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东与股权:股权本质上到底是什么权
股权的经济学意义大概有两层
第一层,收益权。用大白话来说,包含了享受分红派息的权利、出售股权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分红派息。一个公司在会计角度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组成,所有者权益则由股东投入+股东收益构成,股东投入就是这个问题里股权的量化表示方法,股东收益则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真正增值(剔除了负债对资产的影响后),这个在会计里一般用未分配利润来定义,这个是可以被分配给股权所有人的。
出售股权。就是把自己名下的股权卖给别人,这样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第二层,表决权。用大白话来说,就是用投票的形式来决定公司的运作。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一般来说,股东按自身股权比例来投票,比如某个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0万元,某个股东持股100万元,也就是1%,那他的投票就是1%。股东以投票的形式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并且基本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B. 变更企业法人需要股东会多少股权比例的股东同意是50%还是2/3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这个比例变更法定代表人——即你所说的“法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C.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是多少
大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专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属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总额4亿元以上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90%。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D. 股权比例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权比例可以不一致么
你好
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公司股东协商确定。
E. 股东权利和股权有什么区别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
F. 什么样的股权比例最好
首先: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要太高,最好别超过25%,因为很容量形成一股独大;
其次:管理层持股或已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样有利于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的一致;
第三:机构持股比例高,这证明了公司有价值。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
G. 一股权比例51以上有那些权利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新股认购权方面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利润分配比例、股东是否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自行做出规定,比如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某些股东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实践中一般在章程中约定为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这样如果某些股东出资不到位,其利润分配比例相应降低。
司法解释三要求对利润分配请求权和股权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的限制是“合理限制”,至于“合理限制”的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方面的限制
关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比例,公司法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在公司法对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不能对剩余财产分配比例作出更改,只能作出其他合理限制。我不知道h实践中一般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司法解释三的一个突破是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解除的前提是该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在股东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时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解除的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四、限制股东权利或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权比例
根据司法解释三,股东不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限制股东权利,而且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限制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某些权利以及解除未出资或完全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股东权利限制的效力当无异议,看看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如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限制这些股东的股东权利或解除其股东资格,一个问题是决议通过表决权比例应当是多少?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法只是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在公司章程对限制股东权利和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权比例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理解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那么过半数表决权是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还是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公司法另外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公司应当召开;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意味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通过相关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果可以,这意味着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东可以通过不参会的方式否决任何其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提议,相应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通过决议也为无效决议,这等于变相否定了公司法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小股东的救济权利。
因此似乎可以理解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创造表决权的众多股东有权在其依法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上通过有效决议,只是作出修改公司空间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对于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是公司法只是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有权自行迅速召集和主持,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即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只是享有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公司章程不能通过规定更高的持股比例要求剥夺小股东的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但是股东会决议事项通过所要求的表决权比例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只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腾达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又似可理解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解除股东资格的表决权比例为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H. 公司股东股权占比多少,按公司法规定权力有
公司的股东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权,那么他享受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我一般将持有67%以上的成为绝对控股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绝大数事项,都可以由控股股东说了算,那第二个我们成为持股50%以上,我们认为相对控股股东,也就是说公司的普通事项可以由持有51%以上的股东说了算,那么还有一个,我们称为1/3以上,也就是33.3%以上,也就是说这个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那么他股东持有的比例不一样,所以说,所以享受的权益是不一样的。
I. 1股东持有50%以上的股权就拥有公司有所有的话语权吗
拥有。
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
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
(9)股权比例决定股东权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