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哪三大风险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回险。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答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
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1)金融机构法律风险扩展阅读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风险
⑵ 银行风险中的合规风险是法律风险中的一种吗
是,银行合规风险一般是指银行开展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符合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符合银行业协会等文件的规定。虽然上述定义不十分准确,但是可以说,法律风险是合规风险的一个方面
⑶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哪些
您好!商业银行的风险如下:
1、市场准入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准入机制分为两类,即审批制和报告制。如果商业银行不注意个人理财产品性质的定位,可能发生该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批准的未申请,或者该报告未能及时地报告。这种准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导致业务违规风险,从而招致监管机构的惩罚,还可能成为与客户发生纠纷时承担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源之一。
2、理财产品设计中的法律风险。
理财产品的设计不仅体现了银行在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需求方面的金融创新能力,也是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的一种考验,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中主要会出现下列几种法律风险:理财产品同质化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法律定位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违反财务税收的风险。
3、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
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是理财业务开展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法律风险出现比较密集的环节。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具体来说,银行在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时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操作不当引起的风险;理财产品收费违法违规风险;风险提示不当、不充分的违规风险。
4、理财资金使用中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在理财资金使用中商业银行应该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切实按照理财产品的计划使用理财资金,尤其是那些已经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因为可以将理财资金在全球进行投资,这就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受限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必须熟悉和遵守投资地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投资地的法律制裁或惩罚。
5、其他法律风险。
除以上情况外,商业银行还可能在证据保留和履行职责等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可以看出该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诉讼中承担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的举证责任。所以商业银行一定要注重书面合约的内容设计和文件保存等问题,合约中要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期要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使自己能够在诉讼中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⑷ 如何防范银行业务法律风险
面对激烈的竞争,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服务上下功夫,因此,基于营销需要,信贷人员往往在经办业务中不自觉地对客户(特别是老客户、优质客户)作出某些迁就。但是随着借款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存在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本文围绕具体信贷业务中容易疏忽的几个细节问题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应注意的潜在法律风险。
1.关于签章方面
目前,部分信贷人员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担保法》第30条相关规定,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提出抗辩。
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生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一份“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人,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面验证);对于不常发生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2.关于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的签字及共有人与抵押人关系证明问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关于“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的规定,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须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情况),在实际经办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细节:
以私房设定抵押的,在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共有人,这在大部分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会要求共有人签字(实际上是替银行把了一关);但在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未作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项权利证书”,也会因此项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导致无效。
尽管《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但信贷人员并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共有人的签字。因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成为共有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司法解释说明了只要夫妻双方有一张书面约定,那么婚前财产又可以成为共有财产。因此夫妻单方同意的抵押行为(即使是单方的财产)很可能归于无效。同时,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须注意提供共有人与抵押人的关系以此确定是否是真实的共有人。
3.关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真实合法性问题
对于公司制企业提供的抵押或保证,银行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在信贷操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注意董事会人数问题。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5-19人,这要审查公司的章程及企业的相关资料,确定该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规定的表决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如果全体股东都有签字则更好;另一方面,须注意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这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难度,这就要求信贷人员掌握必要的办事艺术,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户反感又能有效防范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4.关于企业出具抵押承诺书的有效性问题
信贷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企业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诺书。众所周知,银行要求企业办理抵押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而根据《担保法》第41条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这说明仅出具抵押承诺书或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抵押行为无效,也就是对于抵押财产,银行无法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
5.关于抵押物财产保险单上“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的约定的重要性问题
根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人为第一受益人。因此,若不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话,有可能在出险时,部分商业银行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当然,以上列出的只是其中几个问题,实际信贷工作中存在着更多、更复杂的情况,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对于客户既应尊重,又应以防范风险为底线,做到有礼有节。
⑸ 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以及风险状况.当前银行体系面临的潜在风险有哪些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即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所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3)利率风险: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对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的情况;
(5)操作风险:主要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
(6)法律风险: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
(7)声誉风险:该风险产生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他问题。
⑹ 对银行来讲,其金融债权存在法律风险吗
一、金融债权风险有哪些
所谓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所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又分为局部风险和系统风险。金融债权风险就是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侵害贷款金融机构债权的可能性。所谓金融债权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其特征为:金融债权是一种财产权;金融债权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金融债权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金融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相对其他普通债权,金融债权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大。
二、造成当今金融债权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员工素质原因及法律人员配备不足,银行法律工作一般只限于事后追索债权,而没有参与到贷前调查、审贷时合同审查和贷后跟踪检查;有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调查流于形式;有的对企业改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信息反馈不足,缺乏提前的参与意识,以致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如今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以致企业根本不把金融制裁放在眼里,抱着其奈我何的态度,更加肆无忌惮地逃废债务。据统计,截至2003年末,某市在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126户,涉及贷款本息4.74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认定的逃废债企业707,占改制企业的55.6%,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62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4.2%。此数据可以看出金融债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中国人民银行曾采取各种措施对逃废债企业进行打击,首先对逃废债企业发通知书,督促逃废债企业纠正错误行为,其次是组织公开曝光,利用舆论评论、各方媒体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最后采取法律手段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账户,虽说制裁措施非常严厉,然而效果却不明显。
第二,行政行为过多的干预。各地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意识不够,只顾局部的小利益而不能从大局出发,顾全国家的大利益。有些行政部门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利用行政力量推动进程,实行“暗箱操作”,限定企业破产时间、破产数量,放宽破产条件,使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具体表现在政府审批机关不要求企业提供债权银行是否同意改制或破产的材料,工商部门直接向假破产真逃债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最后致使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失。
第三,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尽管目前法律对企业兼并、分立、破产的债权债务有规定,但由于没有将这些规定细化,并在有关改制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强调,致使目前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的有关规定不具体、不完善,致使一些企业趁机钻“死角”,逃避债务。例如,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没有专门法规,而已制定的法律也难适应已出现的新情况,从而给一些恶意逃债人以可乘之机。
三、金融债权风险保全措施
第一,加强对金融债权资产的保护。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大部分流动资金都来自银行贷款,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归还或不能归还,信贷资产质量就会下降。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是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而金融作用的发挥则首先要保障金融的安全,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这就包括防范金融债权风险。
第二,改善金融执法环境。打造适应本地区经济市场化的宏观环境,指导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为企业改革提供一条健康合法的思路。加强执法力度,对债务人进行约束,确保已生效的裁决强制执行,将企业逃废债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建议立法机关将上述企业逃废债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增加“侵害金融债权罪”,把制裁处罚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加以细化和量化,以加大保护金融债权的力度。
第三,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近年来,许多企业的信用观念淡薄,只有在社会上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建立信用记录和监督机制,对逃废金融债权的责任人也列入不守信用的档案,对不守信用的企业进行制裁。
⑺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