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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的汇率风险

发布时间:2021-05-17 09:51:33

① 关于远期信用证

最好不要接受远期信用证,风险太大了。不仅仅是汇率的风险,一年的时间,开证人有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不确定因素太多了。一旦开证人在此期间经营不善,可能会无法收回款项。

② 信用证的风险

一般信用证中出现的风险层出不穷,无法一一举例;常见的倒有几类;
1. 软条款:
要求出货人出货前需经指定的第三者出具验货证明(isn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 by XXXXX),并规定验货证明的签署需经开证行确认相符;这部份的风险在于会因「验货证明签署无法确认」等理由拒付款或因此再次的确认过程中,开证行向议付行额外多收取较高的邮电费用。
2. 无追索权信用状(NON RECOURSE L/C):
当信用证中有"Without Recourse"字眼出现时,当对方拒付款时无法向其票据背书人或前手等行使索回货款的权力!简单说就拿不到货款!!
3. 开证行与付款行非同一方时:
开证行与付款行非同一方时会产生(1) 付款延迟(2) 或文件暇疵认定不接受拒付的风险
4.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风险;
(1). AT SIGHT L/C 即期信用证风险较少
(2). 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其风险在买方承兑后的期间越长对卖方来说风险越高;
(a) 信用风险:因为卖方得承担买方这段期间的信用风险(**譬如买方因故结束营业)
(b) 汇率风险:在未兑现前外汇市场上的汇率波动风险。

------ 以上简单说明,尚盼您多花时间探讨 ------- 愿您顺心如意!!! --------

③ 远期信用证到底有什么风险

风险有:

1、汇兑风险,特别是在当前人民币对美元走强的情况下;

2、开证行破产。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出现。至于楼上说的开证人破产,不影响收款,因为开证人要提货,首先得先承兑汇票。汇票已经承兑开证行就必须要付款;

3、支付中止令。希腊、意大利一些不法商人擅长这套把戏。利用本国法律的某些规定,对货物提出质量索赔,在法院判决之前,暂时中止付款,相当于国内的“诉前保全”。

有不符点,但如果买方已经承兑汇票,则不存在收款问题。

④ 远期信用证的问题

和即期证一样做的,没什么关系,就是出口方晚一点收到钱。没有必要签协议,出口方单据寄出后,开证银行会先承兑,一般两个礼拜会有回复,要么拒付,要么承兑,如果拒付么货拿回来,或者和对方协商,如果承兑的话是银行承兑,出口方为低风险。就算对方客户不付钱,银行一旦承兑一定会付钱的,出口商可以和寄单行提出做贴现,扣除预扣的手续费和利息后就能即期收款了,属于低风险业务。

⑤ 人民币汇率跌,销售货物还适合做远期信用证吗

远期信用证属于远期收汇,那么,是否做是需要卖方自己选择——如果预计到收汇时人民币贬值,那么,无需担心,反而有利。如果是预计人民币届时会升值,那么,应该吧汇率风险考虑在内,在报价时适当考虑计入这部分成本,或者与结算银行约定相应的汇率结算(银行有这类规避汇率风险的产品)——如果金额很小,且汇率变动幅度不大,则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是否接受远期信用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加以应对就是了。

⑥ 远期信用证的风险(排除汇率变动的因素)。问题有些多,还望高手不吝指点~

1)既然开证行指定通知行为保兑行,并对该信用证做保兑,而该被指定保兑行不愿意保兑该信用证,且已正式通知了开证行,那么把汇票做成 'TO开证行',这样不算不符点。
2)只要交单时的单据中包括信用证规定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承兑汇票,且提交的所有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没有不符点,那么开证行就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即便是开证行倒闭了,在开证行做清偿的程序中,你们仍有清偿的债权,可以获得一定的清偿;止付令是法院接到开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确认此笔买卖存在着诈骗行为,法院才会向开证行下达止付令,所以不是随便开出的——前提是该笔买卖不存在诈骗。
3)单据抵达开证行后的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必须对汇票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且开证行仍然负有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4)无论开证申请人是否对开证行付款,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了,开证行无论如何也都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就是信用证的特点,即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与开证申请人无关。
5)见前面(2)中的答复——(一)即便是开证行倒闭了,在开证行做清偿的程序中,你们仍有清偿的债权,可以获得一定的清偿;(二)止付令是法院接到开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确认此笔买卖存在着诈骗行为,法院才会向开证行下达止付令,即“止付令”是法院向开证行下达的命令,不是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能够随意发出的指令——只有法院才有权下达“止付令”。
6)所谓坏账风险一般是指收不回货款。如果理解上述内容,即如果不存在收不回货款,那么何谈坏账?

⑦ 信用证结算 有哪些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Exchange Risk),又称外汇风险,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行交清全部货款。只需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而且保证金所占开证金额的比例较小。因而实际是由银行垫付大部分资金。当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无力支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支付银行垫款。银行的垫款将难以收回。
2.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进行欺诈。申请人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开证行将受到损失。
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出口商A的欺诈行为被进口商B发现而受到起诉。B要求法庭向开证行C发出禁付令。于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已经付款给A。则D将被开证行c拒付。从而蒙受损失。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风险防范。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进口商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的信用调查。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2.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对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时。应指定由中国商检部门。或中国商检部门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对商品实施装船前的检验及监装。
3.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风险防范
1.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
2.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时。出口方可以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
3.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有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方应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
4.认真审查信用证。为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若有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另一方面是: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此方面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请自己较熟悉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
5.认真缮制单据。制作并提交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是出口方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所以。出口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严把单据质量关。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结汇。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风险防范
1.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不同。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银行应审查开证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验资.年检报告.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损益表等。银行据此分析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并据以核定开立信用证的最大授信额度。所谓审查基本情况和资信状况。并非仅指通常意义上的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文件进行审查。还应加强对开证申请人公司的实地调查。防止开证申请人以虚假的资信文件对银行进行欺诈。
另外,开证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即只能由开证行或付款行来对其所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议付。其他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单据做假行为。
2.从法律上规范并完善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的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为非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要落实担保措施。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于开立信用证要求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其目的就在于能够有效地防范银行风险。避免银行可能遭到的损失。因此。银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多种担保措施。并予以落实。对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在银行业务中。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些抵押物或质押物必须经过法定登记部门登记后。抵(质)押合同才能生效;同时又规定。对于不要求进行登记的抵(质)押物。如果不进行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抵(质)押合同不进行登记。银行可能承担抵(质)押合同不生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后果。导致抵(质)押失去意义。

⑧ 如何控制汇率国际结算和信用证结算风险

这实在太多了

一.通过货币选择、组合防止外汇风险的原则与方法

1.本币计价法:以进或出口商以本国货币计价(看买卖双方的地位)。

2.硬币计价法:硬币指其汇率具有上升趋势的货币。出口商或外币债权人使用硬币计价,可以使自己得到汇率变动带来的利益从而规避风险。

3.软币计价法进口商或外币债务人选择汇率具有下降趋势的软货币计价,可以使自己避免或减缓汇率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

4.多种货币计价法 可以一半的货值用硬币,另一半货值用软币,使买卖双方互不吃亏平等互利。

二.提前收付或拖延收付法:

它是迟收早付或迟付早收法的简称,指企业根据有关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变更该货币收付日期的一种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提前支付货款,有债务的公司可以得到折扣。因此,提前付出货款相关于投资,提前收取货款相当于借款。提前收付与拖延收付的折扣率由进出口双方协商而定。

三.平衡法(或平衡抵消法)

指在同一时期内,创造一个与存在风险相同货币、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的资金反方向流动。

四.组对法。

某公司具有某种货币的外汇风险,它可创造一个与该种货币相联系(维持固定汇率)的另一种货币的反方向流动来消除某种货币的外汇风险。另一种货币虽与某种货币流向相反,但金额相同,时间相同。

平衡法与组对法的区别在于:作为组对的货币是第三国货币,它与具有外汇风险的货币反方向流动。具有外汇风险的货币对本币升值或贬值时,作为组对的第三国货币也随之升值或贬值。

五.多种货币组合法.指在进出口合同中用两种以上的货币来计价以消除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

六.价格调整法.

指承担外汇风险的一方,通过在贸易谈判中调整商品价格,以减少使用外币结算给自己带来的损失的外汇风险管理办法。

七。外汇保值法:1)计价用硬币,支付用软币2)计价与支付都用软币但签订合同时明确该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比价。3)确定一个软币与硬币的“商定汇率”。

八.利用外汇与借贷投资业务,防止外汇风险的方法:即期合同法、远期合同法、掉期合同法

........

⑨ 采用远期信用证对进出口双方各有哪些利弊

采用远期信用证对进出口双方各有利弊——
对于进口方而言,可以利用远期付款的这种变相融资,在收到货物后,甚至货物销售后才对出口方付款,从而达到不动用或少占用自己的资金的目的。
对于出口方而言,接受远期信用证可以促进交易的达成,但不利因素是占压了本方的资金,影响资金的流转。但是,可以通过贴现或买断等金融手段来实现资金的回收,以此消除占压资金的不利因素。
另外,双方都要考虑远期收付汇的汇率变化给本方带来不利的影响,提前采取对应的措施来消除这一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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