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贷款的必要条件
每个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个人等都可以发放贷款借款,.因此,借款的条件大多是由贷款发放机构按照约定的,而私人的借贷,只要借款人愿意,贷款人同意,达成一致就可以产生借贷关系。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一般个人贷款的必要条件是: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身份证明;
3、收入证明,或者财产所有权证明.
4、合法的贷款用途. 人委托贷款是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招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个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② 公积金账户封存了,用人单位如何启封合并在一起
公积金帐户转移流程如下:
1、到新入职企业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一张接收单。
2、带着这张接收单,回到原单位要求其开具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
3、凭转移证明、接收单、职工本人身份证、原单位发的住房公积金卡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即可。
(2)委托贷款合并抵消扩展阅读:
实践中,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四类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存款户(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住房公积金存款户用于全面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该账户也被称为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
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分行所属各支行或办事处(以下简称“网点”)办理归集的,还须在各网点设立银行内部往来户,用于归集单位在就近网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各网点应将往来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存款户。
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用于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和回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情况。
③ 关联方交易的几个会计核算问题
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作资本公积,且这部分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笔者拟就《暂行规定》在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该文适用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并未明确在上市公司所属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参照执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与关联方发生与《暂行规定》有关的关联交易,应按《暂行规定》处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执行《暂行规定》,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现《暂行规定》列举的交易事项,即通过权益法间接计入关联交易所实现的显失公允价格部分的利润,这样对合并报表就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操纵利润,因此笔者认为《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应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否则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暂行规定》对子公司会计报表重新厘定后再予以合并。
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
《暂行规定》未明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实务中有两种做法:
1.对该部分交易形成的关联交易差价不按《暂行规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资产核算。其理由是,《暂行规定》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合并会计报表以外)的利润转移,但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且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从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和合并抵销的角度分析影响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权90%,2002年度A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供应给B公司用于生产另一产品,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1,000吨,假设B公司生产的产品当年已全部对外销售,A公司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但由于该关联交易按权益法计算的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少450万元(500万×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润总额实际因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从合并利润表分析,因合并会计报表对母子公司的内部购销作合并抵销,对利润总额无影响,对合并净利润影响也为5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即实际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母公司通过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大部分又还原为母公司利润,故为从简处理,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关联交易不按《暂行规定》核算。
2.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差价按《暂行规定》核算。因为作为规定在同一企业对同一事项不能有两种处理方法,且当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当而非绝对控股时,其对母公司的利润影响就较大(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大股东分别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为51%和49%),若不执行《暂行规定》同样可以通过权益法操纵利润。
笔者认为,从政策的统一性和有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应当按《暂行规定》核算。
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的税收处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但对商品销售、出售资产、受托经营收取的收益等行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关联交易差价应作计税依据,相应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应计缴企业所得税。除增值税系价外税外,企业应计缴的消费税、营业税及税费附加均系价内税,《暂行规定》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核算没有明确。实务中对该部分应计缴的税费大多计入利润表中的“主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等科目,而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未作相应扣除。笔者认为,从配比原则考虑,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除销售商品应计交的增值税外其他相关税费应在会计处理时作同口径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应为税后净额。而应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显失公允价格的差价×{1-流转税率×(1+附加税费率)}×(1-所得税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关联方B公司,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该产品1,000吨,A公司该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本年度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30%,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若该产品为应计消费税产品,消费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则A公司因向关联方销售超过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实际净收益=500万×(1-30%)×(1-33%)=234.5万元。即该项关联交易应计入资本公积为234.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4,765.5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4,250万元(25,000×17%)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34.5万元
向关联方委托贷款业务的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上市公司通过商业银行或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将资金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委贷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暂行规定》并未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申请,委托人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金融机构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在指定发放委托贷款时,自行对借款人的担保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委托人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自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与受托金融机构无关。因此,笔者认为,从《暂行规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关联方发放委托贷款业务同样应执行《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的处理
《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由关联方承担债务、承担费用、委托受托经营、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方面作了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低价采购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同样可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如由关联方出面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无偿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机构按借款合同向关联方收取。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行为同样应按《暂行规定》核算。
④ 年度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有( )。
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说明2.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3.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4.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⑤ 委托贷款如何列报
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根据《贷款通则》,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放贷,于是部分企业转向委托贷款,该类业务在国企年报审计中也经常遇见,如下案例供大家参考,欢迎探讨和指正,以便共同进步。
一、案例:某国有企业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需要委托某银行向子公司乙和与甲公司同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丙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企业财会人员向审计师询问该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二、分析: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303 贷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三、处理建议:
(一)会计核算:委托贷款可以在“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个别企业将委托贷款在“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中核算,是不恰当的。
(二)报表列报(甲公司单体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委托贷款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讲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因为一般工商企业的报表上没有专门的项目,国资委格式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发放贷款及垫款”为金融类企业专用,所以通常根据委托贷款距离资产负债表日的期限,分别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并在附注中说明具体内容。
注意:委托贷款年底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量减值损失。
2、利润表: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列报。
3、现金流量表:鉴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的,相应地,其在现金流量表上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较合适。
对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现金流量一般作为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因为该行为通常形成了非流动资产或者投资性质的资产,即在“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
(二)合并财务报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审计中常见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内部交易中,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需做如下抵销分录:
(1)合并资产负债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债权与子公司债务的抵销):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2)合并利润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子公司长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的抵销):
借:营业收入
贷:财务费用
(3)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将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母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抵销。
⑥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能合并报表吗
契约型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根据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分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证券基金多为公募契约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也适用于私募基金业。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资格等提供了具体操作途径。
除了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约型基金外,还有目前大量的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也以契约方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这类基金在会计处理与税务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确的地方。
一、契约型基金对外执行事务
契约型基金不是一个商事主体,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契约型基金证券投资资格得到解决,那么对外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如何执行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论上讲,其他法律如果无法为缔约主体问题提供依据,信托法可以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签约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则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并无不妥。所以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股东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设立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持股,会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权属关系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基金退出时也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在股东出资及股东分配红利时,也难免会遇到出资账户和收取红利账户与股东名称不符而导致不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问题。如果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股东,管理人担心股权会被会计师或者是税务部门认定为管理人的资产,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变异”。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予以财产保全甚至执行的风险。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则,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与此相关的还有公司在发行上市时,是否适用穿透原则来计算IPO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金投资人应被视为一个主体,还是应按照基金的实际人数计算?还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为一个投资者?还是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样: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目前,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是一个独立会计主体,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可见,契约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财产,管理人与基金是不同的会计主体,应该分别核算和提供财务报表。实际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财产独立?一般通过基金财产在银行托管是解决基金财产独立的。但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可见托管不是必须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基金财产保护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是不一定要托管的。可以通过为基金开始银行专户,专户专用;在合同中明确资金划拨权限、投资领域等,并在基金运作日常内部控制业务操作中加以落实。
三、契约型基金适用的会计制度
1.适用的具体会计制度
在新准则下,基金会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证协发[2007]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2.符合投资性主体特点
根据契约型基金运作特点,能够同时满足“投资性主体”所需要的三个条件: 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新准则对投资性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规定,且要求对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报表,该母公司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满足以上要求,基金会计核算上:
一是向投资者提供公允价值信息,在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下,对财务报表几乎所有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例如:选择公允模式计量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当然,对于基金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等非投资性,或金融负债无需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在内部报告上,应报告公允价值信息;管理人员在评价投资业绩和作出投资决策时,以公允价值作为首要评价尺度。
四、契约型基金纳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财务本身等多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组织,故对基金本身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征收相关税收,基金投资人应该是税收的承担着。契约型基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⑦ 如何制作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是综合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现金流出数量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会计主体就是由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由于在实务工作中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对比较烦琐,限于篇幅,本文只是简要概述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以期抛砖引玉。
一、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范围
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范围主要依据是财政部财会字(1995)第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财政部财会工字(1996)第2号文件。本文在此不再赘叙。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报告期内购买子公司,应将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该子公司的相关现金流入、现金流出数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范围;但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的子公司(包括减少投资比例,以及将所持股份全部出售),由于只需将子公司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人、成本、利润纳人合并利润表,而资产负债表不需要纳入合并范围,则相应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也就不纳入合并范围。对于报告期内购买或处置子公司所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总额,应扣除因购买或处置取得或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示。
二、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列示
为了便于母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等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少数股东的现金流量,因而合并现金流量表需将少数股东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涉及现金交易的情况单独反映。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列示与单个子公司现金流量表相比主要增加以下项目:
(一)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表
1、对于少数股东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之后单列“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2、对于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后单列“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项目反映;
3、对于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后单列“其中: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项目反映。
(二)合并现金流量表附表
1、对于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时产生的“少数股东损益”,一般在合并现金流量表附表 “净利润”项目下增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2、对于合并抵销产生的母司未确认对子公司超额亏损,一般在合并现金流量表附表 “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列“本年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
从理论上讲,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即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为编制基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相关规定,采用与个别现金流量表相同方法编制出本期合并现金流量表。第二种方法:即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为基础,通过编制抵销分录,将母公司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对个别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量的影响予以抵销,从而编制出现金流量表。
从上述两种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的具体实施的效果来看,采用第二种方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对简捷一些,在实务中运用也比较广泛。因为第一种方法在编制调整分录时,虽然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不论是否涉及现金流量,都已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的过程中通过编制抵销分录被抵销,但财务人员需要对集团所有企业的个别经济业务中的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大量经济业务进行数据调整和资料分析,这在无形中大幅增加了编制的难度和工作量,在实践中该种编制方法往往行不通,出来的结果也很不理想;而后者则只需对集团成员间的有关内部交易业务进行分析并编制抵销分录即可,并且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一般涉及的经济业务内容相对比较单一和固定,显然更有利于具体的操作。另外用第二种方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能同时提供合并现金流量表、母公司和子公司单个现金流量表,更为丰富的信息有助于企业管理当局更全面的分析整个集团现金流量状况,从而作出更优的决策。所以本文将以第二种方法为理论基础介绍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
四、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合并过程
(一)首先按标准格式设计合并工作底稿,再将企业集团各成员已编制好的个别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并计算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加总数;
(二)根据当期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相互间发生的、影响其现金流量增减变动的内部交易性质的经济业务,通过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将个别现金流量表中重复反映的由于内部交易产生的现金流量予以抵销;
(三)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各个项目的合并数,并填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合并抵销分录
我们在用上述第二种方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作为编制基础的各个别现金流量表在其编制过程中并未考虑合并要求,因此,集团各企业提供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金额仍然包含了由于内部交易而产生的现金流量。但相对于整个企业集团来说,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之间发生的现金流量实际上只是现金的内部调拨,并没有真正流进或流出整个企业集团,则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量是不应包括这部分现金流量。所以,我们在用上述第二种方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必须通过编制抵销分录,将由于内部交易事项而计入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的有关现金流量予以抵销。
为了便于理解合并现金流量表抵销原理,本文将相应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抵销分录与合并现金流量表抵销分录列表对比分析,其中属于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表的抵销分录借方表现金数量增加,贷方表示现金数量减少;属于附表的抵销分录借方表示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含“净利润”项目)金额增加,贷方表示相应项目金额减少。下面的表格主要列举我们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抵销分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情况可能更加繁杂,但均可按照下表抵销分录原理类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抵销分录。
⑧ 关于资金和合并报表两个问题
对于母子公司间的和子子公司间的往来项止.在做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都是要抵销掉的.也就是合并抵销.
对于子子公司之间相互划款的这种行为.
这种东西法上没有具体的条文说合法还是不合法.这个要看母公司的章程的规定了.
⑨ 我集团公司现在需要资金池的业务,希望各银行能都给个方案。
把资金汇集到一起 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 储存资金的空间 通常用在集资投资 房地产 或是保险领域
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赔付的资金流出和 新保单的资金使之保持平衡
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贷款和存款的 流入流出 使这个资金池基本保持稳定
基金也是一个资金池 申购和赎回的 资金流入流出使 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现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不同的银行对现金池有具体不同的表述。
花旗银行对现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结构是用于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现金池结构包含一个主账户和一个或几个子账户。现金池资金的自动调拨通常在日终发生,调拨的金额取决于各子账户的日终金额和目标金额,即日终时各子账户余额为所设定的“目标余额”,而所有的剩余资金将全部集中在主账户。
汇丰银行在2006年亚太区现金管理指南中对现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也称利息合计,将多个账户余额进行抵消,并计算净余额的利息。这是将多个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机制,使资金在账户间进行实质性转移和集中安排。资金集合类别包括零余额账户(ZBA)、目标余额账户(TBA)及自动投资账户。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就是以没有贸易背景资金转移调度、利息需要对冲、账户余额仍然可以分开、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运作,这是将委托贷款最大限度的灵活应用。在集团与银行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单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现金池框架内,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里透支是贷款,要付息;相反,在池里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所以,现金池使集团与商业银行形成了紧密的战略联盟关系,具有独特的管理功效。即使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来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也应该再导入现金池模式,使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具效率。
[编辑]现金池的主要作用
随着市场全球化不断扩展,企业对流动资产的管理与集中性的要求也变得日益紧迫。同时,企业收购或合并带来了新的管理系统、与银行业的联系及账户结构,使得企业财务的整合过程变得更加复杂。于是,在成本降低、自动化推进与流程归并中,企业一直面临着各种压力。
典型的情况是,子公司希望保持与本地银行的关系或希望将资金放在当地银行,而子公司此类要求又必须放在整个集团的集中化资产管理过程中来考虑。另一方面,从总公司的角度,将开户银行个数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或将资金统一放在总公司层面进行管理,是体现集团集中化资产管理优势的一个重要部分。
同时,国家各项法规的限制也在不断放宽,为企业资金有效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环境。例如,国家已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地区总部发展的法规,使人民币现金池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流动资产管理方案。此外,对外汇现金池法规的出台也为企业更有效地管理自有外汇提供了基础。
具体而言,对一个跨国公司,尤其是在中国拥有众多附属机构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而言,流动资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通常,财务总监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目的有四,一是在集团公司层面管理和控制整个集团的流动性资金需要,二是减少资金成本,三是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最高资金回报,四是通过短期投资来积极管理闲置资金。
与此对应,通过建立现金池架构,企业财务主要的改善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减少利息成本。自动化资金集中结构降低了集团公司对人民币贷款的需求。公司内部的融资成本可以设置为低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不过,为避免转移定价问题,利率必须按照“正常交易关系”来设定,换句话说,利率水平必须也能适用于与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
其次,改进流动性管理。在现金池结构中,各子账户将保持最少的资金余额,以便充分提高整个集团的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在日终,任何子账户余额的盈余或赤字都将被集中汇划到主账户。这样,过剩的流动资金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盈余资金可以从一些参加现金池的子公司账户中划转,用来资助其他现金短缺的实体。
第三,节约管理成本。维持很少的人民币贷款,可以减少公司对资金账户管理的成本。此外,报告服务能提供详细的信息报告以简化现金池的监控流程。花旗银行的流动性管理系统包括一套协调的预先定义报告以及通过花旗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可达到的账户头寸跟踪。
[编辑]运作现金池需关注的几个具体问题
实质上,现金池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针,其有效运作并取得预期效果,需要对集团、各成员公司、银行之间错综复杂的资金配置与管控体制进行通盘设计、精心组织。
1、选择适宜的现金池运作方式
集团现金池通常需要借助外部银行系统的支持来完成,分为实体现金池(Physical Pool)和名义现金池(Notional Pool)。
实体现金池即账户零余额集合,指将若干分(子)公司的现金以现金集中或现金清零的形式管理,分(子)公司通过零余额子账户来完成业务分离。比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的基本操作是,集团总公司每日终统一上收各成员企业账户资金头寸,并集中到集团总公司“现金池”(CASH POOL)账户;集团总公司以现金池中资金及其统一向招商银行申请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保证,约定各成员企业的日间透支额度;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若日间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账户透支的方式自主对外付款;日终,集团总公司与招商银行统一清算,以现金池资金或授信项下融资补足各成员企业透支金额。
名义现金池,是指用各银行账户中的不同现金头寸产生的综合盈余来抵补综合赤字。其运作机制是:每个参与现金池的公司保留归于现金池的货币所在账户,然后银行综合所有参与账户,综合结出一个净额以反映现金头寸,并没有实际资金转移。
尽管现金池成员属于同一个母公司,但仍维持法律和税务上的相互分离。由于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因此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主要通过“委托贷款”(或协议转账)的方式实现实体现金池管理。
另外,按是否主要借助于银行来考查,现金池可分为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与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中介的现金池。
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是采用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即每个法人公司都可能是委托存款的提供者和委托贷款的需求者,现金池中的委托存款余额不小于委托贷款。集团企业和法人关联公司的账户超过目标余额(由于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和利息收入营业税,零余额账户不经济、没有必要)的部分,上存至委托存款账户或归还时间最早的那笔借入委托贷款。如果出现导致现金池中的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借入委托贷款请求,由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部分形成资金需求企业的账户透支。
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中介的现金池,服务仍由银行提供,不同的是银行并不是以委托贷款中介出现,而是以现金池软件和支付中介的身份出现,其原理比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要简单得多。集团内的法人公司富余资金统一上存到财务公司的委托存款账户,需要资金的企业在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金额内借入委托贷款,借入的委托贷款不足支付请求的部分可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解决。
2、现金池管理必备的内部制度体系
现金池实质上是一种集团集权、资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过培训、内部沟通来构造一个以集团整体效益、竞争能力最大化,而不是以子公司个体或单笔资金业务成本高低为导向的公司文化,子公司管理层对现金池的认同、支持和配合是最为关键的基本前提。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有全资、绝对控制、相对控股等大小差异,所以推进现金池,不仅要与子公司“少数股东”进行必要协商,而且要根据现金集中的“深度”和“广度”设计不同的集中管理体制。并且,在现有制度下,集团将上市的子公司纳入集团现金池管理范围必须特别慎重。(详见《资金集中管理的尴尬与败局》)
配合现金池管理,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操作流程、内部岗位职责、信息沟通、资金授权划分、资金分类预算、内部委托贷款规则、内部审计、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制度。以资金预算为例,应该围绕“资金预算——资金审批——资金营运——业务控制——风险防范——决策支持”等流程,做到年预算、月平衡、日调度。在集团资金管理中必须坚持无计划的事不办、无预算的钱不花等资金管理原则,强化全面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流动。
3、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四种能力
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是否能够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子公司局部利益放在首位的心态。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彻底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最前沿,是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资金和投资决策能力。但是,据我们调查分析,一批集团不能推行现金池业务的最大障碍可能是集团总部的软弱,总部“总”不起来。
打造资金管理的强势集团总部是现金池业务取得长期、实质效果的制度安排。为此,集团总部提升四种能力。
首先是集中统一的对外融资能力。现金池之所以称之为“池”,一定要足额的现金储备为前提。总部应该能够经过测算分析,把握集团内的资金需求总规模,通过融资权力的集中与统一,确保总部强大的融资能力,保证充足的现金供应。
其次是集团总部的资金调度能力。现金池业务是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把拥有多余头寸账户的资金转移到透支账户上,进行集团内部调拨、转移,集团既管理贷款发放,同时还要负责资金回笼。这种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调度与配置是高风险理财业务。在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确保资金的安全,防止集团资金链断裂是需要高超的资金调度能力的。
第三是集团总部的资金控制力。依托现金池这一平台,集团总部应该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和制度,实现资金管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集团管控的对象不仅仅是现金资源及其配置,还要能够深入到所属企业内部的经营与业务运作中,密切关注所属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产品竞争能力、业务领域优化及其市场份额的增长,把现金池管理与业务经营管理结合起来。
最后是总部对下属企业高质量的服务能力。现金池业务要求总部把对所属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强化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提供资金服务,保证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资金需要;其次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最后是总部应该适时对下属企业提供财务管理上的指导、咨询服务。
[编辑]现金池实例
现金池的建立,在国际国内有广泛的应用,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就是GE公司“现金池”,而国内开展较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广东交通集团。现在以GE在中国的“现金池”为例,详细描述现金池的最佳实践。
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了通用电气(GE)通过招标确定招商银行实施在华的美元现金池业务。GE目前在全球各地共有82个现金池,此次招标是GE第一次在中国大陆运用现金池对美元资金进行管理。GE在中国的投资是从1979年开始的,迄今为止已经投资设立了40多个经营实体,投资规模逾15亿美元,投资业务包括高新材料、消费及工业品、设备服务、商务融资、保险、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和消费者金融等十多项产业或部门,GE在中国的销售额从2001年的1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2005年的近50亿美元。随着业务的扩张,各成员公司的现金的集中管理问题由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原因显露出来。在GE现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40家子公司在外汇资金的使用上都是单兵作战,有些公司在银行存款,有些则向银行贷款,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币业务在2002年才实现了集中控制,人民币的集中管理也是通过现金池业务的形式由建行实施的。
GE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而2004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管理规定:两个企业不管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都不能以外币进行转账。这其实意味着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子公司账上有钱,母公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来,GE在中国的美元业务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实现。直到2004年10月,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GE公司与招行合作,规避政策壁垒实现了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资金控制。另外,以前GE的40个子公司的国际业务都是各自分别与各家银行洽谈,一旦GE总部将外汇资金上收之后,各子公司的开证、贴现等国际业务将会统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在每天的下午4点钟,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严格按照现金池的操作进行。例如,A公司在银行享有100万美元的透支额度,到了下午4点钟,系统计算机开始自动扫描,发现账上透支80万美元,于是便从集团公司的现金池里划80万美元归还,将账户清零。倘若此前A公司未向集团公司现金池存钱,则记作向集团借款80万美元,而B公司如果账户有100万美元的资金盈余,则划到现金池,记为向集团公司贷歉,所有资金集中到集团公司后,显示的总金额为20万 美元。
这种做法实现了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资金可以集中归拢到一个“现金池”中,同时成员企业可以根据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的 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总部现金池账户汇集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际余额,当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有资金到账时,该笔资金自动归集到总部现金池账户;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实际资金为零,各成员单位的支付资金总额度不超过集团规定的“可透支额度”;成员单位有资金支付时,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与总部现金池 账户联动反映,实时记录资金变化信息;实行集团资金“现金池”管理,盘活了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可用额度控制,成功降低资金风 险。
究其本质,招商银行的GE美元现金池项目就是对委托贷款的灵活应用。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从而实现了整个集团外汇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编辑]对国企资金管理的思考
GE的案例其实是一个关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常见做法。现金池只是集团资金管控模式之一。但是这种模式所显示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资金调控技术,值得总结、提升和推广。集团总部要发挥“总部”的作用,不仅要对下属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而且要强化集团内部资金调剂,灵活资金头寸,优化资金配置,降低现金持有规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集团总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总部对于公司资金控制上的“无能为力”,各控股子公司独立作战。放任自流的现象绝非个案。实践表 明:公司在现金控制上的分权体制的结果会降低公司盈利能力,加大公司财务风险,而以把控现金流为重点的财务集中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
与GE现金池业务相类似,我国一些大型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设立内部银行、结算中心,利用集团财务公司等,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结算 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资金运作的职能部门。而财务公司是 集团公司下属的、由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作为集团企业的子公司设立。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尽管都须借助于外部商业银行才能履行其职 责,但是对于“现金池”业务来说,集团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商业银行,或者说银行已经成为集团实现各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作和集团内部资金共享的管理主体之 一,而不仅是资金管控的“配角”。相对于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引入现金池可以充分享受银行提供的资金结算。
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资金筹划、调度配置,投资决策能力。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能否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时也考验着 银行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但是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的最前沿,成为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和投资决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