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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大科技公司远离金融法案

发布时间:2021-06-25 08:48:27

『壹』 大型科技公司对数字人民币防备有加的原因在于什么

大型科技公司对数字人民币防备有加的原因在于:尽管现阶段数字人民币的作用仅仅是替代现金进行流通,但是,随着日后人民币数字化的进程不断加深,数字人民币将有可能直接冲击大型科技公司依托数字支付构建闭环生态的“账户价值”

在“电子货币”阶段,银行支付与私人数字支付的二元化,将普通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分化为银行、数字两个账户体系。数个已形成“DNA”超大规模闭环账户生态的科技公司通过把持已占有市场主导地位的数字支付端口,建立竞争壁垒,形成了“条块化”数字经济生态:

消费者购买数字商品或进行线上消费只能依托与自己捆绑的平台专用账户在各大平台内部进行,平台之间受到竞争壁垒的限制,数字巨头们持续争夺公民数字账户体系中更多的市场份额,导致数字支付对私场景的进一步割裂,阻碍了信息与数据的进一步互联互通;

大型科技公司引导持续扩大用户流量,不断开辟新的商业场景,逐步将用户的数字社会活动锁定在自己的“疆域”内,为自己提供新的数据,从而带来更多的用户活跃度,形成数字经济生态演化过程中的“马太效应”。

对于大型科技公司着力打造的“DNA”生态,须一分为二地看待:

一方面,“DNA”生态极大地促进了数字经济生态的演进与多元化;

另一方面,随着近两年互联网用户增长速度的放缓,互联网平台间的垄断与“内卷”对数字经济整体生态的负面冲击逐渐显现。当今数字经济版图中呈现出一幅“诸侯割据”式的市场竞争图景。中国前30大APP,七成隶属阿里和腾讯旗下。

10亿中国网民移动生活所产生的数据,被腾讯、阿里等头部数字平台所瓜分。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推出数字人民币并开始试点,在可预见的未来,数字人民币为打破大型科技公司对数据资源的垄断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路径,现有大型科技公司推动形成的“条块化”数字经济生态格局或将面临重塑。

『贰』 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怎么做

远离非法集资,首先要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叁』 美国科技公司为什么要反对SOPA(《禁止网络盗版法案》)

SOPA是Stop Online Privacy Act的缩写,即《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其立法目的是“通过打击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而推动市场繁荣、企业家精神和创新”。该法案让美国司法部可以通过寻求法院传票来关停有盗版内容的网站、阻止相关的付款渠道。这个非常致命,你可能因为在YouTube上传了一段带有企业标识的视频,而导致YouTube全站关停。
SOPA的支持者主要包括制造内容的版权公司,比如电影公司、电视台、音乐公司、出版社、有线网络,还包括消费品牌产品如耐克、NBA、制药公司以及工会。他们是盗版的最大受害者。反对这项法案主要是开放的网络公司/组织,尤其是基于用户生成内容(UGC)的Web 2.0网站:Google、Facebook、Amazon、Twitter、YouTube、eBay、维基网络等。
首先,它会扼杀一部分言论自由。比如上文提到的:你可能因为在YouTube上传了一段带有企业标识的视频,而导致YouTube全站关停;或者你在亚马逊直接粘贴一篇《纽约时报》专栏作者写的书评,也有可能导致亚马逊被关站,并关闭支付渠道。这意味着所有网站都要小心翼翼地做事前审查,对用户言论逐一核实之后才能放行。中国人对这个最熟悉。
再次,SOPA涉嫌侵犯公民隐私。对于G+这样的网站来说,很多用户信息只在有限的朋友圈内传播,如果要保证用户信息不侵权,势必要事先审查。——而这部分信息只在有限的人群中共享,站方查阅有涉嫌侵犯公民隐私之嫌。
SOPA实际上构筑了一个美国版长城防火墙,用户们小心翼翼上传内容,网站们一条一条审查完信息之后再放出来,盗版没有了,但创新也被扼杀。一夜回到印刷机时代。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由于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伍』 金融科技时代的强监管时代就要来临,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积极应对

互联网快速地迭代,也促使各行各业不断加速升级。从1.0版本到4.0时代,互联网引领全行业走过是一个“进化”过程。

而招银云创是招商银行全资子公司,其服务范围是将招商银行IT系统30年稳定运行成功经验和金融IT成熟解决方案开放给金融同业。凭借团队在互联网应用架构和企业级IT丰富经验,扎根银行企业,再做深做透客户业务特性,这无疑是招银云创优势。

更准确说,招商银行是银行业创新的标杆,招商银行金融科技输出也是银行业在科技层面孜孜不倦创新楷模。

『陆』 江苏如意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集资案 法人代袁陈杰 法院裁判文书

陈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浏览:331次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2刑初596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杰,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如意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羁押,8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琦,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杰及其辩护人陈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杰伙同葛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被告人陈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任公司总经理,在张家港市注册成立了江苏如意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雇佣工作人员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为名,通过网络宣传、人员推荐介绍、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向10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15.575万元。

被告人陈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某1、叶某2、张某2、王某1、董某1、董某2、田某、王某2、金某、张某7、楼某、盛某1、冷某、束某1、王某3、李某1、史某2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承诺函、签购单、被害人郝某、钱某、孙某、李某5、李某6、邹某、管某、姚某、邓某、张某3、朱某1、胡某1、韦某1、戴某1、宦某、谢某、韦某2、王某4、曹某、程某、毛某、贡某、夏某1、陈某1、陈某2、张某8、束某2、史某3、张某4、束某3、王某5、洪某、邵某1、薛某、邵某4、邵某2、王某6、吴某1等人出具的委托书及承诺函、被害人屠某1、吕某、屠某2、路某1、单某、朱某2、邰某、叶某1、周某1、王某7、陈某3、王某8、周某2、王某9、万某、胡某2、盛某2、黄某2、谭某1、谭某2、贺某、陆某2、刘某、于某、夏某2、陈某4、邵某3、周某3、庞某、李某3、汤某、戴某2、严某、张某5、路某2、路某3、司某2等人的报案表及其提供的承诺函、证人陈某5、李某4、陈某6、袁某、陆某1、吴某2、张某6的证言、发票、来货确认单、银行交易记录、江苏如意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租赁协议、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等企业登记资料、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杰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陈杰系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陈杰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吸收存款是以如意通宝公司名义进行,在没有葛某供述的前提下无法排除本案是单位犯罪的可能性,本案大部分资金没有被陈杰个人截取,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江苏如意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成立到被查处,只从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项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没有前科劣迹等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杰退还尚未追缴的赃款并返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柒』 山东省淄博市华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骗子公司,受骗的朋友们不要让骗子逍遥法外,让他们得到法律的制裁。

像山东淄博的这个网络科技公司,骗人,等一下,这个社会,像这样的骗子公司很多的,即使受了骗,也是没有地方申冤的,我劝各位朋友,还是要增大自己的眼睛,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其实你找地方深渊报警也是没有用的,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本钱是篮球力的,当今这个社会,即使你有本钱,也是不好挣到钱了,以前是非常的不好挣,所以我劝朋友们不要轻信什么画的很大的饼,挣到很多钱的消息,以前的小心被骗!

『捌』 先罚谷歌540亿,再罚苹果1020亿,特朗普夸的“税收女王”是谁

“反垄断”这个概念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在营销过程中出现了垄断或者有这一趋势时,国家的政府所采取的一种对垄断这种行为的干预手段。这一行为通常和跨国公司脱不开干系,因此参与反垄断行为的国家通常会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案,去禁止这一行为的发生。

一般可以达到垄断地位的都是拥有知识产权和技术的公司,所以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在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中受制于人是很常见的。有商业竞争那么垄断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个时候各国为了更好地避免垄断,只能用制度来约束。也正是因为反垄断的存在,让那些巨头们头疼不已,但是这也是对新型科技公司的一种保障。

“女强人”维斯塔格的出现

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掌握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因此很多美国的在世界上数一数二的跨国公司都会存在垄断的现象。如果对这种现象不加以制止,放任其横行的话,对于其他国家企业的发展是不公平,甚至有害无利的,市场也会变得单一畸形。这个时候各个国家就需要用反垄断法律来为自己争得良好的商业环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数量的增加,会有越来越多的科技巨头企图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不仅仅是欧盟,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面临这一挑战,所以现在各国也都在完备自己的反垄断法,中国当然也不例外。

所以向维斯塔格这样坚决的反垄断专员是非常值得各国学习的,只有给那些科技巨头一种震慑,才能让市场环境更加的趋于完美。2019年十月,维斯塔格接受了欧盟反垄断委员会的质询,她也表达了自己想连任的愿望,这位令人闻风丧胆的女强人,甚至表示要把接下来的方向转到中国企业上。

中国自加入了WTO后,也自然而然肩负起了反垄断的责任,立法一定是必须要做的。跨国公司在华的垄断行为也是比较突出的,当然在世界其他国家这种行为也同样突出,很多企业也在想方设法规避反垄断法,企图逃避制裁。

但是不管怎样,垄断不会在一个企业那里持久的存在下去,因为技术、知识和人才不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哪一个企业可以一直拥有的。所以我们还是要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和高科技人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反对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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