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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发布时间:2023-03-23 05:38:29

①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违法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
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非法金融活动怎么处理:
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② 非法金融活动及群体性风险事件分类

法律主观:

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私自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法律客观:

非法金融业指升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歼判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证券、期货经纪;(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资产管理;(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保险、再保险;(2)保险代理;(3)保险经纪;(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都有哪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遇到此类问题,请唯改老你认真

③ 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是指

法律分析:非法金融活动是主要指未经过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私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

法律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条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④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而擅自从事的以下活动: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第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法律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⑤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法律分析: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4、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

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⑥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_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主要是定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的程序、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办法、以及违背条例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相关规定,对全国的基金会、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清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依法清理的严肃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1.1998年前后,我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十分活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有的主管部门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机构,有的个人非法集资,甚至有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3.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法律依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⑦ 非法金融活动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非法金融活动是指违法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包括合法金融机构即金融体系内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外的即社会非法金融活动。涉及刑事犯罪的主要包括: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变造货币、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⑧ 我们是合法,什么是非法金融

非法金融活动是指违法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
包括合法金融机构,即金融体系内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外的即社会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而从事的金融活动,包括非法银行业务、非法证券业务和非法保险业务活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银行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PBOC银监局和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二)未经法定许可,以任何名义向不明对象非法集资的;
(三)非法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借贷、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和外汇交易;
(四)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业务活动。

⑨ 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可以直接取缔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擅自设立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的,由银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⑩ 哪些行为是金融违规

法律分析: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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