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应当缴纳哪些税
(1)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的非雇员的,取得佣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取得收入以后,保险营销员要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还要按照营业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保险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雇员的,只需就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贰』 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处理
1.税制改革前的处理
(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的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各地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2)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处理。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2号)等规定,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从证券公司取得佣金收入的证券经纪人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因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及附加,再减去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制改革后的处理
(1)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的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
(2)预扣预缴。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3)汇算清缴。
年终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3.代理人应纳税费的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称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例3-43
张三是甲人寿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已委托该公司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税费。
已知,张三兄弟两人,父母健在,都已61岁;有一个女儿,正在读小学三年级,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张三扣除;每月自行缴社会保险费1500元。
2018年12月,取得代理佣金含增值税收入41200元;2019年张三没有工资薪金、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该保险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如表3-32所示。
图3-13
『叁』 保险代理公司支付业务员佣金怎么做账
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扣除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账户性质为负债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本期应支付职工的各种薪酬;借方记减少,登记实际发放的各种薪酬。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肆』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支出个税前如何扣除
,余额发放给非雇员要税前抵扣要何程序? 2、总公司付给分公司的管理费(下拨公司业务建设款),要税前扣除需要何程序?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对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区分是保险营销员的个人行为还是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司行为。如果是保险营销员的个人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支付给保险营销人;如果是保险经纪公司的行为,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全部计入经纪公司的营业收入,除支付给本公司任职或受雇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外,支付给非雇员的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2、总公司应将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支付给分公司的管理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直接按扣除40%展业成本和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发放给营销员。
『伍』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个征收人所得。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因此,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扣除40%的展业成本和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其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为应纳所得税额。
2、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扣除40%的展业成本和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其余额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后为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为应纳所得税额。
3、一次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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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税前如何扣除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供参考: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7月17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保险营销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日前,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了保监会新闻发言人。问: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总体情况如何?答: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其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问:为什么说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答: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纳营业税,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且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税收负担较重。特别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对此,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税收负担重,严重影响了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造成了营销员队伍一定比例的流失,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就显得十分紧迫。问:保险营销员现行的征税方法是什么?调整后营销员如何纳税?调整前后有何不同?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销员应就其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假定某营销员当月取得佣金收入为R,其缴纳的税金应包括两部分:(1)营业税及附加,起征点大多为1000元(具体由各省级地税局在1000-5000元之间确定)。不超过起征点,不予征收;一旦超过起征点,则应就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即R×5.5%。(2)个人所得税,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照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劳务报酬”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首先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然后再按照《通知》的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仅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某营销员某月收入为R,在现行征税方法下,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R-R×5.5%)×(1-25%);调整后个税的计税依据为(1-40%)R-R×5.5%。问: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调整前后有何变化?答: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具体表现为: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因其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后均为负数,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的,税负减少比例较大,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都在16%左右。问:总体来看,本次营销员税负调整有什么意义?答:本次税负调整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在调整了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后,紧接着就调整了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国家对不同职业群体给予了同样的重视,并切实贯彻了税负公平的原则。据我们测算,从减税幅度看,保险营销员与工薪阶层的减税幅度大体相当。二是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通过减轻营销员的税负,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营销员对行业的认同度,增强其在业内发展的愿望,稳定保险营销队伍,有效缓解增员难的问题。三是对于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培养税源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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