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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结算账户按用途

发布时间:2021-04-12 08:42:41

Ⅰ 什么是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001. 基本建设资金。
002. 更新改造资金。
003. 财政预算外资金。
004. 粮、棉、油收购资金。
00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006. 期货交易保证金。
007. 信托基金。
00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00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00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0011.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0012.社会保障基金。
0013.住房基金。
0014.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00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00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00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00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00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00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00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00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00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00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00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00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现金支取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00要求: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可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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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的概念及其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6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烙守信用,履约付款。 支付结算是以信用支付工具完成的货币收付行为,收付款人及银行各方,都是在信用基础上才能接受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结算。要办好支付结算,就会涉及到商业信用或银行信用,无论是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和其他结算方式,对客户和银行都有一个洛守信用、履约付款的问题。 “烙守信用,履约付款”,是指办理支付结算的当事人之间,办理支付结算时应按照事先的约定或承诺,严格遵守信用,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票据权利人必须在票据权利时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必须依法承担票据义务,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进行支付。交易双方的开户银行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结算中介机构的责任,准确、及时、安全地为广大客户办理好支付结算业务,这是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保证。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谁的钱送谁的账,由谁支配”,是指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尊重资金所有者的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切实做到谁的钱送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保证把收款人应收的款项及时准确无误地划入收款人账户;银行从存款人账户中支付款项时,都要根据存款人的意愿和委托办理。至于结算双方的交易纠纷,应由其自行解决,或通过仲裁机关、人民法院裁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随便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如划任何款项,也不得任意停止或拒绝客户的正常支付。未经客户的委托和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或银行自身对其资金干预和侵犯。这条原则既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责任,而且也是银行的信誉所在。 (3)银行不垫款。 “银行不垫款”,是指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而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由来已久。这是由支付结算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这条原则一方面保护了银行对其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另一方面促使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债务负责,而不得将自己的债务风险转嫁给银行。 银行不垫款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点:一是银行本身是企业性质,既要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对资金也要自求平衡,讲求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二是银行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资金清算枢纽,决不能被人随便利用其信誉或直接套取银行信用;三是如若被企业单位套用银行资金或银行随意代垫款,势必被迫扩大信贷规模,增加货币供应量,从结算渠道打开缺口,引起信用泛滥和通货膨胀,给国家经济带来许多不良后果。

Ⅲ 请问专用账户是干什么用的可以转账吗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 基本建设资金。
(二) 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Ⅳ 商业银行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有哪几种开立存款账户的基本要求如何

企业: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专用账户等等
个人:储蓄账户,结算账户

具体要求应参照下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下略

Ⅳ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为什么不可以申请异地银行结算账号。。

除开立基本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建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基础上的账户管理体系。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5)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结算账户按用途扩展阅读

存款人可以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存款人也不得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账产、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审核开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Ⅵ 20.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包括(   )。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包括(A. B.C. D.)。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对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Ⅶ 按开户的对象进行分类,商业银行的账户是什么状况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是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信贷以及现金收支业务的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凡新办的企业或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选择离办公地点附近的银行申请开设自己的结算账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各独立结算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按照规定是每一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此账户办理。(1)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①企业法人;②企业法人内部单位核算的单位;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⑥外国驻华机构;⑦社会团体;⑧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⑨外地常设机构;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承包户和个人。(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证明文件,按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③军队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⑤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以下的证明文件。(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2)与基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同意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而开立的账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1)存款人特定的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基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特定用途并需要专门管理的资金。(2)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等证明文件。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Ⅷ 急需《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 [2014]178号的原文电子版或链接

http://news.hexun.com/2014-07-14/166587511.html
新闻,你看看吧!
原文没有对外发布,可能是只发给银行内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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