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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成员

发布时间:2021-05-25 11:48:42

Ⅰ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理事成员

第一届理事会
会 长:中国银行行长 李礼辉
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 李军
副会长: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杨凯生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项俊波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张建国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高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穆怀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 超
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 王东明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黄永达
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谢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 吕世蕴
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 沈祥荣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 时文朝
第三届理事会
会 长: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项俊波
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 牛锡明
副会长: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
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 坚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 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明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 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

Ⅱ 请问哪一位老师能提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入会申请书模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经认真阅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我单位现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并郑重承诺:成为协会(特别)会员后,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各项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自觉拥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各项自律规则及规章制度,正确行使会员权利、充分履行各项会员义务。
特此申请。

Ⅲ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是多大官职

楼主理解有错误,并不是所有组织都是政府组织,也并不具有政府职能。你所说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团 体 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所以,这个协会不具备政府职能,也就不能衡量协会秘书长的官职大小O(∩_∩)O~

Ⅳ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参与者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Ⅳ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协会筹备组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选举和任免协会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审议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会负责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亦可召开。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协会内部的日常规章制度;
(五)向理事会提议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六)聘任副秘书长;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监事会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的任职条件。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协会负责人
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任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系常务理事、执行副会长当然人选),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部门。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银行间市场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良好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版与者共同权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经过10年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以一对一询价为主要交易方式,囊括债券、拆借、票据、黄金、外汇等子市场在内的多板块、有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据介绍,从国外银行间市场发展经验看,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韩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动市场创新和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所在国金融市场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涉及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包括: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协会第一届领导班子名单
会 长:中国银行行长 李礼辉
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 李军
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杨凯生
副会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项俊波
副会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张建国
副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高坚
副会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穆怀朋
副会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超
副会长: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 王东明
副会长: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黄永达
副会长: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谢多
副会长: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 吕世蕴
副会长: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 沈祥荣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

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介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由哪些机构组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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