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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基村金融支农服务站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28 03:01:50

⑴ 蚌埠人民银行百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

紫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繁荣农村经济,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是依托村支部和村委会,在行政村一级建立的为农户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机构,旨在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服务缺位、农民金融知识贫乏、融资难、资金使用效率低、农民理财不发达等现实问题。
第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与村委会合署办公,服务站工作纳入村委会日常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由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站长,从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经济能人中选拔招聘工作人员,并专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有条件的村委可聘请金融机构离退休人员对日常金融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的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部署开展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研究并决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设立、运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县府办和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对乡村金融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指定相关部门及人员挂点乡村金融服务站,专门负责加强与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联系与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八条 设立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由行政村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镇政府直接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设立。
第九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委会(镇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挂牌开展工作,并协调安排涉农金融机构进行挂点;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应当组织相关金融机构、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新设立的乡村金融服务站进行指导和培训。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乡村金融服务站上门指导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负责行使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二)受理金融业务咨询;
(三)协助收集、反馈农户金融服务需求信息、投诉、意见建议等;
(四)在金融机构授权范围内,代理部分金融业务;
(五)协助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工作;
(六)协调处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纠纷;
(七)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八)协助开展反假货币、打击非法集资和六合彩等违法活动;
(九)贯彻落实国家惠农补贴的有关政策,协助农民办理各种涉农补贴、社保、医保、农保等资金的缴纳与领取;
(十)办理各级政府及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主要宣传反假货币、反洗钱、个人信用、利率、汇率等政策法规;贷款、国债、股票、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业务知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识别金融诈骗、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风险知识;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一)悬挂、张贴金融知识图片、宣传口号;
(二)在乡村金融服务站办公场所开辟“金融知识角”、设立信息宣传、公示窗口;张贴公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三)协助举办金融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四)利用乡村广播滚动播报金融知识;
(五)定期联系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举办金融知识宣传会;
(六)其他宣传方式。
第十四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受金融机构委托,代办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流程进行办理。具体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收集农户贷款需求,协助开展贷前调查,指导借款人准备贷款材料,向挂点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和报送申请资料;
(二)收集农户其他金融需求情况,并及时反馈挂点涉农金融机构;
(三)协助监督贷款使用、催收到期贷款;
(四)定期开展农户与挂点金融机构的对接互动,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处理乡村金融服务站收集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代理办理评估、登记、保险等事项;
(六)接受农户有关金融业务咨询;
(七)金融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农户向乡村金融服务站提出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定期采集农户信用信息,按时将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原始数据报送县征信中心(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引导农民树立信用意识和金融意识,自觉维护自身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导农村企业运用网上银行建立资金流转中心,推动电话银行在农村的广泛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在农家店、便民超市安装POS机具、ATM机具等。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与农户、金融机构的信息联系和反馈机制。通过开通联系电话、手机短信、电子信箱等途径,帮助农民及时反映金融服务需求、投诉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与挂点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促进村银(社、司)合作常态化。
第二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服务站开展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受理的金融业务咨询、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到村开展培训、对接办理业务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根据农户金融需求情况,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建立移动农村金融超市。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设备直接到村集中办理金融业务。包括:贷款申请、信用评级、组织信用担保、理财、结算、咨询和人民币兑换等无需在金融机构网点办理的金融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培训方案,定期对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对成绩达标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与镇、村群众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等部门应当建立乡村金融服务站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促进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村银(社、司)合作、农村金融服务改进等工作情况纳入镇政府和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该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县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县政府对工作突出的乡村金融服务站给予适当奖励;相关金融机构根据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金融机构和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派专人建立账户,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服务站建设、业务开展以及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守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⑵ 石家庄"十四五"规划农村篇:宅基地 承包地改革

3月18日,凤凰网房产从石家庄市政府获悉,石家庄发布了《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全市发展战略,明确政府工作重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

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要 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推动 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

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政策,开展整县整 乡试点工作。加快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运用,推进承 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因地制宜探索宅基地所有 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实施办法,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土地 流转价格形成,引导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颁证基础上,加快数据交汇入库。积极探索实 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 建设用地。根据乡村休闲观光等产业分散布局的实际需要,探 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完善审批实施程序、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

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构建统分结合的双 层经营体系,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新模式。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明确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抵 押担保、有偿退出等权能。有序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盘活农村资源性资产,激活农村经营性资产,确保集体资 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受益。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或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将村干部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挂钩。到 2025 年,村集体经济年收入 5 万以上村占 比达到 70%以上,培育发展一批集体经济强村。

三、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代耕代种、农业生产托管、联种联 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体系,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落实,确保农 民稳定增收。到2025 年,省、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稳定在 170 家、430 家左右;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达到 260 家,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达到 800 家

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推广“政银担”金融支农模式,依托乡村振兴综合服务平 台,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房所有权抵押贷款,加大对农 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中长期信贷支持。保持农村信用合作 社等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做好监督管 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双基”共建农村信 用工程,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 3 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加强 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提高农业信用担保规模。 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性强、保障范围广的自然灾害险、特色产品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险等险种,探索“保险+信贷”“保 险+期货”模式,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 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化农村改革

1.农村宅基地改革。创建国家和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国家或省级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

2.农民承包地改革。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的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 制度,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 通过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和整治入市等多种形式,努力形成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为主的多元化入市主体。

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规范管理,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深化示范创建活动,推进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体系,到 2025 年,省、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达到 170 家、450 家,省、市 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达到 260 家、800 家。

⑶ 什么样的农村金融扶贫才具有现实意义

什么样的农村金融扶贫才具有现实意义
自“十三五”规划开局以来,精准性、有针对性的扶贫,成为了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利器。纵观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统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协调发展,深化精准扶贫思想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响应中央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大干、快干、大包大揽的开展系统条线的金融扶贫探索。然而,这些所谓的扶贫措施、方案,泥沙俱下,有时难以真正起到作用。
农信社的金融扶贫本是自身使命

农村经济环境客观上对金融资源吸引力不足,致使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大中型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的内在积极性并不高,缺乏金融支农动力。作为金融机构中的一份子,脱离自身盈利,则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金融主体;作为带有政策性味道的农村金融机构,过分强调主营业务即为扶贫、粉饰金融扶贫功效则显得过于矫揉造作。无疑,农信社是农村金融的主体,随着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转型,提供最为广泛、普惠的金融服务,积极响应国家各种惠农号召,这是第一位。但是,将原有金融服务路径虚化和包装为构建新扶贫实践体系则大可不必。
农信社,一直在金融支农、惠农的路上,本就是一种广义的精准扶贫,长久而持续推进,这本是农村金融工作者的使命。农信社一直在坚持的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农村金融理念灌输、农村金融服务等。从长久发展经验看,本地化的农信社金融扩展,沿着市场化改革方向探索,倾向性、政策性辅助,政治性主导,更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自金融扶贫兴起,一个箩筐里什么都成为了扶贫利箭,什么都成为了农信社的金融扶贫探索、实践,各种穿着旧衣的新理念应接不暇。我想这并不是国家精准扶贫的出发点,也不是实践者应有之行为。脚踏实地、实事求是,追求扶贫实效才是最终出路,用不着口号震天,行动中却是老路照走。
现阶段,农信社更多的应是注重自身的“质量”和外化的“输出”之间的协调。行动要有方向,思路绝不能错。本地化的农信社根植于乡土,对于当地内在经济循环有更深的了解与领悟。当前,还有一些农信社借着扶贫的东风,一味的追求用所谓扩“贷”来提高经济下行时的“资产”质量,注重眼前而忽略长远,注重自身得失而不顾整体。原有的经营模式需要调整,自身真正的提质、控制风险才是关键。农信社需积极探索多利好的经营路径,需树立金融与扶贫需要共赢的务实思路。一是信贷资金投放要向当地优势产业倾斜,积极培育、鼓励本地涉农企业,采取“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市场+农户”等模式,进一步促进低收入人群增收,实现组织与个体的良性互动。二是要探索推进县域农村“供应链”金融新模式。农信社应积极支持由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构成的产业链条中的资金需求,做好条线上下游扩张,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切实推动农业与产业的融合。三是要立足当地自然条件、资源和经济水平,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的信贷支持,优化信贷结构,从金融供给上改善农村经济结构,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四是积极推动农村“两权”取得现实经营效益。运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为担保,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地方政府的扶贫工作应更接地气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更是处事哲学。面对中央扶贫工作全面铺开,地方政府也出台了许多扶贫措施和政策。当然,相应的动用了资金,提供了扶贫物资。可是一些地方为什么扶贫成效不是很显著,农村社会还是一如既往的自我适应外界经济变化。看各地新闻报道,扶贫资金使用巨大,而部分扶贫项目却难以有所发展,甚至有些“断血”就死、难以为继!走形式、走过场、人为打造扶贫项目占用扶贫资金在县域乡镇时常发生。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精准扶贫从来不是快上、大上的项目,应该是有针对性、有规划、有顺序的扶贫开发、扶贫投入,授人以渔。一是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作用。地方政府要综合运用各类具体财政政策,通过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对涉农贷款积极支持的一线农信社进行正向激励,有效解决农信社金融扶贫的后顾之忧。二是切实开展涉农信贷保证保险,探索开发“信贷+保险”的金融产品规避风险新模式。三是建立风雪、洪水等巨灾风险基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贷款损失,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村产业巨灾风险转移共担机制。四是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整合,统一调度,确保扶贫款项全程可追溯,集中力量办实事,真正意义上支持想作为、敢作为的组织、个人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扶贫工作需要沉下去,真正了解什么样的支持更适合农村经济发展。一气呵成,固然显得有气魄,但慢事过急则失之根本;试观,小桥流水,也别有新意。

⑷ 农商银行综合服务站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农村金融服务站抄是由银行提供农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和相关技术,由当地村委会聘用专人进行管理,在固定场所为农民提供小额金融业务的一种新型支农金融服务模式。在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记者看到,这里挂着“金融服务站”的醒目牌子,虽然并不是银行网点,但却能提供多项金融业务,除小额现金存取款之外,还能办理转账汇款、余额查询、明细查询、存折补登、密码修改、挂失及“一本通”定期储蓄等各类小额金融业务。

⑸ 村级双基建设是什么

农村双基建设是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两室一场(图书室、文化活动室和文化广场)等便民服务公共服务设施。

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宜居”就是要求农村基础设施完备、人居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好转、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说,道路,水利、网络等基础建设,关乎到贫困户、非贫困户、村集体的直接利益。卫生、文化、教育等系统建设,解决的是城乡统筹发展和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所以,强化“双基”建设是脱贫攻坚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推进乡村振兴相衔接的必由之路。

(5)双基村金融支农服务站工作扩展阅读

村级双基建设基本目标:

1、全面推进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常态化管理。认真做好乡镇统计管理和业务建设,全面推进村级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农村统计台账建设,大力推进乡镇统计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力度,着力提升乡镇统计现代化水平。


2、着力推进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规范企业统计行为,积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切实抓好企业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3、加强部门统计管理。突出对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切实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局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强化统计数据报送的规范化、责任化,构建“责任明确、规范统一、高效顺畅、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部门统计工作新体系。

⑹ 欧美国家农村金融体系的优缺点

我就找到了这个
(二)“4+1”需求功能型的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村金融组织是从需求的角度来构建的。该模式由“4+1”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府农贷机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组成。其主要特点是:
1.按照农业需要的合理分工设计惠农金融服务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1)商业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2)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它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由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3)政府农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业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三个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家计局主要是对不能从商业银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农民提供适合农业生产周期的借款,这是一种“无追索权贷款”。(4)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向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2.政府为信用社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信用社不缴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
3.多层次的保险提供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美国农业保险运行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次为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代理人销售,他们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三)“4+1”国家控制型的法国模式
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等农业信贷机构及法国的农业保险(即“4+1”模式)都为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农村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目前,法国农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该体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并运行的,同时还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它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2.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上官下民”的组织体系来构建。法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银行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的金融组织,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组成。该体系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来的。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便于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与国家政策结合得很紧,甚至可以说是为政府政策服务的。其缺点是各级信贷互助银行独立性较小,受政府干预大,经营效益较差,国家财政补贴较大。
3.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必要的干预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法国农民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发起并设立了地方互助保险公司以应对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政府则负责对商业保险所无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1980年以后,法国在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资助研究。
(四)“5+1”分类对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比较齐全,包括国家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全国金融公司及农业保险机构(即“5+1”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将不同情况的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提供对口的金融服务。墨西哥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的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产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那些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
2.农业保险中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存,国家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金由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免税。墨西哥还有其他4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该农险业务向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分保,并可经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得30%的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推广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一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采取强制措施。
(五)“6+1”领头银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这一金融体系构成了“6+1”领头银行型模式,即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用“领头银行”计划的制度安排确保金融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印度推行“领头银行”计划,就是在一个地区,必须有一家领头银行负责该地区的发展开发工作,该银行必须向国家规定的优先发展的行业(如农业)提供金融支持。
2.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政府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万个农户就有1家农村金融机构为之服务。
3.用中央银行的特殊职能确保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该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4.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保险在分散农业经营中风险的重要作用。印度的农业保险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另外,印度最近开始开办经济作物保险,更多种类的农作物被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
二、国外农业发展金融支持的主要经验及启示
(一)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因地制宜地设计了不同的金融支农发展模式。农业最发达的美国针对地广人稀资源丰富国力富强的国情,从需求的角度设计“4+1”模式的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村市场的需要;日本根据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发达的国情,发挥团队作用,以合作金融为依托设计“2+1”模式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墨西哥农村经济存在二元结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公共信贷资金不足,将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5+1”模式)提供对口金融服务;印度根据人多地少经济落后的国情,采用“6+1”领头银行模式扶持农业发展。
中国大陆具有东亚小农社会的典型特征,工业化开展较迟,劳动力转移速度较慢,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商品经济发育不足,农户规模太小以及人多地少等现状。在欧美,“村”的形式已经不存在了,中国绝大部分人口还住在村里。城市化速度再快,在未来几代人的时间里,这种局面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因此,我们不能照搬欧美模式,而应更多地借鉴日、印等东亚模式。
(二)用立法手段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早在19世纪,法国政府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着手建立农业信贷体系,试图通过建立农村金融制度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帮助农民提高收入。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日本也颁布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而印度的立法规定得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如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等立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无论是美、日、法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用立法手段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应承担的责任。
(三)政府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农业生产吸引资金的能力较弱,农村金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政府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采取持续的正向的激励措施就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如美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利率补贴等措施;日本政府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法国政府实行的优先支持、贴息政策;墨西哥实行的低息、无息贷款政策;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了利率补贴计划,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这些措施的实行,既是对农业的支持,也是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激励。
(四)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金融是国家引导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繁荣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农村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扶持它的发展。而农村金融机构在得到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后,又将优惠的信贷支持政策服务于农村领域。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为支持农产品价格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和补贴补偿等;日本的农协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贷款不要担保等;墨西哥对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实行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案》明文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所忽视的那部分人的特殊需要”。
(五)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
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法、日的“4+1”或“2+1”模式,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墨、印的“5+1”或“6+1”模式,这个“广就是农业保险,也就是说,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的重要政策,并且通过法律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保障。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不足和缺陷
(一)不恰当的农村金融功能定位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四大“短板”的金融抑制
“短板”之一: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不为农户发放贷款。长期以来,农业发展银行只局限对粮、棉、油等收购企业发放收购贷款,而无权对农户发放贷款,将本来具有政策性扶持的农户贷款由企业性质的农村信用社承担,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曾变成了纯粹的“收购银行”。现阶段,农业发展银行虽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但受其信贷资金来源的限制,支农作用不明显。
“短板”之二:商业性银行——农业银行名不副实。现在的农业银行在转轨过程中过分追求商业性目标,特别是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效益最大化似乎变得天经地义,也更加有理由偏离“三农”方向。
“短板”之三:支农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比例缺乏刚性约束。农村信用社虽然承担着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职能,但这种职能只停留在弹性的倡导上,还没有上升到刚性的约束。作为金融企业,逐利性更是一种内在的商业需要,当弹性的政策性金融职能与刚性的逐利性内在需求发生冲突时,信用社会毫无疑问地舍弹性职能而取刚性需要,最终导致信贷资金流向非农领域。
“短板”之四:“劣币驱逐良币”——非正规金融组织对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挤出效应。在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劣币)由于具有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贷款手续简便等特点,更容易为农产所接受。在正规金融组织(良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它已经成为农户借款的主体,也已经开始填补由正规金融留下的信贷市场空间。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在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民间借贷占65.9%,其他占1.24%。这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
(二)不合理的金融支农体系的网点收缩导致部分乡村出现金融服务“盲区”
根据产权安排和收益冲销理论(埃格特森,1990),金融机构将网点大幅减少,收缩了放贷权限,已逐渐淡出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领域。如湖南省永州市农行营业网点在全市188个乡镇中设有机构的只占34.6%;农村信用社也实行撤并,对1300多个农村信用代办站进行撤销,部分乡村出现了金融服务盲区。在撤并的网点中,基本上属于偏远的农村和山区的机构,当地居民因无法得到便捷的存取款和结算服务而极为不满。如安徽省石台县横渡镇兰关村曾是乡政府所在地,由于撤乡并镇,信用社也跟着撤销,当地居民办理存、贷、汇业务要跑到15公里以外的乡镇,用卡业务则要到县城办理,加重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和融资困难,为此先后发生两次村民群体上访事件。此类现象,并非个案,许多欠发达地区均有类似情况。而印度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的做法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失衡的农村信贷资金供需矛盾造成供给总量不足,导致农村信贷资源的严重“贫血”
从欠发达地区的现状看,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演化成为上级行的“吸储器”,加之基层邮政储蓄银行只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血液)被大量抽走,出现了农村资金的“抽血机”效应——本地资金异地化。据统计,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所吸收的存款有近60%属农村存款。本来就“贫血”的农村,在邮政储蓄“抽血机”的效应下变得更是犹如雪上加霜。这与印度“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的规定相去甚远。
(四)缺失的农业保险支农功能难以满足农业分散风险的需要
我国农村保险业目前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国外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还未建立,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难分散。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多年来对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一直不足,农业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界定金融机构功能定位,减少供给型金融抑制
借鉴美国的需求功能型、墨西哥的对口支持型、印度的领头银行计划等经验,我国应合理界定金融机构的支农定位:一是农发行定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扶持重点地区和行业等方面发挥作用,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中重要的基础性力量。二是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地区的投入,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县级以下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三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发挥地处农村、与农民联系紧密的优势,在防范风险条件下,简化贷款手续,加强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四是完善邮政储蓄制度,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五是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如村镇银行等小额贷款组织。六是推进农业保险进程。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干预
要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就必须将微观、直接的干预上升为宏观、间接的管理,使金融机构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
(三)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开对民间金融的过度管制
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短、频率高的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要。而民间金融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四)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采取持续的正向激励支农政策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建议我国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一,继续向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提供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第二,为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不良贷款,减轻财务负担。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第四,拓展农贷风险补偿渠道,建立农业投入的补偿基金。

⑺ 如何落实岗位在村,重在服务,责在连心

近一年来,我们始终把“岗位在村、重在服务、责在连心”工作机制作为一个品牌来培育和坚持。按照建设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长期坚持、常抓不懈。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群众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深化完善,做到因时而动、因势而变,确保了该制度始终保持一种旺盛的生命力。

(一)从提升服务理念入手,确保驻村连心、服务群众常态化

一是转观念促使“待得住”。随县虽有镇(场)干部驻村的传统,但随着交通、通讯工具的发展,部分镇(场)干部认为现在已没有“收税收费”的硬任务,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与以前已大不一样,“日常工作机关化、驻村工作遥控化、双休时间城市化”等不良倾向时有抬头。同时,随县是个农业大县,版图面积大,村落非常分散,群众以务农为主,白天下地干活,干部下村工作“时间错位”现象仍较突出。针对这些情况,县委县政府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干部充分认识“走读”的危害性和“住读”的必要性,切实增强干部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奠定干部安心驻村的思想基础。

二是亮职责明确“干什么”。明确要求镇(场)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四项驻村职责:①宣传政策法规。主动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镇(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②服务强村富民。帮扶驻点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驻点村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程度,组织引导劳务输出。③维护和谐稳定。帮助驻点村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做好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特困家庭等特殊群体的帮扶解困工作。④加强组织建设。协助镇(场)党委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村干部队伍建设,指导驻点村推动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协助抓好党员、农村实用人才和村务协理员队伍教育管理和作用发挥,督促驻点村落实村“两委”议事,“四议两公开”,“三会一课”,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等基本制度。

三是严纪律确保“下得去”。要求驻村干部每周要确保1天以上的时间在村工作,其中固定半天时间到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值班。驻村干部在驻村期间要要做到“五必到”(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必到,突发事件必到,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必到,走访慰问困难党员群众必到和重大活动必到),“五必访”(党员、村民代表和村务协理员必访,本村致富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和本村外出成功人士必访,离任村干部必访,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困难群众必访,上访对象必访),五不准”(不准在驻点村报销费用,不准在驻点村散布不利于团结稳定、有损党委政府形象的言论,不准在驻点村大吃大喝,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低价购买驻点村集体资产,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家属和亲戚朋友在驻点村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从提升服务质量入手,确保驻村连心、服务群众优质化

一是广集民意夯实为民基础。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制度,全县驻村干部深入农户,进行了一次大走访,通过建立民情台账和记好驻村日记,对民情、村情以及干部干事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动态管理,切实让驻村干部对联系村的基本情况、工作薄弱点和工作重点等一目了然,也为领导了解实情、制定方案提供决策依据,有效提高了农村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搭建平台促进干事创业。主要创设了三个平台:①搭建代办服务平台,驻村干部每周抽出半天时间到村党群服务中心值班,开展代办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②搭建创业竞赛平台,驻村干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带领所驻村积极参与“创建乡镇综合发展示范镇、争创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活动和“百村赛百特”活动;③搭建能力提升平台,采用“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开展镇(场)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老干部等“一对一”结对帮带年轻干部,帮助他们更快熟悉农村工作,掌握工作技能,丰富工作方法。

三是健全网络优化便民服务。全面构建上下联动、高效便民的服务体系。①拓展“三屏互动进农家”便民服务信息平台。驻村干部积极联系电信部门,依托中国电信高速光网,打造“三屏互动进农家”便民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起村党组织和村民之间便捷联系服务的渠道。截至2014年6月,全县已在50个村4300多个农户推广应用了“三屏互动进农家”便民服务信息平台。②开通“村民办事不出村”网上办事平台。驻村干部联系所驻村帮扶单位为每一个村都配备了一台电脑、一台扫描仪和一台打印机。计划于今年逐步推广“村民办事不出村”网上办事平台建设,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县381个村的网上办事平台建设任务,开通县、镇、村三级联动的行政审批网络服务平台。③推广“双基双赢”融资平台。驻村干部与当地基层金融机构积极联系,试点建立“双基双赢”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到村党群服务中心现场办公,为个体户和小农场主贷款提供了方便。

(三)从提升服务保障入手,确保驻村连心、服务群众规范化

一是完善督查机制。推行驻村工作记实汇报制,镇(场)定期召开工作汇报会,由驻村干部汇报所联系村的工作开展及制度执行情况,再由镇(场)主要领导进行点评,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抽查核实。县委组织部定期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实行“两公示两通报”,即在随县组工网上或以县委组织部文件,对驻村的镇(场)干部名单进行公示,对镇(场)干部驻点村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对镇(场)党委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导致驻点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年度综合考评成绩连续两年居本镇(场)末位的驻村干部进行通报批评。

二是完善考评机制。镇(场)党委负责对驻村干部实行满意度测评和综合考评。每年年底组织各村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听取驻村干部的述职报告,按照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对驻村干部进行测评。根据驻村干部年度任务完成、驻村时间到位、指导协调驻点村工作、联系服务群众、遵守驻村纪律和满意度测评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驻村干部进行综合考评。驻点村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驻村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是完善奖惩机制。镇(场)党委将驻村工作综合考评结果与干部的绩效考核工资挂钩,每年从驻村干部的绩效考核工资中拿出1200元作为驻村工作综合考评奖金:对综合考评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除全额发放综合考评奖金外,再奖励300元;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全额发放综合考评奖金;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80%的比例发放综合考评奖金;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综合考评奖金。按照重基层、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对驻村工作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及时总结表彰,并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产生的效应

实践证明,“岗位在村、重在服务、责在连心”工作制度,打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使干部和群众实现了“零距离”接触,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助推器”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连心桥”,较好地促进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事,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同时在各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是促进了干部作风转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通过岗位下移、重心下移、服务下移,变“群众上来”为“主动下去”,避免了干部“为了工作找群众”的被动局面,形成了“为了群众找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党群服务中心、“三屏互动进农家”、“农民办事不出村”、“双基双赢”等平台建设,不断拓展服务内涵、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态度,解决了群众办事难的问题。群众普遍反映,现在找干部好找了,有意见可以当面提,有建议可以当面讲,有需求可以当面说,办事也越来越方便快捷,真正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

二是干部沉下去化解了基层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驻村干部通过深入农户走访和召开座谈会,摸清了群众的利益诉求,真实了解了村情。驻村干部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联系村干部和村务协理员,建立了三级联动网络,通过对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维护了基层和谐稳定。

三是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驻村干部指导和帮助驻点村因地制宜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集体资产、积极争取资金,积极探索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多种途径,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增收。同时,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优势产业,形成精品特色,努力形成“一村一品”的块状经济格局。驻村干部还通过多种途径立项争资硬化路面、新挖和改扩建堰塘、对村容村貌进行整治,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⑻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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