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金融信息化,央行2013年报都说了些啥
金融信息安全基础不断夯实
加大金融信息化研究工作力度,深化对金融信息安全的认识。完成国务院下达的“金融信息与网络安全”重点研究课题。
加强金融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银行业灾备布局指导意见,改善银行业灾备体系建设。
持续提升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修订发布《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综合规范(2013版)》。组织分支行推广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和主机监控与审计系统,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办公网保密技术防护整改。
金融科技服务社会作用不断体现
面向小微金融机构提供更广泛的服务。修订《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完成省级分支机构接入平台建设,新接入1366家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普惠服务水平。
银行卡芯片化迁移取得显著成效。截至年末,新增金融IC卡4.67亿张,占新增银行卡比例为64%,全国累计发卡达到5.93亿张。芯片卡受理环境改造已经完成,面向全国的电子现金跨行圈存系统投入运行。
开展移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移动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已接入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7家机构。
逐步形成金融标准化检测认证体系
扎实推进金融标准化建设。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3.0》等一系列重要标准。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金融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加强金融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管理。
积极参与金融标准化国际活动。首次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金融服务技术委员会(ISO/TC68)年会。参与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I)体系建设,组织中国银联、外汇交易中心参与ISO20022报文开发。
推进金融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组织完成国家金融IC卡安全检测中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填补国内金融领域芯片安全检测空白。有序推进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工作。
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和建设有序开展
逐步完善数据架构管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已在5个省市顺利上线,架构管控迈出重要一步。完成《数据架构分析与深度应用》课题研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标准体系报告,制定《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技术规范》。
加快重要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完成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全国推广;完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推进第二代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同城和异地灾备布局论证。
推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发布《金融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试行)》,启动代码证试点发放。
开展行业科技成果经验总结,推动科技创新。完成中国银行业近20年来的信息化成果初步总结。举办了“2013年金融信息化十件大事”年度评选活动。组织申报发展改革委信息化领域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中国银联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已获批准。
科技工作一盘棋格局在实践中不断形成
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科技司、信息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展了明确职责、再造流程的工作,科技司围绕“科技管理”重点做好体系规划、标准建设、架构管理和质量检查工作,信息中心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做好资源管理、运维监控、应急处置、灾备建设工作,金融电子化公司围绕“系统建设”重点做好开发、测试、集成、认证、研究和宣传工作。各单位站在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全局高度,相互配合,正在形成信息化建设的协同工作机制。
此外,总分行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各分支行开展区域信息安全管理、金融IC卡应用推广、金融机构代码证发放、网络管理监控系统建设等多项工作,发挥了中国人民银行大科技的整体优势。
金融机构编码体系建设
建立金融机构编码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化体制机制
建成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数据库,打造“金融机构全景图”
扩大应用广度和深度,提高数据综合服务能力
『贰』 2016 年不良贷款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1)从监管口径看,不良贷款金额继续增加,不良贷款率没有出现大幅上升。
中国银监会8月10日发布的2016年第二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截至二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218万亿元,同比增长15.7%;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4373亿元,较上季末增加45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5%,与上季末持平。“
但是这是依靠各家银行疯狂处理现有不良贷款来维持的。而处置不良贷款都是需要支付对价和成本的,在未来银行的业绩中会慢慢体现出来。
(2)不良贷款率虽然没有大幅增加,但关注类贷款和逾期贷款在各家银行信贷资产占比中继续上升,根据监管口径,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从2014年末的2.10万亿元增长至2016年年二季度末的3.3万亿元。关注类贷款和逾期贷款,说的难听一点,就是年底的不良贷款。
以民生银行为例:
截至2016年6月末,民生银行关注类贷款911亿元,较去年底上升超过20%。逾期贷款继续以较高速度增长。这些数据对于民生银行来说并不是好迹象。考虑到其较低的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任意金额的不良贷款的增加对于民生银行都意味着拨备增加和利润减少。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不能低于150%。截至6月末,民生银行这一数据仅为152.55%。
因为不良贷款率上升,银行主动退出高风险客户,银行利差大幅下降,CBRC治理乱收费导致中间业务收入下降,进而导致银行拨备前利润实质性下降,为了美化业绩,银行已经没有利润去计提拨备和核销坏账了;于是这个就成了恶性螺旋循环。
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大家关注银行的年报,估计今年下半年还会有一波银行卖固定资产特别是办公楼的高潮。趁着现在资产泡沫高的时候套现。
(3)银行开始通过裁员、变相裁员、减薪等方式缩减成本;
新闻链接见此:银行裁员潮真的来了!四大行半年裁超2.5万人
关于上述问题,在2016 年商业银行是否普遍进行大裁员、降薪,如果是的话,意味着什么? - 金融 已经有很多人讨论了,我比较认同 @顾剑 的说法,媒体在统计数据的时候没有考虑很多现实因素,其实银行目前来说还没有真正开始大规模裁员。
『叁』 聚益科解读银行理财年报,高净值投资者该怎样配置资产增强收益
投资者类型方面:截至2016年底,一般个人类产品存续余额为13.46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46.33%,较2015年初下降3.2个百分点;机构专属类产品存续余额为7.52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5.88%,较2015年初下降4.76个百分点;私人银行类产品存续余额为2.08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18%,较2015年初上升0.12个百分点;银行同业类产品存续余额为5.99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0.61%,较2015年初上升7.84个百分点。
产品收益类型方面:截至2016年底,非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23.11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 79.56%,较2015年初上升5.39个百分点;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5.94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0.44%。
产品风险等级方面:2016年,风险等级为“二级(中低)”及以下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量为137.63万亿元,占全市场募集资金总量的81.96%,较2015年下降4.39个百分点。风险等级为“四级(中高)”和“五级(高)”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量为0.5万亿元,占比为0.29%,较2015年下降0.26个百分点。
聚益科认为,今年以来,随着“去杠杆、去资金池、去通道、促转型”的推进,银行理财负债结构和委外调整成为主题,局部纠结在所难免。本次年报着重提出“只有非保本理财产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产品”这一概念应引起关注,这与此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思路不谋而合。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两大类。保本理财产品实为国际通行的结构性存款,其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已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视同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已按银监会规定计提了资本和拨备。近期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可以将闲置资金短期放入流动性较好的货币基金和银行理财固收产品,于此同时将计划投资类固收的资金配置于例如并购基金的优先级、夹层等类固收产品中增强收益。
『肆』 在哪能查到有关于某银行的年报,或者内部控制数据
上市银行每年有公布年报,你只能看看年报里的数据哪些能用。不会有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的数据的,他不是独立法人,很多数据更是属于商业银行内部机密。你写这样的报告没有在银行调研实习过么?只有内部人能把你需要的提供给你。
『伍』 中国农业银行2016年报什么时候出来
农业银行近日发布了2016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度,农业银行营业收入为5060.16亿元,同比减少5.6%,其中利息收入同比下降了8.7%,但同时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同比上涨了10.2%;净利润为1840.60亿元,同比增长1.9%。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16年年末,农行的不良贷款余额2308.3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79.6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37%,较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但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1.74%。关注类贷款占比3.88%,同比下降0.3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73.40%,同比下降了约16个百分点。
2016年末,农业银行总资产195,700.61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97,196.39亿元,吸收存款150,380.01亿元,资本充足率13.04%;利息收益率2.25%,净利差2.10%,分别较上年下降41和39个基点。利息净收入占农业银行2016年营业收入的78.7%。
『陆』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