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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汇市场交易币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3 03:58:48

1. 哪些是外汇交易主要货币对

外汇交易主要是国际之间的货币交易,比较通用的是美元,另外有欧元、英镑、法郎。

2. 中国外汇市场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是什么

中国外汇市场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如下:

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统。
第三条按本规则办理的外汇交易限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第四条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运行方法。
第五条会员的交易行为除遵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经本中心核定,准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本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成尉中心会员中央银行作尉中心会员参加市场交易。本中心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席位费。
第八条会员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九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十条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第十一条会员应指派经本中心认可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其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负责。会员指派或更换的交易员应经本中心培训并获由本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交易员应对其交易代码保密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开市。涉及交易币种的国家或地区节假日时,则该交易币种只进行交易,交割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第十三条本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交易市场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发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本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
第十五条当交易市场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运行应急方案》处理。
第十六条本中心交易方式有:1现场交易:交易员进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2远程交易:经本中心批准,交易员在会员自行选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本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八条交易市场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交易员报价后,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外汇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顺序进行组合,然后按照最低卖出价和最高买入价的顺序撮合成交。
第二十条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报价即为成交价;当买入报价高于卖出报价时,成交价为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
第二十一条报价尚未成交前,交易员有权对其原报价进行变更或撤销。交易员变更报价后,其原报价的时间顺序自动撤销,依变更后报价时间排列。
第二十二条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二十三条交易市场的外汇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即每一单位外币等于若干元人民币,人民币以后保留四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实行价格公开,公布当日交易开盘价、收盘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最新成交价等必要的市场信息。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二十五条交易市场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的办法,会员进行的外汇交易通过本中心统一清算。
第二十六条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第二十七条会员间的外汇资金清算通过本中心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会员在办理清算手续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凡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本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清算资金到帐并缴足罚息。
第三十条交易市场实行清算基金制度。会员应根据本中心规定缴纳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条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实行专项管理,用于资金清算发生差额时的垫付和出现风险时的支付。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暂行。

3. 我国目前即期外汇交易的外币币种和兑换人民币的相关规定

即期外汇交易(Spot Exchange Transactions):又称为现货交易或现期交易,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交易双方于当天或两个交易日内办理交割手续的一种交易行为。
主要货币交易特性:
美元
美国经济实力为世界之最,国内生产总值世界最高。90%的外汇交易货币对都有美元。所有新兴市场都将它们的货币和美元联系起来,美元对美国股市和债券市场的变动相当敏感,因此从美国自身利益角度考量美国对美元汇率的态度对把握汇率走势就非常重要。

例如,1985年“广场协议”,当时美国面临过高美元汇率导致的创历史记录的巨额贸易赤字,而日本投资持有大量的美元资产。1985年9月,美国施压,同日、德、法、英达成五国联合干预市场的协议,各国抛售美元,使美元有序下跌,以解决美国巨额贸易赤字。最终美元持续大幅贬值,美元对日元在此后不到三年时间,贬值50%。持有美元资产的日本投资者损失惨重,日元汇率的大幅上涨也最终促使日本经济陷入长达十余年的衰退,日本对美国世界经济霸主地位的挑战也一败涂地。

此外,2004年10月后美元一波大幅下跌,欧元创造了历史新高1.3670。其间欧洲方面一再呼吁干预美国干预汇率,以避免欧元汇率过高导致欧元区经济增长受挫。但美国方面只是口头申明坚持强势美元政策,但不愿联合入市干预,因为美元贬值对美国缓解贸易赤字有利。结果市场更添做空美元信心,年底前美元一路大跌不回头。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了解美国方面对汇率走势的真正意图对于投资者是何等重要。

美国国内金融资本市场发达,与同全球各地市场关系紧密,且国内各市场也密切相关。因为资金随时能在逐利目的下,在汇市、股市、债市间流动,也能随时从国内流向国外,这种资金的流动对汇市影响的重大影响不言而喻。比如,美国国债的收益率的涨跌,对美元汇率就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汇市关注点在美国利率前景时。因国债对利率的变化敏感,投资者对利率前景的预期的变化,敏锐地反应在债市。如果国债收益率上涨,将吸引资金流入,而资金的流入,将支撑汇率的上涨,反之亦然。因此,投资者可以从国债收益率的涨跌来判断市场对利率前景的预期,以决策汇市投资。

欧元
欧元占美元指数的权重为57.6%,比重最大,因此,欧元基本上可以看做美元的对手货币,投资者可参照欧元来判断美元强弱。欧元的比重也体现在其货币特性和走势上,因为比重和交易量大,欧元是主要非美币种里最为稳健的货币,如同股票市场里的大盘股,常常带动欧系货币和其他非美货币,起着领头羊的作用,因此,新手入市,选择欧元做为主要操作币种,颇为有利。

同时,因为欧元面市仅数年,历史走势颇为符合技术分析,且走势平稳,交易量大,不易被操纵,人为因素较少,因此,仅从技术分析角度而言,对其较长趋势的把握更具有效性。除一些特殊市场状况和交易时段,如04年底,欧元在圣诞和元旦的节假日气氛和交易清淡状况下,对历史新高做出突破,后续行情表明此为假突破,是部分市场主力出货的狡猾手段。一般而言,对重要点位和趋势线以及形态的突破,可靠性都是相对较强的。

一国政府和央行对货币都会进行符合其利益和意图的干预,区别在于各自的能力不同。上面提到美国方面,因其国家实力和影响力,以及政治结构带来政府对货币的干预能力颇强,可以说,基本上,美元的长期走势可以按照美国的意图,而欧元区的政治结构相对分散,利益分歧较多,意见分歧相应也多。因此,欧盟方面影响欧元汇率的能力也大打折扣,根本不能与美国方面同日而语。当欧美方面因利益分歧在汇率上出现博弈时,美国方面占上风是毋庸质疑的。正如前面所说,04年欧元上涨过程中,欧盟方面的口头干预只能对欧元短线的走势产生影响,没有实际入市干预,也是因为欧洲方面明了,如无美国方面的配合,效果也是不如人意的。

澳元
澳元是典型的商品货币,商品货币的特征主要有高利率、出口占据国民生产总值比例较高、某种重要的初级产品的主要生产和出口国、货币汇率与某种商品(或者黄金价格)同向变动等等,澳大利亚在煤炭、铁矿石、铜、铝、羊毛等工业品和棉纺品的国际贸易中占绝对优势,因此这些商品价格的上涨,对于澳元的正面影响是很大的,另外,尽管澳洲不是黄金的重要生产和出口国,但是澳元和黄金价格正相关的特征比较明显,还有石油价格。例如,近几年来代表世界主要商品价格的国际商品期价指数一路攀升,特别是04年黄金、石油的价格大涨,一路推升了澳元的汇价。

此外,澳元是高息货币,美国方面利率前景和体现利率前景的国债收益率的变动对其影响较大。

英镑
英镑是曾经的世界货币,目前则是最值钱的货币,因其对美元的汇率较高,因而每日的波动也较大,特别是其交易量远逊欧元,因此其货币特性就体现为波动性较强,而伦敦做为最早的外汇交易中心,其交易员的技巧和经验都是顶级的,而这些交易技巧在英镑的走势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因此,英镑相对欧元来说,人为因素较多,特别是短线的波动,那些交易员对经验较少的投资者的“欺骗”可谓屡试不爽。因而,短线操作英镑是考验投资者功力的试金石,而那些经验和技巧欠缺的投资者,对英镑最好敬而远之。

英镑属于欧系货币,与欧元联系紧密。因英国与欧元区经济政治密切相关,且英国为欧盟重要成员之一。因此,欧盟方面的经济政治变动,对英镑的影响颇大。例如,法国和荷兰的公投反对通过欧盟宪法,造成的政治动荡,欧元大幅下跌,就拖累了英镑跟随下跌。

此外,英国发现北海石油,使其成为G7里少数能石油自给的国家,油价的上涨在一定程度上还利好英镑,相对日元,那英镑对日元的交叉就有较好的表现。

日元
因为日本国内市场狭小,为出口导向型经济,特别是近十余年经济衰退,出口成为国内经济增长的救生稻草,因此,经常性地干预汇市,使日元汇率不至于过强,保持出口产品竞争力成为日本习惯的外汇政策。日本央行是世界上最经常干预汇率的央行,且日本外汇储备巨大,干预汇市的能力较强,因此,对于汇市投资者来说,对日本央行的关注当然是必须的。日本方面干预汇市的手段主要是口头干预和直接入市。因此,日本央行和财政部官员经常性的言论对日元短线波动影响颇大,是短线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的,也是短线操作日元的难点所在。

也正因为日本经济与世界经济紧密联系,特别是与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中国、东南亚地区密切相关。因此日元汇率也较易受外界因素影响。例如,中国经济的增长对日本经济的复苏日益重要,因而中国方面经济增长放缓的消息对日元汇率的负面影响也愈来愈大。

日本虽是经济大国,但却是政治傀儡,可以说是美国的小伙计,唯美国马首是瞻。因此,从汇率政策上来说,基本上需要符合美国方面的意愿和利益。如1985年的“广场协议”正是政治上软弱,受制于人的结果。因此,上面所提到的干预汇率,也只能是在美国人“限定”的框架内折腾了。

石油价格的上涨对日元是负面的,虽然日本对石油的依赖日益减少,但心理上依旧。

加元
加元也属于商品货币,是西方七国里最依赖出口的国家,其出口占其GDP的四成,而出口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和海产品。同时,加元是非常典型的美元集团货币(美元集团是指同美国经济具有十分密切关系的国家,这主要包括了同美国实行自由贸易区或者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以加拿大、拉美国家和澳洲为主要代表),其出口的80%是美国,与美国的经济依存度极高。

表现在汇率上,就是加元对主要货币和美元对主要货币走势基本一致,例如,欧元对加元和欧元对美元在图形上保持良好的同向性,只是在近年美元普遍下跌中,此种联系才慢慢减弱。

另外,加拿大是西方七国里唯一一个石油出口的国家,因此石油价格的上涨对加元是大利好,使其在对日元的交叉盘中表现良好。

纽西兰元
纽西兰从1840年开始为英国的殖民地,最终宣布独立,其建国历史不超过两百年,这个位于南太平洋的国家面积大约二十七万平方公里,人口约有三百六十六万,具备天然环境良好、气候适宜、农业发达、资源丰富以及政治局势稳定等优越条件,使新西兰享有南太平洋乐园的美誉。

过去二十年新西兰成功转型,由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变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经济体系。该国经济仍然以出口农牧和旅游业为主,而货品和服务出口占国民生产总值30%。纽元和澳元一样属于高利率货币。 新西兰中央银行是新西兰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成立于1934年,并在1936年收归新西兰储备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并每半年发布一次货币政策报告。

瑞士法郎
瑞士是传统的中立国,瑞士法郎也是传统的避险货币,政治动荡期能吸引避险资金流入。另外,瑞士宪法曾规定,每一瑞士法郎必须有40%的黄金储备支撑,虽然这一规定已经失效,但瑞士法郎同黄金价格仍具有一定心理上的联系。黄金价格的上涨,能带动瑞郎一定程度的上涨。

瑞士是一小国,因此,决定瑞郎汇率的,更多的是外部因素,主要的是美元的汇率,另外,因其也属于欧系货币,因此,平时基本上跟随欧元的走势。

瑞士法郎货币量小,在特殊时期,特别是政治动荡引发对其大量的需求时,能很快推升其汇率,且容易使其币值高估。

4. 外汇交易中的主要货币对有哪些

外汇交易中的主要货币有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等。

外汇交易就是一国货币回与另答一国货币进行交换。与其他金融市场不同,外汇市场没有具体地点,也没有中央交易所,而是通过银行、企业和个人间的电子网络进行交易。 "外汇交易"是同时买入一对货币组合中的一种货币而卖出另外一种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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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二)外汇市场管理

外汇交易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6. 外汇市场都交易哪些币种

1、加元,新加坡元,港元http://hi..com/%D6%D0%B9%FA%CD%E2%BB%E3%BF%AA%BB%A7%CD%F8/blog/item/03d094578dc044ceb645aeac.htm
2日元、奥元http://hi..com/%D6%D0%B9%FA%CD%E2%BB%E3%BF%AA%BB%A7%CD%F8/blog/item/aa4392f6847f64e57709d7a5.html
3英镑、欧元、瑞郎http://hi..com/%D6%D0%B9%FA%CD%E2%BB%E3%BF%AA%BB%A7%CD%F8/blog/item/ac694a3d945b0bc87c1e71d9.html
4美元http://hi..com/%D6%D0%B9%FA%CD%E2%BB%E3%BF%AA%BB%A7%CD%F8/blog/item/aa4392f6846664e57709d7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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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外汇市场上交易的币种具有什么性

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汇率一般有两种表示方式: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即以一定单位(如个、百、万、十万等)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折算成若干数额的本国货币。大多数国家的货币是采用直接标价法.

8. 外汇交易的主要规则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任何的一个证券交易中,都是有一定的规则,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破坏。在外汇交易中,有很多的外汇知识需要投资朋友了解。外汇交易纪律,可能一些投资者对此还陌生。今天我们就了解外汇交易中的交易规则及建仓原则。
外汇交易规则就是控制风险的宏观规定,是为了规避人的心理弱点和心态变化的规则,帮助控制心态变化后的交易频率等等都是交易系统的第一个构成部分。外汇市场中的交易规则包括:宏观规则、入场前纪律和入场后规则。
首先,宏观规则主要是:出现连续3次亏损,则应强制自己休息下,不能盲目交易,分析下自己发生亏损的原因,调整好心态在寻找机会入场;联系交易获利超过50%,则强制休息下;上每日交易不要过于频繁;易止损后,不在3小时内进行逆向交易。
其次,入场前规则主要是:寂静的时候不进场;做趋势明朗的币种,不做趋势不明朗的币种;有的时候,指做强势币种,不做弱势币种,做空的时候,只做弱势币种,不做强势币种;交易,都至少包含入场价、止损价、目标价、仓位控制4个基本要素。
最后,入场后规则:短线头寸盈利超过30点,则第一时间将止损提到成本价附近;在执行同一时间级别的交易计划,如依据小时图所做的操作,不单独因为30 分钟图出现的短线不良迹象而贸然改变计划,主动离场的必须有明确的规则,也就是明确的平仓规则;逆势单入场后,如果出现亏损,不因任何信号变更为中线头寸。短线逆势交易头寸,尽量不要持仓过夜。

外汇交易的减仓原则主要包括:顺势建仓原则、逆势建仓原则、平仓原则等原则。
首先,顺势建仓原则:任何时候都要谨慎入场,即便是顺势操作同样要有依据地交易,且都要严格地控制风险;持仓,趋势没有改变信号,坚持有信心;跟随趋势,不断提高止损,不预判高点,才能把握到趋势的延续性。
其次,逆势建仓原则:控制是逆势交易第一要务,防止出现难以弥补的损失;反弹机会也总会出现,但很多反弹是不适合交易的,小级别反弹、无力度反弹、第一波反弹。这些机会都是显著的大风险机会;趋势确认发生扭转之前,逆势交易一定要快进快出,不可恋战。
平仓原则:作为顺势交易的平仓信号,主要采用道氏理论、通道、波浪分析、K线、K线组合、均线、MACD等指标信号。谁是交易的离场信号,也要求有多个信号验证,才作为离场信号;而逆势交易中,一个可靠的信号发出就可作为离场信号。分析方法产生的离场信号,最好是同级别的信号。在顺势持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同级别的逆势建仓的规则信号,则需要对顺势仓位进行离场或者减仓操作,或者将止损进一步跟进到很近的支撑位子。也可在中线交易中,将止损按照短线来设置,达到尽量保护头寸的目的。当逆势交易中,如果已经发出了顺势交易信号,则逆势单必须离场,此时的离场信号等同于顺势交易的入场规则。

以上内容,希望能够投资外汇交易的朋友带到用途。作为投资者要经常分析自身错误才能不断提高,从失败中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错误。

9. 外汇市场中主要交易的货币对有哪些

主要有六大货币对
1、EURUSD欧美
2、USDJPY美日
3、USDCAD美加
4、USDAUD美澳
5、USDCHF美元瑞郎
6、GBPUSD镑美

10.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统构外汇管理机关 ),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这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远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五条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答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构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六条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按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提供对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输,并须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五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人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额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处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三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遭遇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遥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理逃汇金额 30%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 )其他盗窃汇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 )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 )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 )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区、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远法所得,并外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货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械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理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 )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 )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 )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义;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义申请书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复决定。当事人对复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 1年的外国人。 (四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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