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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汇超过三十天没录入系统

发布时间:2021-09-02 19:25:52

A. 银行通知收到外汇后多久能在外汇管理局录入申报信息啊

入账后的隔日才可以在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上做申报。你可能是前几日就已经收汇入账了,一直没做。收入五天之内一定要做申报哦!

B. 收汇后超过三个月才核销可以吗

网上核销期限是180天, 不是按照收汇日期,而是按照出口日期.

C. 您好!我公司六月份收到一笔外汇已经结汇了 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出货,也没有做任何登记

抱歉,我没有样本。但这种情况说明没有什么固定格式的,按你上面说的实际情况写,盖公章交过去就行了。
但预收货款报告不是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里做的吗?我不太明白。

D. 请问各位,收到预付款之后,当天就到银行就换了汇,但是已经超过30天未在外管局里的系统申报,有什么影响吗

预收货款30天内在系统上进行报告是指:你收到款后30天内不能出口,你在30天内系统上申报下。
但出口日期超过30很少(和第30天还在同一个月内),或者金额小(如:只有几千美元或者占年收汇率的百分之一二)
可以不进行报告
因为现在外汇核查企业数据主要看12个月内的总量,偶尔一两次没有报告对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影响不大
个别一次没有报告导致总量差额数据偏高或者偏低, 在出口之后再一个月数据就会正常了

E. 出口收汇汇问题:我在外汇局网站已经做了延期收款,但30天后60天内又收到款,那这笔单子该如何撤销

应该不影响吧。延期收款只是一个申请,是对外汇逾期收回的一个防范措施,主要影响到出口退税,现在在期限内收到款了,申请的作用自动解除。

F.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做延期付款报告时提示超过30天,要去现场报告,要提交什么资料

  1. 情况说明,必须说明事实,多个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将合同号、日期、金额等表明,而且如果合同中与实际收付汇存在差额你也要说明。

  2. 超期各地区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同,但都会去当地外管局申领表格填写,带着公章或将表格领回来好好填,并不是什么大事。

G. 付外汇时,超过90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延期登记,但是最近我登记时,发现外观那边没有确认了,请问大家是不

确认超额度的单笔延期付款
企业申请确认超过延期付款额度,在系统中显示为“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附件);
(二)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
(三)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登记系统
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等。
(五) 关单需复印一份,所有资料需加盖好公章,到柜台办理时最好带上公章.切记

H. 我有一笔预收货款超期30天,系统提示需要去外汇局现场报告,现在外汇局要我写整改报告,都不知道怎么写

您是外汇核销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吗,是款到30天没有做报告吗,如果是这样那需要向外管局说明情况第一次外管应不会对你企业进行处罚,第二次如再有为及时进行业务报告行为可能会被外管处罚,有问题可联系通商汇客服010-89426800*6910

I. 出口收汇核销中核销超过收汇日期三十天怎么办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 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采纳哦

J.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1、在网上做延期报告的要求是报关之日起90之内的能收到货款的不需要做延期报告,在九十天之内收不到钱的需要做延期报告,延期报告需要在出口之日起三十天只能做,如果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

2、在出口三十天之内做了延期报告,且发现在登记的延期时间内收不到货款的可以到系统上做修改或是调整。修改的时间是没有超过30天。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做调整。

(10)外汇收汇超过三十天没录入系统扩展阅读

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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