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并购重组的定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明确指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法律规制层面,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做出了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与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基本制度框架;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则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这一新的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将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从审核机制上予以了保障;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则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及其信息披露行为;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则是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上股价异动,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并购重组信息炒作股票,牟取非法所得而出台的。其旨在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不法分子从中牟利并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并购重组环境和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推进并购重组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中的重要作用。
六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发布,体现了证券监管部门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管思路,说明了监管部门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的信心。同时也表明了证券监管部门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决心。
❷ 杠杆收购的条件
浅议杠杆收购
所谓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简称LBO),是企业资本运作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通过信贷融通资本,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例,以较少的股本投入(约占10%)融得数倍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并以所收购、重组的企业未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偿还负债。这是一种以小博大、高风险、高收益、高技巧的企业并购方式。正是基于杠杆收购的特性,在过去的20年间,英美的投资银行家们将MBO与金融创新工具结合在一起,以垃圾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创新的金融手段应用于购并业务,成功地解决了管理层的收购资金问题。
杠杆收购的融资方式与普通收购的方式有明显不同,它的融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不代表企业控制权的借贷资金杠杆收购中的杠杆即是指企业的融资杠杆,反应的是企业股本与负债的比率,发生杠杆作用的支点即是企业融资时预付给贷款方的利息。杠杆收购的融资结构为:优先债券,约占收购资产的60%,是由银行提供的以企业资产为抵押的贷款;其次是约占收购资金30%的居次债券,它包括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和优先股股票。最后是体现所有者权益的普通股股票,是购并者以自有资金对目标企业的投入,约占收购资金的 10%,如此的融资结构产生的结果是:(1)企业负债率大幅度上升;(2)如果企业盈利增加,那麽每股收益会大幅度上升,因为每单位利润所承担的利息支付是固定的。而之所以如此安排就在于购并者不希望让他人过多的分享并购后产生的利润,所以不享有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就成为理所当然。
2.杠杆收购的负债是以目标企业资产为抵押或以其经营收入来偿还的,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性。
在杠杆收购中购并企业主要不是用本企业的资产或收入作为担保对外负债,而是用目标企业作担保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购买企业先成立一家专门用于收购的“纸上公司”,再由投资银行等向购并企业提供一笔“过渡性贷款”用于购买目标企业股权,取得成功后,以这家“纸上公司”的名义举债和发行债券,然后依照公司法使两者合并,将“纸上公司”因购并的负债转移到目标公司名下,再通过经营目标公司偿债、获利。由此而发行的债券一是由于企业负债率较高,二是由于以未来收入或资产作担保,因而信用等级不到,被称为垃圾债券。
3.杠杆收购融资中投资银行等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十分重要以投资银行为主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杠杆收购的融资中作用重大,由于杠杆融资的资金绝大部分依赖于外部融资,并且风险较高,因此只有获得金融组织的强力支持才能完成,一般的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风险较高的投资,只有投资银行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求获取丰厚回报,并且垃圾债券的发行也只有由投资银行进行操作,才能发行出去。而投资银行之所以愿意提供服务,是因为投资银行在获取高利率回报的同时,还可以得到巨额的佣金。因此,有人将杠杆收购归纳为投资银行和购并企业的合作博奕,双方都从中获得了巨额交易合作剩余。
4.杠杆收购融资依赖于发达资本市场的支持杠杆收购以外部融资为主,其中间接融资由投资银行等提供,居次债券中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优先股股票都是直接融资形式,严重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首先资本市场得允许企业以这些金融工具进行筹资,有相应市场环境和制度安排,其次投资者也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市场中要有进行杠杆收购的大环境,形成对杠杆收购的信任预期,只有如此,杠杆收购的融资才会顺利进行,否则,只能是一些意见而已。
杠杆收购在国外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收购融资工具,在中国同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因为中国大多数国企负债比例高,不良资产多,需要合适的融资途径来解决资本运营环节的 大量资金,即使少数有条件以自有资金购并的国企,也成考虑适度融资,以实现资本结构的 最优化,降低收购资金成本。目前中国国企运用杠杆收购有诸多有利条件,比如政府为保持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而采取的一系列启动经济的措施,鼓励通过国企购并进行战略性改组和调整产业结构,人民银行一再降低存贷款利率并增加货币投入,以及启动财政杠杆等。然而,要恰当地运用杠杆收购,就要在遵循政府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减少对猎物企业的盲目性炒作 和投机,通过杠杆收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国企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把杠杆收购引 向健康轨道。在中国,杠杆收购尚未被各方普遍认识和接受,更缺乏法律依据的保障,但在 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并非是空白。比如被广泛关注并引起强烈反响的“中策现象”。香港中策 集团公司一方面通过国际金融资本,另一方面采用压低收购价格、分期付款、拖延付款等方 法降低资金支出,大举收购中国国有企业,并予以转手出售所购的国有企业股权。深圳宝安 收购延中股份,数年后又减持股份回收投资并从中获利。武汉大地集团曾以分期付款方式兼 并了有九十八年历史且规模比自己大一部的国有企业武汉火柴厂。等等。可以预见,随着中 国产权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发展,杠杆收购必将受到重视。然而,目前中国国企涉足 的杠杆收购还只能算是一种“准杠杆收购”,并非国外真正意义上的杠杆收购。但杠杆收购 在中国国企资本运营中的具体运用,仍不乏启发性和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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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运用杠杆收购最难的问题就是融资问题,所以,我觉得你提的问题从实务上说,主要是融资条件是否具备。因此,我选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❸ 高收益债券与杠杆收购怎么样
IPO和并购有一个承前启后的关系:前者为资本市场提供了足够多的上市公司资源,而后者则是上市公司间的资源整合,实际是金融资本提高产业资本的效率。对投行来说,IPO考察的是估值定价和销售能力,而并购除了对估值定价,对产业的深刻理解,拥有复杂的关系网络,也是必须的。并购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成为主流的业务,它的魅力还在于:不同于IPO,每个人做并购可能都有不同的玩法,而比谁的玩法最高明实在是一件刺激的事情。所以,做投行业务的人偏爱做并购,就如同做投资的都喜欢和对冲基金搞搞暧昧。 上世纪八十年底的美国,无疑是做并购人的梦想。华尔街的传奇米尔肯继承和发扬光大了一种非主流的金融产品:高收益债券。高收益债券(high yield bond),还有一个更为大众所熟知的名字:垃圾债券(junk bond)。高收益债券名字的分裂正如同一种辩证哲学的表述,任何事物都有对立性。说它垃圾的人是强调这种债券信用评级低(通常为BBB或更低)而违约风险高,说它高收益的人是强调高收益债券对国债有较大的基差,收益好。简言之,高收益债券体现了风险和收益配比这个规律。但是米尔肯不这么看,他在研究了上千份财报之后,得出结论:高收益债券的风险没有看起来那么高!因此,高风险债券物超所值。按照这种思路,米尔肯开拓出了一个垃圾债券市场。 最初用于投资的垃圾债券,很快成为了杠杆收购(LBO)的的工具。杠杆收购的原理是私募股权基金物色合适的收购对象,为了保证收购的成功,杠杆收购特别关注被收购企业的现金流,保证收购后能够偿还债务。除此以外:企业经营管理层应当在企业管理层工作年限很长;据偶较大的成本下降、利润提高的空间和能力;企业债务比例低。而资金来源上:收购发起人通常提供完成收购所需的10%资金,主要由高收益债券提供30%左右的夹层基金,其他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 杠杆收购的实质是用债务替换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并且最大程度实现了以小博大。很多中小企业通过杠杆收购完成了对行业巨人的兼并。KKR在著名的对雷诺兹-纳贝斯克收购中收购金额为250亿美元,但是KKR实际出资仅为1500万美元,其他资金全部来自于德崇债券的垃圾债券。 尽管杠杆收购在国外已经是很成熟的技术,但是在国内资本市场鲜见,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资本市场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商业银行贷款:《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 过桥贷款:在国外杠杆收购中,投资银行通常会提供一笔过桥贷款,帮助完成股权的初步收购,之后由倍收购企业发债替换此贷款。国内的投行则受限于分业经营,不得提供贷款业务。 债券融资:国内目前主要的债券品种,对发行额度、用途都有明确的要求,通过发行债券来进行杠杆融资从法律上来看较不可行。
❹ 管理层收购的法律问题
中国《证券法》虽然专设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但并没有就“上市公司收购”作明确的定义,仅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收购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收购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中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理解一直以来没有取得一致,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达到《证券法》规定的举牌公告界限即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达到法定强制要约收购界限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以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被定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种观点认为,区分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的股票买卖行为,并不是投资者持股数量的多少,而是要考虑投资者的持股目的。如果其持股目的是为了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则不论其持股多少都是上市公司收购。
第四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以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而进行的公司收购,即通过购买一个上市的股份来获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获得或强化对某一上市公司控制支配权的目的,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有表决权证券的法律行为。
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误解,实践中持有某上市公司超过举牌界限的股票并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收购,我们不能排除有的投资者认为某种股票值得投资而在证券市场上买入大比例该种股票,以获得可观的投资收入。第二种观点实际上认为只有强制要约收购才是上市公司收购,这种观点就太狭窄了。本文认为第三、四、五种观点比较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的本意,既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是从目的上考虑的。 公司兼并一词源于Merger一词,在英美国家Merger一词有两种含义:
1、《大不列颠网络全书》的解释,“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公司兼并的方法:⑴可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⑵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⑶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这是对Merger最广义的解释。
2、《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一个事物或权利被另一个事物或权利混合或吸收,一般说来,其中一方没有另一方尊贵或重要,不重要的一方将不再存在。在公司法中,它是指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吸收,后者继续保持它的名称和地位,以及所获得的前者的责任、财产和义务、特权、权利等。而被吸收的公司则不再以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而存在。”这是对Merger一词的狭义解释,相当于中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的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3、在中国,“企业兼并”一词作为法律术语,首先出现于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杠杆收购是一种利用高负债融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达到控制、重组该目标公司的目的,并从中获得超过正常收益回报的有效金融工具。
通常组织杠杆收购的投资者有以下几类:
专业并购公司以及专门从事并购业务的投资基金公司。
对并购业务有兴趣的机构投资者。
由私人控制的非上市公司或个人。
⑷能通过借债融资收购的目标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它是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一种新型收购形式,80年代发展到顶峰,它的出现改变了美国公司收购的原有特征,使蛇吞象成为可能。
❺ 什么是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是指公司或个体利用自己的资产作为债务抵押,收购另一家公司的策略。交易过程中,收购方的现金开支降低到最小程度。换句话说,杠杆收购是一种获取或控制其他公司的方法。
杠杆收购的突出特点是,收购方为了进行收购,大规模融资借贷去支付(大部分的)交易费用。通常为总购价的70%或全部。同时,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作为借贷抵押。借贷利息将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未来现金流来支付。
杠杆收购的主体一般是专业的金融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是以合适的价钱买下公司,通过经营使公司增值,并通过财务杠杆增加投资收益。通常投资公司只出小部分的钱,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抵押借款、机构借款和发行垃圾债券(高利率高风险债券),由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量及收益作担保并用来还本付息。如果收购成功并取得预期效益,贷款者不能分享公司资产升值所带来的收益(除非有债转股协议)。在操作过程中可能要先安排过桥贷款(bridge loan)作为短期融资,然后通过举债(借债或借钱)完成收购。杠杆收购在国外往往是由被收购企业发行大量的垃圾债券,成立一个股权高度集中、财务结构高杠杆性的新公司。在中国由于垃圾债券尚未兴起,收购者大都是用被收购公司的股权作质押向银行借贷来完成收购的。
参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_CEa0H33u-tOd_nPKnkUPpFyHN-P3yp7uhxTxRSjQsVTy_WEm_wu_XSLHJ0UqBtg
❻ 什么是杠杆收购啊
所谓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简称LBO),是企业资本运作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通过信贷融通资本,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例,以较少的股本投入(约占10%)融得数倍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并以所收购、重组的企业未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偿还负债。这是一种以小博大、高风险、高收益、高技巧的企业并购方式。正是基于杠杆收购的特性,在过去的20年间,英美的投资银行家们将MBO与金融创新工具结合在一起,以垃圾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创新的金融手段应用于购并业务,成功地解决了管理层的收购资金问题。
杠杆收购的融资方式与普通收购的方式有明显不同,它的融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不代表企业控制权的借贷资金
杠杆收购中的杠杆即是指企业的融资杠杆,反应的是企业股本与负债的比率,发生杠杆作用的支点即是企业融资时预付给贷款方的利息。杠杆收购的融资结构为:优先债券,约占收购资产的60%,是由银行提供的以企业资产为抵押的贷款;其次是约占收购资金30%的居次债券,它包括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和优先股股票。最后是体现所有者权益的普通股股票,是购并者以自有资金对目标企业的投入,约占收购资金的 10%,如此的融资结构产生的结果是:(1)企业负债率大幅度上升;(2)如果企业盈利增加,那麽每股收益会大幅度上升,因为每单位利润所承担的利息支付是固定的。而之所以如此安排就在于购并者不希望让他人过多的分享并购后产生的利润,所以不享有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就成为理所当然。
2.杠杆收购的负债是以目标企业资产为抵押或以其经营收入来偿还的,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性。
在杠杆收购中购并企业主要不是用本企业的资产或收入作为担保对外负债,而是用目标企业作担保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购买企业先成立一家专门用于收购的“纸上公司”,再由投资银行等向购并企业提供一笔“过渡性贷款”用于购买目标企业股权,取得成功后,以这家“纸上公司”的名义举债和发行债券,然后依照公司法使两者合并,将“纸上公司”因购并的负债转移到目标公司名下,再通过经营目标公司偿债、获利。由此而发行的债券一是由于企业负债率较高,二是由于以未来收入或资产作担保,因而信用等级不到,被称为垃圾债券。
3.杠杆收购融资中投资银行等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十分重要
以投资银行为主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杠杆收购的融资中作用重大,由于杠杆融资的资金绝大部分依赖于外部融资,并且风险较高,因此只有获得金融组织的强力支持才能完成,一般的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风险较高的投资,只有投资银行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求获取丰厚回报,并且垃圾债券的发行也只有由投资银行进行操作,才能发行出去。而投资银行之所以愿意提供服务,是因为投资银行在获取高利率回报的同时,还可以得到巨额的佣金。因此,有人将杠杆收购归纳为投资银行和购并企业的合作博奕,双方都从中获得了巨额交易合作剩余。
4.杠杆收购融资依赖于发达资本市场的支持
杠杆收购以外部融资为主,其中间接融资由投资银行等提供,居次债券中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优先股股票都是直接融资形式,严重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首先资本市场得允许企业以这些金融工具进行筹资,有相应市场环境和制度安排,其次投资者也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市场中要有进行杠杆收购的大环境,形成对杠杆收购的信任预期,只有如此,杠杆收购的融资才会顺利进行,否则,只能是一些意见而已。
杠杆收购在国外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收购融资工具,在中国同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因为中国大多数国企负债比例高,不良资产多,需要合适的融资途径来解决资本运营环节的 大量资金,即使少数有条件以自有资金购并的国企,也成考虑适度融资,以实现资本结构的 最优化,降低收购资金成本。目前中国国企运用杠杆收购有诸多有利条件,比如政府为保持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而采取的一系列启动经济的措施,鼓励通过国企购并进行战略性改组和调整产业结构,人民银行一再降低存贷款利率并增加货币投入,以及启动财政杠杆等。然而,要恰当地运用杠杆收购,就要在遵循政府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减少对猎物企业的盲目性炒作 和投机,通过杠杆收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国企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把杠杆收购引 向健康轨道。在中国,杠杆收购尚未被各方普遍认识和接受,更缺乏法律依据的保障,但在 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并非是空白。比如被广泛关注并引起强烈反响的“中策现象”。香港中策 集团公司一方面通过国际金融资本,另一方面采用压低收购价格、分期付款、拖延付款等方 法降低资金支出,大举收购中国国有企业,并予以转手出售所购的国有企业股权。深圳宝安 收购延中股份,数年后又减持股份回收投资并从中获利。武汉大地集团曾以分期付款方式兼 并了有九十八年历史且规模比自己大一部的国有企业武汉火柴厂。等等。可以预见,随着中 国产权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发展,杠杆收购必将受到重视。然而,目前中国国企涉足 的杠杆收购还只能算是一种“准杠杆收购”,并非国外真正意义上的杠杆收购。但杠杆收购 在中国国企资本运营中的具体运用,仍不乏启发性和借鉴性。
❼ 杠杆收购一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所谓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简称LBO),是企业资本运作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通过信贷融通资本,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例,以较少的股本投入(约占10%)融得数倍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并以所收购、重组的企业未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偿还负债。这是一种以小博大、高风险、高收益、高技巧的企业并购方式。正是基于杠杆收购的特性,在过去的20年间,英美的投资银行家们将MBO与金融创新工具结合在一起,以垃圾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创新的金融手段应用于购并业务,成功地解决了管理层的收购资金问题。 杠杆收购的融资方式与普通收购的方式有明显不同,它的融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不代表企业控制权的借贷资金杠杆收购中的杠杆即是指企业的融资杠杆,反应的是企业股本与负债的比率,发生杠杆作用的支点即是企业融资时预付给贷款方的利息。杠杆收购的融资结构为:优先债券,约占收购资产的60%,是由银行提供的以企业资产为抵押的贷款;其次是约占收购资金30%的居次债券,它包括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和优先股股票。最后是体现所有者权益的普通股股票,是购并者以自有资金对目标企业的投入,约占收购资金的 10%,如此的融资结构产生的结果是:(1)企业负债率大幅度上升;(2)如果企业盈利增加,那么每股收益会大幅度上升,因为每单位利润所承担的利息支付是固定的。而之所以如此安排就在于购并者不希望让他人过多的分享并购后产生的利润,所以不享有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就成为理所当然。 2.杠杆收购的负债是以目标企业资产为抵押或以其经营收入来偿还的,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性。 在杠杆收购中购并企业主要不是用本企业的资产或收入作为担保对外负债,而是用目标企业作担保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购买企业先成立一家专门用于收购的“纸上公司”,再由投资银行等向购并企业提供一笔“过渡性贷款”用于购买目标企业股权,取得成功后,以这家“纸上公司”的名义举债和发行债券,然后依照公司法使两者合并,将“纸上公司”因购并的负债转移到目标公司名下,再通过经营目标公司偿债、获利。由此而发行的债券一是由于企业负债率较高,二是由于以未来收入或资产作担保,因而信用等级不到,被称为垃圾债券。 3.杠杆收购融资中投资银行等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十分重要以投资银行为主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杠杆收购的融资中作用重大,由于杠杆融资的资金绝大部分依赖于外部融资,并且风险较高,因此只有获得金融组织的强力支持才能完成,一般的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风险较高的投资,只有投资银行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求获取丰厚回报,并且垃圾债券的发行也只有由投资银行进行操作,才能发行出去。而投资银行之所以愿意提供服务,是因为投资银行在获取高利率回报的同时,还可以得到巨额的佣金。因此,有人将杠杆收购归纳为投资银行和购并企业的合作博奕,双方都从中获得了巨额交易合作剩余。 4.杠杆收购融资依赖于发达资本市场的支持杠杆收购以外部融资为主,其中间接融资由投资银行等提供,居次债券中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优先股股票都是直接融资形式,严重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首先资本市场得允许企业以这些金融工具进行筹资,有相应市场环境和制度安排,其次投资者也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市场中要有进行杠杆收购的大环境,形成对杠杆收购的信任预期,只有如此,杠杆收购的融资才会顺利进行,否则,只能是一些意见而已。 杠杆收购在国外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收购融资工具,在中国同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因为中国大多数国企负债比例高,不良资产多,需要合适的融资途径来解决资本运营环节的 大量资金,即使少数有条件以自有资金购并的国企,也成考虑适度融资,以实现资本结构的 最优化,降低收购资金成本。目前中国国企运用杠杆收购有诸多有利条件,比如政府为保持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而采取的一系列启动经济的措施,鼓励通过国企购并进行战略性改组和调整产业结构,人民银行一再降低存贷款利率并增加货币投入,以及启动财政杠杆等。然而,要恰当地运用杠杆收购,就要在遵循政府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减少对猎物企业的盲目性炒作 和投机,通过杠杆收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国企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把杠杆收购引 向健康轨道。在中国,杠杆收购尚未被各方普遍认识和接受,更缺乏法律依据的保障,但在 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并非是空白。比如被广泛关注并引起强烈反响的“中策现象”。香港中策 集团公司一方面通过国际金融资本,另一方面采用压低收购价格、分期付款、拖延付款等方 法降低资金支出,大举收购中国国有企业,并予以转手出售所购的国有企业股权。深圳宝安 收购延中股份,数年后又减持股份回收投资并从中获利。武汉大地集团曾以分期付款方式兼 并了有九十八年历史且规模比自己大一部的国有企业武汉火柴厂。等等。可以预见,随着中 国产权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发展,杠杆收购必将受到重视。然而,目前中国国企涉足 的杠杆收购还只能算是一种“准杠杆收购”,并非国外真正意义上的杠杆收购。但杠杆收购 在中国国企资本运营中的具体运用,仍不乏启发性和借鉴性
❽ 杠杆收购的基本类型包括什么
【杠杆收购的类型】杠杆收殉的种类形式繁 不胜举。下面我们仅从收购对象、收购者、‘收 购态度这三方面,试对杠杆收购作简单的划 分,以使读者对杠杆收购有一概括的了解。 1.根据收购对象所作的分类 杠杆收购对象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 私人公司,亦可以是大公司拟脱手的子公司或 部门机构。 卷六投资业务 571 对上市公司发动杠杆收购并将其私有化在 西方并不少见,这类杠杆收购在两种情况下发 生:一是公司外的收购者或公司内的收购者欲 借此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二是为使公司不落 人未经征询、带有敌意倾向的外部收购者之 手,公司内的管理层藉杠杆收购之力赎出公司 转为私有。在前一种情况下,股市对猎物公司 的估值偏低,激起收购者杜杆收购的欲望,藉 收购后重构公司,提高运作和管理效率,实现 公司的潜在价值。如纽约最大的百货商店麦锡 公司就是据此被杠杆收购私有化的。在后一种 情况下,猎物公司管理层深谙公司价值和潜力 所在,当他们认为外部猎手公司或投资个体的 要约价过低时,就会以比外部收购者更高的价 格向股东发出收购要约。.1987年,美国的超 级市场总公司就是这样被管理层杠杆收购并私 有化的。在KKR公司收购用R纳比斯科公司 时,后者的管理层也提出过杠杆收购的议案, 但最终因要约不如KKR公司提高后的要约具 有吸引力,未获成功。 杠杆收购私人公司多因私人公司股东寻求 套现而起。私人公司股东套现股份可以寻求公 开招股上市,也可以将公司售给大公司而实 现,但这两条途径均不完美。在前一种方案 下,股权只具部分的流通性,抛售全部股份一 则为法律限制,二则可能引起价格剧烈下挫。 在后一方案下,买主通常是同行业的竞争对 手,公司出售后就再无独立性可言,原来的董 事会、经理层恐怕统统得离职。这样,私人公 司的管理层和部分股东可能就会与投资银行、 信托公司联手,杠杆收购这家私人公司。如 此,经理层可以留任,欲套现的股东亦可以不 菲的价格出售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当大公司出于战略考虑欲脱手某子公司或 所属部门时,子公司或部门的经理层若觉得子 公司的价值在母公司的售价以上,他们就会与 金融机构联手,杠杆收购该子公司或部门。这 样的收购可以使收购对象的动作免遭冲击,而 且经理层在成为大股东后,从自身利益出发, 当会更尽心尽力地经营。1982年,当美国无 线电公司出售属非核心的业务的吉布逊贺卡公 司时,该子公司的经理层就与赛门的公司联 合,杠杆收购了吉布逊贺卡公司。杠杆收购 后,赛门的公司控股70%,吉布逊公司的经 理层和职员拥有其余30%的股权。 2.根据收购者所作的分类 根据猎物公司经理层有无参与对本公司的 收购,可以将杠杆收购分为经理收购(Man- 嗯ement Buyou)和非经理收购。 经理收购是杠杆收购中很常见的一类。在 经理收购下,股权投资者与经理层一道组成一 个收购集团,与猎物公司或猎物公司的母公司 的董事会在友好的气氛下拾商收购的条款,达 成后即实施杠杆收购。经理收购下,风险投资 基金和投资银行等股权投资者常赠送给经理层 一些股权,以作勉励,更好地构筑命运共同 体。比如,经理层只提供股权资本的巧%, 但却得到了30%的股权。经理收购的最终成 功依赖于经理层在收购后的优秀管理。所有的 股权投资者均期望良好经营一段时期后,将猎 物公司再行出售,实现巨大的投资收益。 在经理收购的交易中,收购的非经理方发 起人(S卯nsor)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担任发起 人的多为投资银行或专事杠杆收购的投资集 团,它们充任着集资、策划、交易谈判、融资 工具发行等工作。经理层和发起人为寻找合适 的伙伴均得四处奔波。一般说,经理层从以下 几条标准来选择作为发起人的投资银行:发起 人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有发达的证券销售网 络,愿意赠给经理层更多的股权或赋予他们廉 价购买股权的优惠,不干涉公司的日常运作。 投资银行选择作为伙伴的经理层亦有较高的要 求,以保证杠杆收购这种高风险交易和投资的 成功。首先,投资银行会尽力要求经理层自己 投人更多的资本,从而使后者能竭尽全力地去 经营公司。其次,投资银行希望融资的期限尽 量压缩,从而能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周转速 度。投资银行要想成功地充任发起人介人经理 收购,既要拥有广泛的公司方面的客户基础, 又要拥有深远的投资者方面的客户基础以保证 杠杆收购资金的充足。 除了经理收购和非经理收购外,还有一种 杠杆收购形式值得一提,这就是被称为公开杠 杆收购(巧bi。LBO)的“杠杆资本结构重构” (玩ve娜冈Rec即i园ization)。严格地说,它并不 是收购行为,只是因其机制酷似杠杆收购而被 纳人广义的杠杆收购之列。它的实施方不是别 人,而是上市公司自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筹 集资金,然后将所得资金以特别股息形式返还 给股东。这一举动提高了债务资本比率而降低 了股东权益的比重,从而有效地强化了资本结 构中的杠杆效应。由于不带来追加的股权资 本,债权人在资本结构重构后风险增大,故杠 杆资本结构重构能筹集的债务资本较普通的杠 杆收购为少。美国的联合碳化公司曾经应用过 杠杆资本结构重构。 3.根据收豹态度所作的分类 我们已经知道,并购中根据猎手公司接触 猎物公司的态度可将并购分为敌意和善意两大 类。同样,杠杆收购中也存在敌意收购和善意 收购。一般说,经理收豹中收豹集团均持善意 收购的态度,但当纯粹由外部投资者组成的收 购集团涉足杠杆收购时,后者就有可能强硬 地、敌意地发动收购。 敌意杠杆收购的发展是公开垃圾债券市场 扩张的产物。由于敌意收购风险颇高,几乎没 有一个传统的夹层债券投资者愿意参与。事实 上,差不多所有的敌意杠杆收购资金得自分开 的夹层债券的发行。最为出名的敌意杠杆收购 是梅萨(Me6a)石油公司对海湾石油公司一 投,1984年,皮根斯领导下的梅萨公司在德 ,克塞尔公司的安排下,发行了20亿美元的 商利风险债券(即垃圾债券),据此对规模大 于其6倍、市值63亿美元的海清公司发起了 敌意杠杆收购。虽然梅萨公司最终未能如愿以 偿,但也迫使海湾公司咨与加利福尼亚州的标 准石油公司。较为有名的敌愈杠杆收购的成功 案例当数1985年彼里尔受对莱夫隆(Revlon) 发动的标购。这次战役中,德蓄克塞尔公司的 米尔肯为标助筹资而设立了一笔7.3亿美元 的“盲目债券蓦金”,购买这些高利风险债券 的投资者在认购时尚不知猎物公司究竟是哪 家。
❾ 和杠杆收购有关的书有哪些 包括作者 书名 出版日期
杠杆收购与垃圾债券:中国机会
作者:王巍,(美)施迈克 等著
出版:人民邮电 出版日期:2007年01月
运用资本市场工具进行企业并购重组,进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是中国面对全球经济竞争必然面对的现实。不管人们认识到与否,并购重组已在中国拉开帷幕。重温一下前人走过的曲折之路,看看我们面对的现实环境,无疑会使我们今后要走的路更加理性。能否抓住“中国机会”除了企业的努力,更需要营造市场环境。本书汇集了多年来国内外在杠杆收购和垃圾债券方面的核心理念和操作案例,在重温历史的过程中让我们再一次加深了对杠杆收购和垃圾债券这一对资本市场孪生兄弟的认识。本书从杠杆收购革命与垃圾债券创新,融资环境与金融监管入手,围绕
MBO 理论分析及其规制研究
作者:高伟凯著
出版:中国社科 出版日期:2010年02月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又称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从外部杠杆融资等方式去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改变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实行所有权控制或实质性控制决策权和经营权(如果是上市公司,要退市转为私人公司)、注重通过目标公司的价值提升来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MBO作为资本市场中比较成熟的杠杆收购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同时也为我国目前国有股减持与退出、国有资产重组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运行途径。
孤注一掷-罗伯特. 康波并购风云录
作者:(美)罗斯查尔斯(Rothchild,J.) 著,王勇,吴忠岫,陈元飞 译
出版:上海财大 出版日期:2009年12月
... ...常规的敢为的作风正是这些似乎不可能实现的并购案成功的驱动力。有了康波这棵摇钱树,经纪商和投资银行受巨额佣金和贷款利息诱惑一步步陷入重复借贷的深渊,甚至不惜押上自己的所有资本。康波这架投资银行的利润制造机,推动华尔街实现了并购史上的一次次“创新”:但是,当“杠杆”不能再承受其重量时,破产便接踵而至。失业、倒闭——康波破产案对零售业、垃圾债券市场等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大多数人的想象。本书最早于1991年由西蒙·舒斯特公司出版,并于1992年、2000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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