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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

发布时间:2022-09-26 17:48:30

A. 江苏省农信社是哪个银行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不是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于2001年9月19日。
【拓展资料】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是由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入股,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成立于2001年9月19日。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行使对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国内成立规模最大的一家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
截至2012年末,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共有62家基层法人单位(其中:农村商业银行58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家),各类营业网点2956家,从业人员41129名,是省内金融机构中营业网点最多、覆盖范围最大、服务群体最多的金融企业。
2012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9898.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123.1亿元,贷款规模位居全省金融机构第一,存款规模位居全省金融机构第二,全省三分之二的法人单位存贷款规模位居当地金融机构之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占省内金融机构的比例达96%,为促进江苏农业持续增长、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成为拥有地方金融资源主要份额,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主要渠道,服务惠及社区主要人口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截至2019年末,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共有62家基层法人单位,营业网点3287家,员工53197名,是江苏省金融机构中网点覆盖最广、从业人员最多、资产负债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31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9万亿元,均居全省金融机构首位。

B. 深度:关于同业负债,这可能是梳理得最清晰的一篇文章!




以同业负债为表现形式的金融杠杆问题在本轮债市下跌中广为市场关注,低利率环境和债券牛市为金融机构内部加杠杆提供了相对便利的外部环境和动机。


从本质上说同业负债就是金融同业机构间的负债关系,可以使得金融业整体资产负债表扩张,赋予机构持有更多资产的能力。除了传统的资金端以回购、拆借、同业存款为形式建立的同业债权,近年来为金融机构扩表发挥重要的作用的同业负债方式还包括同业存单、同业理财等。同业理财严格意义上属于资产受托管理业务,但对给出预期收益率类型的同业理财而言(无论保本或者非保本)实质上仍然表现为了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类债权融资方式扩表。


同业存单、同业理财等作为主动负债方式,本身也是市场深化的产物,有利于机构增强自身对资产负债表的掌控能力。对于众多中小机构而言,同业负债可以帮助其摆脱网点渠道的限制实现规模的扩张,而不仅仅是债券牛市或低利率环境下套利的产物。尽管在市场上涨或下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助推作用,但同业负债业务发展有助于资金在机构间的再分配,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


下文我们首先梳理了各同业负债端的相关数据情况,以及在本轮市场波动中相应表现及后续可能的演化。


1、银行同业负债概况与兴起的逻辑


我们首先梳理银行自营的同业负债情况,这部分负债会体现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端上,主要形式包括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可以来自存款类机构或其他非银金融机构。传统上非政策银行的金融债也属于同业主动负债的范畴,但金融债一般期限较长,除政策性金融债外发行规模较小,对金融机构资产端的影响也相对较少。由于非银机构/资管产品的闲置资金一般会托管在银行形成同业负债,所以银行同业负债的增长其实无法与非银机构的发展、运作分开。


我们首先从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计算同业负债情况,如果不考虑企业或居民直接持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存单的情况,那么体现在银行负债端的同业类负债主要包括三项:对存款类机构负债、对其他金融机构负债、债券发行。


考虑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也以同业存款的方式托管在银行,这部分对银行体系来说相对属于被动负债,与股市行情联系紧密,因此下文中在对其他金融机构负债中剔除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此外,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主要用于相应的政策金融项目,并非是商业机构自主行为,因此下文中的债券发行科目的规模剔除了政策性金融债。



下图是这三项分别的同比增速情况以及加总在银行总负债中的占比。从分项规模来看,对其他银行的负债规模其实自 13 年来维持相对低速增长的态势,对其他金融机构负债(扣除证券保证金)在 14 年至 15 年中有过较快增长而后回落;而后债券发行(扣除政策金融债)科目一直在较高速增长。 



从三项负债之和占总负债占比来看,自 2011 年开始同业负债占比有了较明显的提升,主要可以分为三次上行:2011 年初至 2012 年 7 月有一波明显的上行,随后 2013 年 9 月至2014 年 4 月、2015 年 2 月至 2015 年 7 月又各自出现一阵较明显的上行。2011 年-2012年的同业负债占比上行当与非标投资盛行有关。而近期的同业负债上行当主要与同业存款、同业存单、非银机构托管资金(包括证券结算保证金)增加有关。 


下面我们观察非银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近期的规模变动情况,整体来看非银同业存款规模在 15 年股灾后由于证金公司成立得到了阶段高点,此后整体维持宽幅波动状态。尽管我们扣除了证券保证金变动的影响,但增长的路径仍然与股市行情高度密切相关,这可能源于股市衍生的质押融资、配资业务对非银存款科目产生了影响。 


而同业存单则在近两年来一直维持较快的增长,但在今年 11 月、12 月开始出现规模收缩的苗头。绝对规模上,同业存单从 15 年初的不足万亿一路增长至高点处的 6.7 万亿,成为后一阶段银行负债端边际上的增长主力。 



同业存单的快速增长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三方面:(1)15 年上半年开始货币市场利率大幅下行,市场整体资金面稳定, 中小银行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获得长期资金的成本大幅降低; (2)债券牛市提供了较高的同业理财预期收益率与委外投资基准收益率, 为机构发行同存配置资产提供了正 carry; (3)对于中小型银行机构而言,受制于影响力与网点数量,通过一般存款做大规模相对困难,通过同业存单进行主动负债为中小机构提供了超越式发展的可能性。 


15 年上半年央行 7 天回购利率从 15 年 1 月的高点 3.85%一路下调至 15 年 6 月底的 2.50%,带动货币市场利率明显下行,同业存单发行成本的下降使得机构有动力扩张资产负债表获得相对高收益资产。在资金来源方面,货币基金是同业存单的配置主力之一。 尽管货基收益率不高,但由于存在收益免税与流动性较好的特点,机构资金尤其是大型银行资金会大量申购货币基金。 货币基金获再配置同业存单,资金回流银行体系,为同业存单发行提供了相对充足的配置资金。货币基金整体规模也在 15 年 7 月后出现了快速明显的上升,而进入 16 年来规模保持在高位相对稳定。 



2、 15 年来银行理财的重要增长点:同业理财


15 年来同业理财成为银行理财规模边际增长的重要力量。 尽管同业类理财在银行理财总规模中的占比仍不超过 15%,但在 2015 年全年理财资金增量 8.48 万亿中,同业类理财增长达 2.51 万亿,占比 29.6%;16 年上半年理财总增量 2.78 万亿,同业类理财增长 1.02 万亿,占比 36.7%。 


同业理财的快速发展主要驱动力来自中小银行,逻辑也与同业存单发行量猛增类似: 全国性商业银行在营业网点渠道上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个人理财的发行能力很强;而中小型银行为加快理财规模发展则往往需要依赖于同业理财的渠道。由于存在金融机构的隐形信用担保,在此前资产荒压力下,中小银行发行同业理财只需要提供适当的收益率价差即可,综合成本仍然小于通过网点渠道端募集个人理财。 


所以在同业理财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也能观察到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发行的理财规模快速增长,两者有着较强的相关性。如前文分析,同业理财的买方资金往往来源于低成本机构的自营、理财资金, 同业理财的扩张也使得资金在金融机构间出现了定向流动。 



对于金融机构委托外部管理人投资的行为,严格来说并不属于生成同业负债的范畴。但在大多数产品存在业绩基准或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下,与同业负债有类似之处,也是不少自营、理财的资产端。并且伴随委外资金购买同业存单、金融债券或者申购债券派生企业存款,资金也能回流到银行体系,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循环,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金融体系内部加杠杆的效果。 


至2016 年三季度,基金专户规模达 6.24 万亿,券商资管的总规模在 15.77 万亿。根据 15 年的情况基金专户中超过 60%以上的资金投向是债券,据此估计基金专户中投资市场的资金规模可能在 4 万亿。券商资管规模主要由两大块构成:集合理财 2.13 万亿,定向资管计划13.09 万亿,券商定向资管计划中大部分是通道类项目。根据历史数据估算来看券商资管中主动管理部分占比可能在 3-4 万亿,而其中债券占比是 35%-50%附近。而根据信托资金运用数据统计,信托产品中投资到债市的资金规模约在 2 万亿左右。 当然值得说明的是,这些资管产品在市场平稳时仍然主要表现出配置资金的性质,构成匹配同业负债的资产端。



3、债市波动中的同业负债:关注结构分化 


同业负债虽然较一般负债更为灵活,但对于市场走势也更为敏感,稳定性也弱于一般负债。一方面其收益率会紧密跟随市场利率高低而波动;另一方面当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或发生事件冲击时易形成同业负债的集体扩张或收缩。整体而言当同业负债容易在市场出现方向性走势时易形成助推作用。 


自今年 8 月份中下旬以来资金面开始常态化紧张,尽管债券收益率在 9 月中旬重拾下行态势并于 10 月 21 日再次达到年内低点附近,但同业存单利率自 8 月中下旬以来一直维持抬升走势。我们接下来从微观上再探究下资金面初步紧张直至这一段时间里同业存单的变动情况。 


在 9 月中下旬资金面与现券收益率出现背离开始,质押式回购余额仍表现为持续走高,反映出部分对债券上涨的反应(加杠杆需求)以及对资金面紧张的预反应,直至 10 月下旬资金面出现实质性收紧开始明显回落。 



伴随着资金利率、同业存单收益率上行,大型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很快便减少了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在 9 月下旬即出现拐点;而城商行农商行的同存余额则持续快速增加,甚至在 11 月有加速上行的趋势。很明显,在同存利率上行情况下发行仍能持续快速增长,说明城商行类机构对同业负债的成本相对不敏感,并且在资金面紧张的情况下更有通过发行同存来替代回购融资的倾向。在资金面紧张、债市出现明显调整的情况下,机构大量通过同业存单应该不是为了再主动增加资产(债券投资)规模,而是在给定现有头寸的情况下,常规(回购、拆解)融资渠道受阻,进行了部分的负债替代或者预备跨节资金。



上述数据说明,以同业存单为纽带的资金流动也呈现出比较明显的方向性特点,即资金从低成本、风险偏好较低的机构向综合负债成本较高、风险偏好较高的机构流动。 加上同业杠杆后的债市投资风险也按照各自机构的偏好也实现了重现划分,高风险偏好的机构通过主动负债的方式获得更高的杠杆,承担了更多风险获得了更高的预期收益。而低风险偏好机构亦可以通过购买免税的货基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资金经过同业链条传递后,终端资产收益还是来自债市。此前债券处于牛市中时, 资产端的预期收益率中蕴含了一定程度的资本利得与杠杆收益成分,此时同业理财收益率可能仍高于同业负债成本,同业杠杆仍在提升,但市场已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 



同业负债成本(同业存单利率)出现明显上行时,将使得难以承受高负债成本的机构逐步退出发行市场,发行需求降低。另一方面债市在缺乏资金推动后出现明显下跌,资产端预期收益率开始明显调整,进一步与负债成本倒挂,加速金融体系的去杠杆。 


目前股份行已经整体上实现了同存规模的持续下降,城商行、农商行也出现了周度层面的环比下降,可见对负债成本中等敏感的机构主体已经开始出现较明显的去杠杆行为。 前文我们也论述了同业负债发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与积极意义,所以同业层面的降杠杆绝对幅度未必很大,按照我们此前测算的三项同业类负债占银行体系总负债的比例,目前已经从高点 17.1%将至了 16%,而在本轮委外、同业存单爆发的起点 15 年初,这一比例大致在14.5%-15%附近,相去并不算遥远。目前恐慌初步过去,当债市调整与金融去杠杆逐步完成后,同业资产端与同业负债端应该能恢复到一个合理的息差水平,届时全市场的同业负债也会达到一个相对均衡的水平, 建议从结构分化的视角观察后续金融去杠杆的进度。




C.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监督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
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统筹利用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力量在审计监督中的作用。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财政审计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上一年度所作审计工作报告中所列重要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十条人大常委会对在本级预算执行中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问题,可以要求开展专项审计,本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会计集中核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绩效审计,对其履行职责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第十三条市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对国有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法对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独资企业;
(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三)在国外或者境外地区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
(四)本级政府指定的集体企业和其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指定的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审计监督。第四章投资项目审计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下列资金、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
(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四)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资金。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不受资金来源限制。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招投标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审计投资项目所作出的审计决定,投资项目有关各方应当执行。

D. 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包括:
(一)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财政隶属关系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
本规定所称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县级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地方金融机构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审计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对已经审计的事项不得重复审计。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落实国家制定的金融政策;
(二)有利于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地方财政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资产形成、运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各级负债形成、偿还、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行业审计的方式;但是,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应当实施专项审计。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可以要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与其财务收支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计划的批件;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四)有关财务和会计管理的制度与办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书;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审计机关发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当之外的,应当提出纠正和完善的建议;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时,应当接受授权要求办理。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第十一条地方金融机构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的,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第十二条地方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下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行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也是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情况的监督行。人民银行对未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有权采取纠正措施。第四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暂行监控指标执行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商业银行总行应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其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并将分解指标上报自己的考核行及抄送分支机构的监督行;在考核时,应将全系统的数据报表汇总后报考核行。商业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向自己的考核行报送考核报表,并接受考核行的监督。商业银行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要向自己的监督行报送报表,并接受监督行的监督。第五条监控指标均以会计科目的数据填写和测算。没有会计科目的要建立台帐,按台帐填写和测算。第六条对监控指标中的存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按月考核,资本充足率每半年考核一次,其他指标按季考核。第七条按月考核的指标,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月末后15天内将有关报表报送考核行(监督行);按季考核的指标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季末后20天内将有关报表报送考核行(监督行);资本充足率指标考核表各商业银行应在半年结束后的二十天内报送考核行(监督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要报送对指标的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改进意见的报告。第八条各项数据均应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第九条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的情况于季末30天内报送人民银行总行资金司。

附件2:

有关指标计算说明

F. 金融企业的负债比例

金融企业的负债率较高,一般在90%左右。
金融企业的自有资金要求不得低于一定比例,通常为8%。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主要衡量其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月均余额÷∑(各项资产数额×风险权重)×100%
A、核心资本: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
B、附属资本:指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资产评估储备和累计折旧的合计。
C、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是将金融企业各资产按照其风险权数加权折算之后的风险资产总计。
D、一般规定,现金的风险权数为0,其加权后的风险资产也为0;政策性银行的担保贷款风险权重为10%,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风险权重为20%;非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风险权重为50%;信用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E、一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F、资本充足率管理的一个重要含义是要求金融企业资产扩张最高不得超过资本的的12.5倍,资产规模超过这个倍数就应当压缩资产(贷款)或者增加资本。
●存贷款比例
存贷款比例能从总体上控制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的月平均余额合计/各项存款的月平均余额合计×100%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100%
A、旬末平均增加额=(上旬末增加额+中旬末增加额+下旬末增加额)÷3
B、一般要求,银行的存贷款比例应当低于或等于75%,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比例均超过75%。
●中长期贷款比例
中长期贷款比例反映资产流动性的强弱,比例越低,资产的流动性越强。
中长期贷款比例=贷款剩余期在1年及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剩余起在1年及1年以上的存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A、该指标一般要求不得超过120%;
B、该指标是保证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C、该指标也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变化的一个重要指标。
●资产流动性比例
资产流动性比例反映银行支付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保证银行清偿能力的控制指标。
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旬末平均余额/流动性负债旬末平均余额×100%
注:该指标要求: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25%;通货膨胀和利率下降时,可提高这一要求。
●备付金比例
备付金比例揭示银行对存款支取的保证程度,也是反映银行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一级备付金比例=(存放中央银行款+库存现金)÷各项存款×100%
二级备付金比例=(购买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人民银行融资债)÷各项存款×100%
A、一级该指标一般要求不低于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应当在5%~7%之间。
B、通常将人民银行存款与库存现金之和称为一级备付金,将银行购买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人民银行融资债之和称为二级备付金。
C、各项存款为各项存款平均余额。
●单个贷款比例
A、单个贷款比例是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一般要求不得超过15%,以分散贷款风险。
B、对前10家最大客户的贷款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一般要求不得超过50%。
C、对单个项目的贷款总额要求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D、对最大10家客户的贷款总额要求不得超过银行贷款总额的50%。
●拆借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平均余额/各项存款平均余额×100%
拆出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占款×100%
注: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拆出资金比例不超过8%。
●贷款质量比例
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不超过8%)
呆滞贷款比例=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不超过3%)
呆账贷款比例=呆账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不超过1%)
●其他比例
(9)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各项风险权重资产月末余额/总资产月末余额×100%(不超过60%)
(10)对股东贷款的比例:要求对股东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缴纳资本金的100%,同时
还要求,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11)资金损失比例=逾期贷款报告期各项资金损失之和÷同期各项资产总数×100%
(12)负债成本比例=报告期各项成本÷同期负债总额×100%
A、各项成本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
B、负债总额为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减去财政性存款)、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之和。
C、反映银行吸收各项存款所支付的成本高低。
(13)资产盈利比例=报告期利润总额÷同期信贷资产月末余额×100%
注:信贷资产是资产总额减去代理政府投资、固定资产、财政性存款、代理贷款之后的差值。一般要求该指标大于1%。
(14)实收利息比例=(报告期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待转营业收入)÷同期各项贷款应收利息之和×100%

G.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第六条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货币信贷总量控制第七条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第八条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第九条人民银行要建立经济、金融宏观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对国民生产总值、物价指数、国际收支状况等主要指标的分析、预测,确定货币供应量的年度增长幅度。货币供应量的中长期目标是M2,短期目标是M1。第十条人民银行根据确定的货币供应量增长幅度,编制社会信用规划。社会信用规划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计划和企业融资计划。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上报信贷计划,人民银行将其纳入社会信用规划综合平衡后用于指导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第十一条人民银行要减少信用贷款,增加再贴现和抵押贷款,发展以国债、外汇为操作对象的公开市场业务,逐步提高通过货币市场吞吐基础货币的比重。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监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执行情况。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运用总量约束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保证货币信贷总量的健康适度。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在必要时,可以运用贷款限额管理手段控制信贷规模。第十四条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第三章信贷资金的比例管理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第十六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实行这种管理是为了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证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资产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第十七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商业银行根据本行情况可增加其他监测指标。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制度;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抵押、担保贷款和贴现比重;对金融资产实行风险权数考核,控制风险资产比重;建立大额贷款、大额信用证、大额提现向人民银行报告制度;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准备制度。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级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管理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H. 三道红线标准是什么

所谓“三道红线”,一是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二是净负债率大于100%;三是现金短债比小于1.0倍。
同时,根据企业在上述监管指标下的分类,分为四档,全部“踩线”,为红色档,有息负债不得增加;两项“踩线”,为橙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5%;一项“踩线”,为黄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可放宽至10%;若全部指标符合监管层要求,为绿色档,则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可放宽至15%。
(8)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扩展阅读:
《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分档及相应管理要求见附件),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四、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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