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爆雷业务员退佣退不出来坐牢出来佣金还要退吗
涉嫌违法人员在庭审时已经出判决,是否需要退还相关的罚金或缴纳相关的罚金?出狱后,应该继续履行该判决。供参考。
『贰』 金融中介公司出事了业务员要退工资吗工资都在公司,怎么跟退
金融中介公司出事了,业务员要退,工资工资都在公司这种,为什么要退工资呢,工资已经发到手了。
『叁』 保险公司要求业务员退佣金,请问业务员有
什么原因要求业务员退佣金?如果是客服退保了的话,那业务员应该退佣金!
『肆』 客户退保,却要求业务员退所得佣金合理吗
退保比例一般都是70%左右。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可以随时退保,解除合同。
办理退保的要求和手续:
申请办理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必须取 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保险费应当退还给投保人。
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投保人的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经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
退保人提供的证明合同成立的保险单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伍』 业务员自己买了保险,一年后退保,公司会让我退回当时的佣金和补贴吗
不会啊,但是退保现金价值第一年很低的,扣除了佣金补贴,你做保险也认可保险还是对自己的保障,不如不要去退
『陆』 非法集资业务员退了提成还会判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集资业务员退了提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原文: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金融公司业务员退佣金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柒』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怎么处理现在所有业务员被网上通缉业
应该没啥大的问题,公司法人和主要决策者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业务员如果没有直接参与忽悠欺骗投资人投资,只是正常办理手续就没啥大问题,有被骗者直接投诉或起诉你们业务员存在欺骗甚至欺诈行为且有证据证人,那你们会比较麻烦,不然一般也就罚款就完事了
『捌』 业务员自己一年后退保会被公司要求退回当时的佣金和补贴吗
不退,没这规矩,因为你退保不是全额退还给你,你退保是退的现金价值,公司已经把业务员佣金和各项管理开支除开了
『玖』 金融公司涉嫌诈骗,业务员提成需要返还吗
金融公司涉嫌诈骗,公司的成员都要受到审核,业务员以共犯论处,诈骗的钱财都要没收,业务员的提成也要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上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诈骗物处理
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
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3、对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财物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为换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