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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规审慎评估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6 14:52:00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根据《中华旦纳喊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尊重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经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的评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六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5%,定性指标权重25%。
第七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银保监会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数据及相关监测制度的规定采集。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模野展和农村金融形势变化,结合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务占比、相关业务进展等具体情况,适时对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对应权重、评分方法进行调整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可结合地方实际,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上级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客观、真实、准确报送各项指标数据及资料,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下同)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行按同样要求将各项数据及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与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辖区内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评估结果,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中国人民银行、银茄蔽保监会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汇总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上年度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备案。
第四章 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十三条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按照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客户群体等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按照上述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
对规模较大的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由其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其中:
综合得分≥平均值+标准差,为优秀;
综合得分∈[平均值,平均值+标准差),为良好;
综合得分∈[平均值-标准差,平均值),为一般;
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年度内金融机构存在评估数据弄虚作假或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直接列为勉励档。
第十六条 对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定期将评估结果抄送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加强评估结果运用,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
(二)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
(三)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
(四)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
(五)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工作;
(六)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七)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
(八)建议对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九)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1〕181号)同时废止。

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认定等级在哪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最终评估得分,将被评估银行评定为A、B+、B、B-、C五类,并就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情况形成整体评估报告。在外汇局确定评级过程中,被评估银行存在影响评级结果公正性、严肃性行为的,最终评级结果为C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③ 金融机构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应遵循什么原则

全面性原则

金融机构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时应遵循风险相当原则、全面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动态管理原则、自主管理原则、保密原则,这六个原则。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具体的基本原则内容如下:

(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④ 银行审慎经营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当下社会经济体系进一步融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主要原因也是随着经济合作的纵深发展,银行业和保险业在业务上出现了诸多重合交叉覆盖的地带,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管,填补监管的空白地带,将两者合并。

作为金融发展中至关重要的防线---银行,审慎经营的基本规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企业,其经营过程必然包含内在的风险,这些风险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审慎经营,使所从事业务的性质、规模及所承担的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从而将业务活动所涉及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就需要基于促使银行审慎经营、控制风险的目的,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审慎经营规则。制定审慎经营规则,并据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持续性监管,体现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但是不限于:

1.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2.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3.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

4.资产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类政策和程序,对贷款和其他表内外资产定期进行查审,并进行分类,以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5.损失准备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资产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及时计提足额的损失准备,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6.风险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若资产分散程度不足,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潜在风险,甚至产生巨额损失。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限制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并控制对某一行业或地域的风险暴露。

7.关联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租赁、资产转移、提供劳务、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和产品的转移等。

8.资产流动性。流动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资产的增长筹集资金和履行合同承诺、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在全球金融风险不断加剧的今天,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秉持着审慎经营的原则,将用户利益和风险管控放在首位,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助力。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⑥ mpa银行审慎评估如何做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构建了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评估体(MacroprudentialAssessment,MPA),并从2016年开始实施。
MPA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工具,而是对原有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是其“升级版”。MPA继承了对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关注,保持了逆周期调控的宏观审慎政策理念,在此基础上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借鉴国际经验,将单一指标拓展为七个方面的十多项指标,将对狭义贷款的关注拓展为对广义信贷的关注,兼顾量和价、兼顾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建立了更为全面、更有弹性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
MPA从七大方面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多维度的引导。
一是资本和杠杆情况,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加强风险防范。重点关注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指标主要取决于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GDP、CPI增幅,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杠杆率指标参照监管要求不得低于4%。未来待相关管理标准明确后,还将考虑纳入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等指标。
二是资产负债情况,适应金融发展和资产多元化的趋势,从以往盯住狭义贷款转为考察广义信贷(包括贷款、证券及投资、回购等),既关注表内外资产的变化,也纳入了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的稳健性要求。
三是流动性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资产业务,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并参照监管标准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
四是定价行为,评估机构利率定价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竞争秩序等要求,特别是对非理性利率定价行为作出甄别,体现了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初期对利率市场竞争秩序和商业银行定价行为的高度重视。
五是资产质量情况,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资产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其中包括对同地区、同类型机构不良贷款率的考察。
六是跨境融资风险情况,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的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等方面综合评估,以适应资金跨境流动频繁和跨境借贷增长的趋势,未雨绸缪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
七是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坚持有扶有控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评估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评估方法、指标体系等适时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审慎经营。

⑦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是什么

审慎经营是指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经营模式。

审慎经营原则主要包括: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资本作为一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用,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2、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3、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7)金融机构合规审慎评估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经营的其他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导致该银行退出市场。


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在总结实施经验、开展审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新修订的《办法》共130条,较之前减少了39条,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更加开放。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简化。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着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风险底线更加明确。
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银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统筹把握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如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四是支农特色更加鲜明。
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六)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七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二)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四)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第九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为拟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的居民或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非所在地居民;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第十一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注册地在拟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辖区内;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二条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第十三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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