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费者受尊重权的介绍
所谓消费者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 什么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受尊重权
所谓消费者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3.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下面所列各条,哪些体现了该条精神
⑴ 安全权。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命健康权,即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另一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的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⑵ 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一般来说,对商品和服务中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消费者都有权了解,但是,与消费者利益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以及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除外。
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一方面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情况要真实,不得作虚假表示,不得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要求消费者本身提高消费水准,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切实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⑶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内心意愿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三个特征:
① 选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
② 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损害经营者的利益;
③ 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上,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⑷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把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其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这是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标志。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客观地说,消费者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强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⑸求偿权。求偿权是指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商品或服务损害时可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关于该权利,需注意以下三点:
① 消费者只要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而并不以经营者过错为必要条件;
② 赔偿有多种形式,除赔偿损失这种最基本、最常见的形式,还有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其他形式;
③ 权利主体除消费者外,还包括第三人,即因为偶然原因在消费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在消费者或第三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以行使求偿权。
⑹ 结社权。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建立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⑺ 获得有关知识权。该权利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消费知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是其进行消费的前提,也是其自主选择的基础。这项权利的实质是,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消费者组织和大众媒体利用多种形式,提供有关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⑻ 受尊重权。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格尊严受尊重权,这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之一;二是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这对于预防民族纠纷,促进民族团结,保护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⑼ 监督权。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
消费者的监督权,具体可以分解为四种权能,即检举权、控告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4.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
1.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4.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6.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
9.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安全权 :是人权引申的权利即公民享有人身、财产 、 精神 、不受侵犯 、 威胁 、 胁迫、欺诈、勒索的权利。 知情权 (RIGHT OF INFORMATION) 1.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产品,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2. 有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鉴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查处过程中原告的举证负担较重,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可以合理取得并足以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同时指出能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条件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为了帮助权利人取得证据,TRIPS协议甚至明确授权,只要并非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各成员可以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持有人。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查处的力度和效率。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自主选择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 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为消费者切实享有公平交易权给予了法律上的保证。 求偿权 (1)代位求偿 1.代位求偿的含义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 坚持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既从保险人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得到赔偿),又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代位求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这既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也是代位的条件。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 3.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4、保险代位求偿权其法律渊源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据考证,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最早表述是1748年英国法官LordHardwicke在Randal诉Cackran一案中作出的。[1]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 人格尊严 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人格尊严权 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风俗习惯 (fēng sú xí guàn) 解释:个人或集体的传统风尚、礼节、习性。 出处: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例如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示例:1.我们到一个地方就要尊重当地的~。2.由“成丁礼”到“冠礼”断发文身或凿齿拔牙、以及血缘复九、父仇不共戴天、女子结婚不落夫家等等,都是由氏族公社遗传下来的风俗习惯。(黄现璠《试论百越和百濮的异同》)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尊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民事制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事制裁。 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风俗习惯有所不同,都应受到尊重,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安定团结的大事。 ****** 你点下面的链接看看吧,或许会有帮助 http://www.jle.com.cn/stjj/allfile/bksc/bksc5105.htm
6.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7. 消费者受尊重权的消费者受尊重权的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受尊重权正是宪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人身权保护原则和制度在消费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民族风俗受尊重权,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精神,对预防民族纠纷,促进各民族团结,保护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8. 什么是消费者受尊重权
所谓消费者受尊重权,是指 消费者 在购买、使用 商品 和接受 服务 时,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下列权利: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辱骂、诽谤、名誉诋毁、非法搜查、 拘禁等行为。周晖,屈振甫.《新编经济法》[M]. 北京大学 出版 社,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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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个金融小公司约我见面,我该知道哪些金融知识
主要看这个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具体就要准备什么样的知识。金融的概念很大,不是一时就可以学好的,要平时不断地去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