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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督办考核

发布时间:2021-04-05 22:41:34

㈠ 银行各岗位工作标准及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 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 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 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 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余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办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日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农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主要指标计算公式 2.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情况分析表、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情况分析表、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迁徙情况分析表、农村信用社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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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㈢ 金融机构的非客户经理的绩效考核是怎么评定的

客户经理绩效考核指标量表
被考核人姓名
职位
客户经理
部门
营业部
考核人姓名
职位
营业部经理
部门
营业部
序号
KPI指标
权重
绩效目标值
考核得分
1
存量客户资产
20%
考核期内存量客户资产达到元以上
2
新增客户资产
15%
考核期内新增客户资产达到元以上
3
客户资金周转率
15%
考核期内客户资金周转率达%
4
客户资产流失率
15%
考核期内客户资产流失率低于%
5
客户资产增值率
10%
考核期内客户资产增值率在%以上
6
投诉解决率
5%
考核期内客户投诉解决率达到00%
7
客户满意度
10%
考核期内客户满意度评分在分以上
8
协作部门
员工满意度
5%
考核期内协作部门员工满意度评分在分以上
9
领导满意度
5%
考核期内领导满意度评分达到分以上
本次考核总得分
考核
指标
说明
1.客户资金周转率
客户资金周转率=×100%
2.客户资产流失率
客户资金流失率=×100%
3.客户资产增值率
客户资产增值率=×100%
4.投诉解决率
投诉解决率=×100%
被考核人
考核人
复核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㈣ 金融业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金融职业道德论
●耿富欣 郑曦卿 尚广军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
们在劳动和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是对各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起自我约束
作用的行为准则。金融职业道德是金融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
则。
应该看到,金融职业道德属于社会
道德范畴,它不是国家行政强制制定和
强制执行的。其主要依靠金融行业从业
人员的信念、习惯及行业的文化传统来
自觉遵守,当然,也靠社会的舆论力量和
职业教育来维持。因此,就一定意义来
说,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比法律、纪律
等手段更为经常且强大有效。
一、金融职业道德的范畴
职业是伴随劳动分工的深化而产生
和发展起来的。职业分工是一种由生产
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
并且主要是一种经济型和专业技术型的
社会分工。其目的,是通过专业化来提
高效率,创造更全面的社会效益,以满足
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需要。任何时
代、任何社会的道德因受民族文化传统
的影响而表现出特有的民族性。在我
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道德
观无不深深打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如:
从政有“官德”,治学有“学德”,为师有
“师德”,行医有“医德”,经商有“商德”,
执法有“法德”等。在当今这样一个普遍
职业化分工的时代,由于职业活动中职
业工作者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
利益具有一致性,并且每个职业者都具
有平等的劳动互助关系,不同职业之间
都具有相互服务关系。因而,形成了人
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都为他人服务的
社会基本关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
心,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社会
影响大,客观上要求金融从业人员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这一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我们
认为,金融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是:爱岗
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业务优良,服
务人民,奉献社会。作为金融工作者,首
先要热爱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要有高
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勤动脑、多思
考、摸实情、办实事、创实绩上下工夫,兢
兢业业,对工作精益求精。其次,要遵纪
守法,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
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同各种违法违规
的行为作斗争,自觉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必须诚实守信,尤其是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形势,必须诚实
守信,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按规程办事,
树立良好个人形象或集体形象,这是市
场经济中的无形资产,是做人之本,竞争
中的立身之本。第四,要做到业务优良。
就是要刻苦学习现代金融知识,现代市
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法律知
识,努力提高金融业务水平,提高金融服
人,在这些情况下,项目融资就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融资方式。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投资者会越
来越重视自身的财务状况,寻求渠道降低资产负债率。项目融
资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投资者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即投资者以适
当比例的投资获取没有担保的最大融资。因此,这就有了项目
融资的前提。
4、中介服务的目臻成熟。项目融资需要大批有经验的律
师、会计师、独立工程师以及财务顾问、保险顾问的参与,以进行
法律文件保险合同的起草签署,会计核算,工程质量把关。目
前,随着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制度的完善,我国的中介服
务正在逐步走向独立并努力与国际接轨,银行业对项目融资积
极参与已由最初的融资顾问迅速成长为财务顾问,虽然从目前
看,上述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待于全面发展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但提高的最有效途径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
中。
三、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内资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1、政策性障碍。虽然项目融资在我国已不能再称为新生事
物,但客观上法律政策不完善仍阻碍了其在我国的发展。目前
我国实施项目融资的依据主要是1994年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
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7年颁布的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但对于项目融资的一些具体问
题如审批程序、实施指导原则、收益分配、政府担保范围和界限
等,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也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使投
资者得不到正确的政策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兴趣和信心,这些
政策性障碍只能在实践中逐步改进。
2、内在阻力。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融
资方式,已引起投资者的关注,但在目前,投资者对项目融资的
好处没有特别需求。具体来说,项目融资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
的特色在于其风险共担机制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然而,在我国
现阶段,由于国有银行的怠惰,资本市场的欠发达,导致投资者
对其财务报表缺乏关注,又加之项目融资结构复杂,投资者对之
缺乏了解,种种因素导致国内投资者失去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应
获得的优势。
3、融资成本问题。项目融资的复杂结构决定了其较高的成
本,财务顾问费、律师费等中间费用基本固定且较高,所以对一
些投资规模不大的项目来说相对成本会显得很高,投资者的经
济与心理负担较重。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目前研究内资
BOT项目融资,应该主要考虑地方中小型项目。这些项目投资
额相对较小,操作方便,成本不会太高,对国家统一规划的大项
目起配套和辅助作用。例如,我国正在修建“两横———两纵”高
速公路,其中各个省内的公路干线,特别是通向地方的支线完全
可以在各省的统一规划下采用内资项目融资模式修建。
(责编:乔木)
—158—
●经济师论坛 《经济师》2001年第2期
务质量,以过硬的技能为客户提供周到、
快捷、高效的服务。第五,必须有强烈的
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这是社会主义职业
道德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
会中,无论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是为他
人服务的,没有服务意识,职业活动失去
了对象,其职业何存?因此,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最
高目标。第六,金融工作者还必须有奉
献社会的精神。职业的社会性质和地
位,集中体现着社会关系的三大要素:
责、权、利。职业道德是以“责、权、利”的
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集体、社会的
关系为核心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系
统。从本质上讲,作为社会的一员,其权
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这是由人的存在的
个体和社会这二重性决定的。从人的生
命存在个体性的角度来看,人人皆有权
利。从人的存在形式的角度来看,人人
皆有义务。亦就是说,作为社会的一员,
一方面对社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贡
献,另一方面从社会中又得到对个人的
尊重和满足。权利和义务是共生的,没
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从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他人义务
的角度看,义务具有优先价值,也就是
说,任一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
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一个人如果不承
担对社会的责任和奉献,他就不可能得
到社会对自己的尊重与满足。所以说,
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取决于人们的创造性
劳动,取决于人们对社会的奉献。金融
业和金融干部职工支持和服务于经济建
设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二、金融职业道德的不良现状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就现在
面临的情况而言,说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的任务还很重是不过分的。目前,金融
系统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一些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淡薄,思想涣散,
行为不端,纪律不严,责任心不强,团队
意识差;有些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知识
结构和业务素质不适应现代金融和现代
管理的需要;有的单位和部门的干部职
工缺乏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差,业务不求
上进,行为不守规章;有的干部职工贪图
享乐,追名逐利,廉洁意识差;有少数干
部、职工违法违纪,参与金融犯罪,败坏
金融队伍形象,损害金融机构信誉,影响
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造成上述问题
的主要原因是:从外部环境来看,一是道
德价值的困惑;二是道德行为选择的二
难性;三是道德调控的失效;四是反道德
行为的盛行。从内部来讲,我们在工作
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主要是:有的金融
单位只重视业务经营,而忽视了对干部、
职工的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有的金
融单位的主要领导民主意识淡薄,作风
独断,使干部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应有的权利得不到
实施;某些干部职工法纪观念差、职业道
德水平低,有的根本不知道法纪的规定,
不懂得职业道德的规范,比如,只要组织
照顾,不要组织纪律,只求少干多挣,不
讲服务质量;有的干部职工虽然知道,却
没有形成自律,明知故犯,甚至铤而走
险。殊不知,在企业经营管理诸要素中,
人才是最基本、最活跃的因素,人既是管
理的对象,又是管理的动力。只有坚持
以人为本,注重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的提高,才能充分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证和促进金融
事业健康、高效、稳健地发展。
三、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
式,金融业本身就包含一定道德的基础
和根据。同时,金融业还由于它所固有
的社会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必然要在道
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不同道德体
系、不同道德原则,是不同经济制度、不
同社会制度、不同人群在道德方面的界
限、区别。因此,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
设,必须从现在抓起。
(一)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人格培养
这是因为,充分的个人品格修炼和
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适应未来金融事
业发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良好的个人
品格形象和职业道德形象是在未来竞争
环境中拓展业务、赢得客户、创造个人业
务佳绩的需要;加强个人品格和职业道
德修养是个人在激烈竞争的社会整体环
境中的生存之本、成功之源。人格是人
之为人的基本资格。人格培养是最基本
的品德培养,也就是使每个干部职工具
有人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比
如,要有荣辱感、廉耻心,要有道德追求,
要诚实、守信用,要自尊、自重、爱护自己
的名誉,要懂得尊重别人,要有同情心、
正义感,要讲良心、负责任,等等。因此,
金融部门必须坚持不懈地对干部职工进
行诸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助人为乐、无私奉
献等教育,以此培养出干部职工高尚的
人格品质。
(二)搞好对干部职工的自省和慎独
的引导与教育
面对当今社会上“逐利口号的喧嚣、
个人至上的张扬、贫富差距的扩大、金钱
欲望的膨胀、社会风气的滑坡、道德评价
的偏离”等不良现象,切实增强干部职工
的自省意识,培养他们的自律精神,是提
高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修养、培育优良
职业道德的关键环节。所谓自省,就是
每天都要反复检查、反省自己的言行,以
便发现有违背常礼和伦理道德要求之处
及时纠正;所谓慎独,就是在独处无人注
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不苟,防止出
现违背道德的念头和不符合道德要求的
行为。因此,金融部门通过积极引导干
部职工学会自省、慎独,就可以促使每个
干部职工经常检查自己的言行,思考自
己的得与失、善与恶、对与错,开展积极
的思想斗争,自觉纠正言行偏差,并不断
为自己提出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逐步
完成从自发到处自觉、从外表到内心、从
被动到主动、从他律到自律的行为转变,
从而使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到一个
新的境界。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金融业职业道德建设属于群体文化
建设,它具有很强的行业社会公共性和
示范性。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纵深
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日益临近,加强
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显得愈发重要。金融
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
一蹴而就,必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齐
抓共管。
1、强化“三个意识”。首先,要强化
整体意识。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将金融
职业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不可
分割的整体,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考
核、同奖罚;二是将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本
身也看成一个整体,把握金融职业道德
建设的丰富内涵,把握它内部的结构关
系和各自的结构功能,把握它的整体联
系、集合功能及有机统一,进而整体出
发,以联系的、发展的眼光,部署好、操作
好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科学地认识
和把握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整体,就是要
坚持以培育“四有”干部职工队伍为根
本,以职业道德为基础,以科技教育为条
件,以企业文化和思想教育为两翼来进
行总体部署,这样,才能形成基础牢固、
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协调发展的格局。
其次,强化主体意识。所谓主体,就是依
靠谁、为了谁的问题。主体即是干部职
工,干部职工既是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
动力,也是目的,既是“建设主体”,也是
“受益主体”,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依
靠主体,提高主体。强化主体意识,就是
要吸引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并注重每个
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强
化载体意识。所谓载体意识,就是重视
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以及活动的舞
台、活动方式,解决好金融职业道德建设
如何落到实处的问题。不言而喻,干部
职工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文化,
需要场所,需要借助某种方式途径;学先
—159—
《经济师》2001年第2期 ●经济师论坛
进、做好事,同样需要对象,需要舞台,需
要借助某种方式途径,更需要凭借主观
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本身。没有活动载
体,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就无法落到实处。
2、突出“三个重点”。金融职业道德
建设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它要不断地提
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纯化其心灵世
界,不断地激发干部职工的进取精神和
提高其文化品位,不断地净化干部职工
的道德风貌和优化其工作环境,不断地
褒扬干部职工的奉献精神和点燃其爱国
热情。概其要义,应突出“三个重点”:首
先,要突出抓好“三关”教育。金融职业
道德主要通过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的职
业行为和效果得到落实和体现,重在实
践。但是,每个干部职工的行为和实践
是受思想观念支配的。合理突出抓好干
部职工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
育。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使干部职工
真正树立“五种”意识,即为人民服务意
识、敬业意识、乐业意识、职业规范意识
和勤业敬业意识。其次,要突出抓好“三
主义”教育。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就是要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崇高的
职业理想,增强从业荣誉感,进而使干部
职工能够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
惯,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自觉的行
为,使其成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人。
必须锲而不舍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
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通过教
育,使金融行业和金融员工与服务对象
建立良好、和谐的群体道德关系。其主
要标志是:坚持理性化与互相尊重的文
化;推行一种友好、公正的生活秩序;倡
导一种诚信守真的道德精神;饱怀一种
平等宽容的心态。第三,突出抓好“三
德”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
德教育,涵盖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
体内容,既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核心和
集体主义原则以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
德,也体现了社会生活各方面对公民行
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因而是最广泛、最实
际的道德建设。因此,必须始终不渝地
抓好对干部职工的“三德教育”工作,以
此促使干部职工身体力行“文明礼貌,助
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的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职
业道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
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3、建立“两个机制”。要保证金融职
业道德建设健康、高效、有序地运行,必
须建设一整套运行机制,如领导机制、激
励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等等。其中
最重要、最本质的是两个机制:即动力机
制、约束机制。
(1)动力机制。金融职业道德建设
的动力可分为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内
在动力是指金融干部职工逐渐形成努力
提高自身思想素养、道德水平、科学文化
素质的内在要求,并把这种要求作为规
范自己行为的动力。这是基本的、起长
远作用的动力。一般来说,思想道德文
化素质高的人,其内在动力就大;反之,
就小,甚至没有这种动力。外在动力就
是我们常说的激励。激励金融干部职工
积极参加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最核心的东
西是利益,在“利益”中,最根本的经济利
益即物质利益。这是因为,在现阶段,从
主观上来讲,“干活吃饭,挣钱养家”还不
能不成为多数人就业的主要动机;就客
观上来看,这也是职业的一个基本事实
和特征。实践证明,足够量的激励是促
使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充分发挥聪
明才智的强大推动力。
(2)约束机制。约束是使金融职业
道德机制严格、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保
证。约束包括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内
部约束是指主体自行做到的合理正确的
抉择。外部约束是来自主体之外的制约
和监督。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通常是联
系在一起的。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动力
机制、约束机制不是孤立存在、互不相干
的,而是缺一不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的。动力机制可以说是推动系统运作的
发动机,动力不足,系统运作就不可能进
入高效状态。约束机制可以说是系统运
作的控制器,控制不力,系统运作就会造
成无序状态。
4、完善规章制度。制度和机制是两
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其区别
是,机制是一个动态概念,制度则是一个
静态概念,机制是活的,制度是死的。其
联系是,机制要通过制度来规范和体现。
但是,并不是任何一项制度都能起到规
范和体现机制的功能。因此,加强职业
道德建设还要在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上
下工夫,要做到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加
强领导,联系实际,突出重点,齐抓共管。
同时,还必须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要
使职业道德建设达到“规划合理,制度健
全;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奖
罚;面上工作有人抓,点上工作有人管,
具体工作有人干”之目的。鉴于金融职
业道德的不良现状,我们认为,必须坚持
不懈地开展“五查五看”活动,即查金融
大政方针,看有无利用职权为本单位谋
取小团体利益的现象;查岗位职责履行
情况,看有无作风浮漂,工作敷衍,敬业
精神差的现象;查金融法律法规,看有无
违章违纪,违规经营,中饱私囊的行为;
查优质服务,看有无违反金融工委提出
的规范化服务的“八条标准”;查团队意
识和集体主义观念,看有无拨弄是非,争
权夺利搞内耗的现象。
(责编:小青)
(上接第156页)单位和人头。要明确公示承诺的期限、数值、等
级、指标、进度等。二是在内部监督方面,要按照党建、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财务会计、信贷政策制度、法规要求,把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坚持民主集中制,人员调配、领导提拔、重大财务开
支、大宗物品购置、资金调度、信贷管理等内容,具体归纳,做到
量化,向内部广大干部职工公示,接受大家的监督与评判,以达
到党务、行务公开,加快民主监督和依法治行进程。
(三)加强对公示监督的组织领导和考核
推行公示监督,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的有益探
索,是对“三讲”教育成果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一次新检验,是对各
级行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素质的新考验,为此,只有引起各级行
领导干部思想政治上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
领导与考核,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一是各级行应把推行公示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
委书记行风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把关。
二是各级行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把推行公示监督作为纪检监
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督办与指导,严格考核,重点要搞好搜
集企业和广大群众意见,及时反馈,以达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
务质量,推动全行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三是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农业发展银行内部要利用信
息、简报、各级行机关刊物、工作园地,加大对公示监督的宣传力
度,在外部要借助新闻单位的力量,加大对全行推行公示监督的
宣传,进一步提高农业政策性银行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征得地方
党政、企业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努力将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
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目前,公示监督制的推行,主要是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进
行有效的公示监督,我们把它引进农业发展银行,具有由内部纪
检监察部门组织推行、严格把关,还属起步和探索阶段,有许多
新情况、新问题需全行上下共同努力去适应、解决,相信,随着我
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公示监督制一定能够在农业发展
银行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责编: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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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论坛 《经济师》2001年第2期

㈤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树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将什么纳入kpi绩效考核

为什么国内学平衡计分法和KPI的热情非常高,效果却往往有限?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真正清楚KPI管理模式所要求的具体管理条件和理论前提。西方理论是 在假设前提下成立的(假设前提,是指保证分析和观点得以成立的条件)。设定前提是思维严谨性的一种具体体现,这也是西方管理科学的本质精髓之一。
一、KPI的使用前提
假设一:存在明确的价值取向和目标。
假设二:员工的职责是明确的。
假设三:管理者存在客观评价下属工作绩效的动机。
假设四:愿意支付一定的考核成本。
假设五:现有的薪酬水平或者职业机会对于被考核者来说是有吸引力的。

二、如何让KPI真正发挥作用?
特征一:把实现组织目标视为绩效考核的最根本出发点。
特征二: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是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特征三:管理者是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者。
特征四:对员工绩效通过量化方式来进行考核。
特征五: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运用于员工薪酬调整或员工职业发展的决策中。

大部分实施KPI的都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等级和职业发展机会直接挂钩,他们希望员工能够对绩效考核有足够的重视,同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来进行薪酬调整和人事任免决策可以体现决策依据的充分性。其实这样的安排还有更积极的意义:一方面,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相挂钩可以让员工分享的经营效益,或者当经营效益不好时可以分担部分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职业发展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实现员工发展和发展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塑造员工和“同呼吸共命运”的文化。

㈥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
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
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初评
(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
(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
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
第十四条 复评
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
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
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意见)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
(一)通报考评结果。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
(二)提供反馈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三)处理反馈意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
(四)报告整改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
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
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
30)区间者为6级。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
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
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
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
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
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
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
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
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㈦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合规指标包括哪些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
合规经营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管理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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