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与金融服务公司有什么关系
法院和金融服务公司从主观上是没有关系的。
但是不能排除他们客观上的关系。
一般的金融服务公司都会把政府的关键部门作为一个特殊客户对待。
B.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五条意见和建议供你参考:
一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建议设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不断探索完善新的救助措施和办法,扩大救助面,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是以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建立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社会各界配合的新的执行体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法院有责任对全区科级以上干部进行有关执行工作法律法规培训,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以“三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浓农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特别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拖欠农民工资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坚持快立、快审、快执,有效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是切实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人大代表指出,法院有时片面强调调解率,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讼累。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制度,尤其对涉及农村相邻关系、彩礼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有具体措施。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基础上,不能调解的,“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判。
五是要下大力气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对法院判决正确、上访无理的当事人,在做好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的同时,要敢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对于长期无理缠访的,该打击的一定打击,减轻各级党委、政府压力。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年利率24%怎么解释
一般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6%。4倍就是24%。相当于月利率2%。超出部分认为是不当得利,不收法律保护。
D. 关于服务说出你的建议和意见
关于什么服务?一、关于生活健康:
从生活上多照顾;吃饭要分碗,勿汤泡饭,也不要汤不够;改善午餐、水果;水果品种丰富、新鲜;伙食中可以减少油炸食物的数量;校内 进行杀虫消毒;老师不要拖堂;课间要保证孩子休息;中午不能剥夺孩子的休息时间;课间、中午让学生放松;用眼卫生;注意学生的书写姿势;增加学生运动量;穿校服;天热了,饮水保证供应,不能断水;
二、关于课业负担:
作业较多;控制作业量;作业最好能稍微减少一些;减轻作业负担,降低考试难度;减少每天作业量;适当减少课外作业,提高布置作业的质量;孩子学习压力较大,双休日也做作业;考试难度偏大,提高部分占比例过高;引发孩子兴趣,不是增加作业、考试的难度;多点玩的时间,少点作业,降低作业难度,做法现实点;
三、关于家校沟通:
及时跟家长联系沟通;多使用家校通反馈孩子的在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家校通上发一些孩子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家校互动,多与家长沟通;建议每月在家校通上汇报一下小孩的总体情况;经常组织公开课,让家长更多的了解孩子的在学校的情况;希望在家校通上公布教学进度;多些家长开放日,家校互动的活动;在今天电脑普及的前提下,还是希望班主任老师用一个笔记小本子,家校通联系和沟通;适当减少家长签名的地方,如作业本上;班主任与任课老师缺少与家长沟通,应经常与家长联系,反映学生在学校的情况,班级内要经常开家长会;
四、关于因材施教、个性培养、教育方法:
因材施教;更多的理解每个孩子;培养孩子健康、积极向上的心灵;
多关注不活泼的孩子;多关注学习能力弱的学生;注意个性培养;改善与学生交流方式,注重孩子的特点;对孩子习惯培养给予意见;
加强习惯引导;要放大优点,淡化缺点;尽量发掘孩子的优点,多给予鼓励。对付每个学生;加强老师与学生单方面沟通,针对孩子的性格给予教育;如何能体现对每个孩子的关注,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教育资源在一个班级内已出现过度集中现象,所以归根到底,学校仍然是传统学校。不以批评为主,要表扬鼓励,多给孩子展示机会;老师要正确分析每个学生的具体状况,对症求药,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和学习能力;多鼓励,多交流,学科老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多鼓励孩子, 增强自信,培养兴趣;希望班主任正确评价每一个孩子,不要对几个人特别偏爱;多关注细节,多全面发展,少一些哗众取宠;更注重赏识教育;对自然艺术特长的学生,要坚持长期培养;尽量多鼓励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
五、关于各科学习:
多读课外书;高段年级集中优秀教师抓好“优、精、尖”学生培养;老师多明确一些课外的学习内容,最好能非常明确具体,现在有指导,但明确、具体尚不够;音乐、美术、体育课应该多样化;英语教学上,在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上下功夫;教学的重点不应是那些尖子,淡化分数,使学生喜欢学校;希望语、数、外主要课程不要经常更换老师
E. 谁能提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出《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全文
可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F.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G. 人民法院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
对免责的内容做了明显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比如银行有时让客户抄几句免责内容。
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介绍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5〕3号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该《意见》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工作要求4部分。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I. 对银行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树立标准和理念。 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标准,打破传统服务的概念,将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融和全行每一个岗位、每一项业务流程,融入面对客户的营销。
J. 近年来为什么法院涉及的金融案件很多
经济发展了,有人为违约,也有经济环境不好,被动违约,因此纠纷多了,法院的金融案件也就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