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 关联申报
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㈡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㈢ 新准则 关联方交易 处理
关联方的交易应该是以公允价值来计账的.
如果你不公允的处理的话, 这个是用营业外收支来处理的.
㈣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新准则规定的关联方交易的是代理扩展阅读: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使关联者之间在定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影响者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因此,全面规范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为保障关联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之具备相同于无关联交易的公开与公平性质,确保关联者没有获得在无关联状态下无法获得的不当利益,以确保该项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时为投资者对该项交易行使表决权提供信息基础,使投资者在了解关联交易真实内容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增强对证券市场透明度的信心。
㈤ 在新会计准则下,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㈥ 有关关联交易的法规
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两方或多方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1、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2、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3、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必然涉及到重多供应商、代理商等,在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企业间发生交易时,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一般不会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这种交易视为公平交易,但是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
至于说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于一个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并能够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一般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形式出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单独作出决定,一般以合营形式出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能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重大影响一般以联营企业形式出现。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之间资源和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㈦ 新准则是否为母子公司之间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如何提供的
控制与被控制的典型形式是母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如果一方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另一方时,投资企业即为被投资企业的母公司,被投资企业即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 需要注意,母子公司之间一定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公司一定是母子公司关系吗?不一定,比如,承包的情况。作为母子公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二是必须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盈余管理行为在中外公司中普遍存在,由于盈余管理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关盈余管理的理论研究虽然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对于盈余管理的定义仍未达成共识。 Schipper(1989)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即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而有意地对对外财务报告进行控制。 Scott(1997)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效用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 Healy和Wahlen(1999)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者运用会计手段或安排交易来改变财务报告,以误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业绩的理解或者影响以报告会计数据为基础的合约的结果。 笔者比较赞同Healy和Wahlen对盈余管理的定义。由该定义可知,盈余管理会歪曲公司经营业绩,使会计信息失去客观性和中立性,误导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已有的研究显示,公司管理者之所以进行盈余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自身报酬、影响股票市场对公司业绩的理解、降低债务违约风险、税收筹划、避免政府监管部门的干预等。 二、盈余管理的手段 从盈余管理的实施手段看,可将盈余管理分为两类:披露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前者是通过会计手段实现的,而后者则是通过安排真实交易实现的。目前对盈余管理手段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披露管理,本文则在简要分析披露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真实盈余管理。 (一)会计手段 公司实现盈余管理的会计手段主要是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的。这类盈余管理手段通常只影响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应计项目(应计项目是权责发生制的结果),而不影响各期实际的现金流量,所以又可称为应计项目管理。这些通常只影响会计盈余在各期的分布,而不影响各期的会计盈余总额。 (1)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由于各公司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某些经济业务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其中一种,并且规定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应遵循一贯性原则,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由于公司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直接影响当期盈余,因而根据需要在不同时期选用不同的会计政策,成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如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当公司需要提高当期盈余时,会选用能够降低折旧费的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而当公司需要降低当期盈余时,会选用能够增加折旧费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再如根据存货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在物价上涨时期,当公司需要提高当期盈余时,会选用能够降低销售成本的先进先出法;当公司需要降低当期盈余时,会选用能够相对提高销售成本的加权平均法。 (2)利用会计估计进行盈余管理。会计人员在对某些不确定性交易或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根据职业判断进行会计估计。由于会计估计具有主观性,因而人们很难对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进行准确评判。众所周知,会计估计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当期盈余,因而根据需要在不同时期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成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如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需要估计折旧年限和净残值。这使得公司在经营业绩差时延长折旧年限和高估净残值,而在经营业绩好时缩短折旧年限和低估净残值。再如公司利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其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委托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相应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由于计提多少资产减值准备需要根据判断和估计确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很大空间。公司可在业绩好时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而在业绩差时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平滑利润。 (二)安排真实交易 安排真实交易进行盈余管理,是指公司管理者通过构造具体交易并控制交易发生时间所进行的盈余管理。这类盈余管理手段通常既影响各期盈余,也影响各期实际的现金流量。并且通常不会增加公司价值,反而在某些非正常的情况下还会损害公司价值。以下对一些主要手段进行具体分析。 (1)负债转为股东权益。公司的资金按来源可划分为债务资金和股东权益资金。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在计算利润时,扣除了债务资金的成本(利息),却不考虑股东权益资金的成本(股利)。同时,公司负债的利息必须按期支付,而股利却可以不支付。因此,当公司经营业绩差时,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股权,可减少财务费用开支和现金流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2)股票回购。在资本市场中,公司的股票价格包含了投资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预期。因此,当公司公布的业绩没有达到证券分析师的预期时,股票价格将大幅下跌。每股收益是证券分析师预测公司业绩的重要指标,当公司管理者预计公司每股收益水平达不到证券分析师的预期时,为防止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可通过股票回购减少发行在外的股票规模,以提高每股收益水平,从而达到或超过证券分析师的预期。国外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了公司通过股票回购进行盈余管理的证据。我国以前不允许公司回购股票,2006年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回购股票。因此,股票回购是否会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新手段。 (3)减少酌量性费用开支。酌量性费用是指费用开支水平可由公司管理者决定的费用项目,如研究开发费、职工培训费、维修费等。这些费用开支通常是面向未来的开支,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对当期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甚微。当公司经营业绩差,面临亏损或业绩滑坡时,管理者为提高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可以减少当期的酌量性费用开支。国外一些研究资料显示,很多公司通过减少酌量性费用开支进行盈余管理。这种盈余管理手段虽然可使公司短期利润增加,却削弱了公司长期发展的能力,损害了公司价值。 (4)增加产量。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生产产品的成本由企业在生产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耗费构成,具体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机器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等。在这些生产耗费中,有些费用属于固定费用,当产量在一定范围内变动时,固定费用总额不变。因此,当产量增加时,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会下降,并直接导致相同销量的销售成本下降,使利润水平上升。由此可见,在销量无法增加时,仅通过提高产量即可增加利润。但通过增加产量进行盈余管理对公司有害无益。因为公司增加的产量转变为存货,占用了公司资金,降低了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过多的存货还可能面临由于产品过时或毁损而减值的风险。 (5)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子公司、经营部门或其他长期资产和投资的所有权有偿让渡给第三方,并以此获取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当公司经营业绩没有达到预期时,可通过转让持有的无形资产、已经增值的有价证券或某个经营部门等获取收益,使利润达到预期水平。陈信元、叶鹏飞、陈冬华(2003)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有通过资产出售提高公司利润,以达到配股或增发条件的行为。白云霞、王亚军和吴联生(2005)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发生控制权转移的公司会通过资产处置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或避免业绩下降的目的。 (6)放宽信用政策或给予销售折扣。公司在临近年末时,看到当年经营业绩不佳,可能会通过放宽信用政策或给予销售折扣促进销售,以改善经营业绩。放宽信用政策包括延长客户的付款期、向信用不佳的客户赊销商品等。销售折扣则主要是通过价格优惠吸引客户大量购买。这种年末的促销活动,会暂时性提高公司利润水平,但是会损害公司长期利益。放宽信用政策会增加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而销售折扣促使客户年末大量购货,会导致下一年购货量减少。另外,如果销售折扣后价格再复原,客户的购买意愿可能下降,因为销售折扣使客户对公司商品降价形成预期,会等到下次降价时再购买。 (7)关联方交易。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购销商品、购销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存在大量的关联方,因此,关联方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如在关联方之间购销商品时,上市公司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关联方将自己的优质资产租赁给上市公司经营,收取较低的租赁费,或者租赁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向上市公司支付较高的租赁费;上市公司将持有的劣质股权转让给关联单位;上市公司将劣质资产或股权与关联单位的优质资产或股权进行置换;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等。 三、盈余管理防范的对策 尽管本文所分析的盈余管理行为大多数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限度内进行的,不是违法行为。但由于盈余管理会歪曲公司经营业绩,使会计信息失去客观性和中立性,误导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而且公司所使用的某些盈余管理手段(如减少酌量性费用开支、增加产量等)会损害公司长期利益,降低公司价值,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一)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控 在现代公司制下,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绝大部分所有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了使经营者能够按照所有者利益行事,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应运而生。董事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控制机构,其中,监控公司的财务信息处理过程,促使公司披露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为了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控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能否有效发挥内部监控机制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董事会的独立性。通常认为,由于独立董事身份独立(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同时有维护自己良好声誉的动机,因而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有效防止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还存在缺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西方国家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超过50%,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为三分之一,正好达到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比例超过50%的上市公司很少。二是改革独立董事提名制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绝大部分由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提名产生,这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此,应改革独立董事提名制度,提高中小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中的作用。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独立董事不领报酬或报酬过低的现状,独立董事的报酬应与其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同时,应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进行定期考评,奖优罚劣。 (2)设立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从上述有关审计委员会构成及职责的规定可知,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监控的有力措施。但由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审计委员会不是强制规定,目前只有约40%的上市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为了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严格按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二)改进公司业绩评价体系 为遏制盈余管理应改进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可采用平衡计分卡业绩评价体系。过分注重盈余指标,会导致公司管理者采取短期行为,损害公司的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平衡计分卡从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以及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考察公司,充分考虑了非财务指标在业绩评价中的作用,体现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之间的平衡,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之间的平衡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平衡,是一种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有利于正确引导管理者的行为,全面、准确地评价公司业绩。还可以在财务业绩评价指标中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经济增加值是公司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全部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其中,税后净营业利润通过对会计利润调整后得到,全部资本是投入公司运营的所有资本,包括股东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由于经济增加值指标考虑了公司的股东权益资本成本,并且校正了会计准则潜在的偏差和扭曲,因而能够更好地衡量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能力,抑制公司管理者的盈余管理行为。 (三)完善相关证券法规及会计准则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盈余水平是公司能否上市、配股和退市的主要衡量指标。因此,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配股资格和避免退市而进行盈余管理。为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应改变有关证券法规过分注重公司盈余水平的现状,建立科学的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可采用平衡计分卡),不仅关注公司盈余水平,而且关注公司盈余的质量及未来发展能力。另外,证监会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加强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研究开发费等事项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众所周知,会计准则的盲点或会计处理方法的灵活性为公司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一方面应紧跟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新涌现出来的经济业务类型及时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现有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控,对执行情况不理想以及经常被公司管理者用于盈余管理的会计准则应及时进行修订,以减少公司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 (四)加强外部监督力度 证券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监督不力,是盈余管理盛行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加强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及严重误导投资者的盈余管理行为及时曝光并严加处罚。同时,注册会计师也应充分关注盈余管理行为,对于影响会计信息合法性、公允性及一致性的盈余管理行为应要求公司纠正,否则应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以提醒会计信息使用者。另外,应加强社会公众及舆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提高投资者阅读和分析会计信息的能力,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使公司管理者的盈余管理行为有害无益,达不到预期目的。
㈧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
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㈨ 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是如何认定的
一、法律法规上对于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四)《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六)《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 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二、会计准则对于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㈩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