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金融机构研究与开发业务

金融机构研究与开发业务

发布时间:2021-04-16 03:31:30

『壹』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市场管理

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应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3份):
(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五)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了应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第十条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我国尚未有相关规定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从其母国/母行会计标准。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三)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六)交易员守则;
(七)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八)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境内的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上述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和其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贰』 作为银行性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哪些其主要业务有哪些

银行性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性金融机构?非银行,答案如上.
银行性金融机构就是我们专常知的中属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如四大国有银行,交行,招商银行等)
中央银行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是相似的,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但同时它又是国家机关部门,是银行的银行.它的作用应该不用多说了吧.
特殊一点的就是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这些领域的贷款量占其总量的91%。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农发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等。
商业银行主要业务就是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

『叁』 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不能一概而论啊,比如农村信用社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其业务范围与商业银行差异无几,且只要金融许可证上由银监部门核准的业务都可办理,目前对此并无法规方面的界定。

『肆』 银行和金融机构有什么不同

简单的说:银行是金融机构中的一种,即: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以下是相关概念:
金融机构:泛指从事金融业务、协调金融关系、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机构。 市场经济制度下,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货币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机构;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相对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银行种类: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具有创造存款货币功能的银行。亦称为存款货币银行,该类银行对货币运行的影响程度大,因而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专业银行:专门经营指定范围业务、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专业银行是社会分工在金融业中的表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包括经营性专业银行和政策性专业银行两类。
经营性专业银行包括:
1、储蓄银行;
2、投资银行;
3、抵押银行;
4、特殊职能银行。
政策性专业银行:政策性专业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标,而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标的银行。
包括:1、开发性银行;
2、农业性银行;
3、进出口银行;
4、中小企业信贷银行;
5、住宅信贷银行。
政策性银行:由政府投资设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的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资金并运用资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而以某种特殊方式吸收资金并运用资金,能够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机构、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消费信贷机构等。

『伍』 人民日报:什么是开发性金融机构

开发性金融机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深化和发展,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版业绩为支柱,通权过融资贯彻国家政策,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简单地说就是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又开展商业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深化和发展。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通过融资贯彻国家政策,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

『陆』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版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权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柒』 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与业务:
(一)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证货币币值稳定。
(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三)维护支护、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五)代理国库和其他金融业务。
(六)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靠向金融机构发行 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重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行政策金融债券为主,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 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各种贷款以及出口信息保险和担保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主,同时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为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其最显蓍的特征。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其银行资产、负债进行综合、全面管理,通过谋求合理的资产与负债结构,便银行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目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除农行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逐步向大中城市集中,主要服务于国有大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股份制商业银行
1987年4月,交通银行得以重组,成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商业银行股本以企业法人和财政入股为主,它们以商业银行机制运作,股务比较灵活,业务发展很快。
城市合作银行
在对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成。其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4、保险公司
保险,运用互助共济的原理,将个体面临的风险由体来分担。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险种达400余种,大至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四大类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再保险。1995年10月1日,建国以来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施行。
我国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险公司有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特点:收益高、责任重、风险大、管理复杂等。
6、证券机构
证券,指政府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和有价凭证。
主要证券机构简介: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主要业务: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如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等。
证券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证券交易的的场所和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目律性管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确保证券交易的过程准确和资金及时、足额到帐。
7、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吸收集团成员的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对集团成员发放贷款;办理同业拆借业务;对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提供买方信贷等。
财务公司的定位,应以筹集中长期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而企业集团成员所需短期资金转由商业银行贷款支持。
8、信用合作组织
合作制,是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困难,获得某种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合作制 股份制
入股方式 自下而上参股 自上而下控股
经营目标 为社员服务 利润最大化
管理方式 “一人一票” “一股一票”
分配方式 盈利主要用于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股东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
9、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和个人汇兑等负债、结算业务为主。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租期内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典当行: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
目前能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阅读全文

与金融机构研究与开发业务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义务教育学校融资 浏览:721
ppp模式融资担保 浏览:157
沈阳有外汇业务的工商银行 浏览:269
申购理财产品的原始凭证 浏览:530
美丽华集团市值 浏览:524
贵金属公司待遇 浏览:9
国际结算在国际融资中的作用 浏览:4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得超过 浏览:464
博信股份2019年一季度 浏览:982
华泰证券债券回购 浏览:788
上升下跌速率外汇指标 浏览:442
杠杆的机械效率与物重有关吗 浏览:504
手机工行怎么换外汇 浏览:408
中原证券风险权限 浏览:719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胡继之 浏览:447
恒天财富信托延期兑付 浏览:822
人鬼交易所2云资源 浏览:903
邮储银行可以境外汇款吗 浏览:682
温岭易转金融服务包装有限公司 浏览:782
2016年日本汇率走势 浏览: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