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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创新实践

发布时间:2022-07-26 06:02:25

❶ 供销社都是做什么的啊里面的人都做什么事啊

供销社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因此,贯彻落实一号文件,供销社责无旁贷,哪些地方可以助农增收,哪里就是供销社直接或间接参与和突击的方 向,“三农”所需要的,都是供销社应该直接或间接要做的工作。具体讲,供销社在落实一号文件中要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八条途径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1、整合网络,促进农民增收。供销社在农村和城镇点多、面广、线长,要加快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这些传统的经营网络,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大力引进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加快对社有企业、基层社、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经营网络以及承包经营网点的改造整合,建立高效、畅通、有序的现代流通网络,架起城乡商品流通的桥梁。我们要充分发挥中农瑞丰农资集团公司、新合作西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和秦瑞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龙头带动作用,把农民的农产品销售到城市及国外,把“三农”需要的商品供应到田间地头,使农民小买小卖不出村,大买大卖有依托,真正发挥供销社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以此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2、创建市场,促进农民增收。要充分利用各级供销社现有的经营服务设施和闲置场地,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综合性市场,为农民提供卖产品、买商品的场所。逐步形成农贸市场为基础、批发市场为骨干、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相结合的市场体系,繁荣城乡经济。今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力争再建立7个具有一定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年底市场总数达到100个,交易额达到18亿元,以市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3、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农民增收。龙头企业是农业实现市场化、规模化的关键,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供销社要通过资本运作,整合资源,大力培育和发展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龙头企业,并按照“龙头企业+专业社+农户”的经营模式,通过签订合同、订单、利润返还等形式,建立起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4、兴办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要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组织和引导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实行农民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今年,全省供销社要新办专业合作社200个,年底专业社总数达到900个以上。通过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5、发展示范基地,促进农民增收。要充分利用供销社的网络、技术、人才优势,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果品、蔬菜、棉花、蚕桑、茶叶、药材以及养殖示范基地,利用基地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和农用新物资,引进名优新特品种,实行标准化、无害化生产,引导和带动农民发展绿色农业、环保农业和品牌农业,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价值和市场竞争力。今年,全省供销社示范基地要发展到230万亩。 6、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组织,促进农民增收。按照农业生产专业化、农村服务社会化、农民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依托基层社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站等村级综合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使农村这个最基层、与农民最贴近、服务最周到的组织真正发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作用。今年,全省供销社要再建立650个村级综合服务站,年底总数达到4650个。 7、引领农村合作组织,促进农民增收。合作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供销社要高举合作制的大旗,积极为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搭建平台,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引领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培育新型农民经纪人队伍,组织领办行业协会,维权、服务、自律,提高农民进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获得更大的利益。今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拟新建各类协会105个,总数达到190个。 8、提供中介、就业、技术、信息等综合服务,促进农民增收。要发挥供销社网多、腿长、耳灵的优势,为农民提供中介服务。利用供销社各类学校,积极开展对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和渠道,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就业。积极与农业、物价、统计等部门配合,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向农民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要依托龙头企业、专业社、示范基地,为农民提供农业新科技、新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服务。

❷ 2014年供销社如何发展

前瞻产业研究院供销社行业小组分析认为,未来我国供销合作社转型应当从以下四步着手。

第一,在巩固发展主营业务的同时,加快发展农村金融、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科技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积极进军加工制造业,进一步拓展经营服务领域,优化自身经营结构,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从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入手,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依托自己的主导产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场地、信息、人才等优势,与农民合作联办领办种植、养殖、加工类专业供销合作社,形成“龙头企业十专业供销合作社十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把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

第三,供销合作社在基层拥有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络,在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具有很好的基础和独特优势。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好这些优势,积极与有关部门联合,主动为各部门特别是基层党团组织、自治组织开展社会管理工作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实现经济工作、社会管理与政治建设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要在推动产业发展中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为促进城乡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进一步推进人才引进力度,不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加大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机关上挂下派等工作力度,加强机关、企业管理队伍人才培养机制,为全系统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❸ 供销社发展 我要怎么做

党的十七大报告系统的阐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体系的完整构建是十七大会议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方针指南,同时也为中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2002年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予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供销合作社逐步走出困境,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确的力量。探索中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之路,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依据,寻找一条适合中国供销合作社特点的发展之路,中国供销合作事业才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探索中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之路
供销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中新的组织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没有解放思想,就没有今天供销合作社的巨大成就,供销合作社就不能发挥市场与政府、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成为目前为农服务的主要载体。要抓住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机遇,积极融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重点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必须先企业化,后合作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必须要 遵循市场体制的规律,保护产权,鼓励竞争,价格调节,需求主导,才不会被市场所淘汰。要不断转变思想观念,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加快供销合作社企业化改造,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才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合作社是经济弱者的组织,农民在任何时候都是弱者,需要这种组织。通过合作联合是农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增效的重要举措。同时,合作社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自身才能发展壮大。但合作组织发展有个过程,计划经济时代,供销合作社是产品经济的配给组织,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要成为以流通为主导的为农服务综合组织,这个跨度比较大,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支撑,没有办法实现。因此,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必须先企业化,后合作化,先把自身力量做大做强,把基础打牢,再进行合作化改革。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这个理论是得到实践检验的。
(二)供销合作社在强化流通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成为为农服务的综合服务组织。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不仅是党委政府的要求,农民群众的期盼,更是供销合作社义不容辞的责任。高举为农服务的大旗,立足三农,服务三农是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也是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永恒主题。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必须强化最基本的功能,加快流通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本质上也是流通的合作。通过流通领域的合作,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供销合作社要强化流通功能,必须要把“新网工程”融入供销合作社的“三社”建设,以 “新网工程”带动 “三社”发展,其本身也是对供销合作社流通功能的强化。目前,为农服务社的持续发展问题,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销路问题,其本质都是流通问题。因此,要从拓展的角度理解流通的功能,重点抓好流通的增值服务。一是物流配送。当前,农产品和工业品配送成本高,其中农产品配送成本基本上占总成本的40%,工业品配送成本基本上占总成本的20%以上,如果能通过流通网络的建设,把产品配送价格降下来,让农民和有关经营单位分享,从而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品牌经营。目前,农产品有品牌的少,有较响品牌的更少,要实现农产品品牌从无到有,从小品牌到大品牌,从区域品牌到全国品牌,从全国品牌到世界品牌,供销合作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三是产品加工。供销合作社要抓住自身特色产品,优势产品,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培育供销合作社的主打产品,带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三)供销合作社在构建自身基本网络体系的前提下,实现开放办社。网络是继土地、资本、劳动力之后的第四种资源,供销合作社有自上而下的联合社,有传统的自身网络优势。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积淀了比较雄厚的物质基础,拥有较为完善的组织体系,遍布城乡的经营网络和多种形式的服务平台,完全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构建自身的基本网络体系,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力军。通过构建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发挥网络的双向流通功能,一方面把货真价实的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下乡,让农民买的放心;另一方面把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收购上来,让农民卖的称心,实现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同时,要充分发挥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等载体和平台作用,为广大农民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
二、坚持制度创新,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于创新。要围绕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新制度,创新举措,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实现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介定各级联合社的行政职能,把供销合作社发展纳入党委政府的发展规划中,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供销合作社才能不断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全国总社四届三次理事会议上提出,供销合作社要坚持为农服务,坚持市场取向,坚持改革创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明确地赋予了供销合作社的职责和任务,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重大的机遇。此外,供销合作社还应成为政府支农、惠农的有效载体,成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载体,这是世界合作社发展的大势所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按照合作制原则,整合资源,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包括政策和资金,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
(二)供销合作社要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目前,有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在农村建立一些为农服务组织,但因为没有完整的网络体系和载体,持续性不强,其结果注定要关门。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有完整的组织网络,完全可以利用其遍布乡村的网络体系,在村一级搞一站式综合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相关职能部门物资、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建为农服务社,形成共建共用机制,增强为农服务社的综合服务功能。政府的其它职能部门要按照支农、惠农的要求,给予资金或政策的支持,没有必要再到农村设立其它服务机构,可以委托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网络组织,达到支农、惠农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可以有效实现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三)供销合作社要不断增强自身的物质基础。实行开放办社,多元投入,既可以采取供销合作社独家投资建办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供销合作社与村委会、供销合作社与企业单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或职工联合等多种建办形式,广泛吸聚社会资本和闲置资源参与为农服务。对其中的经营性服务项目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这一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得到实践检验的,但供销合作社一定要从自身最有优势的项目做起,构建自身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在坚持为农服务过程中,重点把握三点:一是在产权关系上,要坚持社有资产的法人所有,至少到县级联合社。要不断探索社有资产的法人所有结构和运作机制,确保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主导地位。二是在网络经营上坚持自有网络与其它经营服务网络的对接。供销合作社不仅要实现与现代流通经营网络对接,还要与广大农村的农产品经营网络对接。各级联合社要大力建办农产品等批发市场,坚持服务主体在农村,商品流通的枢纽在城市,发展大网络,培育大市场、实现大流通。三是在构建供销合作社人才体系上坚持不拘一格使用人才。要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和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人才脱颖而出的科学机制,实现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❹ 供销社为民办实事特色亮点及经验做法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0

❺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❻ 如何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包括合作社的性质和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供销合作社的地位,供销合作社一直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包括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等;供销合作社的任务,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联合与合作等;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是政府服务“三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供销合作社是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中坚力量等。

一、供销合作社的性质
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类型,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
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
为了准确理解这个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
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社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经济组织,有自己特有的组织原则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按章程办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合作社还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和目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
综上所述,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即共有性(合作性)的经济组织,又是群众性(自治性)的社团组织。它的特点是:自愿联合、共同所有、民主控制和满足自身需求。
什么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合作社自愿联合、满足社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活动和非营利性自治组织等特点,都符合社会团体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里取其中合作社的定义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体现的也是经济组织与社团组织的统一体。其中,“互助性经济组织”即是“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有许多类型,如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服务合作社等。
传统意义上的供销合作社属于流通合作社的一种。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供销合作社,已不仅仅是流通合作社的性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简称“中央5号文件”)授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种活动”。《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肯定:“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
中央5号文件明确:“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要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坚持: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供销合作社内部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但“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都不得改变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联合兴农。”“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按照民主的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力。”
从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确看出,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群众性”的、“民主性”的、“合作制”的“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和社团组织的有机统一。
二、供销合作社的地位
从建国以来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看,供销合作社一直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
说供销合作社是“官”,依据十分充分。
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就是“官办”的合作社。它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集体经济为补充,私有经济参与其中占很小的份额。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基本上就是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各级联合社,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和商业局分分合合,有时叫第二商业局。各级联合社所辖企业,几乎都是国有企业,是城乡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供销合作社的干部,当时都是“国家干部”。
改革开放以后,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文件,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国务院40号文件明确:“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文件)强调:“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对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并且,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然是名副其实的“官员”。
说供销合作社是“商”,从来毋庸置疑。
从计划经济时期到改革开放的今天,供销合作社一直没离开商贸流通领域。
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主营棉麻、土产杂品、日用百货、肉蛋禽水产品、果品茶叶、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等,兼营农副产品,商业网点遍布城乡,经营品种多、范围广,是城乡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
改革开放以后,供销合作社经历了由高潮至低谷、再振兴发展的曲折过程,但始终没有脱离商贸流通领域。
如今,国务院赋予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的重任,即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包括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整体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努力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这些工作任务都是商贸流通领域的。
说供销合作社是“民”,历史沿革至今。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两个5号文件明确的。从五十年代成立供销合作社,即有农民入股入社。如今,供销合作社引领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发展了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从上述可以看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说它是“民”,无可置疑。
三、供销合作社的职能
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它的职能和任务是: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这也是对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确定职能提出的总的框架。
中央5号文件还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国家也需要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供销合作社应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这也是对供销合作社职能的一个界定。中央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在国家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中“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文件中明确提出,要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中央5号文件还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同时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政府委托的任务应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予补偿。供销合作社承担的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储备任务,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作用。”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
2007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要推进开放办社,发展联合与合作,提高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2008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
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明确:“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
依据上述文件,可以将供销合作社的职能概括为:
1、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2、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
3、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
4、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
四、供销合作社的任务
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一)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任务就是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一切活动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
(二)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
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带动千家万户连片兴办农产品商品基地和为城市服务的副食品基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三)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使农业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供销合作社都应当依法积极去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四)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承担国家赋予的某些经济社会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联合兴农。
(五)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
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作用。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要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努力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促进城乡经济发展。要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七)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联合与合作
供销合作社要推进开放办社,发展联合与合作,提高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服务实力。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要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
五、供销合作社的作用
(一)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服务活动已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依靠非政府组织的中介机构管理。适应这个客观要求,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已经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成为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承担着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扶持农民进入市场的特殊职能。
供销合作社是政府服务“三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根据实际需要,供销合作社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起到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作为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供销合作社还享有专卖、专营以及国家赋予它的一些特殊权利。与此相适应,在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它有接受政府采购与销售的义务。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供销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供销合作社对社员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取得经济效益,是具有社团性质和企业性质的特殊经济组织,以实现农民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
供销合作社是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一方面农产品“卖难”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流通环节“压价”收购农产品,等于钳制住了农民增收的“瓶颈”。为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比如,减免农业税收,实行种粮直补,等等。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这些措施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被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上涨因素抵消很多,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并不多。这样,国家的惠农政策被市场流通环节截取了,没有落实到农民头上。而由于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价格居高不下,农业生产成本就降不下来,农民增收就实现不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当前的国情下,要想让农民富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一个桥梁和纽带,或者叫“媒介”。政府通过它进行市场运作,把富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农民通过它进行市场运作,实现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达到增收的目的。这个处在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市场载体就是供销合作社。它如同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一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运行。所不同之处是,它在市场运作中,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它作为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价格的一个特殊载体,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将“明补(直补)”改“暗补”,变“输血”为“造血”,调动和开发农民自身的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依靠一定的政府职能和财力代替政府参与市场运作,调节市场价格,达到帮助农民增收的目的。
(二)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中央5号文件充分肯定:“4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国务院40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三)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中坚力量。
近年来,“菜贱伤农”和“菜贵伤民”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供销合作社系统推出的“农超对接”,经过实践证明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了介于政府、农民和市民之间,亦官、亦商、亦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了城乡流通领域“调价器”的职能。
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努力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促进城乡经济发展”。“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❼ 高分!求一篇实践总结报告 (去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践的)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业整体中的薄弱环节,表现为大而不强,而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则是薄弱环节中的最脆弱点,其潜在着很大的支付风险和信贷资产风险。因此如何针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现状,谋求出路和发展,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地区金融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试图就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当前面临的形势、间题和困难及解决办法作粗浅的探讨,以起抛砖引玉作用。

一、贫困地区的现状

经济决定金融。因此,在探讨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间题之前,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所在区域外部环境、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人文结构、生产力水平等现状进行分析十分必要,以惠东县增光、白盆珠、高潭、安墩4个贫困山区镇为例,贫困地区具有如下共性:

(一)基础薄弱,经济活动单一。贫困地区一般地处山区或沿江,自然资源比较贫乏,土壤肥力低,气候条件较差,不适宜发展经济作物。而且,地势偏僻,交通条件较差,供电、供水和通讯配套设施不齐。因而第一产业落后,第二、第三产业稀少,经济活动是单一的传统农业。

(二)生产规模小,布局分散。

由于自然条件较差,技术装备落后,使贫困地区的生产局限于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布局分散,难于形成集约化生产。

(三)结构不平衡,劳动力素质低

贫困地区生产力落后,生活水平低,外出谋生的人口较多,主要劳动力流失到发达地区,这些外出人口在取得一定经济收人后,则迁居他乡。致使贫困地区劳动力结构不平衡,以“老、少、妇”为主,劳动力素质低,生产难于发展。

(四)收人水平低,资金积累少。

贫困地区商品经济发展受到很多方面因素限制,经济活动单一,收人水平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惠东县高潭、增光、安墩、白盆珠四个镇的人均纯收人3543元,比全县农村人口的人均纯收人低28.3%。在低收人的条件下,仅能维持基本生活,农户的资金积累很少。

二、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贫困地区的经济特点和自身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农村信用社,直接影响和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资金来源少而且分散,资金运用风险大而且集中。

一方面,由于贫困地区第一产业落后,第二、第三产业又难于发展,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资金来源渠道少,以致农村信用社的储源贫乏,存款业务发展很慢。具体表现在存款增幅不大,存款户数多,但单笔存款金额少。员工人均吸收存款不足,远远达不到经营保本点。

另一方面,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投向农业的资金,从总体上看,表现为“量多、户多、分散”。贫困地区的农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很脆弱,一旦遇上自然灾害,就会造成系统性风险,而投向非农业的资金,从总体上看,表现为“量少、户少、集中”。由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落后,而且不配套,致使投向非农业的项目或者中途“流产”,或者勉强上马,生产不正常,难于取得经济效益。

(二)资产质量差,严重超负荷运转。

长期以来,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在经营上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把大量的贷款投向非农业方面,而投向农业方面的贷款相对较少,本末倒置。其中外迁户贷款占贷款的比例相当大,基本上是不良贷款,致使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整体贷款质量很差,大大高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不仅资产质量差,而且盘活资产难度大,主要表现在:

一是外迁贷款户大部分下落不明,难于寻找。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到处寻访,效果甚微,甚至空贴旅差费。

二是计划经济时期发放的生产队贷款、农户贷款金额小、户数多,而且分散,加上当时办理贷款手续简单,对贷款的约束力小,难于迫收。信贷人员翻山越岭、走家串户几小时,分文无收的现象很普遍,即使收回利息,也不能解决信用社职工工资和费用问题。

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难以盘活,存款又长期滞后不前,自身难于为继,农村信用社只能靠大额拆人资金维持日常运转,这与低资本充足率和低备付率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使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潜在着很大的支付危机,直接影响到金融稳定。

(三)历史包袱重,经营亏损大。长期以来,社会各界由于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对信贷资金的偿还性和增值性认识淡薄,把农村信用社的信用与财政信用和民政扶贫救济等同起来,使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特别是向当地政府贷款和农行“撤所并社”划转贷款大部分已形成不良贷款,而且贷款单位拖欠利息很多,从而造成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金额逐年增加。

(四)基础设施落后,结算渠道单一,汇路不畅通。

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办公条件简陋,营业场所狭窄,基础设施落后,服务手段单一,仅限于传统的存、贷业务,电子化建设滞后,金融创新困难重重,而且结算渠道单一,异地结算仅靠信汇方式进行,其他方式的汇路不畅通,在途资金时间长、环节多、速度慢、资金运转效率低,造成农村资金倒流进城。低成本存款流失以及客户存款搬家现象。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社处于劣势,市场占有率低。

(五)人员素质低,队伍不够稳定。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人员大多数来自当地,而且大部分是照顾性质吸收的,世袭现象严重,家属子女偏多,文化水平低,整体素质差,内部管理淡薄。据调查,安墩、高潭、白盆珠、增光在职员工37人,还未有大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和中级职称的人员,中专学历的人数占比也不足二成。同时,由于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缓慢,经济效益差,职工待遇较低原因,导致队伍不够稳定。

(六)“三防一保”工作难度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信用社网点机构分散,点多面广线长,且山区地理位置复杂,交通、通讯设施跟不上,一些地方一直称为“三防一保”的隐患区和安全信息网络“闭塞区”,突出表现在:职工安全防范工作素质低;安全设施差,报警装置也多是一般设施和“手动式”等;交通工具滞后。

(七)外部经营环境恶劣。由于受撤并乡镇影响以及少数商业银行不正当的竞争宣传,使农信社信誉受到贬损,公众支持率下降,存款逐步向商业银行转移,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同时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县联社和农信社回旋空间不大。

三、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出路

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总量虽然不大,但存在的问题很多,而且很突出。其潜在的金融风险比其他地区农村信用社大,如果长期得不到化解,很容易引发地区性金融风波。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我们应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现状.并针对存在间题的特点和成因,从改革内部机制和优化外部环境着手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出路。

(一)正视问题,牢固树立防范和化解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意识。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间题是长期积累起来的,解决这些间题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因此,要正视问题,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从思想上牢固树立防范和化解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意识。在制定综合治理的方案中,要根据实际把长期目标、中期目标、短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并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而不能要求其一蹴而就。

(二)减员增效,加快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用工制度的改革步伐。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量小,成本费用率高,经营效益低,严重制约着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要求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自身经营状况,客观确定业务经营与发展所需员工数量,对员工进行全面考试、考核,通过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改善员工队伍结构,减员增效。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职务聘任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综合竞争力。这是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走出困境的关键一步。

(三)优化网点结构,激活经营活力。要从过去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转变为按中心乡镇和经济流向,将邻近的业务规模小、效益差的信用社,以撤并降格等方式,进行优化重组,彻底改变目前“一镇一社”和“一社多点”的格局。对偏僻、业务量小的网点撤并后形成的服务空白,可根据实际,以流动信用社形式定时、定点服务,以方便农户,取信于民。近年来,惠东县联社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1999年以来,共对贫困山区的宝口、马山、新庵、松坑、石塘5个法人社降格撤并,山区网点由原来的10个网点减少到现在的5个网点,并从2005年起,山区社实现了全面盈余。实践证明,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兼并经营有利于增强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管理环节,避免行政干预,在发展中逐步解决存在问题。

(四)狠抓清贷,争取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清收贷款本息,盘活资金存量,不仅是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减少亏损,实现扭亏为盈的关键,而且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元气,转人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做好清贷工作。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应如实地向当地政府汇报经营情况和间题,取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和支持,并将当地政府及其下属企业向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情况向当地政府详细汇报,要求当地政府及其下属企业积极归还贷款本息,以此带动清收贷款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求以政府的名义动员和约束贷款企业和个人,按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履约还款,打开收贷工作的新局面,盘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区别对待,给予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对于目前已经陷人经营困境的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来说,仅靠现有的政策和内部治理是无法走出困境的。因此,建议政农和有关部门实行区别对待,给予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如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一是提高呆帐、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二是扩大存贷款利差,主要是扩大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三是降低营业税率和所得税率;四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通过了发行国债等办法补充资本金,优先分期分批核销已经损失的贷款;五是划转资金,妥善解决行社“脱钩”遗留资金间题,上级人行应积极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与农行理顺脱钩资金遗留问题,减转历史包袱,使其焕发活力。六是通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实资本率,并置换部份不良贷款和历年挂帐亏损,减少历史包袱。此外,当地联社也应采取优惠措施,降低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上存资金的比例,降低拆借资金利率;降低运钞费等管理费的上缴标准。通过采取上述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完善金融补偿机制,提高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促进其稳健运行。

(六)稳定队伍,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经济环境较差,内部经济效益较低,职工福利水平较低,造成职工队伍不稳定,然而,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较大,不仅需要一支稳定的队伍,而且需要一批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扶贫力度,增加贫困地区的资金投放,改善贫困地区的经济环境,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经济,从而增加当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二是加快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硬件建设,改善办公条件,配备计算机设备等。三是妥善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职工的工资待遇、生活福利间题。通过采取各方面的保障措施,稳定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职工队伍。同时,要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包括文化知识、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理论、金融业务等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从业人员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促进贫困山区农村信用社走出困境。

❽ 当代金融业务创新的体现是什么

当代金融业务创新的体现是: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创新、金融机构创新。

金融业务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管理领域的创新,是金融机构利用新思维、新组织方式和新技术,构造新型的融资模式,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工具的使用,取得并实现其经营成果的活动。

(8)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创新实践扩展阅读:

随着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金融机构在处理内部文件、资料、账务和各种金融零售业务上广泛采用了电脑操作,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例如,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清算所支付系统(CHIPS)、美国联邦通信系统(FEDWIRE)等新的支付体系与信息系统的出现,大大提高了资金清算的效率,也增强了安全性。

而银行电话转账、电子银行、ATM、POS等支付系统的出现,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也减少了社会的流通费用。目前,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建立了物理网点与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等多渠道服务体系,使物理渠道与电子渠道相结合,突破传统营业网点的局限性,更好地给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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