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计算售后回租融资的成本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Ⅱ 售后回租和银行融资的区别
从融资性质,操作方式似乎都一样,仅仅只是出资人不同,抵押贷款一般是银行来操作,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公司操作,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也主要是银行贷款。
Ⅲ 融资租赁与贷款哪个财务负担轻些
1、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融资,贵公司就是购买设备,建议采用融资租赁。贷款就是直接融资,需要占用公司的银行信用额度。
2、融资租赁有可能有利率上浮,但折算下来的融资成本不比银行贷款多
3、融资租赁还款方式灵活(可不等额还款),遇到财务困难时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还款方式(如延长还款期限,连续几个月少还等)
4、融资租赁不需要实际抵押或担保,只重视你的还款能力
5、融资租赁还有售后回租、转租赁及回购业务,具有较强的退出机制
6、财务处理上也有优势(可查阅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强烈建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支持融资租赁行业。
Ⅳ 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和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
本质来说是没什么区别,都是吃利息
Ⅳ 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的问题,如果承租人的租赁物价值1600万,那么承租人最大能融到的资金大概有
2013年8月1日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生效前夕,突传(税总给地方税务征管部门的内部文件,纠正征管错误的内部文件,外界是很难见到)税总要求上海征管部门对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回租”)本息分开,只开利息发票的行为进行纠正——租金全款开具发票。并追缴补齐以前的未开发票部分。
随后有些租赁公司接到要求补发票的电话通知(看来不是全部)。这种做法,立即让融资租赁业界75%左右从事“回租”的租赁企业陷入绝境。
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财税〔2012〕86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再次强调了这个基本法则。因为该文并没有特别提及“融资租赁”,因此并没引起当地税务征管部门的警醒。仍同意租赁企业按售后回租本息分开方式,只开利息部分发票。
37号文第三十三条再次强调: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还是因为没有放在融资租赁相关条款上,同样没有引起当地征管部门注意,更没引起业界警醒,依然一如既往地从事“回租”业务。
在37号文生效前夕纠正税务征管部门的做法,让业界措手不及,有一种被“斩立决”的感觉,似乎没有任何招架的机会。
一、为什么一个文件能扼杀业界的一种交易模式?
“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的。但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增加税源和就业。完全违背税务部门给融资租赁行业“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不是优惠政策,而是我们当时争取的合理纳税政策)的初衷。他们一直认为租赁公司在从事变相贷款业务,但又找不到法理依据。
这次营改增,税务部门也用类似方式,按增值税基本原理,设计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征收政策。其中,简单融资租赁业务(以下简称“直租”),有进项税抵扣,税负与原营业税差不多。“回租”因没有进项税抵扣,因此凡从事“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不仅把所赚利差赔进去,甚至连本也被侵蚀:就是我们常说的“赔本赚吆喝”。
税务用这种方式,引导企业从事能增加税源和就业的“直租”业务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税源业务,可以享受原来政策。若做非增加税源的“贷款业务”就要承担高额税负。
二、为什么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1、政策警示不明
如同文前所述,税务出台的有关融资租赁政策都在没有融资租赁标记的文件里,要查找非常困难。因此没有引起业界警惕。
2011年某全国全国性租赁行业租赁,因营改增问题把税总在职和不在职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请来,在会上答疑。当时主管领导就在会上表态:“回租”税务成本高,是否划算自己算。能接受就做!
这种口头警示因为无下文,大部分租赁公司都没有认识到危险的来临,仍在努力地做回租业务。
2、内心畏惧感
2007年,因许多银行进人融资租赁业,他们把与信贷及其相近的“回租”业务当主流业务做。虽然口头上说现做“回租”挣饭钱,待生存问题稳定后,再考虑转型“直租”业务。
但5年过去“饭钱”越赚越多,“直租”业务比例越来越少。租赁规模呈几何爆炸方式增长,租赁市场渗透率却依然在低位徘徊。这种不健康状态就是变相贷款似的租赁在作祟。它预示这中国融资租赁依然在幼稚阶段。要健康发展还有很长路要走。
因“回租”与贷款业务相近,技术含量远不如融资租赁要求的高,不能在短期内上手。因此对“直租”有一种畏惧感和怕担责任的心态。这些人若不做“回租”,就真不知道该做什么了。
因此对一切警告置若罔闻,如同透明,左耳进右耳出,眼不见为净。内心深处就是抵触、抵触在抵触。你有千变万化,我有我一定之规。强大的银行背景加法不责众。这世界谁怕谁?
3、从众的侥幸心态
以为租赁额越大,做的租赁公司约多,税务越不敢动,地方政府也得让几分。
4、地方保护心态
就算是把租赁当贷款做,没有其他新增税源。但融资租赁本身的税收也是不小一笔。因此愿意对租赁公司的要求进行妥协。租赁本金与利息分开的征管方式就是妥协的结果。
征管和被征管沆瀣一气,国家的税收存在巨大的损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终导致税总不得不发内部文件,让当地征管部门出面解决。
三、到底谁不懂融资租赁,谁不懂政策
因为租赁公司对营改增政策不满的呐喊得不到回应,或被批歪理,加上各地征管员素质良莠不齐,征管结果各有千秋。业界常有人说税务部门不懂租赁。
1、谁不懂租赁
“直租”是最简单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任何一种变形创新,都要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回租”是简约版融资租赁。若只会做信贷模式的“回租”,不会做“直租”,还认为税务部门不懂融资租赁。谁真正不懂租赁已经一目了然。
凡是在叫喊“消灭‘回租’就是消灭全行业”,就是典型的不懂融资租赁。因为一旦失去贷款似的“回租”,他们连最基本的简单融资租赁都不会做,且最愿意说税务不懂租赁的就是这些人。
他们不了解历史,不了解我们当年呼吁政策时与税务官员建立的友情和对融资租赁的深刻了解。制定租赁税收政策的人要比高级租赁专家还懂。否则一定会让行业把税务给算计了。
2、谁不懂制定政策
还有一种说法是:要求租赁公司回租要全额开票,承租人享受二次进项税抵扣,会亏了国家。借口挽回本息分开,只开利息发票的做法。试想制定税务政策的人真的那么小儿科?连这点常识都不懂?非也!
税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既要考虑国家利益,也要考虑税务的征管成本。要搞清承租人出售租赁物件是否已经享受抵扣,绝非易事。要用极高的征收成本和长时间的工作还不一定能搞清。如此下去何时给租赁公司退税?在退税环节,租赁公司最承受不起的是时间成本。
借助融资租赁的自身特点,在采购环节既不交营业税,也不交增值税,租赁公司得不到进项税发票的情况下,税负突然高涨600%以上!承租人获得的二次补偿好处完全由租赁公司以高税负的方式买单。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并不吃亏!反而业界有些公司把自己给卖了还给人点钱到现在还不知道。若早明白营改增后承租人享受二次抵扣红利是租赁公司承担高额增值税负给的,估计打死也不做“回租”
3、买的能有卖的精?
不要跟税务部门谈租赁的“硬”道理,不要自认为税务制定的政策有问题,我们比税务专家还行,还能挑出他们立法毛病。与政策专家谈制定政策失误,要先搞清谁是最终买单者,再谈是否属于失误!否则在他们看来就是税盲谈税。
反观税务制定政策部门,有许多税务博士、硕士,甚至还有参加04年的《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是立法小组成员。别以为他们不懂,一切都在设计中。租赁企业找任何理由,做小动作,得到的就是现在这样一个结果:租金全额开增票,先征17%的销项税再说后面的事情,以前漏开的发票全部补齐。
四、“断桥”边的哀曲
协会是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若出现“断桥”现象是万万不行的。协会不仅要站在企业的角度,还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待这次融资租赁营改增。既要考虑企业利益,又要考虑国家利益。这样才能承担桥梁作用。
本次营改增是税制改革,是国策。不是行业政策呼吁。协会还像以前那样,找几个能说会写的人打个报告就可争取到某种符合行业利益的政策。实际上起不到什么作用。
税务立法与呼吁行业政策不同。若不是业界主动与他们联系,他们不会主动下来征求协会意见。当双方都不主动接触对方时,“断桥”现象是必然结果。此时隔空喊话唱“断桥”戏,再好听,也是哀曲。
建议协会调整一下与政府的沟通方式。这边抗着“回租”大旗,与那边营改增政策做生死搏斗(PK),用“回租”规模撼动国家税收政策,做“生死决”决的方式不可取,最后得到的就是“斩立决”的结果。
五、行业怎样应对“斩立决”
融资租赁进入中国32年要算上这次,应是第三次进入低点。要不想被“斩立决”开弓已没有回头箭。唯一的办法就是是能否从“死刑”改判“无期”。
要我做“辩护律师”我会说:
1、不能因一指令下,在人家不不白的情况下就宣判死刑。税务部门在这次营改增中,没有做预先的警告,到节点时突然就说:“你违法了”,该立即“枪毙”,连申辩的机会都不给,有点不太合适。
政府可以强制设立“王法”,但还应有“王道”。亲民和谐也是需要做的。税制改革处在革命性变革是,应该有辅导期、有适应期和缓冲期。否则大家以营业税的角度看增值税,确实对增值税特不能理解:怎么5%一下子增到17%?就算租金全额出具发票也是现在税总才搞清楚上海出现问题,且只是在上海,个别地区、个别地方传达这个精神。看来“斩立决”有可能展缓执行。
2、辅导期,政府没说清楚,不管是110号文还是37号文,有关融资租赁的营改增政策读起来非常困难。多是反推或猜测加上数据测算才能找到结果。看政策文件像看“达芬奇密码”似,不管是租赁公司还是征管员,能读懂的人还真不多。包括辅导员也在许多问题上也说不清。
3、适应期从2011年到现在按说也不短。但一个地区一个样的政策不仅让租赁公司无所适从,有许多当地征管部门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到现在,尽管许多人不愿意接受这个现实,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渐认识和接受这个现实。但这是需要时间来适应。一下子强行征收真有造成行业系统性崩溃的猝死,对国家的金融体系危害更大。
4、因此建议,以8月1日为始点,租金都要全额开具发票。谁再做“回租”,再说不知道要承受高税负,就说不过去了。但对这天以前分开开票等问题,应该酌情逐步清理。要让其死,也得温水煮青蛙,不要太激烈引起社会动荡,要给人一个求生的机会。
5、税务征管部门没有及时做警示性培训,反而配合企业采取错误的措施,导致“回租”业务难以中断。出这样的错,不全是租赁公司的责任,不能全让租赁公司买单。就算让租赁企业通过高税负买单,在试点阶段,买单的金额也不是不可以商榷的。
另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做一些相应的减征。最起码不能让租赁公司因税收的征管混乱问题,完全承担亏本经营责任。要把住这个底线,剩下部分通过地方财政补贴保住租赁公司不亏本,略有盈余。对国家,对股东都要好交代。大家都承担点改革成本,才能让改革平稳过渡。通过这次的教训,就是最大的警示。今后租赁公司会更加相信税法,相信科学,相信征管。
否则全行业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与地方政府搞在一起,过去未开票的税款,还是补不上来。强制推行,强制征收,征管成本相当高。若逼急企业迁徙,恐怕连这点信贷模式的租赁的税源都会丢失。
不折腾租赁企业,不折腾地方征管。应该是改革的宗旨。那些把地方建成“全国融资租赁集散地”的地方政府,多担当点财政补贴责任。负责任地发布类似《豫财预[2013]
188号: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虽说好处最终都落实在外地承租人身上(可享受二次进项税抵扣),虽然高税负是国税收取的,补贴要用地方财政。但这也是要当“全国集散地”必须要付出的成本。否则租赁公司出现困难你不管,谁还愿意在你这里注册,你哪里还有凝聚力去建立集散地?
六、租赁企业全额开票的顾虑
现在租赁企业最大的忧虑还不是补多少税问题,毕竟税额是有限的。关键时候什么时候退,能退多少?是否退到收益不抵税款?因退税延迟产生的资金成本是多少?由此造成亏损由谁补?
不是租赁企业对税务部门的不信任,税务部门只征不退的做法不仅过去有,营改增后还有。租赁企业真害怕了!17%的销项税如果不退,那要用多少利润才能补回来?就退税款,每拖欠1天,按照现在的租赁规模也是天文数字。
要求租赁企业开全票,必须要在退税上让他们清楚、放心!这是所有融资租赁人的心声。
七、规范租赁企业先要规范税务征管
现在已经到了税总该出台《融资租赁营改增征管指引》的时候。正人先正己,这样才有不给租赁公司钻空子的机会。否则这种乱象很难改变。协会也很难在这方面配合政府工作。
就算租赁企业专做“直租”,也不是全没有问题。如: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承租人交纳,按13号文却要由出租人抵扣这个问题怎样解决;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地方政府平台融资租赁的问题、不动产融资租赁的问题是否在营改增范围内?若不在,是不是依然按照原来的16号文差额纳税的政策执行?车辆融资租赁因上牌问题租赁企业被迫采用回租的车辆原始发票抵扣问题怎样解决?等问题都需有个说法。
Ⅵ 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
融资性的售后回租与设备抵押贷款,是一对极其相似的融资工具。
在我国《合同法》未对融资租赁进行专章规范之前,不少判例对其异同存在截然相反的认识(比如说,将售后回租判为抵押借款)。今天,不少银行信贷工作者、担保从业者仍
不能充分理解二者的差异,客观上阻碍了该项目业务运营的推进(被误认为租赁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放高利贷)。
售后回租与设备抵押贷款的区别:
一、法律关系不同
租赁(包括售后回租)关系的建立有两个合同、三个当事人。即采购和租赁两个合同,
涉及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与供应商是同一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出租人参与的最全,参与的环节最多。而信贷关系更简单,只有一个合同(借贷合同)、两个当事人(借款人和贷款人)。
二、现金流不同
租赁开始时,出租人首先向供应商付出贷款,采购租赁物(回租业务中只是向承租人购买出租物),获得物权。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只有物流(交付租赁物),没有现金流出。
而信贷业务开始时,债权人向债务人友真实的现金流出。租赁与信贷的债权方只有在回收债权过程中,现金流在质上才是相同的,即都是现金的正流人。
三、让渡的标的物的不同
融资租赁和信贷都是有相同的时间期限,有价出让标的物的使用权。但租赁出让是物(多为有形的机器设备),信贷出让的是现金。
四、租赁物与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出租人),回租的标的物虽然在出售前和租赁期内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将该物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行为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该设备的使用权。而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机使用权)仍属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为贷款人),设置抵押只是使债权人享有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期内的所有权不归债权人,而归债务人。
五、会计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融资性租赁物在承租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并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资产;而经营性租赁物则在出租人(债权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有出租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
六、偿还的资金来源、税赋的不同
租赁费直接作为经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而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折旧和税后利润。
因此归还一元的贷款,企业的现金流出事实上是大于一元,多出的部分就是税后一元钱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正因为租赁还租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租赁才具有延迟纳(所得)税的功能。
七、物的处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违约(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赁关系,直接去会租赁物。而贷款人违约(不归还贷款),债权人要获得抵押物偿债,只要债务人有异议,还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处置抵押物。
八、租赁物和抵押物灭失后的处理不同
租赁物灭失,出保险责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责任。而抵押物灭失,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设置抵押或担保,否则可中止借贷关系,收回债权。
Ⅶ 融资租赁到底有多强大,城投都要依赖它了
城投平台“联姻”融资租赁,最大的意义便是降低负债率。通过租赁代替部分贷款,曲线从银行获取资金,以缓解城投项目的资金难题和债务风险。但城投项目普遍周期长、投资大、回报慢,以至于资金收入与支出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且总体上依附于政府,政策变化直接牵动违约率,这些都是融资租赁不得不面临的风险。
城投平台因政府融资而生,但在强监管、紧融资及“去政府化”的背景下,城投平台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特别是银行、信托等融资渠道受阻,城投平台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出路。业界称,今年城投平台的融资压力非常明显,“目标是能够先借到钱,成本已经不是最主要考虑的问题。”于是,资产出表、资金到账快、成本较高的融资租赁成为城投平台的“座上宾”。
成本走高
2014年以来,国家接连发文规范城投融资平台,一方面试图剥离融资平台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关系,使融资平台走向市场化;另一方面禁止政府机构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或相关土地抵押,以期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化解地方债风险。不过业界分析,尽管“去政府化”是大势所趋,但城投平台的地位短期内难以取代。在监管和融资环境趋紧的背景下,部分财政实力较弱的平台可能出现流动性紧缩问题,“找钱”依然是各家城投平台的头等大事。
以往,城投平台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发债获取建设资金,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对融资租赁其实并不待见。但眼下,地方债务风险逐渐暴露,银行授信渠道受阻,“找到一家能通过立项并且有钱放款的租赁公司就谢天谢地了。”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融资租赁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就算有一部分自有资金,也不可能全部用到城投平台上。”上海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表示,银行对城投平台授信约束同样传导到了融资租赁行业,租赁公司会对城投平台挑挑拣拣,从原来的县级往市级甚至省级走,并设有GDP等指标要求。
“2017年以来,城投平台融资成本一直在走高,要求也更加严格。”华东地区的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称,根据项目评级不同,主体评级AA和债项评级AAA的平台融资成本相对低些,其他项目融资成本都比较高,有些地方国有资本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这类信用风险较大、历史违约率较高的地方城投平台已被公司列入了禁止融资黑名单。
前述融资租赁负责人告诉新金融记者,城投项目利率主要是根据银行给融资租赁的授信利率水平而定,银行给金融租赁的贷款利率通常在4%至6%之间,国有融资租赁在6%至8%,民营融资租赁则在7%以上。而租赁公司在这个基础上至少会加上4%至6%的利率平衡风险,同时越往西部偏远地区,讨价还价的空间越小,成本更高。
记者注意到,城投平台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的成本比银行贷款、发债、信托方式更高。具体来看,城投平台获取银行贷款利率在7%左右,但银行已经大幅削减投向城投平台的项目贷款,流动性贷款受限;城投债目前的平均发行票面利率在6%左右,部分地区达到8%;信托贷款的资金成本约8%;而金融租赁的融资成本处于8%至12%区间,其他融资租赁的综合成本一般在10%以上,偏远地区甚至达到14%至16%。
综合来看,城投平台分化明显,一方面西南、西北等偏远区域的城投平台投资人较少;另一方面北上广深等财政实力强劲的城投平台仍受追捧,像上海浦东新区、北京朝阳区等经济条件良好的区域项目,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也很难获得。
多渠道增信
我国融资租赁起步晚,但2008年以来发展迅猛,年增速一度高达80%以上。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9090家,同比增长27.4%;合同余额约为606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7%。作为融资融物的典型行业,融资租赁以设备租赁、直接租赁起家,产融结合优势明显,但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售后回租等“类信贷”模式盛行。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企业主要赚取利差收益,而非服务和管理收益。业界称,该模式下的企业得到资金后存在被挪用风险,对交易双方造成损失。
受访人士称,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和城投平台合作项目几乎都是售后回租模式,很少直接租赁,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的城投项目约占其业务总量的20%至30%。
目前来看,城投项目新募集的资金大部分还是偿还到期负债。事实上,城投平台“联姻”融资租赁,最大的意义便是降低负债率。通过融资租赁代替部分贷款,曲线从银行获取资金,以缓解城投项目的资金难题和债务风险。但城投项目普遍周期长、投资大、回报慢,以至于资金收入与支出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靠借新还旧维系流动性;加上城投平台总体上依附于政府,政策变化直接牵动违约率,这些都是融资租赁不得不面临的风险。
“城投平台通常代表政府进行市场融资,一旦出现违约,其所对应的污水管网、河道、绿化等租赁标的物根本无法处置与变现,走法律程序与社会曝光也很难起作用,且费时费力,而租赁公司投放的资金一般来自银行,还款压力持续存在。”在睿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之庠看来,为降低风险,融资租赁经手的城投项目大多引入了担保机制,小平台融资时必须要有大平台做担保,比如一个县级平台融资+市级平台来担保,同时还有设备抵押、土地抵押等增信措施。
今年2月,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业内称“194号文”),提出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等要求。这意味着,政府不再为城投项目兜底,城投平台应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业界分析,194号文出台后,城投平台企业债融资难度加大,发行利率抬升,融资租赁作为替代渠道有望成为城投项目的“救命稻草”。
Ⅷ 售后回租业务相对于抵押贷款和直租业务有何优势
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及直租属于不同的业务类型。
1、售后回租是指购房人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个物业的产权,开发商或者职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再以一定的租金水平在一定的期限内租用该物业的使用权(经营权),由开发商或者职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购房人(即产权人)拥有该物业的产权及租金收益。在出租过程中,不能解除与开发商或者职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租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用该物业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某个物业的产权人以其所有的物业为自己或其他个人、公司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抵押物;
3、直租是指购房人以一定价格购买一个物业的产权后,由产权人自行寻找承租人出租该物业的使用权以获取收益的行为,租赁期间可以用该物业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售后回租一般在购买的时候,其价格会比周边类似物业的价格高,但是之后的租赁期租金收益较稳定,租金损失较小,因为是整体经营招商,物业的发展和升值一般也较快。
Ⅸ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售后回租与设备抵押贷款的区别是什么了
不同点有以下几点,法律关系不同,让渡的标的物的不同,租赁物与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会计核算不同,偿还的资金来源、税赋的不同物的处置程序不同,租赁物和抵押物灭失后的处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