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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息收入

发布时间:2021-04-08 04:45:16

金融机构开展哪些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Ⅱ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吗

  1. 金融机构也是企业,依法应当缴纳所利税,目前国内各家企业所得税率都是25%。

  2. 但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而是金融机构获得的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3.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4.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Ⅲ 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Ⅳ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计算增值税

销项税:银行的收入是含税的,所以要用不含税的金额乘以税率,所以银行应缴纳版的销项税=(5000+3000)/1.06*0.06=452.83万元
进项税:因为取权得的进项50万元是免税项目,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进项税额=(200-50)*0.17=25.5万元
所以应缴增值税=452.83-25.5=427.33万元

Ⅳ 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有哪些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Ⅵ 2019银行利率是多少

2019年最新银行利率、最新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一览,银行信息港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Ⅶ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Ⅷ 我想问下,银行收到利息收入要怎么做分录呀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红字)

会计一般是一借一贷,但实务操作中比如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一般只出现在借方,所以贷方金额一般用借方负数表示,因此在做帐时可以记红字。

(8)2019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息收入扩展阅读:

利息收入在会计上要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从本质上讲,财务费用是用来核算企业的“资金筹集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而利息收入,属于企业资产产生的孳息。有点像租金收入,又有点像投资收益,但都不完全像,所以教科书上将其作为财务费用的减项填列。

在上述分录中,贷方一级科目是一个费用类科目。我们知道,几乎所有的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都是在期末结转时出现的,而上述分录是唯一的例外。这就给会计核算产生了难题。

所以,一般在取得利息收入时,用红字冲销当期的财务费用。这样做,财务费用科目中的利息收入,以负数的形式参与到科目数据累计中,这样利用总账数据计算出来利润总额和利润表上的数据就是一致的了。

Ⅸ 2019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债权投资的利息到底是计入投资收益还是利息收入,中级教材上是利息收入

您好,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工具由以前的四分类调整为三分类。其中债权投资核算的是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不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的的金融资产,类似于旧金融资产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故以摊余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1. 债权投资初始计量的注意事项
    交易费用:计入初始计量金额。
    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计入应收利息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借: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或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款项)

2.债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债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①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②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③利息调整摊销=①-②(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收回的本金-(收到的利息-投资收益)-减值损失

期末计息并摊销利息调整:

借:应收利息(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或在借方)

债券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

借:银行存款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债权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或借记)(计算)

应收利息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最后挤出来)

对于金融资产的运用,收益和损益一般都是通过“投资收益”进行核算。您说的“利息收入”应该是“财务费用”的下级科目,我们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在涉及摊余成本计量时运用到”财务费用“:

  1. 自己发行债券确认费用化利息支出时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 以融资方式出售商品,每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Ⅹ 金融机构哪些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可以包括存放同业的存款利息,也就是某银行存放在别的银行的存款生成的利息;还有同业拆借产生的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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