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回购价格如何确定
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1、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2、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3、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Ⅱ 新三板股权回购价格怎样确定
回购价格,要看你当时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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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财期掘金新三板:原始股 5元/股 天人果汁集团
Ⅲ 原始股权的价格如何确定
如果公司不是要进行公开上市的阶段的话,这里面主要涉及到公司估值的问题。一般来说,公司的估值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确定方式。比如在初创期,可能只有团队和一个初步的商业模型,这是时候,如果评估原始股的价格时,往往是看投资人如何来认定团队和项目的价值,以此来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公司估值,从而也就确定了原始股的价格;如果是到了有营收有利润的阶段,那时候一般可能参考利润的市盈率来估值,比如利润的几倍市盈率来确定估值,至于多少倍,那可能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特点进行确定。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的估值关键还是要看公司的基本面本身和团队的价值,以此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
如果是针对于内部员工的股权激励的话,那就是另外一种逻辑了。这种目的的核心是要看如何能够更好的实现对员工的激励为目的,然后再根据原来融资或者投资的价格进行衡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