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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事业编改革

发布时间:2021-04-06 01:27:19

①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改革前

1979年以前,实行计划管理的“大一统”金融体制 。这一体制是从1948年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解放区的多家银行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要求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营银行和钱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按照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起来的。在建立过程中,大量汲取了苏联的经验。该体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单一的银行信用体制,“必须集中信用于银行”,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能与国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商业信用被禁止,国家信用和向外借款基本上不再运用。
在银行的信贷业务方面,由于当时财政和银行的分工,实行“无偿的业务归财政,有偿的业务归银行”的原则,银行对国营企业只限于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全国实行统一的转帐结算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结算制度,同时实行集中统一的联行清算制度。具体的结算方式,考虑到商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的需要,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异地结算中占有重要地位,同城结算方面支票一直占有主要地位。
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购销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促进购销活动尽量纳入国家计划,同时也为了减少现金发行量,银行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实行现金管理,较大金额的购买(100元以上)禁止使用现金。 改变了“大一统”模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为部级机构,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四大国家专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各专业银行均为国务院直属局级单位。
除上述专业银行外,交通银行等股份制综合性银行(具有商业银行性质)和各种类型的地区性银行已得到初步发展。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恢复,股份制和地区性保险公司已开始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不少地区已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联营而独立经营,许多地区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此外,从1979年以来,新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有:城市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各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评信公司等。国家禁止私人设立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既有分工,又有一定的交叉。 在结算方式上,取消了原来的国内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省内限额结算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曾一度取消,后又恢复。1988年新制定的结算办法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和委托收款。
在联行清算上,为避免专业银行通过占用联行汇差在资金上吃中央银行的“大锅饭”,实行了专业银行各自分设联行的制度。 金融方面的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各种法规已颁布实行。

② 银行有没事业编制

商业银行的性质就是企业,银行的员工都是企业编制,没有事业编制。,除了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外(其职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是行政编制公务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工商、建设都是企业,员工是企业编制。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世界银行 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就是所谓我们常指的银行是属于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等等。
投资银行:简称投行,比如国际实力较大有:高盛集团 摩根斯坦利 摩根大通 法国兴业银行等等 。
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世界银行: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③ 人民银行是事业编吗

人行属国家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的组成部分。总行属于国家机关,分支机构属于机关非法人,县级行是上级行的派出机构。人行从总行往下依次是营管部、大区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和其他部委基本一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的是行员编制,享受事业编制待遇,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和地方事业单位的基本一样,甚至高于事业单位。
什么是“行员制”呢?这种编制比较特殊,它既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是事业单位编制,是人民银行分支独有的。“行员制”与参公管理比较相近,也属于一辈子的铁饭碗。因为不是行政编,所以一般是不能调到行政部门任职的。“行员制”也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人员的晋升也采用行政级别,包括科员、副科、副处等等。一般来说,新考进去的都是科员(试用期)。

④ 求助!!!!!!!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国有金融机构当属于事业编制,或参照事业编制

⑤ 银监会,证监会,明明是监管金融的政府行政机关,咋成了事业单位了,谁知道为什么

银监会,证监会属于事业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

(5)金融机构事业编改革扩展阅读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

⑥ 银监局是事业编制的,还是公务员编制的

银监局是事业编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中国银监会系统在全国有四级组织机构,其中:银监会机关在北京市金融街,内设27个部门。除会机关外,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6家银监局,在全国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有银监分局,在全国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有监管办事处,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层级行政区域,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6)金融机构事业编改革扩展阅读

银监局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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