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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海外代付

发布时间:2021-07-31 12:09:27

⑴ 我想了解中国银行对公海外代付计息规定

后结息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⑵ 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程和资料按此公告执行。

⑶ 海外直贷(中国银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办理

海外代付业务是不是应该由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应该代扣代缴哪些税款?是否可以比照“同业拆借”免营业税?

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例:某企业在境外购买原材料,申请其开户行代付款。其开户行又委托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这笔材料款。

一、营业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下项目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后,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将对外支付有关情况向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报告。

外汇指定银行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

等项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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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中对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设立了明确的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海外代付业务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也曾经明确过这方面业务。

银行支付给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问题内容:

银行办理海外代付业务,支付给海外代付行(境外银行或国内银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由于进口商在中国境内并承担了融资费用,则这项金融保险业劳务为境内应税劳务。由于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银行在支付利息时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0/09/26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对我海外分行来自于内地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再次紧急请示》(中银财[2001]19号)收悉。现就来函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海外分行从国内取得利息收入纳税问题

你行海外分行虽是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其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和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规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我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对分行取得的这类由我国已优先征税的所得,分行所在国税法通常规定,采取免税方法或对已征税款作为费用给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扣缴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

三、关于“包税”条款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⑷ 中行海外代付办理条件有哪些

海外代付办理条件:
1、已有办理海外代付所需的授信额度;
2、具备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3、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相关业务涉及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应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4、客户主营业务突出,履约能力强,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
5、客户资信良好,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无重大违规记录;
6、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客户、交易对手及业务相关人员、收付款银行及中转银行、交易背景等符合我行业务合规审查要求;
7、业务资料完整有效。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⑸ 什么是海外代付

海外代付是指一家银行根据其与海内外其他银行事先签署的代付协议,由其他银行对其跟单项下应付款项在付款到期日先予垫付的短期资金融通。海外代付属于银行外汇业务中的特色和优势品种,一般只对重点、优质客户的大额付汇业务办理。

海外代付的业务流程
(1)申请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的企业须是银行重点争揽的优质客户,且已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进口代付业务视同进口押汇管理。应在落实付款保证的前提下办理,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
(3)海外代付融通资金必须用于跟单项下的代付业务,并确保每笔业务有真实贸易背景。
(4)融资期限最长为90天,一般不得展期,不得利用此项业务进行长期融资;对同一笔跟单业务只能叙做一次代付业务,不得连续使用不同机构的资金变相延长代付业务期限。
(5)为保证银行收益,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比照同期进口押汇利率水平执行。
(6)与同业机构在海外代付业务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避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海外代付属于贸易项下对外融资的一种形式,根据外汇管理的要求纳入短期外债统计。

海外代付的案例分析
(一)市场背景
2004年年中,人民币升值预期愈演愈烈,在南方的S市,面对香港、新加坡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热炒之风,企业界绷紧了博弈人民币升值收益的神经。根据“收硬付软”的原则,博弈人民币升值收益的企业一般都双管齐下:一是增加人民币资产;二是减少外币资产、增加外币负债,最典型的举措就是进口付汇时,通过增加人民币定期存款、举债外币贷款而付汇。在这种市场需求下,S市银行业的外币存贷比普遍超过100%,外币资金成为稀缺资源,资金成本高企不下。这就给银行界提出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如何拓宽外币资金来源渠道。在这种市场背景下,最传统的手段失灵了:外币吸存因人民币升值预期而变得难上加难,甚至原有存量也在纷纷结汇人民币。向上级行或同业间的资金拆借,成本是在LIBOR基础上高额加点,这不但让银行无利可图甚至越做越赔,而且也吓跑了企业,随着大客户的外币融资需求日趋强烈,银行受制于开拓市场的资金武器而举步维艰。
(二)企业背景
2004年8月,某大型企业集团成为S市B银行的重点攻关对象,该集团具有如下特征:实力强、存款多、不要本币融资、银行想上门很难预约。该集团每年有上亿美元的对外付汇,但出于对人民币升值预期的考虑,企业不愿意用人民币购汇付款,而是希望举债外币付汇,待人民币升值后再以人民币购汇还款,从而博取人民币升值收益。鉴于S市外币资金普遍紧张,该集团的外币融资成本已经高达LIBOR+100BP。如果不能提供低成本的外币资金,对所有银行的上门营销,企业财务主管均闭门不见。
这给S市B银行的国际业务营销团队提出了难题,当时银行的外币资金成本已经达到LIBOR+87.5BP,而且外币存贷比高达120%。强行给该集团低于UBOR+100BP的融资,不但银行利润微薄,而且也会触碰存贷比的高压线。关键是,即使做出上述让步,对企业也没有绝对的吸引力,银行仍然没有走出打价格战的低层次营销。
(三)海外代付设计
怎么办?S市B银行的国际业务营销团队经过几轮缜密分析,针对客户需求进行分解,对当时的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和人民币即期、远期汇率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测算,从假远期信用证业务中得到启示,最终独创性地推出了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环境下的银企双赢产品——海外代付。
该产品的出台,考虑到以下几个市场特征:
1.境内外币资金紧缺与境外外币资金相对宽裕的悖论:境内企业为了博弈人民币升值收益,普遍对外币贷款处于饥渴状态,银行贷款成本高企不下;海外资金为了博弈人民币升值,大量涌往香港、新加坡,导致海外银行的外币资金相对充裕。产品创新支持之一:利用海外资金。
2.市场预期与汇率实际走势的悖论:企业博弈人民币升值,希望贷款到期后购汇还贷的成本更低,但这毕竟是个未知数,对于流动性资金贷款而言,能否与人民币升值的节奏相吻合,是企业所不能掌控的。当时人民币兑美元即期售汇汇率在8.2890附近,而6个月远期汇率为8.2720,人民币远期升水170个点。产品创新支持之二:利用人民币远期升水。
将上述两项支持因素合二为一,海外代付的架构已经清晰,详见下表。
客户需求原方案新方案:海外代付新旧方案对比
即期向海外出口商付款银行外币贷款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即期向海外出口商付款同样解决即期付汇需求,由于境外融资成本较低,新方案可以使客户节省利息支出
贷款到期后购汇还贷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售汇同样解决到期后购汇还款问题,由于人民币升水的存在,新方案可以使客户节省汇率支出
为此,S市B银行国际业务营销团队最终为企业奉上了海外代付方案,并在数家同业方案中脱颖而出。
(四)海外代付的创新和硕果
s市B银行通过海外代付业务的成本优势敲开了企业的大门,并在当年吸存了3亿多元人民币存款,现在已经成为了该企业集团的主要合作银行。而海外代付业务也已经推广到授信额度内的T/T海外代付,跟单托收项下的D/A、D/P海外代付,再推广到以100%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低风险方式办理的海外代付业务。该业自S市B银行创新推广以来,迅速被企业接纳和同行效仿。2005年,S市B银行的海外代付业务量高达数亿美元,并带来可观的人民币定期存款、远期售汇业务以及利差和汇差收入。

⑹ 中国银行对公海外代付计息规定

后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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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进口押汇与海外代付的区别

1.海外代付和进口押汇的付款银行不同,使用的利率也不同;海外代付由境外银行支付,对于美元结算的交易中,融资的利率较低。海外代付可以在信用证、托收、T/T交易中使用,进口押汇通常用于信用证项下 3. 海外代付需纳入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海外代付90天以上的才占用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 90天以下的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 通过海外代付后会产生一个实际的对外支付的时间差,如国际收支申报等方面要注意,进口押汇时由于已经发生了资金跨境,所以当时办理了申报。对于客户来说,押汇的还款方式更自由,随借随还,但是成本相对来说高一些,海外代付的期限是固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归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中,海外代付可以和远期购汇同时操作,客户可以从中盈利。
2.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通常是开证申请人由于资金短缺或周转困难,无法向银行付款赎单,以其进口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方式。 3.海外代付或进口代付,是指进口信用证/进口代付/汇出汇款项下融资的一种方式。当客户向开户行提出信用证/进口代付/汇出汇款押汇需求,而开户行亦无外币资金头寸向其提供融资,开户行可借助代理行给予开户行的授信额度由其代为提供头寸。代理行将按照开户行指示进行即期付款,待约定到期,客户偿还开户行(境内银行)后,开户行再向代理行偿还头寸。

⑻ 海外代付能付境内企业吗(贸易方式为国内转厂的),90天以内的海外代付算外币贷款吗

只要付款用途,资料正常都能做海外代付,要你们的开户行找代付行就能做了。。
90天以内的海外代付对企业来说算外汇贷款,一般银行放在表外资产中的,不一定在征信系统中反应。但企业自身还是要记账的。

⑼ 求问银行海外代付应如何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89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则在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时,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原始经办行应及时跟踪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情况;境内代付行应于对外付款当日将付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客户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61 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时,应要求该境外银行(即境外代付行)在付款电文中注明此笔款项为代付款性质;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89 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境内受益人应在其解付行/结汇中转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新版交易编码“802023”,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89 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时,境内买方应在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分别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借款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项下,交易编码分别为“802023”和“302031”,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汇出。61 境内某银行(A银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了假远期信用证(即代付业务),并委托境内外资银行代付,代付银行再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出口商。融资到期后,境内A银行将代付款本金及利息划往境内代付的银行,境内代付的银行同境外银行清算。这类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该由哪家银行办理?申报时点是境内外资银行代付日期还是融资到期企业实际付款日?61 分析与结论:89 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代付行向境外付款时,在经办银行(即境内开证行A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相应的基础交易项下,即本金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利息申报在收益项下。89 申报时点为资金跨境支付时,本例中为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尽管利息是支付给境外代付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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