权,信用情报机关必须保证所提供情报的公正、真实。 对比而言,国内目前基本上还没有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相应的法律也有还未出台。

Ⅳ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Ⅳ 消费金融系统核心业务有哪些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Ⅵ 信用卡最多可以多久不开通,会作废吗

信用卡在你成功核卡后,无论激活与否,银行都不会自动给你将信用卡作废的,需要到信用卡有效期到期才会自动作废。

基本上银行对于信用卡激活的规定应该都是差不多的,以浦发银行为例,浦发信用卡不激活在卡片的有效期内都不会失效,新申请的信用卡在未激活的情况下不会产生年费,但是浦发信用卡梦卡系列,无论是否激活卡片都会因为你办理时所选择的版面产生版面费。

激活信用卡的常用方法:

1、银行具体营业点:如果是通过网站、微信等自助渠道办理的信用卡片,收到卡片后需亲自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信用卡,前往浦发网点vtm机进行卡片激活,并完成实名制认证;

总之,要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尽快激活,信用卡才不会失效,即使信用卡处于未激活的状态,有些费用还是要缴纳的。

(6)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现状扩展阅读:

近日,彭先生在友人的陪同下来到浦发银行长沙湘府支行办理信用卡网络办卡柜台激活业务。彭先生有比较严重的视力障碍,无法阅读信用卡确认函上的办卡须知和抄录声明,也无法签字。但按照相关规定,客户签字和抄录声明为我行的格式流程,业务办理一下子遇到了困难。

随即,该行工作人员向上级行和信用卡中心进行了汇报、沟通,最终采取将抄录条款朗读给彭先生听并请彭先生确认,确认为其本人申请,采取授权委托书和全程录音、录像的形式进行办理,成功激活信用卡。彭先生对该行的用心服务表示感谢,感谢对视障群体的贴心服务。

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该行积极响应银行业协会关爱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的倡议,努力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通过设置残疾人通道、提供轮椅及专属等候座椅、开辟优先办理窗口、摆放无障碍标志、提供助盲服务等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与建设,对特殊客户予以人文关怀,减少沟通障碍。通过软硬件的逐步完善,该行无障碍服务水平得到不断提升,给残障人士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并得到普遍认可。

Ⅶ 关于我国金融营销现状与对策,求现状资料。

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全球资金一体化、通讯技术现代化的发展,作为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业的开放,必然使传统的金融营销受到巨大冲击。金融主体间的同业竞争也日益激烈,不仅表现为金融企业在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手段等方面的竞争,而且还表现在创新金融工具、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服务等深层次上的竞争,如何创新我国金融营销观念,进行金融新产品开发、组合,实施各种营销策略创新,是金融企业在入世后获得良好发展空间的需要。本文拟就金融营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金融营销的发展和特点

1、金融营销的发展历程

1.金融营销萌芽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1958年在全美银行联合会议上,第一次提到市场营销在银行的运用。在英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才有少数几家银行意识到营销研究对其未来发展及当前经营活动都很重要,将营销思想引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此时金融营销还处于萌芽阶段。整个60年代,市场营销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发展非常缓慢,尽管一些银行开始采用广告等营销手段,但它们还没有充分认识营销在整个企业运营中的重要作用。

2.金融营销发展阶段——20世纪70至80年代。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许多金融企业开始意识到它们所经营的业务本质上是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金融方面的需求,营销创新成为这一时期金融营销发展的主流。这一时期西方金融营销的特点是从简单的采用营销方法到广泛运用营销思想的转变,市场细分和企业定位是金融企业研究的重点。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的金融服务业发展迅猛,成为整个经济活动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作为一种组织功能,市场营销无疑已经确立了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地位。而市场营销作为一种经营哲学所发挥的作用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3.金融营销成熟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营销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金融营销研究的重点开始由银行转向其他金融机构,金融营销研究的核心由战略转向关系。国际营销和网络营销成为新的研究热点:营销创新出现新的高潮;金融企业更加强调面对面的服务;由于白领阶层和新生代收入的增加,开始重新重视零售银行业务。与此同时,其金融营销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他们必须解决好下列问题:如何更好地适应环境的迅速变化和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如何开展金融业间的战略合作;如何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和提供超值服务;如何开展内部营销;如何面对金融全球化以及对利率市场化做好准备。

2、金融营销的主要特点

1、从金融营销的主体——金融机构的地位看,金融企业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不仅要在资金筹集活动中针对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开发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又要在资金运用活动中针对不同的客户,开发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满足资金需求者要求的同时,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其作为交易中介的地位和作用,积极为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中介服务。

2、从金融营销的客体——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看,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市场发育日趋成熟,全方位、多功能、多渠道的资金融通、交易结算便成为可能,也使参与金融活动的金融消费者数量日益增多,构成日趋复杂,对金融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3、从金融营销的目的和要求看,实现收益最大化便成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目的,企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各种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由于金融服务的提供和服务的消费过程往往是同步进行的。二者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不可分离性,这种金融服务提供与消费的同步性,要求金融企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通过提供规范的服务才能赢得更多的顾客。

4、从金融营销的标的——各种金融产品来看,它是金融活动中与资金融通的具体形式相联系的载体,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工具,也是金融管理者在金融市场上买卖的对象,同时又是金融工程技术人员的劳动成果。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1)存在形式上的无形性。它不采取任何具体的物质形式来展示,而通常是采取帐簿登记、契约文书等形式,人们购买某项金融产品,并不一定非要持有具体的金融资产,而只需保存代表该资产的某种凭证即可。

(2)本质上的一致性和可替代性。金融产品与一般实物产品不同,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重合的,它是一种价值尺度的表现。这种产品本质的一致性赋予了不同金融产品间的可替换性和极易被其他金融企业所仿效,从而加大了竞争的难度。

(3)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金融产品在形式上因其期限、流动性、承担的风险、发行者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区别。筹资者可利用不同金融产品的这些差异,吸引不同的金融投资者;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合理的资金投向选择,实现自己参与金融活动的目的。

5、从金融营销的实现方式看,在金融企业中,员工成为营销活动的主体,员工的状况直接决定着顾客的满足程度,因此,金融企业在做好企业与顾客的外部营销的同时,必须把一线员工作为内部“顾客”,对一线员工做好内部营销,包括工作设计、员工招聘、员工培训、相互沟通及激励等。成功的内部营销是成功的外部营销的前提。

(1)科学的市场定位和产品创新。加强对客户市场的研究,根据需求同质的特点,将企业和公众划分为若干个消费群体,针对客户的不同需要,向选定的目标客户群体提供独特的金融产品、服务和营销组合,在维持客户忠诚度的同时,不断延伸和拓展新的市场。

(2)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既与技术创新有关,也与金融市场体制创新有关,它主要是通过采纳和运用改变金融市场结构的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来实现。金融企业应当在市场细分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要,适时地创新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要。

二、金融营销的现状和对策

1、金融营销的现状

1.市场营销观念陈旧。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大多数银行的经营观念还是停留在金融产品的推销阶段,尤其是一些主管贷款的银行高级职员,依然是一副居高临下地对待有求于他的客户,这种以银行为中心的经营导向,显然不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竞争要求。

2.市场营销认识不全面。有些在经营策略上虽也借用了营销的概念和手法,但往往又把推销当营销,只有在推销自己企业产品时才零星地使用广告、宣传公关策略,各项宣传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未能将银行产品和银行经营理念等形象宣传结合起来,更缺乏整体营销。有些银行在营销中虽新招频出,但所采取的营销组合策略常与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相冲突,在业务活动中违规操作不断出现。

3.市场营销缺乏战略目标。营销策略出现盲目性和随机性主要表现为:(1)普遍缺乏从长远角度来把握对市场的分析、定位与控制,而是简单地跟随金融市场竞争的潮流被动零散地运用促销、创新等营销手段;(2)在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工作尚未与营销的战略目标和营销策略联系起来而缺乏针对性、主动性和创造性;(3)在营销策略上,业务的拓展以公关、促销为基本方式,没有形成多样化的营销策略的科学组合。(4)虽在渠道设计上利用了高新技术,但分销渠道的扩展策略仍以增设营业网点为主要方法,难以形成高效的营销渠道。

4.缺乏营销专业人员。员工知识结构基本是金融专业,很少有营销专业人员进入企业,企业的招聘和培训也大多注重金融专业。专门负责金融产品市场推广的职员也多是从其他部门调来做简单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目前在人员的专业构成中,精通市场营销理论,谙熟市场营销策略、策划和实施的专业人员凤毛麟角。

5.金融市场不成熟。金融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交易机制单一,尚未形成市场化操作,使银行的价格策略和价格组合大打折扣。产权关系模糊,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进行金融营销的内在驱动力。国有金融机构过多地承担了宏观调控职能,在进行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时,难免把政策因素作为最终制定和选择营销策略的重要参数。商业银行较普遍地存在高比例的不良资产。

二、金融营销的方法和策略

1、整合营销策略。金融营销观念应是整合营销观念的思想,发挥营销职能的各个部门应统一指挥,在产品、价格、渠道、促销等方面协调行动,以取得综合经济效益。为此,金融企业一要树立“大市场”观念,即突破传统的时空界限,树立起全方位、全时点服务。从传统的同质化、大规模营销观念转变为个性化的营销理念。

2、新产品开发策略。金融新产品开发要找准“利基点”,以满足客户利益为倾向,设法多增加产品功能。具体可采取仿效法、组合法和创新法等不同方法。在这方面也可借鉴国外银行成功经验。为满足客户的新的需求和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应注重产品的组合开发以及服务的更新。

3、促销策略。入世以后,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我国金融企业在促销策略运用上一方面应加大投入,形成规模;另一方面则应把各种好的促销手段,把这一系列促销手段加以有机组合、统一策划、统一组织,以便收到良好的整体效果。促销的主要策略有一是广告促销、二是营销促进,国内外金融业常用的促销工具有有奖销售、赠品、配套优惠、免费服务、关系行销、联合促销等等。三是人员推销。四是公共宣传与公共关系。

4、产品期限策略。在做好产品策略的时候,更要运用好金融产品期限策略,依据金融产品从入市到终市的时间长短来制定相关促销策略。一是根据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来确定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金融市场发达地区,可适当推销多一些营销期限较长的金融产品;二是灵活地对金融产品期限进行适时调节。利用一些附加条件调节营销期限,分散货币支付负担,调整企业负债结构,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获得信誉上的提升。

5、知识营销策略。在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下,金融企业要努力开发出知识含量高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并积极引导客户进行使用。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必须采取知识营销,通过提供知识服务来加强与客户的知识交流,使客户了解并懂得如何使用金融产品以及使用所带来的便利,使客户成为本行的忠诚客户。

6、品牌经理营销策略。如何在保持金融企业整体形象、价值观念和企业文化的前提下,或者说在一个总品牌形象下,塑造品牌的各自特色,形成各自品牌的忠实消费群体,为金融企业赢得更为广阔的市场和生存空间,避免出现一个金融企业的品牌族群互相矛盾及冲突的尴尬局面。

7、网络营销策略。网络有着明显的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为方便和快捷的服务。网络打破了时空界限,可以24小时提供服务,而且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同时,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业务交易,都可以节约成本,这样也为进一步降低客户成本创造了条件。

8、服务营销策略。必须在加强核心服务创新的同时整合表现服务的优势,实现服务的差异化策略。金融企业只有建立“大服务”观念,强化“大服务”意识,积极改进和创新服务品种、服务手段和服务设施,才能向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金融服务,赢得竞争优势,树立良好形象。服务产品的有形化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金融服务产品有形化,服务环境的有形化,服务提供者的“有形化”。

9、营销哲学转变的策略。第一,在企业组织结构中设立客户经理。客户经理体现了营销导向的要求,其主要职责是发展客户;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资金支持及新的业务品种;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向企业反馈客户的呼声和需求等;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10、合作营销策略。我国金融业面对入世后的全方位、多层次竞争的新形势,合作营销,合纵联横,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可以预见,在今后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必将会有各种新的合作营销形式出现,这无疑会使金融企业在竞争中取得最佳综合效益,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11、内部营销策略。“内部营销”就是企业的决策层和领导层必须擅长管理人,帮助下属做好工作。要求必须重视和抓好对内部雇员的培养和训练工作。同时通过制订企业工作准则、服务标准,以及一系列对内营销宣传、教育,使广大雇员树立营销服务观念,熟悉其提供服务的特点,认识雇员与客户交流反应过程对本企业经营业务成败的重要作用。

12、善变营销和快速营销策略。未来的金融业必须训练员工的客户导向意识,充分了解客户不断更新的需求,捕捉新的市场机会。及时推出新产品、新概念,为客户提供新的服务。其次,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快速出击”、“捷足先登”,比竞争对手先行一步。等到其它企业纷纷仿效之时,行动迅捷者又制造新的热点去了。市场经济好比竞技比赛,胜利者仅仅是抢先半步,脱颖而出者。

13、特色营销策略。金融企业应通过市场调研活动,在把握金融需求趋势的基础上,认清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营销重点,适时适地确立企业经营发展的目标,针对不同的消费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各金融企业应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找准自己的优势,突出自己的特色,选准目标市场,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和服务形象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开发服务项目,并采取优于他人的传递手段,迅速快捷地把其传递到消费者手中,以满足目标客户的需要。

14、文化营销策略。必须不断地培育和壮大自己的品牌,并提高品牌的知识含量,出金融精品,创行业名牌,这样才能在国际、国内金融多元化竞争的格局下站稳脚跟,不被时代所淘汰。满足客户需求,超越客户需求,是营销文化发展的基石。特别是中国社会环境特有的“人情”文化特征,使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具有独特的关系特性,要根据中国传统文化理念,强化企业文化精神,通过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增强银行员工的凝聚力、激励力、约束力、导向力、调节力和辐射力,培养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提高认同感,激发起员工的首创精神和敬业奉献精神。

15、分销渠道策略。金融行业要进一步拓展其市场范围、增大其市场容量,应尽快建立起各类中间环节,包括各种代理网、经纪网等。运用广阔顺畅的分销渠道,即有形的分销网点和无形的Internet,沟通金融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并为金融企业节省更多的资金,使资金更有效地投入到技术开发和扩大服务规模上。要合理调整直接分销渠道分支机构,按规模效益的原则,继续撤并一些亏损、无效益的支行和网点,积极调整网点布局,优化网点结构,提高网点运作效率,改变效益不佳的状况。依据区域经济内的经济实力、经济结构分等级设置分销机构。同时要拓展间接分销渠道,加快发展新型分销渠道,提高其科技含量,使产品的销售既方便又畅通。

16、市场定位策略。市场定位包括产品定位和企业形象定位。营销市场定位的步骤(1)进行市场分析。主要是对金融市场细分。市场细分可按不同标准进行,通过对营销市场细分,了解市场规模、位置和未来发展趋势,为选择目标市场找出依据。(2)评价内部条件。在评价内部条件时既要看到自己的优势,又要找出自己劣势,预测未来市场给本企业带来的机会和挑战。(3)竞争对手分析。包括分析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和当前定位即指客户接受的存款产品印象,并把本企业目前的定位状况与竞争对手比较,做到知己知彼。

17、企业形象战略。企业形象(简称CI)是公众对企业的总体的、概括的认识和评价,它是企业主体实态的一种理性再现,也是企业同公众进行信息沟通、联络思想的工具。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简称CIS)三个子系统:企业理念识别(简称MI);企业行为识别(简称BI);企业视觉识别(简称VI)。商业银行在确立CIS战略时,应善于宣传和突出其自身的经营特色。具体要求成立“CIS战略领导小组”,由其负责CIS战略的开发和实施,该小组成员可由行长或分管行长、一线营销人员、营销方面专家、CI策划专家等组成。

18、多元思维的大营销观念。树立大营销观念,充分运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全方位开展市场营销,形成以市场营销为龙头,以内部管理控制为保障的经营管理新体制,切实提高应付市场经济变化的反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充分注重各个关系主体之间力量的匹配,协调、优化与同业、媒体等的关系,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坚持创立精品、名牌营销战略。客户不仅从众多金融产品中去认定心目中的品牌,还可以从规模、质量、品种、数量、服务、信誉等方面,全方位选择其中的名牌企业。

19、整体营销战略。即在营销活动中应将最终客户、竞争者、同盟者、政府部门、内部员工、大众传媒及其他社会公众等均作为自己的营销对象,全方位地开展营销活动。它要求主动去完善微观营销环境的各个方面,通过对内对外的公共关系活动来建立、改善与各方面的关系。改造单一的产权结构和分层授权代理制,实施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局限营销战略的体制问题。构造金融业务营销机制和金融产品创新机制,健全人力资源利用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为银行实施营销战略提供完善的内部环境。与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战略、战术同盟,优势互补,节约交易成本,完善服务内容。

20、产品定价策略。产品定价应考虑的基本要素是需求和风险程度。同时还要考虑政府的金融法规和风险程度。必须在符合金融法规的前提下制订价格,有时还必须服从国家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可依据情况采取下列三种定价策略:第一,依据金融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采取不同的定价方法。在产品的创新阶段,进入市场的初期,采用撇脂定价法来定价,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润;在产品的发展期,运用渗透定价法调整产品价格,以形成规模经济,达到对市场垄断的目的。第二,依据金融产品价格弹性定价。可依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市场营销组合的情况,对不同的购买者买同一产品收取不同的价格,允许销售人员根据不同市场行情对产品的售出价格作出调整,使销售人员可以灵活地调整产品售价,以招揽更多的客户。第三,依据金融产品价格折扣和贴补定价。依据客户资金需求量的季节性变化,在不同的季节灵活调整金融产品价格,以适应市场的变化;根据自身营销费用的分析以及客户的信用等级,对大宗交易或关系良好的客户购买,给予付款上的宽限;还可以给予客户各种优惠。

21、金融营销组合管理战略。可以采取在地区分布政策下,制定与修改行业投向政策的模式。首先,根据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各行业产值(销售额)所占的比例及其增长率、行业平均利润率、行业规模等指标对行业进行打分、排名,并按打分情况把各行业分为:成熟行业,成长性行业,衰退行业,不确定行业。按上述四类行业制定投向政策。对成熟行业可维持或扩大信贷规模;成长性行业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扩大信贷规模;衰退行业逐步缩小信贷规模,并关注对这些行业的替代行业,将衰退行业中缩小的信贷规模转移到这些行业;密切注意不确定行业中蕴含的行业投资机会,为以后的信贷投向调整做准备。其次,要对不同地区的产业结构进行研究,商业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在这方面必须要注意地区间产业结构的雷同。尤其要注意的是,当时本地区的优势行业和支柱产业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看就变成了劣势行业而要淘汰或转移。要研究产业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规律的形势和态势,以识别本地区的产业变化格局,选择变化中的优势行业。在地区范围内,根据地区分布政策,实施有差别的品种和信贷投向政策。第三,关注国际产业结构变化和产业转移对国内产业转移的影响,以此调整上述产业分类,进而修改地区分布政策和信贷投向政策。这一点在面临冲击下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进入之后可能的产业结构的变化提前调整资产的地区分布结构和行业分布结构,改变行业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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