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矿业权市场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孟琪1钱丽苏2
(1.辽宁省地勘局,辽宁沈阳,110005;2.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尽管中国的矿业权市场已经度过了萌芽时期,开始步入快速增长的繁荣阶段,但还不能说中国的矿业权理论和矿业权市场已经成熟。甚至可以说,尚没有找到矿业权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没有找到矿业权市场的发展方向。这是因为当前的矿业权市场还存在很多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主要有:第一,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两大生产要素配置手段远不规范和协调;第二,矿产资源产权关系严重错位,利益关系严重扭曲;第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现象触目惊心;第四,矿产资源的消耗和发现没有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由此提出“应当也必须对中国的矿业权理论和矿业市场进行彻底反思”的结论。
一、探矿者是矿产资源价值创造的主体之一
目前,支撑矿业权市场理论的一些起基础性作用的概念众说不一,未能达成共识,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关于“价值”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有偏差。
“价值”一词的内涵较为丰富,外延也较为模糊。经济学上的解释与其他学科有着迥然的不同。人们可以说,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创造了矿产资源的价值,但这不是经济学的论断,应当写进文学作品;人们也可以说,千百年来科学技术知识的积累创造了矿产资源的价值,但这也不是经济学的论断,应将其放入科学技术史教材更为妥当。有人欲以“人死画值钱”的现象来挑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其要害是把书画作品的创造和经济学中的创造混为一谈。如果站到经济学的视角看,画家死了以后,收藏家、评论家们仍在继续参与书画作品的创造。可见,我们既不能不着边际地圈定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主体,也不能狭隘地限定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主体。
一个时期以来,价值学说是正统经济学的基石。因此,在向矿产资源领域引用时,要么不敢作任何创造性的理解,要么对其完全彻底地加以拒绝。本文认为,经济学中的创造主体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狭义的创造主体,这类主体所从事的劳动为复杂劳动,其劳动价格难以用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换算,其劳动收益一般是通过劳动成果的权益分配来实现的;二是广义的创造主体,这类主体所从事的劳动为简单劳动,其劳动价格较易用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换算,并被狭义的创造主体买断,同时计入生产和经营成本。
矿产资源价值的狭义创造主体有3个。一是国家。常言道:普天之下皆为王土,国土毕竟不是人人都可以无偿享用的日月星光。统治阶级在国土资源征服、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基础所在。由于较多的统治阶级在其“劳动”之中蕴藏有罪恶,所以其利益主体的地位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难以被人们所接受,但这种“劳动”毕竟是客观存在的。二是探矿者。探矿者的劳动属于复杂劳动。重要的是探矿过程是由投资者与探矿者互动的过程。因此,探矿者在矿产地发现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所创造的价值是难以简单界定、换算和买断的。至少说投资者和探矿者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务雇佣关系。三是探矿投资者。中国有句俗话,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资金是劳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和转换形式,由此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变相地参与了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这种劳动也不被学术界所承认,因为惟恐承担为剥削者辩护之嫌疑。
二、探矿权隶属于矿产资源所有权
在以往的矿业权理论研究中,探矿权被认为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使用权,并把它作为矿业权市场理论的逻辑起点。既然是“派生”,探矿权理所应当是矿产资源所有权这一母权的子权。然而矿产资源发现实践却告诉我们,国土资源是矿产之母,地质勘查是矿产之父,于是便出现了“鸡生蛋”或“蛋生鸡”的困惑。如果我们坚持认定探矿权是使用权,便永远绕在“鸡与蛋”的怪圈中去看问题。因此,只有将探矿权归属于所有权,很多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探矿权属于所有权,这就意味着探矿权拥有者可能成为所有权拥有者之一。这里则要冲破两个思维误区。一是矿产资源地下、地上“阴、阳”相隔。本文认为,埋藏在地下和开采到地上的矿物只不过是存在形式的不同。可以说矿产埋在地下如同储藏在特殊的仓库中一样,矿采到地上则如同经过了一种特殊的运输而已。处在不同空间和时段的矿产并无本质的区别。然而,在当前的矿业权市场,采到地上的矿产归企业所有不被质疑,而埋在地下的矿产名分却神圣不可侵犯,这绝无道理。二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一大二公”。不可否认,矿产资源是资产的一种表现形态。在现实之中,很多资产的所有权都可以被量化,为什么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股份改造却不被允许?“谁发现即谁所有”固然不正确,但“无论谁发现都是国家所有”的观点也过于狭隘。为此建议,将探矿权列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国家、探矿者、探矿投资者共同分享矿产资源所有权。国家通过产业政策来明确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的所有权分享比例,并将这种比例作为国家引导投资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探矿权价值不是评估出来的,而是各个利益主体讨价还价协商后得出的,从而避免了因目前评估方法不尽如人意而造成探矿权价值相差悬殊,以致不同利益主体得失所带来的矛盾纠纷。
探矿者和探矿投资者的权益实现途径有3个:一是参与矿产资源权利金的分配,这条原则可作为地勘单位对灭失矿权利益追讨的理论依据;二是对勘查成果一次性转卖或投资入股;三是在探矿者转变为采矿者后,享受国家各种税、费、金的折扣以及各种优惠政策。在国家、探矿者、探矿投资者三大所有权主体中,探矿投资者的权益先于探矿者,探矿者的权益优于国家。出于战略上的需要,国家所有权有时甚至可能出现负值,即国家对商业价值较低的矿产地予以补贴。但在超额利润分配中,国家的权益则处于最大化的地位,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微观经济结构不断调节矿产资源勘查产业的货币资本和劳动资本的分配比例。
三、采矿权隶属于矿产资源交易权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深入人心,这种提法似乎就是保障了国家所有权的神圣地位。但将矿产资源混淆于普通的非消耗品,甚至将土地资源管理的方法简单、机械地照搬至矿产资源管理之中,便从根本上搞乱了矿业权市场的理论基础。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便是“使用”一词的滥用。
客观地说,国家与采矿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类似于期货交易关系。采矿过程实质上就是买卖的交割过程。卖方是国家、探矿投资者和探矿者,买方是采矿企业。为处理好这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采矿企业原则上只能享有企业投资的平均利润,由矿产资源禀赋所形成的超额利润应属于矿产资源所有者;二是采矿企业与国家签订的契约属于期货契约,可享受矿产品价格上涨的收益,但也要适当承担矿产品下跌的风险;三是国家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进行监控,并严格执行权利金征收制度,以免出现“任人宰割”的交易过程。
采矿权是矿产资源交易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交易权的初始理论值是零,因为在矿产资源权利金被竞拍到最大化时,交易权也便趋于零了。以探矿投资和收益为基础评估出来的采矿权价值,其实是对探矿者所有权的一次性买断。这种交易权的终止理论值也是零,因为矿产资源一旦被开采殆尽,采矿权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在初始与终止之间,采矿权的价值受矿产品市场行情、采选业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有所变化,可以大幅度升值,也可能跌破至零点以下。
近年来,我国的矿业市场普遍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不是将权利金作为标的物,而是将采矿权作为标的物,从而忽略了矿产资源价值本身的经营而盲目炒作矿业权。其不良后果至少有两个。一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以采矿量为依据收取补偿费,而不是以资源储量为依据收取权利金,对开采方式、回采率根本没有硬性约束,必然造成在矿业秩序不很规范的现实条件下“任人宰割”的严重后果。二是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蝇头小利”而将国有地勘单位拒之门外,处处设卡,并利用行政权利过多地干预矿业权交易及利益分配。遗憾的是,如果没有国有地勘单位的存在,仅依靠民营企业是很难有什么大手笔的创意和发展,其结果只能是损失巨额的权利金和税、费收入。
四、以探矿者为本构建中国的矿业权市场
1.明确地勘单位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以探矿者为本构建中国的矿业权市场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矿业权市场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国有地勘单位有如下理由成为矿业权市场的主体。一是由探矿者的身份所决定。在国家、探矿者、探矿投资者3个所有者之中,探矿者处在核心地位。没有探矿者的创造性思维劳动作引导,国家的宏观规划、矿业的投资需求都无从谈起。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实践告诉我们,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过程其实就是探矿者不断融资的过程,其主流模式不是投资者引导探矿者,而是探矿者引导投资者。二是由地勘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现实水平所决定。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的非公有制经济都得到充分发展,而地勘行业依旧是国有地勘单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无论由谁投资都得由国有地勘单位来实施。只有将投资者和探矿者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整合。当前中国的矿产勘查行业,人力资本为第一稀缺生产要素。摆脱地勘队伍,对国家公益性勘查成果搞“招、拍、挂”,难免使一批民营企业走向“盲人瞎马”的不归之路。
2.构建公益性地质与商业性地质的衔接机制
一些业内人士一直期待能够将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找矿线索上市竞拍,觉得这样做才能体现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本质要求。然而,95%以上的重大找矿线索都是“水中月、镜中花”。很难想像,把“莫须有”的找矿线索推向市场后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旱涝保收,风险让企业承担,这种做法很难被社会所接受。如果国家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用公益性地质成果吸引投资者,形成“股份制”类型的矿权,才可能均衡各方面利益主体的权益。这一问题被认可后,便可吸引全社会的投资参与公益地质工作投入。为此,有必要确立地勘单位在公益性地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只有明确公益性地质工作投资主体的权益,才能实现公益性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建立矿产资源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系
政、资分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尚不完善,加之资源性资产的属性比较特殊,因此,矿产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的构建工作异常艰难。本文只能粗略地提出一些方向性的建议。一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兼任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机构,以资本管理的方式来履行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并将行政审批的方式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二是将地勘局发展成为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受所有权行使机构委托,对本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清产核资,并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负责其管理和经营。参与国家主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投资,实现其投资效益最大化。地勘局还应成为矿产资源领域社会投资和融资的主要载体,同时负责监管和营运国有地质勘查企业的国有资产。
作者简介
[1]孟琪,辽宁省地勘局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2]钱丽苏,中国国土经济研究院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2. 拍卖法关于国有资产出售是怎样规定的
拍卖法关于国有资产出售是要按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中国矿权交易扩展阅读:
《拍卖管理办法》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3. 中国地矿行政管理的改革
行政改革是当代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许多国家都把行政改革作为提高政府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强国力的有力杠杆。在我国,行政(含地矿行政)改革还包含另一层必要性和紧迫性,那就是行政和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跟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适应其要求。
(一)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涵义和目标
1.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涵义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地矿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使之适应和促进地矿工作的发展,有意识地改革旧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行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仅指地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的改革;广义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泛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为追求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行政管理职能、公务员制度、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行政办公手段以及重大行政管理原则等方面的改革。我们在本节讨论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是广义的改革,但重点放在狭义的改革上。
2.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
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公报对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这样概括的:“通过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也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必须达到的目标。这一目标达到的情况,可以从3个方面来检验:
(1)地矿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提高情况;
(2)地矿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增强情况;
(3)地矿行政公务员素质的提高情况。
(二)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指导原则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地矿行政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地矿行政管理的实际,我国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应遵循如下指导原则:
1.适应性原则
行政管理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党的十四大已明确规定了我国经济基础变革的方向: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前,我国的地矿经济基础也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因此,地矿行政管理体制也应该适应地矿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而进行相应的改革。
2.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
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形成的两大弊病,消除这两大弊病,实行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既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又是它必须完成的改革任务。
3.完整统一原则
完整统一原则,是建立或改革行政组织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在一个国家和国家的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这个政府的组织机构可以分层级、分部门,但它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中的任何局部都是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相辅相成。这一原则又通过如下3个统一体现出来:
第一,职能目标统一。各个行政组织机构的职能目标都是政府职能总目标的分目标,分目标要服从总目标。要实行目标归类,同类行政目标要归同一个行政组织来管理,不能“一事两办”或“一事三出”。各个行政组织机构都发挥各自的功能,都为实现国家的总任务和政府的职能总目标服务。
第二,机构设置完整统一。首先,政府职能机构的设置要完整配套,功能要完备齐全,凡是地矿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都要有相应的机构来管理。其次,各地矿行政组织之间,要明确隶属、制约关系及上下级关系,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权力体系。
第三,领导指挥统一。其含义是指整个地矿行政管理要形成一个由首长统一领导和指挥的垂直系统,对任何一个层级的任何一个行政机构,都不能实行多头领导。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活动,也要形成一个领导指挥核心,要避免出现“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的现象。
4.依法行政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为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加强法制建设列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一项跨世纪的任务。他说:“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矿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一部分,地矿法律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矿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同样是地矿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5.精简高效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精简、统一、效能确定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和满足这些要求。
(三)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内容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依据,紧紧围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在现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继续进行地矿法制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矿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全民的地矿法律意识,加强地矿法制观念,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本章第一节之“二”已列举了这方面要做的大量工作。在执法和司法建设方面:首先,要根据完整统一原则改革现行的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为执法统一和行政司法统一奠定组织保证;其次,要坚决清除执法及司法障碍,并逐步消除产生这些障碍的根源;第三,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提高其效率和效能。
2.调整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结构
合理确定和配置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首要问题。为此,首先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监管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国务院赋予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职能是否齐全完备;其次,要审查各项职能是否落实、到位,如果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则需要找出原因和提出解决的办法;第三,要研究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是否转移到行政立法、统筹规划、制定和掌握政策、严格执法、组织协调、信息引导以及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上,那些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的问题是否解决了。
3.调整地矿行政管理权力结构
合理划分行政管理权限,正确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关系,是行政改革的重点。权力结构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对地矿行政管理来说,首先,要确定分几级进行管理,如何分级;其次,是如何划分各级的管理权限。
(2)合理划分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管理权限。
(3)要正确划分地矿行政管理厅(局)与地勘企事业单位的责权关系,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为此,要构筑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企事分体运行,使企业能真正行使各项自主经营管理权。
(四)调整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
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合理设置,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行使其职能的组织保证。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改革应以适应国务院赋予的职能需要为出发点,在合理划分行政层次的基础上,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通过改革,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转协调、行政高效的地矿行政管理系统。
(五)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干部人事制度是制约各项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项制度改革,包括任用、培训、考核、奖惩、升降、交流、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内容的单项改革。同时,要使改革内容相互配套。当前,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对公务员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地矿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执行机制、灵敏的反馈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要加强地矿行政工作过程中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环节,使之充分发挥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地矿行政体制责权不清,程序烦琐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应按科学管理办法简化行政程序,这也是提高地矿行政运行效率不可忽视的方面。
(七)转变地矿行政管理方式
地矿行政管理方式必须适应地矿经济体制的转变而进行相应的转变。我国地矿经济体制正由集中计划的产品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地矿行政管理方式应进一步做到以间接管理为主,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由部门管理转向全行业管理。其中,尤其需要着重强调的两项具体管理方式的转变:
其一,转变矿业权管理方式。即由行政主管机关无偿授予,不得转让转变为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区块登记办法及开采登记办法的规定有偿出让。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依据两权转让办法可以转让各自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为此,要建立、培育矿业权市场,依法规范矿业权人的交易行为,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还要发展、培育中介组织,进行矿业权评估管理等。
其二,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即由产品经济管理方式转变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管理方式。由于矿产勘查生产的认识性质及其产品具有隐蔽性和难以准确把握等特点,矿产勘查报告成为矿产勘查产品的表现形式,矿产资源储量成为其产品的质(品位等)和量的量度。因此,管理矿产勘查产品就表现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的管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勘查投资和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并实行矿山企业无偿使用矿产勘查产品的制度,从而,形成了适应这种体制和制度要求的一整套矿产资源储量、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矿产储量审批、登记、统计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要通过市场实现,矿产勘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矿业(含矿产勘查)企业的产品或劳动成果要通过市场实现等。因此,必须改革一整套旧的产品经济管理方式,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商品经济管理方式。这套管理方式的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第一节之“五”。
4. 矿产品交易市场有哪些
青岛国际矿产品交易市场
中国矿权交易网
全球矿权网
5. (三)与我国矿业开发的适应性问题
地质统计学的创立源于矿业的需要,是随着矿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地质统计学在我国能否得到长足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完全取决于社会生产实践的需要。在近期一定的时间内,我国矿业开发对其需要的程度,是举足轻重的。我国矿业开发对地质统计学的需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矿业开发本身的需要;二是地质统计学能否适应这种需要。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个方面,地质统计学都不会发展甚至生存。先谈谈矿业开发本身的需要方面。矿业开发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其一,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围绕着矿权交易的出现,在矿石生产前的地质找矿阶段,矿产勘查不同工作阶段的成果是作为一种商品形式而存在的。也就是说,矿业开发的全过程是一个商品化过程,都可进行商品交易。而有形的产品在未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之前,是不能作为商品交易的。其二,矿业开发过程中,矿产勘查成果的商品价值是以对矿产资源和储量的评估来确定的。因此,在矿产勘查成果这一商品中,包含着风险成分,这是一般商品所没有的。其三,矿业开发始终围绕着对未知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索而进行,是一个从未知到真知的过程;由于矿产资源的复杂性、先进科学技术掌握的程度和商品的时空性等因素的影响,对矿产资源储量价值的评估方法呈现多样性,矿产资源储量价值大小往往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联系。矿业开发存在的这3个特点,决定了矿业开发的需求,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有一种技术方法与其正确的价值评估完美地结合起来。要求这种技术能够最充分、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已取得的信息数据;能够提供评估的可信程度,并把风险性降到最低。地质统计学是研究那些在空间呈现出随机性和结构性的自然现象的学科,它具有最充分利用各种信息量的能力,在方法上能够给出每一估计量相对应的估计方差,而且这种估计是最优化无偏的。这种技术方法上的先进性适应了矿业开发的需要。而且在国际矿业资本的交易中地质统计学储量计算方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方法理论上的适应并不等于具体生产实践上的适应,这就要求地质统计学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具有适应解决具体生产实践的能力。
首先,受到传统的地质勘探规范、规定的挑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40多年,我国的地质勘探工作在原苏联地质勘探工作模式的基础上,总结了大量矿床勘探和矿山开发的经验教训,制定了适宜我国矿产特点的各类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成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单位和工作者所遵循的准则。这些规范准则在矿产开发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保证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这些规范准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已不能与地质统计学要理论及技术方法相适应。可是,在各类矿产勘查规范中所要求的研究内容都是问题的根本所在。譬如勘探类型的划分、勘探工程间距的确定、矿产工业指标内容、矿体圈定原则、特高品位的处理,等等,都要求地质统计学的理论方法给予科学的更为合理的解决和处理;不然,便很难在传统的地质勘探观念的挑战中开拓前进。
其二,受到应用领域的挑战。就矿业开发而言,我国的矿产资源与国外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矿产种类多,矿床类型复杂,矿体形态呈多样性,单一矿种少,共、伴生矿产多等。地质统计学在我国的矿产资源领域得到的成功应用,必须具备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技术方法。这就要求地质统计学不断完善自己的方法,并推出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软件程序,才能使其更快地发展。因此,从应用角度来说,既受到来自应用领域的挑战,又受到自身方法适应性的挑战。
6.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业务范围
制定并组织实施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协会会员在国内、国外开展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业权交易咨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业务活动;根据授权,组织实施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进行评估师、评估机构注册登记和年检,开展评估师、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交流;制定本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受理相关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维护公平竞争;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评估行业管理,进行评估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会员管理,督促会员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业;开展相关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书籍、期刊等资料,开展评估宣传工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研究相关评估信息和数据,建立评估参数指标体系和发布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开展相关评估业务国际交流;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并推进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与其他评估协会间的沟通与合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7. 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苏迅方敏干飞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矿业属于高风险、长周期的产业。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体系正常运行,主要由政府统筹考虑矿产勘查和开发整个产业的布局。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组织产业活动,占有产品的分配和收益,同时承担整个矿业的投资风险。在市场经济中,矿产勘查和开发紧密结合,形成广义的矿业概念。政府对矿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矿业的企业经营权分离,整个产业从投资到生产、分配,都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业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矿业资本市场是整个矿业运行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纽带。在矿业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今天,基本上已经出现了统一的全球矿业资金大市场。国际矿业资本流通已凌驾于矿产品市场之上,成为矿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但在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却比较缓慢。
一、目前我国矿业投融资现状
随着矿山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1998年开始的地勘经济体制转变,中国矿业也逐步由过去单一依靠财政计划投入的融资方式向多元化融资方式发展。目前,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的基本框架。与传统体制相比,其资金筹集方式和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矿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化、融资方式多样化,以及融资风险意识增强等几个方面。
1.矿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传统投资体制下,中央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和企业不能进行投资,私人投资被排斥。经过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矿业投资主体已经扩大,政府、企业、居民和外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投资决策权,从而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并逐步形成“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机制。
1986~2003年,国家财政投入地勘费(绝对数)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由1986年的30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07亿元,年平均增加8%。但是,其相对数却呈现逐年递减之势,地勘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86年的1.39%下降到2003年的0.43%。而且,国家财政投入占地勘总投入的比重亦呈逐年下降趋势(见图1),由1986年的97.42%下降到1998年的27.88%。1999~2003年,这一比重略高于40%,主要是由于非财政资金投入大幅度下降所致,而不是财政投入增加的直接结果。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地勘单位机构改革对地质调查所产生的影响。
图1财政投入占地勘费总投入的比重(%)
从1999~2003年的统计资料来看(见表1),计划性财政地勘投入比重由1999年的11.83%下降到2003年的6.02%;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不断增加,由1999年的64.58%上升到2003年93.55%。当然,如果除去油气矿产,这一比重则要大大改变(见图2)。
表11999~2003年中国地质勘查资金来源情况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1.《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0~2002年)。
图2非油气地勘资金来源比重比较
2.《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2002~2003年)。
2.融资方式多样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矿业融资活动,一切按国家计划行使。而目前不论是矿山开采企业还是地勘企业都可自主决策,既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证券、商业信用、合资合作勘查、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融资,也可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除社会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主要由国家投入外,许多项目都是采取联合投资方式进行。
1999~2003年,矿山开采企业的融资总规模为3876.18亿元(见表2),其中股权融资为2819.93亿元、负债融资为1056.25亿元,股权融资和负债融资占融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2.75%、27.25%。
表21999~2003年矿山开采企业融资情况单位:亿元
注:1.本表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2004年)工业企业主要指标整理。
2.本表中的矿山企业是指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矿山开采企业。
从上市公司的统计资料来看,沪深两地股市与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有关的上市公司共有200多家(2003年统计数据)。从这些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来看(根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检索),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20多家(见表3)。
表3沪深两地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的上市公司(截至2003年年底)
3.资金来源多渠化
在传统投资体制下,资金主要靠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信贷资金很少被用于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投资。现在除财政资金外,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个人资金、外资都已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且企业还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融资工具组合和创新来拓宽融资渠道。
同时,随着我国地勘经济的改革与开放,外资也不断涉入我国的地质勘查领域。几年来,外资投入所占比重不断增加,2001年所占比重近10个百分点。
4.融资风险意识增强
在国家计划投入下,风险全部由政府承担。现在则逐步变为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投资者依据其投资份额分别承担,投资各方的风险意识大大增强。企业在融资决策时,不但要考虑企业内部的财务风险(或破产风险),还要考虑外部的环境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经济波动等。风险意识的增强,既促进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也加快了企业的发展。
二、目前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矿业资本市场有着多种理解和含义。一般可将矿业资本市场理解为金融市场的一个特定的组成部分,其特点在于各类金融市场对于矿业融通资金有着特定的交易条件,其核心是为矿产勘查和矿业开发等筹措和融通资金。其主要参与者有勘查企业、开采企业、政府、个体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等。
目前,我国矿业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矿业改革滞后,市场主体仍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矿业资本市场主体问题主要在于地质勘查业的改革与建设上。地质勘查业改革的滞后,地勘队伍为政府的附属,其结果就是勘查资金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地勘队伍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地勘队伍很难像企业一样通过市场筹集资金,在市场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地勘“经济组织”,由于其先天不足,难以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格的市场主体,必须进行根本改造。原有的地勘经济主体无论资产、人员、装备、机制,特别是独立的投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与合格市场主体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市场竞争主体资格的地勘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经济运作效益等方面的情况是可以想像的,经济效益低下,不但无利于内部资金的积累,也不利于外部资金的筹集。
我国地勘经济体制改革是从1998年开始的,国家对地勘投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开运行,国家只投资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由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来投资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高风险,同时也会获得高额利润的回报。国家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此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渠道,来振兴勘查业和矿业。但遗憾的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些投资主体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矿业资本市场发展受限,交易平台层次单一
1.负债成本高,阻碍负债融资市场的发展
从总体上看,我国矿山企业规模小,资信度低,可供抵押的物品少,财务制度不健全,所以,他们向银行贷款和利用商业信用等方式融资比较难。而且,近几年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存贷款利率仍没有完全放开,不能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产生了贷款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现象。银行对大客户的贷款相当于批发业务,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相当于零售业务,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手续繁杂。据调查,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为大型企业的5倍左右。如果对大中小企业贷款实行一样的利率水平,银行当然没有积极性给中小企业贷款。因此,造成了小企业贷款融资成本高,从而不利于负债融资市场的发展。
2.国内上市“门槛”高,制约了矿业证券市场的发展
首先,在国内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中规定,公司在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高于20%;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由于勘查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产品是地质成果,而会计处理中规定地质成果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得高于20%是比较难达到的。就股本要求来看,单一的地勘企业的股本都低于5000万元。因此,这就限制了地勘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融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发行债券企业规定,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不能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能低于6000万元。这就把我国90%以上的矿山企业排除在能发行债券企业之外。
3.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过重,自有资金缺乏积累能力,限制了内部融资的发展
首先,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矿山企业税费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外的销售税金以及其他税费。繁重的税费,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利润总额减少,其结果是企业内部融资能力减弱。据有关资料统计,在1993年以前,我国采掘业税费负担较轻,平均为销售收入的5%以下,低于全国工业企业平均水平;1994年以后,采掘业税赋猛增,占销售收入的12%左右,而全国工业总体税赋水平为7%左右,且呈微降趋势。
其次,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只对铁、石油、天然气等部分矿产征收资源税,计征方法是对超过一定利润额以上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百分比税率累进)计算。但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征收改为对自然丰度不同的矿山企业适用差别税率,采用“从量法”征收,并对所有矿山企业普遍征收,而不管其是否赢利,这无疑增加了微利企业的负担。
第三,矿山企业税费还集中表现在增值税上。税改前矿山企业交3%的产品税,税改后增值税调至13%。由于矿山的特殊性,几乎没有外购原料,只外购少许辅助材料,用于抵扣进项增值税少,实交增值税多。
显然,矿山企业沉重的税赋和不公平的税费负担,其直接后果就是盈余大幅度减少,企业资金的自我积累能力减弱,内部融资能力下降。对于矿业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无疑限制了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渠道的发展。
4.目前我国的矿业资本市场层次单一,需要多层次的资本交易平台
目前,中国矿业资本市场没有勘查投资板块,也缺少中小矿山企业板。首先,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矿业经济结构。地质勘查是矿业经济发展的基础环节,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的丰富程度,不仅关系矿业经济自身的发展,而且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在我国的矿山开采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占有绝对大的比重,约为99%。因此,地质勘查业的发展需要勘查板块,矿山开采的发展需要中小企业板。
其次,多层次资本市场适应我国矿业经济转型的自身要求。伴随地勘经济体制的改革、行业的成长,其有着强烈的融资上市欲望。
其三,多层次的矿业资本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自身结构、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安排。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恶疾是缺乏淘汰机制,公司能上不能下。结果就是优不扶、弱不汰,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无法发挥,大批垃圾股吞噬市场资源,挤压绩优公司的生存空间。
当然,市场建立仅仅是第一步,如何运行、管理才是更大的问题。是否有严格的审查、考核上市公司是市场成败的关键。只有做到这一点,投资者才不会是垃圾工,股市也不会成为垃圾桶,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才会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矿业投资机构缺乏,风险勘查投资基金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已有上百种投资基金,但缺乏专门从事风险勘查的投资基金。我国矿业在上世纪先后建立过黄金基金、白银基金、石油天然气勘探基金。黄金开发基金是国家为扶持黄金工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现已经国务院批准转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资本金,成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而白银基金现已不复存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基金是由企业提取的,主要用于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气勘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近几年来,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建立不同形式的勘查基金,它们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基金。
(四)矿业中介机构不健全,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中介机构还未建立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中介服务机构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媒介。如果没有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直接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求助于为上市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实际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一般也都规定要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评估、推荐和业务指导。虽然,目前我国已有不少的证券等中介机构,但其业务涉及矿业的很少,更不用说专门的涉矿中介证券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缓慢,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也就不成熟和不完善。资源公司上市与交易的场所没有建立,矿业公司的股票交易市场尚不发育,没有配套的上市规则,也没有矿业专业人员配备,缺乏应有的监督保障。矿业专业协会的地位、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知识水平急需提高,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影响力、权威性有待增强,评估的软、硬件设备需改善等。显然,目前我国涉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中介服务机构也还不健全。
三、进一步发展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政策建议
中国矿业的发展,必须建立规范的资本市场。矿业发展的核心是搞好地质勘探工作,要规避勘探的高风险,开辟社会的融资渠道,按照国际矿业的运行规律和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矿业资本市场已成为发展我国矿业的首要任务。
发展矿业资本市场不但是矿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内矿业企业面临跨国矿业(集团)公司及其背后强大的资本市场所带来的压力,而矿业资本市场上的差距正在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内矿山企业难做大做强的问题,恰恰是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不能进行行业的整合。要将本土企业做大做强,必须依靠收购与兼并进行行业的整合。而兼并与收购顺利实行的前提,是一个健康有效的资本市场。入世3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正积极主动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中,参与国际分工,分享国际市场一体化的好处。资本市场的开放也是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的现实需要。因此,国内资本市场必须在理念、工具、管理体制、传导机制等方面推陈出新。
发展矿业资本市场是分散矿业风险、建立多元的市场化风险配置机制最重要的制度措施。同时,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在为矿业企业创造多元融资渠道的基础上,为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市场化的平台;也为矿业企业的国际化即跨国矿业(集团)公司的形成,提供了一个恰当的资本扩展机制,它将从根本上铲除小矿经营的经济思维。而且,发展资本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可自由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及资产组合,有利于投资者财富的增长和风险规避。
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资本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伴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已经清晰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在经过十多年的“摸着石头过河”之后,资本市场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以扩大直接融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目标,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对于发展矿业资本市场来说,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一)推动矿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完善和健全矿业资本市场主体
从我国十几年来推行股份制,建设和发展资本市场的实践来看,股份制对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十分重要。它对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收高新技术,调整经济结构,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地勘经济主体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组建成有中国特色的资源(集团)股份公司。这不但是发展矿业资本市场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而且,各勘查企业、矿山开采企业、矿产品加工企业、矿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之间,应根据自身的优势,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组建大型特大型综合性矿业企业(集团)股份公司。同时,引导、推动并规范地勘单位、矿业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矿业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股份制改组改造。
(二)建立多层次的矿业资本市场的交易平台,完善矿业资本市场体系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提出相应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并建立配套的公司选择机制”的要求,建立多层次矿业资本市场体系。
1.适当降低矿业公司上市门槛,完善矿业公司上市制度
相关部门应加快研究和制定矿业公司境内上市特别条款,降低矿业公司上市条件要求。研究和制定矿业公司上市与非矿业公司上市的一般条款的差别要求、矿业公司上市的特别条款、矿业公司上市的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审核与发布、矿业权资产的处理等。加强和完善证券管理部门、股票交易所及金融投资机构对矿业融资政策、规则的制定及上市矿业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能。制定资源公司、矿业公司境外上市的特殊条款与差别性要求,支持和鼓励资源公司、矿业公司到国际矿业资本市场上融资。鼓励矿业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
2.建立勘查资本市场
推动勘查资本市场的建立,研究和制定资源公司上市条件,选择地点进行试验,开辟勘查资本市场。从国外矿业资本的运营机制和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分析,建立勘查资本市场的关键是建立创业资本的“出口”即退出机制。建立可行的勘查资本退出机制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建立“风险勘查资本市场”。而从扶持我国地勘企业和中小矿山企业的角度来看,“二板市场”将为矿业投资提供沃土。
3.积极拓宽矿业资本的来源渠道
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家政策性银行为矿业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和贷款。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要矿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发展。扩大勘查企业、资源公司、矿业公司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积极研究开发适应矿业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对勘查企业、资源公司、矿业(企业)公司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风险勘查投资公司,以及风险勘查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严格风险勘查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勘查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
(1)建立矿业投资基金。要建立各种政府勘查投资基金,设立专门的矿业投资基金。要允许其他投资基金进入矿业资本市场,建立以商业性勘查基金为主导的相互补充的勘查投资体系。
(2)发展机构投资者。鼓励建立矿业投资公司,从事专门的矿业投资活动,使其成为矿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这是开辟投资资金的重要渠道。
(3)积极利用国外矿业资本市场。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符合条件的内地的资源公司、矿业公司要积极争取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
(三)建立健全中介机构
1.完善矿业评估制度,建立各种地质咨询服务
引入“资格人”制度,加快矿权评估与国际惯例接轨,包括进入市场的法律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和完善矿权评估专业协会,建立与国外同行业的协作关系,加强技术规范和方法的沟通和交流,扩大评估业的国际认可度和国际舞台的影响力,为矿业公司海内外融资提供高质量的技术咨询服务。加强和完善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监管措施。加强专业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提倡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的普及应用及评估成果的可视性。建立各种地质咨询服务机构,发挥其在矿产资源勘探上的积极作用。严格对资源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处理的真实性、科学性。
2.完善矿业权资产会计制度与会计服务体系
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专门的矿业会计准则,依照(遵循国际惯例的)矿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并增加矿业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加快为矿业服务的特殊会计人员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成立为矿业服务的专门的会计咨询机构,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成立矿业会计协会,增强行业自律。加快矿业会计方面的法制建设。
3.加强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发展资源公司、矿业公司上市的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政府对勘查的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如税收优惠,提供勘查补助金等;二是间接的,如改善本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外,许多政府都对制定了有关矿产资源探采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勘查与开发支出的税收处理(加速折旧、资本化当期摊销等)、耗竭补贴等,并以此来反映税收的时间价值。这些优惠在降低矿业公司的有效税赋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2.建立勘查补助基金
勘查补助作为国家风险投资的一部分,起到种子资金的作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实施过此项政策,如联邦德国的境外矿产勘查鼓励计划。实施勘查补助不但有利于勘查项目本身,而且也有利于其他社会资金投资勘查项目。
3.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与资助贷款
在一些国家,为了使矿业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或世界银行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政府也出面为其提供担保,使其更容易贷款。如日本企业在国外采矿,从本国金融机构(市中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借款时,金属事业团出面做担保人,收取0.4%的担保费。
4.健全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加强诚信建设
按照发展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客观要求,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清理阻碍市场发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为大力发展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维护诚信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作者简介
[1]苏迅,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2]方敏,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3]干飞,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
8. 中国西部矿业网的频道栏目介绍
中国西部矿业网专注于矿业行业资讯、矿产权交易服务,核心栏目包括有
1. 矿权市场: 由会员发布的各种矿权转让、投资、收购、合作信息
2. 矿 产 品: 由会员发布的各种矿产品出售、求购、加工信息
3. 矿业设备: 由会员发布的各种设备出售、转让、求购、代理信息
4. 矿业服务: 由会员发布的各种技术服务,会展信息,代理信息等服务性质型信息
5. 矿业资讯: 提供国内、国际、矿产、企业、能源、举措、展会、政策法规等资讯
6. 行情信息: 提供金属市场行情、矿石市场行情、行业数据、走势图表、分析报告等
7. 图片频道: 数千张矿物样品/珍品、设备、矿山实景的图片及介绍
8. 求职招聘: 企业招聘及个人求职,高级人才推荐, 猎头服务
9. 展会频道: 国际国内最新和最热门的 会展 / 会议
10.书籍频道: 采掘业等相关行业的书籍
11. 工具频道:与矿产行业相关的常用工具
12. 资源频道:矿产业资料阅读和下载
13. 搜索频道:搜索矿产业的行业信息
9. 中国合法的期货交易所有哪些
我国仅有5家合法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2、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11种期货合约。
3、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目前已上市的品种有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鸡蛋、纤维板、胶合板、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共计16个期货品种和豆粕期权。
4、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在现货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
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出资设立的面向全球投资者的国际性交易场所。
2013年11月6日,能源中心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
(9)中国矿权交易扩展阅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方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方式、结算制度等方面充分借鉴了国际市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市场实际,以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建设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实行结算会员制度,形成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不设交易大厅和出市代表。金融期货产品的交易均通过交易所计算机系统进行竞价,由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体现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高效、透明、国际化的发展思路。
10.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
(2006年3月25日矿评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矿评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ppraisers,缩写为CAMRA。
第二条 协会是由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和从事上述专业研究、教学、管理的机构或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相关评估人员(含地测、咨询人员,下同)和评估机构(含评审、咨询、地测机构,下同)加强自律性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遵守评估规则和规范;提高评估师专业理论、专业技能、专业素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为社会服务;维护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法利益,向会员提供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促进国内国际评估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好联系政府、企业、机构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协会建设成深受社会和会员尊重、具有行业权威、享有诚信声望和公信力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协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职责)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职责):
制定并组织实施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协会会员在国内、国外开展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业权交易咨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业务活动;根据授权,组织实施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进行评估师、评估机构注册登记和年检,开展评估师、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交流;制定本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受理相关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维护公平竞争;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评估行业管理,进行评估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会员管理,督促会员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业;开展相关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书籍、期刊等资料,开展评估宣传工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研究相关评估信息和数据,建立评估参数指标体系和发布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开展相关评估业务国际交流;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并推进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与其他评估协会间的沟通与合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热爱评估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依法取得工商许可和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在本会注册登记为本会执业单位会员;
依法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取得矿山地质测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从业资格,在本会登记注册为本会个人会员。在评估机构从业的,注册登记为执业个人会员。
从事矿业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研究、教学、管理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对评估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经申请、推荐,批准成为本协会非执业单位会员或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或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四)秘书长签发会员证并公告。
申请入会的会员还需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罢免的权利;
(七)对协会的惩戒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
(三)执行协会决议;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完成协会规定的评估师后续教育;
(六)定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八)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警告处分;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的奖励惩处办法在会员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或确认协会理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议、批准协会会员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八)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或应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提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查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惩戒;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批准各委员会负责人、成员;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提案;
(十三)批准、修改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
(十四)审查、批准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
(十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六条的职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常务理事会名额不超过理事成员的1/3。
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更换或增补,并报下一届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矿业权评估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接受或不接受罢免秘书长的动议,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听取秘书长汇报,批准协会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托履行会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及设置方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管理协会的资产、财务收支,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提交财务工作报告;
(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每年发展会员情况。
(八)接受和完成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工作;
(九)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经秘书长授权或委托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按照实际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机构。
资产、经费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业务服务收入;
(五)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