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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06 11:37:09

㈠ 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以及一些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等

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都包括哪些

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专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属合作银行。非银行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2金融服务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3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㈢ 金融机构资金的来来源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三个来源:
1、股本。就是金融机构成立时,股东投入的资金,这个占比不大;
2、对客户的负债。就是个人和企业存入的资金,这是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要来源;
3、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某一金融机构为了应付短时间资金不足而向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时间很短,占比很小。

㈣ 什么是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

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是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力量,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围绕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在指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优势地位的同时,探究限制农村信用社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的主要因素,提出可行性较高的能充分发挥其主力军作用的创新策略.

㈤ 我国中小企业经营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哪些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三个方面:银行贷款;政府扶持;企业自身。

(1)银行贷款

从银行方面看,虽然中小企业对银行较为依赖,但其从银行得到贷款份额较少,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即使有好的项目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上海中小民营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比重仅占6%。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主要投向是大型国有企业,较多的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很难得到银行贷款,有时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高利借贷,由此引起了众多的债务纠纷。从企业方面看,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贷款加息等体现了中小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中小民营企业经营业绩总体不佳与融资信用度低。另外,虽然各地都出台了《关于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并安排了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但是由于担保人资产抵押及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苛刻条件,使较多的中小民营企业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据调查,目前按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现行的规定办理贷款的户数与金额,与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差距甚远。

(2)政府扶持

国际上,政府扶持的手段主要有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税收优惠、信用担保、风险投资、金融服务等。就我国而言,前三项运用较多,下面将就这几点进行详细论述。财政补贴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或地方科委、专家组评估确属技术先进但短期有亏损的中小企业、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创新领域的中小企业,政府可以给予相当于投资额一定比例的津贴或补助,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对于符合国有资产投资方向的产业部门,政府可以直接对属于此类产业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本投入,或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无论哪种形式的财政补贴,均是国家给予中小企业的直接资金支持,有直接性、权威性、实效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制度因素的缺失,造成了中小企业对国家财政的过分依赖,市场的调节作用降低,中小企业的功能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抑制。

政府采购政策实质上属于保护型的扶持政策。通过政府采购,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达到扩大生产、促进发展的目标。通过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招标信息,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科学、严格的评审制度等等,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领域创造平等参与竞争的前提条件,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更加公平的机会。由于这是一项倾斜性的产业扶持政策,在具体操作上严格遵循一定的原则,所以就需要一系列量化标准的出台,以保证政策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在实际操作中,更应避免“多头管理”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税收优惠是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通行做法。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采用的统一比例税率33%,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差别税率,即中小企业低税率、大企业高税率的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尤其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可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对与高新技术相关的中小企业适当减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给予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资本市场体系的设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入,需要依靠政府扶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减少中小企业的资本缺口。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而建中小企业板块则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首要环节和切入点,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可以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进而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信用担保政策是由政府牵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开辟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为以社会、企业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有政府出资组建担保组织,银行提供配套专项贷款,其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委托政府选定的商业银行或投资公司管理和组建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进行;二是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的运作模式。虽然政府出面为企业担保的有效性仍值得商榷,但无论哪种担保政策,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的坏账负担,需要一个制度框架对其进行规范。

(3)企业自身

中小企业以自身为核心的融资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部分,内源融资通过内部职工持股、盈余公积金的合理使用等实现,外源融资主要有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下面将主要阐述一下股票融资。国内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私募市场的不健全,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目前,沪深两市仅有上市公司1285家,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新建立的中小企业板块作为满足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平台,其独特的引导、示范和催化功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成长将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板块既是注重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讲求上市公司质量的市场,也是培育创业理念、催生创业机制的市场。然而,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庞大,即使深圳交易所短期内“速成”,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只是“杯水车薪”。所以说在相关法律和上市规则不作大幅修改的前提下,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中小企业,都称得上是中小企业中的“大企业”,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小企业中做大的企业融资困难通过上市得到缓解,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特点。但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获取发展所急需的资金,“私募”等其他直接融资渠道因为法律等原因也未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原因

从中小民营企业主要的三个融资渠道出发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1.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筹资难

长期以来,中小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较难。具体而言,一是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战略和方式发生变化。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包括贷款在内的社会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任务,中小民营企业受到冷落。为加入WTO做准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确立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两大”战略,中小民营企业未被列为贷款重点。二是基层金融系统对贷款实行连带责任制,对贷款责任人实行连带责任制度,加上基层银行授权、授信不足,给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带来一定困难。三是中小民营企业资本收益不相称,影响到银行贷款的积极性。银行给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额度一般较小,且手续繁琐,业务量大,费时费力,业务成本高。加上贷款利率受到政策调控限制,与贷给国有大中企业的利率差别不大,利润小而风险大。因而银行往往给几十家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额抵不上给一家大中企业的贷款多,省时省力,风险小。四是为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系统中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方式作了重大调整,由过去基本上是信用贷款改为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中小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企业发展急需资金,通常没有有效资产做贷款抵押或质押,无法提供银行通常需要的足够的担保。五是中小民营企业信息缺失也是银行向中小民营企业放贷和投资的障碍。另外,现代企业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其财务制度建设与经营管理不规范,对银行的决策易产生误导。据中国农业银行调查,80%的中小民营企业,财务报表不真实或没有财务报表,中小民营企业利息回收率为43%。可见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经营管理不规范已成为制约自身发展,导致筹资贷款难。

2.政府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本身存在操作性的不足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为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要求民生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在支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1999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在金融服务体系、贷款评估、贷款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划和指导。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尚缺乏有效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所提出的政策措施大都是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对处于商业化、市场化转变过程中的各金融机构的约束力明显不足。因此,落实这些政策尚需要一些时间。

前国家经贸委作为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近年来在中小企业方面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进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00年10月底,全国一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从各地的实践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保障银行的债权安全,改善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状况,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确实会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具体操作来看,仍有如下主要问题:一是过度控制风险造成担保效率低下;二是缺乏再担保机构以及地方政府担保能力弱;三是担保机构不独立与行政干预;四是共担风险与调动银行积极性不够;五是行业自律与市场准入规则不完善;六是信用与互助担保、商业担保的分工不合理;最后也是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守信的市场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一些创业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英国将创业投资企业视为“投资管道”,免征所得税,对投资者实行税收抵扣。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

3.企业自身的融资渠道没有打开

中小企业不熟悉国际融资渠道和国际化融资的规范时限、文件资料要求;不清楚自身资本需求、选择和潜在的融资费用;不了解海外证券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则等等均制约着其融资渠道的拓展。在内部融资方面,中小企业还缺乏一套完善的融资管理机制,对各种新的内部融资方法缺乏必要的认识,运用较少,再加上企业规模、融资渠道的限制,使得内部融资的发展十分缓慢。从股票市场来看,创业板发行市盈率偏低,融资成本较高,加大了企业筹资成本。而大部分受融资难困扰的中小企业,还不符合国内市场上的盈利标准。另外,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呈现多样化趋势,但蕴含较大风险。从债券市场来看,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务融资渠道基本封闭。目前国家每年都发行一部分企业债务,但是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条文严格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及发行条件,面对门槛过高的债市,中小民营企业只能望而却步。有时,中小民营企业会求助于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以高出正常利率10%-40%的利率筹资。这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筹资成本,另一方面不利于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

途径

为尽快消除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种种障碍,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以上述三个方面为核心展开,有如下的途径:

1.建立中小企业金融体系

(1)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处理中小企业的存贷款事宜,提高中小企业资金运用的效率和专业性。条件成熟时,还可组建地方性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银行,专门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扶持。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来,充分发挥地方性的非国有银行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同时,加快金融网点的铺设,提高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从目前已有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来看,因普遍缺乏政策性融资权,在其政策环境、体制结构、经营管理、自身发展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整体经营状况不佳,没有很好地起到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作用,影响了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2)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虽然目前内地的创业板市场已具雏形,但发展尚不完善,而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发展成熟,为新兴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符合该市场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可考虑到香港的创业板市场上市。

2.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经济金融政策体系,发挥中小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府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过程中应做到: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和交易成本。如重新考虑不适合服务中小客户的规章制度,关注相关的抵押法规以降低风险、制定对创新发展必需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框架;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如促进专业贷款技术的革新,使金融机构能够低成本的评估中小企业信用,对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压力。如降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要求等。具体来看:

(1)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服务管理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机构,专门研究并负责对中小民营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包括利用政府资金向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及经济布局的中小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向高科技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投资基金。

(2)建立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信用保险基金,完善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风险缓冲机制。一方面充分挖掘动产担保资源潜力,债务人一旦不能还贷,债权人无须通过诉讼便可直接拍卖质物;另一方面实行凭订单贷款,山东、江苏搞脱水蔬菜加工的企业,只要有订单,银行考察属实后,就可以办理贷款手续,这确是一种既便捷、风险又较小的贷款方式。

(3)鼓励商业银行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向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承兑、贴现、转账、财务管理、信息服务等新型金融服务,使其享受与大中型企业同等待遇。企业间资金拆借、“三来一补”、卖方信贷、赊购等均是理想选择。

(4)制定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尽快出台具体办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捐赠,准予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3.企业自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度发展股份融资

新的《证券法》对包括股市和债市在内的直接融资市场准入采取核准制,为中小民营企业打开了通道。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使中小民营企业有了一个特定的市场融资渠道,和使其股权得以便利流动场所,为一部分中小民营企业的股权融资、股权交易和流动提供方便。为此,中小民营企业要加强自律,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营能力,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增强企业运作透明度,促进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㈥ 农村信用合作社非商业性资金来源

您好,您询问的这个资金来源有人民存入银行的存款和保险等。
拓展资料
农村信贷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自有资本金、农村存款、各项借款和其他来源。
1、自有资本金。自有资本金是为银行所有和使用的资金,它是银行进行一切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资本金的多少,标志着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的大小,也是银行拓展业务和提高竞争能力的基础。
2、农村存款。农村存款是指农村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农村职工和农民个人把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中暂时不用的资金存人银行,而形成的信贷资金。它是农村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3、各项借款。农村金融机构除接受各项存款外,还可向社会主动举债取得各项借款,比如向人民银行借款、向国外借款或者发行金融债券等。

㈦ 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于哪

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有:
1、股本。,股东投入的资金,这个占比不大;
2、对客户的负债,就是个人和企业存入银行的资金,这是资金的主要来源;
3、同业拆借。向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时间很短,占比很小。

㈧ 求教,商业银行的资本和资产有什么区别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资本+其他积累+负债
商业银行的资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即金融机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优先股等)
拓展资料:
我国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一)商业银行的职能
1.充当信用中介
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动员和集中社会上一切闲置的货币资本,然后又通过放款把这些货币资本贷放给需要资本的企业使用。
2.充当支付中介
商业银行在办理负债业务的基础上,通过为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存款转移等业务时就发挥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是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发挥信用创造功能,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
4.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在国民经济中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特殊地位和优势,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融资代理、信托租赁、代收代付等各种金融服务。
(二)商业银行机构
(1)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等12家。
(3)城市商业银行。
(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外资银行。

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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