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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布外资银行控制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4-17 05:05:39

㈠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哪些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内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容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http://..com/question/113323009.html

㈡ 国家对外资银行有什么相关政策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

第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5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第六条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 (五)合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初步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自提出设立申请之日起满90日未接到正式申请表的,其设立申请即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一)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二)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筹足其实收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并调入中国境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放款; (三)外汇票据贴现; (四)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五)外汇汇款; (六)外汇担保; (七)进出口结算; (八)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九)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十)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二)资信调查和咨询; (十三)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第十八条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 (二)外汇放款; (三)外汇票据贴现; (四)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五)外汇担保; (六)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七)资信调查和咨询; (八)外汇信托; (九)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外汇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 (二)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 (三)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 (四)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六)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 (七)经批准的其他外汇存款。

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外汇汇款,是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于金融机构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

第三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帐(坏帐)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25%予以补充,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其注册资本。

第三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至少1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第三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 (三)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 (四)更换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距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的具体事宜,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行有权责令其纠正、调整业务或者补足有关资金,并可以处500 0元至3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支机构予以警告、通报,责令限期补报,并可以处3000元至2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业务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和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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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可能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怎样影响

加入WTO后,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即使不出国门都必须面对真正到来的全球性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环境。而作为金融业这一敏感行业,在WTO这一共同的旗帜下,外资银行将不再是被中国金融挡在国门外的看客,而是要在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理直气壮的挺进中国市场,与中资银行抢夺最后的蛋糕,并对中国的企业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金融企业:金融业对外开放,外资银行机构进入中国国内市场,首当其冲地会给中国金融企业带来广泛影响,中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都可借此机会寻求更快速的改革和发展。外资金融机构逐渐实现国民待遇,对中国金融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外资银行机构的进入给中资金融企业发展带来的机遇

一是有助于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中国金融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与本国银行相比,外资银行在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其在华业务范围和客户基础的逐步扩大,运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逐渐增加,这势必会给中资金融企业带来强大的竞争压力。这将迫使中资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学习和掌握外国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金融创新产品,合理的选择和培育优秀客户,促使资金流向更为合理,提高金融效率,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审慎会计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是有利于中国金融企业国际化进程。国际化的形式可以是走出去,也可以是请进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国际经贸活动将更加频繁,对外招商引资、国际借贷活动将会进一步增多,这将给中资银行在境外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在外资银行竞争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中资银行将会采取措施,跟踪中资海外企业和中国经贸活动,在海外增设营业机构,更多参与国际竞争。

外资银行机构的进入给中资金融企业发展带来的挑战

一是市场转移的挑战。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对中资银行的垄断地位形成巨大冲击,我国加入WTO后,现有对外资银行的种种限制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将凭借完备的商业银行服务功能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优质客户争夺战,存贷款客户将从国内银行机构转移到外资银行机构,外资银行在中国国内银行服务市场中的份额扩大,国内银行机构的市场份额相应缩小。

二是资本外流的挑战。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使国内货币资金首先以本币形式流入外资银行机构,同时在外资银行机构进入中国国内市场业务,客观上可促使本币资金兑换为外币资金的背景下,随后出现资金从国内银行体系的流出。中国在对外开放国内银行市场的同时继续实行资本流动管制,有助于防范大规模资本外流。但从更加长远的观点来看,难以指望资本流动的管制措施会保持不变。

三是人才流失的挑战。外资银行拓展中国市场,会以优厚条件大量吸纳高素质人才,结果会使中资银行的业务骨干流失。而人才的流失,不仅降低银行的业务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而且也会带走一部分客户。

面对加入WTO,面对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国金融企业必须加快改革和业务发展。我们的当务之急是突破,关键是深化体制改革,把银行改建成真正的金融企业,这是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的前提。建立和完善以推动银行机构稳健经营和增强竞争力为宗旨的人事组织结构是核心工作。同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可以起到进一步强化银行经营者竞争意识的作用。在这些改革中,增加信息披露、完善会计监督、建立适当的存款保险制度等等是改革获得成功的必要补充条件。

非金融企业:我们都知道银行对整个国民经济存在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外资银行的进入必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对中国的非金融企业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非金融企业面临机遇一是非金融企业可以接受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广大非金融企业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和各类咨询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同时,中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量将飞速发展,中国非金融企业对银行的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需求将大量增加,外资银行可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为中国非金融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跨国结算业务。

二是有利于引进外资,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对外资银行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限制的取消,非金融企业对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需求将会大大增加。在中国国内外汇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外资银行作为直接引资渠道的作用会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一般说来,外资银行的服务比中资银行更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需要。

三是有利于国内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尤其是对中国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入世后,外资银行经营业务的地域限制将被取消,政府逐步向外资银行放开人民币业务及金融零售业务的经营权。这无疑对民营及中小型企业是个好消息。外资银行的进入将会拓宽国内企业融资渠道,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将会得到缓解,有利于国内企业经营范围和发展空间的进一步拓展。

四是外资银行通过培植优质客户和提供各类企业咨询服务,有利于国内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信息披漏方式向国际惯例靠拢,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国内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外资银行大多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中摸爬打滚多年,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成熟的评估技术体系和规则意,可识以为客户经营管理提供更为全面和先进的监督咨询服务和国际市场信息,提高国内企业的规则意识和经营的国际化。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非金融企业同样面临挑战

一是资本外流不利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的国企改革是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各项改革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保有人民币巨额的存款可以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但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存款会纷纷向外资银行转移,从而出现资金从国内银行体系的流出现象,对国企改革造成压力。

二是外资银行信贷业务中使用的评估技术,往往只针对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工业企业,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信用评估技术仍不成熟。因此,国内中小高科技企业仍然得不到外资银行的信贷支持。加之中国国内企业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咨信,面对外资银行严格的审查评估体系,企业将很难获得外资银行的充足贷款。

总之,加入WTO后,我国企业能否抓住机遇、战胜挑战,在国际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现在中国企业最迫切的是要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大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信誉度。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企业在经受了世界经济大潮的锻炼和考验后,必将成长壮大起来。

㈣ 中国何时向国外开放金融业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1)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同城设立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四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在12个城市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简单地讲,在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期。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这一天起,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将开始施行,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可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解除了对外资银行所有非审慎性限制。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先后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同时,中国银行业进行了举世瞩目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按市值计算均已成为全球十大银行。我国放宽市场准入,使得外资银行可以接触数以百万计的潜在零售客户,并增加他们在分支行选址方面的自主权中国银监会批准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花旗银行、荷兰银行9家外资银行将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实行外资银行法人化答案补充
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其次,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证券业,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诺范围,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可以提高到49%.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答案补充
保险业,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就寿险而言,允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就非寿险而言,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2003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就保险经纪而言,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2006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就再保险及法定保险而言,加入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答案补充
再保险业务;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强制分保比例为20%,加入后4年内每年降低 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强制分保。外汇管理,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我国接受IMF第八项条款,在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已经实现可兑换

㈤ 中国大陆的外资银行。

澳大利亚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银城东路101号森茂国际大厦39楼 68410111
澳洲联邦银行上海代表处 延安东路100号805室 63553939
巴伐利亚洲银行上海分行 张杨路838号华都大厦17楼 68766600
巴黎银行上海代表处 常熟路88号东艺大厦601室 62494303
巴黎国民银行上海办事处 茂名南路58号锦泰办公楼101-105室 64728762
宝生银行上海分行 北京东路668号宝生银行大厦 53088888
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 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15楼 58791599
比利时通用银行上海代表处 浦东银城东路101号29楼 68410404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306室 68810088
道亨银行上海代表处 河南南路16号6楼601室 63553197
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二十五楼 58366666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上海代表处 中山东二路115号 63309842
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 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9楼 50495588
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 银城东路101号29楼 68410808
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 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704-1707室 58795559
东海银行上海分行 浦东南路1111号 58306570
东京三菱银行上海分行 银城东路101号森茂国际大厦20楼 68411515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张杨路838号 58208583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浦西支行 四川中路299号 63233626
东洋信托银行上海代表处 茂名南路205号1901室 64721394
东洋信托银行株式会社上海驻在员事务所 茂名南路205号19楼1901室 64730850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上海分行 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楼36楼 58870770
法国外贸银行上海分行 陆家嘴路66号招商局大厦34楼 58875775
法国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愚园路172号8楼 62497500
福冈银行上海代表处 延安西路2200号2010室 62194570
富士银行上海分行 银城东路101号7楼 68411000
广岛银行上海代表处 延安西路2200号 62752755
国产业银行上海分行 浦电路480号2801室(浦项大厦) 68751234
韩国国民银行上海代表处 娄山关路83号1003室 62701616
韩汇银行上海分行 浦电路480号(浦项广场27楼) 50810606
韩亚银行上海代表处 延安西路2067号仲盛金融中心1103室 62785108
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33楼 58889888
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银城东路101号森茂国际大厦37楼 68413355
荷兰万贝银行上海代表处 银城东路101号森茂国际大厦29楼 68410421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 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8楼 50499303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12楼 58821338
横滨银行上海代表处 茂名南路205号1411室 64725930
花旗银行上海分行 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20楼 58791200
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浦西支行 延安东路100号5楼 63289661
华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世纪大道88号 50478200
华侨银行上海分行 东方路710号23楼 58200200
华侨银行上海分行浦西支行 九江路120号 63233888
华一银行 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底层 58881234
加拿大国民银行上海代表处 南京西路1376号上海商城东峰665A室 62798102
加州联合银行上海代表处 福州路318号百腾大厦15层1506-1507室 63912290
捷克储蓄银行上海代表处 淮海中路527号A楼901室 53060749
静冈银行上海代表处 延安西路2201号1813室 62098115
罗马银行上海分行 河南南路16号中汇大厦603室 63559010
美国波士顿银行上海代表处 南京西路1376号426室 62798090
美国大通银行上海分行 浦东银城东路101号森茂大厦31楼 68411828
美国美洲银行上海分行 浦东南路528号18楼 68818686
美国运通银行上海代表处
淮海中路222号力宝广场2313-2315室 53966090
美联银行上海代表处 浦东大道138号永华大厦18B 58795418
名古屋银行上海代表处 延安西路2201号1809室 6275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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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信托银行上海代表处 茂名南路205号瑞金大厦2404室 64726270
三和银行上海分行浦西支行 娄山关路85号东方国际大厦C座1408室 6295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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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银行上海代表处 延安西路2200号812室 62199208
瑞士信贷第1波士顿银行上海分行 浦东南路528号 6881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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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银行上海分行 浦东大道138号永华大厦24楼C-D座 58796622
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 乌鲁木齐北路457号朝代商务中心503室 62494110
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 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幢2203-2204室 68818899

㈥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㈦ 中国有多少家金融机构

【】 有政策性银行3家,商业银行425家(大型银行5家,股份制银行141家,农村商业银行214家,外资银行65家),农村合作银行190家,村镇银行667家,农村信用联社1990家,资金互助社47家,信托公司69家,财务公司134家,金融租赁公司18家,汽车金融公司14家。 相关微博: 综合金融服务商:农商行的前景不被看好,尤其是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贷款产生的不良多,农商行的风险更是要偏大一些。”一位信托人士称,不少民资投资城商行和农商行就是为了银行上市产生的溢价,如上市闸门不打开,农商行的股权其实比较尴尬,估值的情况也不一样。

㈧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属于我国金融体系吗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内行:

1.中国工容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㈨ 对外资银行的限制

次贷危机并不会直接导致央行、银监会直接针对外资行采取相关措施,但如果外资行的母公司在本次次贷中损失严重甚至可能破产,那么银监会可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但这属于个别现象,谈不上政策。
次贷危机的警示作用会使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无论内资、外资)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按揭贷款的管理,防止出现隐形“次贷”。
直接影响:我国银行因为购买次贷相关债券等衍生品产生损失;
间接影响:这方面就多了,主要有美国经济因此放缓,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对我国进口减少,影响我国企业盈利水平,如果企业因此破产倒闭,就会影响给这些企业贷款的银行。

㈩ 那些外资银行已经进入中国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经营发展十分迅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外资银行的营业机构进一步增加,到2004年10月,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204家营业性机构,其中包括外国银行分行163家,其下设支行16家,独资与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14家,其下设分支机构11家。此外,外资银行类机构在中国还设立了223家代表处。2004年底,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华外资银行机构已达105家,版图扩展到18个城市。
其次,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发展明显加速。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WTO到2004年,外资银行的在华资产总额增长了54%,平均年增长18%;特别是2004年,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大幅提高,到2004年10月末,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5533.9亿元,同比增长41.44%,约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8%。再次,外资银行贷款迅速增加。到2004年10月,外汇贷款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总额的18%左右,贷款总余额已达2 674.16亿元。另外,外资银行的服务品种日趋多元化,到2004年10月末,外资银行在发展自己的过程当中,已经可以向中国的市场投放 100多个品种的产品和服务,这相当于原来国内商业银行投放服务品种的3倍以上。
2.享受的优惠政策 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过程中,中国政府给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特别是近两年,我国政府赋予外资银行更多的优惠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扩大外资银行进入的区域范围,从2004年12月2日起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昆明、北京、厦门、西安、沈阳,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从13个增加到18个。
其次,建立西部绿色通道,对于外资银行在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在审理时将设立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并且,允许外资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外资银行经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之后,在其已获准的客户对象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相关的规定,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再次,进一步放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在坚持审慎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对外资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及衍生产品等业务的审批,为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二、外贸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挑战及我国银行业的对策
(一)外资银行的优势
外资银行比中资银行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具体表现为:(1)外资银行作业方法遵循的是国际惯例,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我国商业银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无法摆脱政府指控干预。(2)外资银行规模庞大,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仅花旗集团的资产就达7 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总和。又如美国商业银行目前的不良资产比率是0.67%,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无论以哪个口径计算都在它的30倍以上,大量不良资产已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和地位受到严重损伤。(3)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灵活,富有生机,比较适应市场经济日益灵活多变的现实。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体制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市场需要的管理制度乃在形成与完善之中。(4)外资银行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多年,有着丰富的经营经验,提供的金融服务花样多,能较快地适应市场需要。(5)外资银行的软硬件设备优良,产品的科技化程度高。(6)外资银行在不少领域享受超国民待遇。在上缴利税方面,中资银行的总负担超过70%,而外资银行的综合税率只有30%左右;在购置设备方面,中资银行费用需从税后利润中支出且需上级部门审查批准,而外资银行却很灵活;在业务范围,外资银行可做外币投资业务。
(二)对中国金融银行业的冲击
因为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相比具有以上优势,所以,外资金融机构涌人中国后,也对中国金融业产生了一些冲击,这种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中资银行业务的冲击
在传统存贷款业务上,无论存、贷品种,中资银行均远远不及外资银行。在美国的银行除了我国现有的所有存款品种外,还推出了与投资相结合的存款(与日经225股票指数挂钩的2年期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日经股票指数每上升1 000点,存户即可赚取年利率2.6%的回报)及外币定期存款户头,允许存户在16种外币中免费随意转换等品种。同样,中国的消费信贷和分期偿还贷款等业务还尚待拓展;而美国消费贷款已占整个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20%,包括汽车、住宅、小额生活贷款,度假旅行贷款等。 2.对中资银行中间业务的影响
中间业务主要是指,担保业务、贷款承诺、金融工具创新、中介服务等,西方银行的中间业务从20世纪80年代始得到迅速发展,已成为利润增长的主要来源;而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尚需完善,中间业务品种很少,档次低开办面窄、收益差,而且,在我国曾经出现过的国债期货、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都因投机过度、交易不规范而停办,目前,只剩下中国银行的外汇交易市场;同样,我国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发展也非常缓慢。预计在中国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银行在外币存款和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将分别升到15%和10%左右,外资银行的外币贷款和人民币贷款的市场份额将分别达到1/3和15%左右;外资银行中间业务则可能超过50%,并且,将获得绝大部分金融生产品交易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的市场份额。 3.对优质客户的争夺将削弱中资银行盈利能力
外资银行的目标客户是跨国公司、国有企业、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公司等潜在的优良客户。一方面,这些优良客户可能会“易主”,使中资银行增加出现不良资产的可能性,降低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又将增加中资银行维持与开拓优质客户的难度,会增加经营成本。例如,2005年2月底,由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牵头,18家外资银行组成的外资银团向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一笔10亿元人民币的3年期银团贷款。这是自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向外资银行开放以后,在沪外资银行首次联合向中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此举表明外资银行已开始与中资银行展开对优质中资企业的竞争。4.会导致中资银行优秀人才的流失 对人才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家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竞争力,进而影响其盈利能力。由于外资银行为了进入中国,需要大量的中国本土人才,中资银行的优秀人才就成为他们挖掘的主要对象;另外,由于外资银行在用人机制,收入等方面与中资银行比又具有一定的优势,会导致一些中资银行的优秀人才流失,从而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5.对宏观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及金融监管造成影响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我国金融风险监管面临着严峻考验。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之后,对我国金融风险监管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监管工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对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体系风险。其次,在追求高额利润动机的驱动之下,外资银行将其业务的重点集中在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方面,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在这些方面与国有银行展开激烈的竞争,而对那些我国经济建设中有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则不屑一顾。外资银行的这种经营活动不但与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初衷相违背,而且将风险转嫁给国内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金融业的风险。
外资银行的进入将加重我国宏观调控的难度,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后,使我国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这是因为外资银行可以通过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抵制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弱化我国货币政策的效应。6.“扭曲合资”可能造成垄断行为
有些国内银行为了与国内的其他银行抢市场份额,而有的外资银行为了快速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很有可能联合起来,这样,就会形成垄断,例如,上海银行就与多家外资银行进行了国际业务产品研发与营销研讨等。此外,一些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人民币贷款方面实行联动,开展同业资金拆借,外资银行为中资银行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等。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受资本账户管制、非理性竞争、利率非市场化、信用文化缺失等因素的影响,短期内还无法完全发挥其固有的竞争优势,但在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的优势将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到那时,中国银行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中国银行业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三)中资银行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1.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中资银行也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一是机构网点优势;二是文化地缘优势;三是客户资源优势,国家信用也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了巨大的支撑。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各有优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市场竞争是正确的选择。但必须看到,优势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知己知彼。中资银行不能固守原有的优势,因为原有的优势会因外资银行竞争策略的调整而逐步消失,应积极创造出能经得起市场考验的竞争优势。
2.勇于与外资银行竞争
中资银行应积极参与竞争,竞争也许会付出一定的市场份额、利润等代价,但处理得好,会因此促使我国的银行更快地掌握最有效的生存手段与竞争工具。因此,中资银行应平衡心态,从客观、动态的情况做出冷静分析,主动进行竞争策略的调整。
3.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
中资银行应充分重视、研究与外资银行的合作。合作是为了促进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在合作中发展自己,要有长远的利益目标。眼前的局部利益的损失最终应以可计算的长远利益得到补偿为底线。在合作中学习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要注意和重视长期以来被国人所忽视的客户信用、收益、财务等资料的保护,这是中资银行花费了几十年,付出了大量的成本才积累下来的宝贵财富,是最反映中国国情的东西,是一个商业银行抢占市场份额的最基础性的资料。 4.加大国有银行的改革力度
中国金融体系存在很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必须加快对银行体制的改革。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理念、市场服务、内控防范、人力开发方面进步很大,以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为核心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治理结构的再造将使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把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业应抓住时间不多的过渡期,加快体制和机制改革;按照科学发展观,实现经营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规模、速度、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充实资本准备,改进风险管理,增强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迎接全面开放和金融全球化的严峻挑战。
5.加强负债管理
其具体措施有:(1)实行分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加强监督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强有力的稽核监督系统,可实行客户经理和信贷报告制度,与客户保持紧密联系,加强对客户的动态考察;(2)优化资产结构,把住资金的“出口关”,把有限资金投入到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3)实现资产负债规模的总量均衡遵循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和结构对称的原则;(4)全面推行抵押贷款制度,通过一定的担保来防范风险,抵押贷款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形成银行与工商企业紧密的联系方式和相互依赖的关系,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融合。
6.积极学习外资银行的管理,经营、用人等先进经验
优秀的外资银行非常具有竞争力,它们有着成熟的内部管理和产品创新机制,有着丰富的国际视野和国际化运作经验。在经营管理、产品服务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非常值得学习。竞争是最好的学习手段,在竞争中向外资银行学习。
7.完善监管法规体系,统一监管
行业监管部门也应做好相应的准备,迎接全面开放和国际化所带来的挑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慎性监管法规体系,加快与《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新资本协议》及国际会计准则等国际监管标准的接轨,实现中外银行机构的统一监管。
8.改善银行业宏观政策环境、鼓励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大力改善宏观政策环境,要进一步发挥资本对银行经营的约束作用,鼓励银行千方百计增资扩股,尽快出台资产证券化等措施,为银行的资产调整,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提供便利。
监管部门在继续严格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中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大监管力度,以监管求创新,在创新中提高机构核心竞争力。要正确处理好鼓励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政府部门要通过各种制度、政策约束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创造制度、政策环境,能够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指导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加快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以开放人民币业务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以监管促发展,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9.利用WTO有关原则和条款,实施适度保护政策
运用“不对称原则”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不对称原则”内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另一个是“逐步自由化”。利用“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合理保护金融市场。利用市场对等开放原则,加快国际化的发展战略。支持本地金融机构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以提高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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