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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21-10-03 01:24:17

① 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利好还是利空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温馨提示:
①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相关产品由对应平台或公司发行与管理,我行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等责任;
②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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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可转股债券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可转股债券是利好。比如经营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和增发新股是用来收购金矿,而黄金走势坚挺的趋势,必然给公司带来持续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

看产生效益和债券利息的利率比较,高很多,债券就比增发还好。增发的好处在于增加公积金,缺点是股本增加参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资项目的效益不能确定,或者行业趋势不确定甚至不好,则要特别小心,有可能债券发行和新股增发都会把这个企业拖死。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风险及防范扩展阅读

由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股票,它可弥补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价在转券的可转换期内超过其转换价格,债券的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获得较大的收益。影响可转换债券收益的除了转券的利率外,最为关键的就是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条件,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换股价格,即转换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转换债券的面值。

如宝安转券,每张转券的面值为1元,每25张转券才能转换成一股股票,转券的换股价格为25元,而宝安股票的每股净资产最高也未超过4元,所以宝安转券的转股条件是相当高的。

当要转换的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券的换股价格后,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就将与股票的价格联动,当股票的价格高于转券的换股价格后,由于转券的价格和股票的价格联动,在股票上涨时,购买转券与投资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

但在股票价格下跌时,由于转券具有一般债券的保底性质,所以转券的风险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③ 上市公司为何要发行可转债它和股票融资有什么区别

因为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股票,它可弥补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价在转券的可转换期内超过其转换价格,债券的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获得较大的收益。

区别:

1、基本含义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股票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

2、优势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

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

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股票融资:

(1)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票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

(2)股票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筹资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又可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有力的支持。

(3)股票融资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可长期使用,能充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4)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公司有盈余,并且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者有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3、特点

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有若干要素,这些要素基本上决定了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转换价格、市场价格等总体特征。

(1)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就可转换债券而言,其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期间。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2)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转换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债券时的票面利率(或优先股股息率),发行人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一般低于相同条件的不可转换债券(或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3)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票的股数。

股票融资:控制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分享红利等。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④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三、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⑤ 发行可转债的风险

你好,可转债的风险:
一、存在发行的风险
我国公司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时机选择上没有任何的自主权,什么时候发行、如何发行都要通过国家证券监督机构的审核,发行也只能分批进行,这就可能与发行公司的意图相悖,这样的限定条件很容易使公司错失最佳的发行时机。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这点风险尤为突出。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时机选择取决于公司对未来发展的预期,当前的市场经济以及股票市场有利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时候,公司则会选择发行。但是,由于证监会的审批程序繁杂,审批所需的时间长,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发行很难在恰当的时间通过审批,从而错失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佳时机。
二、转换风险
当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时候,其必然面临着一定的可转换风险,转换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可转换债券一般都是无记名方式存在的,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的交换,由于它独具的期权性质使得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价格比股票标的物的波动价格更加的大。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投机者就会买卖债券赚取价差而非行使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权利。这样极易导致一种情况就是,在转换期即将到期之前,持有者才会考虑行使其所拥有的转换权。大量持有者在短时间内的集中转换,加大了转股失败的风险;第二,如果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的价值可以通过股票表现出来。一旦发债公司股价大幅度下或股票市场处于低迷,股票的价格非常低,此时投资者就会认为公司没有投资的价值,不会形式转换的权利,宁愿承受利息的损失,要求发债公司还本付息而不实施转股。
三、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分为两种,经营环境风险和经营业绩风险。经营环境风险指的是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变化莫测,公司很难准确的估计出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总体环境的发展规律。诸如政治、经济、金融、税收、国家政策等都会影响到公司的战略方针。由于可转债在存续期间受公司的经济条件、公众的购买能力和购买偏好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导致公司花费了大量的发行费用、广告宣传费用、各种手续费用等,却没有筹集到需要的资金。经营业绩的风险是公司经营风险的另一个主要内容。当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其业绩情况就会反应到股价上,导致其股价下跌,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预期就会较差,认为持有该公司的股票盈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宁愿损失利息也不愿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当可转换债券到期的时候,公司就会面临大量的还款压力,而公司此时业绩不加,又需要支付大量的现金,就会产生经营风险。
总的来说,可转换债券的风险主要有发行的风险;转换风险;公司经营风险。请大家注意,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可转换债券的风险较高,小编建议各位要谨慎投资,量力而为。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⑥ 可转债的风险有哪些

投资可转债的风险有:
1、投资可转债时会有股价波动的风险。
2、利息损失的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下时,可转债投资者就会被迫成为债券投资者。而可转债的利率一般是会低于同等级债券利率的,所以投资者会面临利息损失。
3、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的可转债是规定了发行者在发行一段时间后,要用某一价格赎回债券的,而提前赎回则限定了投资者的高收益。
4、投资可转债面临着强制转换的风险。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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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是一种什么金融产品

兼具股票和债券双重特性的特殊企业债

可转债是指一种允许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转换成发债公司确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的特殊的企业债,目前一般由上市公司发行。由此可见,可转债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性,一方面,它具有面值、期限、利率等一般债券的特征,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另一方面,它可以按照一定比率转换为对应公司的股票,因此可转债的价格变动与公司的股价变化密切相关。在证券市场上,可转债因其独特的优势正日益被投资者所认同。

“下跌风险有界,上涨收益无限”的独特优势

由于兼具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可转债将风险和收益有效地结合起来,既能够在牛市的时候转换成股票享受高收益,又可以在熊市的时候选择债券来保证本金安全,从而避免了股票风险大和债券收益低的缺点。这对于既注重投资本金的安全又不放弃获取较高投资回报机会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非常合适的选择。

具体而言,可转债的价值由两部分构成:债券价值和选择权价值。前者更强调本金安全,后者则注重收益回报。

债券价值是指可转债每年支付的利息和期满时获得的本金按一定的贴现率折算的当前价值。通常,可转债的价格是不会跌破其债券部分的价值的,也就是说可转债具有“下跌有界”的特点,“界”指债券价值构筑的保底线。对投资者而言,在任何一个价位购买的可转债都可以明确地知晓最低可回收的投资本金。我国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决定了所有可转债的信用等级可以等同于中央企业债券、金融债,这就进一步提高可转债的下方风险保护能力。

选择权价值主要是指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转股权价值。转股权价值相当于一个看涨股票期权,可转债持有人可以通过支付少量成本获得转股权,来享受未来公司股价上涨所带来的转股收益。理论上,在基础股票价格超过转股价后,可转债与基础股票价格同步上涨,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转债具有“上涨无限”的特点。

不难看出,如果在股市处于熊市期间,基础股票价格下跌,但由于可转债有债券价值保底,可转债的下跌幅度将远小于基础股票,表现出强于股票的抗跌性;而在股市处于牛市期间,可转债与基础股票同步上涨,同样能够享受到基础股票上涨带来的高收益,因此,可转债是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具有较低风险、中高收益的特征.

还可以参考http://www.mfzq.com.cn/Blog/Diary.aspx?cid=1154&Data=S&Tid=156914
上面有可转债的定价等各方面比较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用。

⑧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8)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风险及防范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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