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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原因

发布时间:2021-03-31 12:37:44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⑵ 变更企业名称的问题

2.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类型等内容,需要进行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的: (1)变更企业名称:即便不需要清缴税款的,也要缴销发票。
(2)变更法定代表人:国有企业转制、私营企业、承包或承租企业变更法人或负责人,必须清缴税款、缴销发票。
国有企业无转制,由上级任命变更法人的,可不清缴税款、缴销发票。
(3)变更注册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其它注册类型,必须进行清缴税款、缴销发票。
4)对于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注册类型的金融企业和其它非金融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检查。
(5)对登记项目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进行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检查。
如遇到涉及偷、骗、抗税行为,移交稽查局检查。
以上涉及需要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的,必需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工作,同时在征管软件锁定发票供应功能,停止对该纳税人的发票供应。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核准依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核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说明: 所需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共同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相关资料: (1)名称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注明债权债务由更名后公司承担)、公司章程修改;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含住所延期):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新住所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业主签字的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注明地址、使用期限)及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3.公司所在地工商所签署意见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住所延期的不用提交);4.因住所的变更而影响原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需要重新报批(如消防、环保等)。
(3)法定代表人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董事(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只提交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执行董事);2.董事会决议,其内容:任免理由、选举董事长、其他人员分工(如董事会成员不变,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任免董事长,而不须提交股东会决议);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4.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5.任免书。
(4)注册资本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资本数额、公司章程修改;2.验资报告;3.如减少注册资本,还要提供股东会作出决议后30天内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在减资决定作出90天后申请变更登记。
(5)经营范围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股东变更:1.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同意股权转让(包括标的、方式、价格等),股东权利义务的变更;2.新、旧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转让标的、转让方式、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3.新股东会决议,内容:确认股东的投资比例、金额,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监事等人员任免(如董事变动,需提交董事会决议重新选举董事长,进行人事分工);4.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5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股权交割证明(如转帐凭证等);6.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7.新或旧股东属全民企业的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有限公司收购股权的提交股东会同意收购的决议(收购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7)延期:1.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2.其他与到期原因相应的延期文件(如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注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核准发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注册资本增加按注册资本增加额收费,其他变更登记每次收费10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

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3)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原因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⑷ 公司名称变更了之前的机构信用代码证还需要变更吗

名称变更跟代码没关系,但是名称变了也要去变更代码证。机构申请机构信用代码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二)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机构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示税务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机构介绍信或授权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原因扩展阅读

机构信用代码证作用

机构信用代码证已逐步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信贷业务、账户业务、现金业务、票据业务、外汇业务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成为金融系统及其他经济领域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成为机构的“经济身份证”。

机构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可以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⑸ 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谁批准

您好!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谢谢阅读!

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变化的原因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金融机构体系变化:大一统的金融百货公司——分业经营——混业经营趋势
原因:金融市场不成熟,监管不完善,机构内控制度有待改善、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
有混业的趋势是因为:国家趋势的金融全球化,监管一体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等。

⑺ 请问银行金融机构的演变是指什么啊他们性质的转变还是什么方面的内容呀 谢啦

银行的演变
经济的快速增长(始于18世纪后期的英国,并随后在整个19世纪扩展到西欧和欧洲的延伸地区北美及澳大利亚广阔的定居点)在多大程度上要归功于17世纪以来银行业的发展,金融史学家尚无定论。毫无疑问,金融革命要领先于工业革命。虽然引发工业革命的纺织品加工和钢铁生产的决定性的突破,并未严重依赖银行的融资。但是,银行在欧洲大陆工业化进程中发挥的作用要比在英国更重要。实际上,是更先进的金融机构促进经济增长还是经济增长带动金融发展,要从中寻求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可能是徒劳的。这两种进程相互依存并自我强化,这种观点才是合理的解释。这两种进程伴随着经常性突变(技术创新)、新事物形成(新型公司的创造)和间断平衡(危机将决定哪些公司生存以及哪些消亡),表现出了明显的进化特征。
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慎重的银行活动以纸币代替大部分的金银……比喻得过火一点,简直有些像空中楼阁。”在他出版《国富论》后的年代,金融创新呈爆炸之势,欧洲和北美各种不同类型的银行激增。历史最为悠久的是票据贴现银行,为从事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商人提供融资。在亚当•斯密时代,伦敦已经成为一些非常成功的银行如巴林银行的基地,这些银行专门从事大西洋两岸的商业金融服务(这类业务后来才为更多人所知)。由于监管的原因,几乎所有的英国银行在此期间都是私营银行。一些银行专门从事伦敦城里的商业金融服务(伦敦东部方圆几英里的地方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商业金融中心);一些银行开展地产业务,也就是所谓的“乡村银行”,其兴衰与英国农业收成好坏密切相关。
金融演变和自然演变的决定性差异在于所谓的“智能设计”作用,要知道管理者是人而不是神。英格兰银行经过长期的试错过程之后,渐渐地开发出公共职能,1826年重新获得了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并在英国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逐步接管了乡村银行的货币发行业务①。英格兰银行在同业往来中越来越多地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银行间越来越多的“结算”款项要通过英格兰银行完成。随着限制商业票据贴现率的《重利限制法》于1833年被最终废除,银行能够充分利用其位于城市的大银行规模优势。银行贴现率越来越多地被看做是“货币市场”(主要是通过商业汇票贴现进行短期贷款)最低的短期利率。
40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依旧是,银行储备和货币流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在19世纪40年代,时任总督的霍斯利•帕麦尔的观点就是准备金只需包括1/3金币或金条,实质上其受到再贴现业务量的调节。当时英国的罗伯特•皮尔爵士对这种说法提出了质疑,认为会在货币过量发行与通货膨胀方面冒很大风险。1844年皮尔主持通过《英国银行法案》,把英格兰银行分为两部分:一是负责商业银行业务的银行部;二是独立的货币发行部,它被赋予没有黄金保证的1 400万英镑银行券发行额度,可以持有未指定用途的金币和金块,并根据英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贸易平衡来决定增减,即银行券发行数额不得超过黄金保证的数额。然而,一再发生的危机(在1847年、1857年和1866年发生三次危机)清楚地表明,这种过于僵化的束缚,使得《英国银行法案》在每次危机中都不得不暂时中止,以避免流动性的彻底崩溃。危机爆发之后,在见证了欧沃伦格尼银行因大规模挤兑而倒闭后,《经济学人》杂志主编沃尔特•白哲特才把英格兰银行在危机中的作用准确定位于不考虑罚息而自由提供信贷的“最后贷款人”,以防止流动性危机。
应当强调的是,沃尔特•白哲特并不能完全解决维多利亚时代的货币问题。根据每盎司黄金兑换3英镑17先令101/2便士的汇率,一英镑可以兑换成一定的、不可改变的黄金数量,这一神圣的原则创立于大师辈出的牛顿爵士时代。在应对这一神圣原则的挑战时,沃尔特•白哲特并不比19世纪其他杰出的经济理论家更高明。为了弄清楚当代有关金本位的讨论,就要在诸多方面理解维多利亚时代的人也屈从于贵金属,正如3个世纪之前的征服者一样。“贵金属仅仅是货币,”城市贵族巴伦•奥费斯迪宣称,“纸币能成为货币是因为它们代表贵金属货币。否则,这就是诈骗。并非所有的储户都能获得贵金属货币,因此存款不是货币。”如果这一原则得到遵守,并且英国经济中货币供应量真正取决于英格兰银行储备的金币和金条数量,那么英国经济的增长将完全窒息—即使考虑到19世纪新金矿发现的扩张效应。
英格兰银行纸币发行由于受到限制,从19世纪9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其黄金储量实际超过流通中的纸币价值。这使新型银行,特别是吸纳存款的银行激增,使货币扩张成为可能。1858年以后,股份制银行的限制被取消了,为几大商业银行的产生铺平了道路:伦敦西敏寺银行(成立于1833年)、国民银行(1834年)、伯明翰米德兰银行(1836年)、劳埃德银行(1884年)和巴克莱银行(1896年)。自欧沃伦格尼银行倒闭以来,起源于比利时(兴业银行)、法国(信用动产)和德国(达姆施塔特银行)的类似工业投资银行在英国的发展不太成功。重要的是,事实上银行并没有购买工业企业的大宗股票,而是吸纳存款,为新银行贷款的不断扩大奠定基础。
20世纪之交,新的储蓄银行的激增在这一进程中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到1913年,英国储蓄银行吸纳的存款达2.56亿英镑,大约占英国存款的1/4。与那些被称为“大银行”的诸如德国达姆施塔特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贴现公司(Disconto-Gesellschaft)相比,德国储蓄银行的资产超过它们2.5倍还多。总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英国银行的居民存款总计近12亿英镑,而流通中的纸币仅有4 550万英镑。货币目前主要存于银行,虽然离开了我们的视野,却从未被忘却。
(责任编辑:王蕊)
尽管存在差异,但最先进的经济体基本上遵循了英国的做法,即通过独有的央行和存款集中在相对较少的大型机构进行调节。法兰西银行成立于1800年,德意志帝国银行成立于1875年,日本央行和瑞士国家银行分别成立于1882年、1907年。与欧洲大陆国家不同,英国银行业表现出明显的集中倾向,具体体现为乡村银行数量的下降—从高峰时期1809年的755家到1913年减少至17家。
金融业在美国的演变迥然不同。在那里,议员唯恐银行家势力过于强大的观念,两次扼杀了央行(美国第一银行和第二银行)的萌芽,因此直到1913年才通过立法创建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简称美联储)。直到现在,美国金融界才真正开始享有充分的发展自由。1864年颁布的《国家银行法》,在建立民营银行和欧洲标准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方面,大大降低了障碍。与此同时,建立跨州银行还存在障碍。这些法规条文合并后的影响就是,银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数量急剧攀升,从1899年不到3 600家激增到1922年高峰期超过8 200家。大批资本不足的银行成为金融不稳定的隐患,恐慌成为美国经济生活中的常态。在那场大萧条危机中,最令人惊叹的是,运作超过15年的货币当局加剧而不是减轻了银行危机。1933年,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大大降低了美国银行遭受挤兑的脆弱性。然而,银行业仍然高度分散,直到1976年缅因州成为第一个允许州际银行合法化的州。到1993年以后,在经历了美国历史上最新的银行危机(见第五章)之后,全美的银行数量在将近一个世纪之后首次低于3 600家。
1924年,凯恩斯把金本位制贬为“野蛮的残余”。今天人们普遍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恢复黄金兑换体系的努力,不仅对英国,而且对整个世界都是一个错误。毫无疑问,金本位制有其优势。汇率稳定有助于在贸易与降低交易成本方面预测定价,而长期平稳的价格可以给出一个通胀预期。金本位制还可能降低政府奉行审慎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借贷成本。基于金本位制的货币钉住单一商品或其他货币的困难在于,决策者被迫选择要资本自由流动,还是要独立的国家货币政策—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换言之,这是一个“三角困境”,即所有货币当局中只能在汇率稳定、资本流动和国内经济稳定三者之间同时选择两个。央行力求在钉住汇率制下保持货币价格稳定,尽管钉住汇率制度可能意味着短期利率波动幅度更高。如果货币供给受到限制(如19世纪70年代和19世纪80年代黄金的供应随需求而变),这可能意味着通货紧缩。钉住汇率制度可以传输金融危机(如1929年后金本位制恢复过程中所发生的)。相比之下,主要基于银行存款的货币体系和浮动汇率摆脱了这些制约因素。金本位制已经垂死挣扎了很长一段时间,而其存在不再有意义的日子—1971年8月15日终于到来了。那天,尼克松总统关闭了所谓的“黄金窗口”—此前美元在特定条件下,通过这扇窗口可以换取黄金。从这一天开始,货币和贵金属之间百年联系的历史就此结束了。

⑻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⑼ 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机构的变化和变化的具体原因 要求1000字,运用金融学知识

从晚清乃至辛亥革命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存款机构主要是银行。
中国银行于1912年经孙中山先生批准在上海成立,是中国历史最为悠久的银行之一。1912-1928年,中国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负责代理国库、承汇公款、发行钞票等。1928-1942年,中国银行作为政府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革管理机制,在中国金融界率先走向国际市场,先后在伦敦、新加坡、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设立分行。1942-1949年,中国银行作为国际贸易专业银行,负责政府国外款项收付,发展国外贸易并办理有关贷款与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由上海迁至北京。“中国人民银行”也在全国布设网点,逐渐成为全国人民的首选存款机构。而中国建设银行也与1954年10月1日成立,原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银行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成立后,其任务是经办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几十年来,建设银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1950年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1953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国银行条例》,明确中国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许的外汇专业银行。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同时行使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职能,直属国务院领导。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改为中国银行总行,负责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全国外汇业务。1983年,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设,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转为国有商业银行。
这些变化的具体原因当然是政治原因,在当时百废待兴的经济状况下,也还是可以适应的。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体制不能适应蓬勃发展的经济活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金融业的壮大势所必然。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而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业银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设,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变。
1986年7月24日,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交通银行。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现为中国五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之一。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总行位于石家庄。1949年2月总行迁往北京。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
1983年9月,中国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中国四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央行。

⑽ 金融机构及时更新、保存发生变更的客户资料,属于落实什么的原则

落实实名制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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