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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罚

发布时间:2021-09-02 18:04:33

⑴ 违反外汇管理应该移交什么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 怎么修复信用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的企业行政处罚能修复吗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可登陆“信用中国”(四川绵阳)网站,并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书,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要求外,还需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比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⑶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至20%处以外汇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者,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⑷ 企业信用有行政处罚能否修复修复的话需要多久

当前企业信用修复还存在部门间程序不同、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专家建议,应尽快解决信用修复条线多、公示系统不统一等障碍,提高一体化水平,降低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性交易成本。

信用修复也有“适应症”

“几天后,我们准备参加两个项目投标,但‘信用中国’上有企业曾被行政处罚的公示,招标方不认可公司资质。”采访中,有企业代表向记者倒苦水,之前罚款交了,失信行为也已纠正,没想到还有麻烦。

“企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就会同步到‘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影响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格。”业内人士说,交了罚款并不意味着“麻烦”就会自动解除,企业需要先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再申请信用修复。

为了保障企业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2019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对“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工作予以规范,并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

首先,申请人须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需要整改事项;其次,申请人公开做出信用承诺,并提供身份材料;最后,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网站上的公示时长已满足最短公示期。

一般情况下,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到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6个月到3年。

⑸ 外汇年检审计需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外汇年检审计需准备的资料有:
账务资料
1 会计报表及附注
2 全部账目包括外币帐
3 会计凭证包括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支取凭单(逐笔)
4 科目余额表1级至末级的期初、期末和累计发生额
5 外币及人民币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全年所有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
6 房屋、车辆产权证明
7 涉外收入申报单逐笔
8 大额支出合同及外管局批文或备案凭证
备查类资料
9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工商
10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外经委
11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国税务局涉外分局地方税务局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监督局
13 外商驻京机构备案表 公安局
14 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外管局
15 开户许可证 银行
16 财政登记证
17 外汇账户变更有关资料
18 有关外汇处罚、罚款情况说明
19 外汇登记证
20 外债登记证、外债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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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企业行政处罚如何处理

1.首先就是进行信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信用培训证明;
2.其次提供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证照复印件、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信用培训证明、信用修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信用修复报告;
3.最后查找相关行政处罚,将准备的相关材料上传。

⑺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包括哪些内容

步骤一:进行信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信用培训证明

步骤二:提供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证照复印件、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信用培训证明、信用修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信用修复报告

步骤三:前往信用中国,查找相关行政处罚。将准备的相关材料上传。

最终由修尔信失信修复培训ban来进行培训,汇法集团是国家首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国家首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修复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信息共享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政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第三方评估机构。

⑻ 企业行政处罚多久后可以信用修复

1.修尔信信用修复机构为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人提供信用修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
2.要到正规的信用修复机构进行信用修复,以免上当受骗。

⑼ 上市公司的非并表公司收到外汇处罚需要对外披露吗

但是公司的飞并表公司收到外汇处罚需要对外披露吗?这种受到外汇处罚的话,一定要对外披露的有了这种屏幕的表明自己的公司的这种知错就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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