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短期借款账户核算应付未付的借款利息。对错
错,短期借款账户是核算向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各种借款,是本金。应付未付的借款利息如果是长期借款记入应付利息,如果是短期借款的直接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应付利息与应计利息的区别:应付利息属于借款,应计利息属于企业存款。

在中国的会计实务而言,短期借款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为抵偿某项债务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等。
⑵ 事业单位存款发生应付未付利息时,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公司向民间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4、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5、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⑶ 带息负债总额中的应付利息是指什么
应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的利息,该项目根据“应付利息”账户期末余额直接填列。
⑷ 以银行存款支付前期应付未付借款利息4000元 怎么做会计分录求解答
1.长期借款利息的提取分录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2.支付利息借:长期借款应计利息贷:银行存款二。1.短期借款利息的提取分录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2.支付利息借:财务费用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注:原企业会计制度使用预提费用科目。
⑸ 以银行存款支付前期应付未付借款利息4000元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录怎么做
权责发生制
借:应付利息4000
贷:银行存款
收付实现制
借;财务费用4000
贷:银行存款
⑹ 以银行存款支付前期应付未付借款利息4000元 怎么做会计分录
因为不知你是长期借款还是短期借款,以下两种情况分录如下:
一。1.长期借款利息的提取分录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2.支付利息
借: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1.短期借款利息的提取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2.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注:原企业会计制度使用“预提费用”科目。
⑺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
如果逾期贷款,利率是原贷款利率上浮50%,比如说贷款利率是6%,逾期后,贷款利率为9%
⑻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是什么大神们帮帮忙
一、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人民银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8)金融机构应付未付利息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对逾期贷款支付利息并加收罚息均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规定得较为详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批复。
依照上述规定,联系审判实际,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按合同期内利率约定计收。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违反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其中民间借贷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约定计算逾期贷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这种计息方式,对借款合同履行期内的贷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约定,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于逾期后的贷款利率则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不同时期所调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计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加收罚息,或按人民银行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随罚息调整分段计算罚息。
同时,对合同履行期内和逾期后的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其中一年内短期贷款还可按月结息),每季结息日为季末月20日,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上述两种计息方式中,民间借贷一般适用前一种,后一种计息方式中的复利计收不适用民间借贷。银行借款合同一般适用后一种,对前一种计息方式,法律并未禁止。
两种计息方式各有其特点,按约定计收逾期利息,虽然能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原则,计算方法简便,但若逾期期限长,遇国家利率调整幅度大时,
可能会导致利息计收的过高或过低,有违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虽然能恰当地反映逾期借款应付利息的情形,但实施过程中过于繁琐。
⑼ 怎么理解应付利息和应计未付利息是一回事
应付利息指企业已计入会计账户,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应计未付利息,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当计算,并且尚未支付的利息。
两者都是尚未支付的利息,但是否计入企业会计账户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