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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保综合金融服务机构

发布时间:2021-04-15 06:48:35

1. 天津政保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期恶意拖欠工资,为什么劳动监察部门不对其制裁!

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监察部门也许没发现。你投诉没?投诉了,监察部门不处理,那他就是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向法院对其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

2. 怎么样在网络上向网警举报

网警职责:充分发挥网络警察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切实明确其职责与任务。从世界成立网络警察的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警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一是计算机犯罪侦查。从中国宪法、刑法、人民警察法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二十多部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来看,网络警察的主要职能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管理对网民、网吧、网站及网络运营商进行必要的管理。网络警察应当在网民教育、重点网民的控制、网吧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要求网站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计算机网络站场的设置等方面发挥行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对于尚未触犯刑律,但违反了治安法规的行为进行管理。如网上的赌博、色情信息俯拾皆是,网络警察应当全天侯监控,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取缔,以净化网络环境。2、安全防范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党政机关、金融、重点生产部门、通讯等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各部门的网上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完善防范机制;对各部门、各机关的局域网和在Internet上的安全保卫进行管理。组织、指导对计算机病毒及计算机灾害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对有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等。同时,网络警察还负有开发、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及其销售许可的任务。3、犯罪侦查依法查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掌握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研究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和打击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同样也是网络警察一项最重要的工作。网络警察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4、信息收集为政保和刑警等部门提供相关的网络动态信息,及时准确地收集网络上的敌情,并给决策者作好参谋和提供信息。

3.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活动,是互联网和金融的跨界与融合,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结果。不能简单等同小微金融,更不能等同P2P,要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从创新支持和证券市场来研究推动。它不是互联网颠覆金融业,而是互联网出来之后,拓展了金融的空间,使金融的业态发生了改变。
互联网金融有两种演进路径,却是“殊途同归”的。一种是从金融机构出发,吸收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另一种是互联网企业向金融机构靠拢,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创新的金融模式。也就是说,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了互联网企业“淘金”,也包括了金融机构“触网”。现在,二者正同步进行中。
同时应从四大观念来审视互联网金融:第一,要从“大历史观”看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今天突然冒出来的,互联网技术一经出现就与金融创新结合在一起。如证券交易所很早的时候就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中国的上交所、深交所很早就用上了互联网技术;中国银联也是互联网金融早期的成功范本。
第二,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1.0时代有,今天2.0时代有,将来3.0时代还会有。因此,应从“大网络观”来看,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生态环境下才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所以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了网络的跨界、颠覆,其渊源与整合,风险与低价会改变我们的金融生态。
第三,从“大金融观”看互联网金融。从我们的“银政保信基”可以看出跟互联网接轨的方式,同时我们的民间金融从民间借贷到私募股权基金再到信用管理调查等,一系列金融创新都可以和互联网结合起来,形成与互联网结合的金融产品、模式等。
第四,要从“大文化观”来看。互联网金融不仅是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金融领域,最重要还是以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精神来改造金融体系的运行方式,现在我们谈的大多是互联网技术、产品等,这远远不够。我相信,在互联网3.0时代,对金融业的改造会更加彻底。
互联网金融的火爆,是否可从侧面反映出银行服务的不足?
专业人士认为: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服务没有满足广大老百姓的需要,80%的老百姓把钱存在银行里,却只让20%的人享受到金融服务,剩下80%的人根本享受不到。因此,为广大的普通人提供金融服务成为金融改革要解决的最大问题,而互联网金融能快速使用户群聚集,并通过支付环节,为老百姓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技术创新驱动的东西,技术是基础。风险管理技术、信息技术、法律技术(即专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是成就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技术。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创新模式,这个创新的基础是现有的法律框架、职权范围和技术条件。

4. 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潜在风险

金融科技发展应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科技与金融的高度融合,使金融科技这种轻资产重服务的网络模式慢慢渗透到金融模型、业务类型中,逐渐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了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并推动金融机构产生变革。然而,网络虚拟环境信息不对称、交易过程透明度低、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使传统金融机构在原有声誉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宏观风险的同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微观风险。

金融科技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金融机构在发展金融科技和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时,面临诸多的问题,总结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的动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金融科技政策的模糊、法律的缺失、监管的滞后,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如e租宝、大大集团等风险的频发;其二,互联网虚拟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不透明、身份不确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其三,金融科技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可篡改性、受攻击性,容易引发技术风险;其四,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业务的交叉性、综合性、替代性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分类和风险识别

金融科技究其本质,它还是金融,其活动没有脱离资金融通、信用创造、风险管理的范畴,没有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客观规律,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负外部性的特征。不仅如此,现代网络空间的多维开放性和多向互动性,使得金融科技风险的波及面、扩散速度、外溢效应等影响都远超出传统金融。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业务主要风险类别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P2P业务,容易引发信用风险。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业务,由于我国信用环境不健全、信用录入数据不完整,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基于平台自身制定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引发对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托管的责任追究,导致信用风险爆发。

(二)是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等合作,容易引发法律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资网上货币市场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财、保险理财、指数基金等,支付机构会利用资金存管账户形成资金池,从而导致备付金数量剧增,支付机构违规操作挪用备付金引发客户兑付困难,从而引发法律风险;与违规经营企业合作导致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问题发生,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搭建金融科技综合经营平台,容易引发操作风险。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将金融投资、融资服务、证券交易、基金购买等金融业务植入网上平台,通过打通银政保业务界限,提高综合化经营水平,增强客户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并便于用户操作,然而,一方面由于网上开户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容易引发投资者操作不当,另一方面,由于业务交叉容易引起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或身份信息泄露,进而引发操作风险。

(四)是金融机构与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银行合作,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一方面,P2P、互联网理财违规采用拆标形式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集中兑付等,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账户活跃度较高并投身到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着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因素,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资金挤兑,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五)是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容易引发信息技术风险。移动通信技术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风险识别技术、抵御黑客和病毒攻击技术。近年来,伪基站、伪造银行服务信息、信息“拖库”“撞库”事件频发,如果防备不当,极易发生信息技术风险。

(六)是金融机构涉及宝宝类货币基金业务,存在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导致产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从监管标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联网“宝宝”类产品投资与银行协议存款资金不属于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被一些人士认为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应对机制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着手金融科技行业跨界互联网理财和跨界金融业务规范的制定,传统金融风险应对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一方面,互联网业务在确立负面清单、行为监管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方面通过创新科技监管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资产、资金端、投资者的分类保护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势在必行。此外,根据《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无论是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的协同,或是其所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都必须在现有体制下进行全面持续的并表管控。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或者与相关企业合作时,为防范风险跨业传染,同样必须将金融科技的风险类别融入现行风险管理体系中,构建一体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表后总体风险状况。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内控风险,首先,应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其次,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行为管控,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第三,加强账户和资金流转监测,严格身份识别、交易审核、大额对账等;第四,建立金融机构子公司风险承担、风险转移的差异化经营策略,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最后,建立风险预警应急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警、早处理、早报告,一旦发现采取清收措施,并快速启动司法保护程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加强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风险防范,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如维护操作系统安全、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金融信息和数据安全防范技术等,防范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病毒植入等技术风险;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系统,配合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运用信息科技技术实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有效防范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运用先进的、大数据挖掘、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模型,有效防范防止信息泄露等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构建金融科技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首先,运用量化指标,分析金融科技运行、强化金融科技风险管理和宏观决策,金融机构可在资产品质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块,定期提供金融科技产品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资本等量化指标风险监测。其次,可依托现行风控指标模型选择指标,例如经由横跨银行?证券与保险采用的流动性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防范兑付流动性风险,利用资产组合的五级分类监测防范信用风险,或者通过关键风险敞口提列资本来防范操作风险。最后,从综合统计的视角构建风险数据采集的基本框架,通过汇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关信息构建指标体系,形成一套与现行风险管理制度融合统一的监测框架,作为传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补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风险传染发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户的相互迁徙和交叉等日趋复杂化下,应制定单一用户画像?个别交易对象或关联企业所属集团?特定商品风险头寸?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等风险集中型态的限额,抵御交易过于集中而产生交叉传染的风险。其次,对于金融机构所属的不同网贷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关联人或同一关联企业的信息系统,运用平台间借款金额阀值的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有效防范跨平台借贷行为可能产生的违约或者恶意诈欺风险。最后,建立金融科技板块重大突发信用事件通报机制,及早防范危机发生时的交叉感染风险。

5. 请问中国人寿招蓦政保网格员是不是变像性的卖保险,这个岗位能够长久做下去吗

应该是这样的,中国人寿是企业单位,网格员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岗位,我觉得怪怪的,这样有利于掌握客户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6. 政保专员是做什么的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的原理并给于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
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
1.社会政策保险即社会保险,它是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贯彻社会公平原则而开办的,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
2.经济政策保险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它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存款保险等。
政策性保险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补贴与免税以及立法保护等特征。
政保专员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为政府部门宣传、推广政保平台(医疗保险、公积金、农村合作医疗、农业保险等); 二、为企业客户提供专业的员工福利类保险服务; 三、为群众宣传、解释国家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利民政策; 四、为医保户提供保险服务; 五、对政府部门采购的保险项目进行跟进; 六、提供商业保险作为社保补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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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
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

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

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一)人民警察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

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

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

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

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

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

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

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

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

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3、国家重要仓储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火(炸)药生产厂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2)1万立方米以上燃料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3)剧毒物品生产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4)1000吨以上危险品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5)国家稀有、贵重金属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6)国有金矿黄金储存库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7)边远地区国家地质勘探、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
(8)国家海洋局系统所属调查船、考察船、中国海监船以及机要通讯部门和武器

库的警卫岗位。
4、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下列单位的守护人员:
(1)大型水库、水闸、大坝以及大、中城市主要供水工程的保卫部门;
(2)20万千瓦以上的火(水)力电厂,重要电力网枢纽性变电站、调度中心站的

保卫部门;
(3)省级以上重要的通讯枢纽站(场)的保卫部门。
5、机要交通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要交通处以及地、市级机要交通站的保卫部门。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二、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
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为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

枪和防暴枪等7种,具体的配备根据配枪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战需要,结合

不同枪种的性能确定。对配备杀伤力较小的枪种可以满足需要的,不配备杀伤力

较大的枪种。执行守护、押运任务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配备防暴枪等长枪为

主。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
公务用枪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应当尽量减少机关配枪数量,

保证基层一线岗位的需要。各用枪岗位按照规定配备后,允许地、市级以上的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储备合理数量机动枪,以

调剂其下属单位可能出现的枪支短缺和满足执行紧急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

、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所需教学用枪和样品枪

,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岗位、品种和数量按照本办法附表列明的标准执行。

守护、押运公务用枪配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
手枪:1支/车、防暴枪:4支/库、1支/车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防暴枪:4支/库、2支/车
其他金融单位
运钞车:防暴枪2支/车、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金库:防暴枪2支/库

8. 金融科技会解决哪些存量风险,又会带来哪些新增风险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分类和风险识别
金融科技究其本质,它还是金融,其活动没有脱离资金融通、信用创造、风险管理的范畴,没有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客观规律,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负外部性的特征。不仅如此,现代网络空间的多维开放性和多向互动性,使得金融科技风险的波及面、扩散速度、外溢效应等影响都远超出传统金融。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业务主要风险类别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P2P业务,容易引发信用风险。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业务,由于我国信用环境不健全、信用录入数据不完整,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基于平台自身制定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引发对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托管的责任追究,导致信用风险爆发。
(二)是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等合作,容易引发法律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资网上货币市场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财、保险理财、指数基金等,支付机构会利用资金存管账户形成资金池,从而导致备付金数量剧增,支付机构违规操作挪用备付金引发客户兑付困难,从而引发法律风险;与违规经营企业合作导致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问题发生,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搭建金融科技综合经营平台,容易引发操作风险。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将金融投资、融资服务、证券交易、基金购买等金融业务植入网上平台,通过打通银政保业务界限,提高综合化经营水平,增强客户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并便于用户操作,然而,一方面由于网上开户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容易引发投资者操作不当,另一方面,由于业务交叉容易引起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或身份信息泄露,进而引发操作风险。
(四)是金融机构与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银行合作,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一方面,P2P、互联网理财违规采用拆标形式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集中兑付等,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账户活跃度较高并投身到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着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因素,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资金挤兑,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五)是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容易引发信息技术风险。移动通信技术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风险识别技术、抵御黑客和病毒攻击技术。近年来,伪基站、伪造银行服务信息、信息“拖库”“撞库”事件频发,如果防备不当,极易发生信息技术风险。
(六)是金融机构涉及宝宝类货币基金业务,存在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导致产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从监管标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联网“宝宝”类产品投资与银行协议存款资金不属于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被一些人士认为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应对机制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着手金融科技行业跨界互联网理财和跨界金融业务规范的制定,传统金融风险应对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一方面,互联网业务在确立负面清单、行为监管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方面通过创新科技监管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资产、资金端、投资者的分类保护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势在必行。此外,根据《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无论是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的协同,或是其所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都必须在现有体制下进行全面持续的并表管控。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或者与相关企业合作时,为防范风险跨业传染,同样必须将金融科技的风险类别融入现行风险管理体系中,构建一体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表后总体风险状况。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内控风险,首先,应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其次,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行为管控,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第三,加强账户和资金流转监测,严格身份识别、交易审核、大额对账等;第四,建立金融机构子公司风险承担、风险转移的差异化经营策略,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最后,建立风险预警应急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警、早处理、早报告,一旦发现采取清收措施,并快速启动司法保护程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加强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风险防范,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如维护操作系统安全、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金融信息和数据安全防范技术等,防范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病毒植入等技术风险;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系统,配合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运用信息科技技术实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有效防范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运用先进的、大数据挖掘、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模型,有效防范防止信息泄露等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构建金融科技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首先,运用量化指标,分析金融科技运行、强化金融科技风险管理和宏观决策,金融机构可在资产品质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块,定期提供金融科技产品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资本等量化指标风险监测。其次,可依托现行风控指标模型选择指标,例如经由横跨银行?证券与保险采用的流动性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防范兑付流动性风险,利用资产组合的五级分类监测防范信用风险,或者通过关键风险敞口提列资本来防范操作风险。最后,从综合统计的视角构建风险数据采集的基本框架,通过汇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关信息构建指标体系,形成一套与现行风险管理制度融合统一的监测框架,作为传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补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风险传染发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户的相互迁徙和交叉等日趋复杂化下,应制定单一用户画像?个别交易对象或关联企业所属集团?特定商品风险头寸?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等风险集中型态的限额,抵御交易过于集中而产生交叉传染的风险。其次,对于金融机构所属的不同网贷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关联人或同一关联企业的信息系统,运用平台间借款金额阀值的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有效防范跨平台借贷行为可能产生的违约或者恶意诈欺风险。最后,建立金融科技板块重大突发信用事件通报机制,及早防范危机发生时的交叉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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