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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26 18:03:31

『壹』 新会计制度的二,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

1,资产减值准备引起的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五节要求企业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归纳起来,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表:
资产项目
比较基础
损益项目
准备项目
计提方法
应收帐款
可收回性
管理费用
坏帐准备
销货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
存货
可变现净值
管理费用
存货跌价准备
单项或分类计提
短期投资
市价
投资收益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单项,分类或总体计提
长期投资
可收回金额
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单项计提
固定资产
可收回金额
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单项计提
无形资产
可收回金额
营业外支出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单项计提
在建工程
预计发生减值额
营业外支出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单项计提
委托贷款
可收回金额
投资收益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单项计提
这里的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年末企业还应编制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如以后资产价值有所回升,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该资产减值准备冲减至零为限.
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会给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带来以下几种情形的问题,财会人员应掌握相应的处理方法,以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1)税法允许的减值准备,会计人员无需作纳税调整;超过允许的部分,作调整.
无论内外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税法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坏帐准备,但内资企业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5%,而外资企业只限于信贷,租赁等行业,计提比例不超过3%.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计提依据会计与税法也有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帐准备金的计提依据是:各项应收款项及包括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帐的预付帐款和转入应收帐款的应收票据;按现销,赊销净额(减去退回,折让)提取;提取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除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重组和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不能全额提取).而税法的计提依据是: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内资企业的非购销活动和关联方往来,外资企业的同业拆借和有财产抵押贷款不能计提坏帐准备;按全额计提;按比例.
例如:2002年某新办内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计提坏帐准备,年末应收帐款帐余额1000万元(无应收票据帐余额),会计人员采用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金50万元,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50
贷:坏帐准备 50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项目应调增45万元 (50—1000×0.5%).
设2003年中发生坏帐损失20万元(经税务部门核准),年末应收帐款帐余额800万元,采用帐龄分析法应提取坏帐准备金40万元,则会计分录:
A年中:借:坏帐准备 20
贷:应收帐款 20
B年末,借:管理费用 10 [40-(50-20)]
贷;坏帐准备 10 [40-(50-20)]
按税法规定可增提坏帐准备: 800 × 0.5%-(1000× 0.5%-20)=19万元,在申报表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项目填-9万元(10-19).
(2)税法不允许扣除的减值准备,全部作纳税调整.
除上述坏帐准备金的计提税法可能允许作部分扣除外,其他七项减值准备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内资企业有一批帐面价值为100万元的原材料,2002年末预计该批原材料的可回收净值80万元,则会计人员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
借:管理费用 2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
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在存货跌价准备调增20万元.
(3)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引起资产价值转移差异的纳税调整.
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此类资产是企业劳动对象或生产资料,它们的价值会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随着产品的出售最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而抵减会计利润,由于会计对它们计提的减值准备都得不到税法的承认,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造成了它们的结转价值也不一致,从而又增加了一项纳税调整内容.
如2002年末某外商投资企业帐面有一台机器原价100万元(该机器2000年末购入并投入使用,会计按十年期直线法折旧,预计净残值10万元),已提折旧18万元,现预计可收回金额50万元,则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2万元[(100-18)-50],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32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2
年末在所得税申报中,不能申报该营业外支出.
2003年起会计人员每年应提折旧5万元[(50-10)/8],而税法还允许其每年扣除折旧费用9万元,故在以后所得税申报中,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9-5).
2005年以60万价格处置.借:银行存款 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
累计折旧 28 (9×2+5×2=28)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2
贷:固定资产 1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贷:营业外收入 20
税法净值:100-4×9=64,调减24万.
(4)由资产减值准备引起的资产处置所得差异的纳税调整.
会计人员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后,在造成计提当期税法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差异的同时,又造成了资产帐面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为以后处置该资产时候的纳税差异埋下了伏笔,会计人员到时不能忘记作纳税调整.
例如:2002年某内资企业以成本100万元购入股票一批作短期投资,年末由于证券市场低迷,该批股票市价跌至80万元,则会计人员应计提跌价准备.2002年该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A购入股票时:借:短期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B年末计提资产准备时:借:投资收益2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0
显然200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如2003年该企业趋证券市场反弹之际,以90万元价(不考虑手续费用)将全部股票出售,则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9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0
贷:短期投资 100
投资收益 10
在2003年所得税申报时,会计人员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颔20万元.
2,投资业务引起的纳税调整
(1)短期投资
持有期间收取股利(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和利息
(2)长期债券投资
利息与转让所得的税收处理(注意国债)
(3)长期股权投资.
A成本法
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股利超过上述数额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回收额,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例:A公司于2002年4月1日以成本100万元取得B公司10%的股权,2003年3月2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现金股利110万元.B公司2002年实现净收益120万元.
10%股权,适用成本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 11万(11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万 (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投资收益 9万(120*10%*9/12)
B 权益法
制度要求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投资核算时,发生股权投资差额,贷差(即确认的投资收益)按不低于10年摊销,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按不超过10年摊销,税法上都不予以承认,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加以调整.在其他纳税增加项目,填入借差摊销额;反之贷方差额作为其他纳税的减少项目.
平时帐面调整,红利处理及处置
例:甲公司2002年1月1日投资350万元取得乙公司60%股权,而乙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640万元.如乙公司年末取得报表净利润100万元,实际分配50万元.
(4)注意事项:
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投资而发生的利息;股权投资处置的税前扣除办法.
3 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纳税调整
(1)计算方法
(2)范围(最新会计准则只当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单独计价入帐的土地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4,融资租赁业务引起的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定资产的原价,应以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较低者确认,按重要性原则,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应以最低租赁款确认.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应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认的价款加上运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为原价.由于确认的原价不同,必然会造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每年折旧额的差异,从而影响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可采用各种方法计算融资租赁的财务费用,而《企业所得税可扣除项目》: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例:某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条生产线,租期5年.该生产流水线在租赁开始日的帐面价值为350000元,每年年未支付租金92000元,租赁期满时,企业享有优惠购买价100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为460100元,最低付款额的现值为343620元.
5,无形资产业务引起的纳税调整
(1)计价:自创无形资产,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借款费用,租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只将住用费,聘请律师费用作为成本,而税法中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2)摊销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方法作了规定,而新会计制度在这方面没有变动.
6,长期待摊费用引起的纳税调整
主要是开办费问题,新制度允许企业将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法还是要求按不短于5年摊销.
7,财产清查引起的纳税调整
盘盈,盘亏和毁损财产,以前会计制度要求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过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处理,如未批准,只能挂帐.此次新制度规定,经企业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未结帐前处理完毕.如期末尚未批准.会计人员在对外提供报表时先进行处理,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有差异调整报表相关项目年初数.所得税法要求将财产损失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尚可扣除.这样也会有差异. 1预计负债
2无法支付应付款 1接受捐赠
《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了以下问题:(1)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如何计价;(2)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内外资企业有不同).
税法上规定了接受不同类资产捐赠(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不同类企业(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接受某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价值50000元,无其他费用.
例:某内资企业接受设各捐赠一台,依纳税人发票确定价值10万元,已提折旧2万元,按10年期直线法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如一年后以11万元价出售或以7为元出售又如何
a)借:固定资产 10
贷:累计折旧 2
资本公积 5.36
应交税金 2.64(8*33%)
b)借:管理费用 0.8
贷:累计折旧 0.8
不考虑增值税
c)借:累计折旧 2.8
固定资产清理 7.2
贷:固定资产 10
按11万出售
d)借:银行存款 11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
贷:营业外收入 3.8 假如年利润20万,应纳税所得额:
11+0.8-3.8=8
e)按7万销售,
借:银行存款 7
贷:固定资产清理 7
f)借:固定资产清理 0.2
贷:营业外支出 0.2
应纳税所得额:
20+8+0.8+0.2=29 1,收入确认标准
会计上:
A商品销售:四个条件(商品所有权上风险与报酬转移;没有保留与所有权有关继续管理权;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可计量.)
B劳务收入;不跨年度(合同完成法);跨年度(能可靠估计: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可靠估计:如能补偿,以成本确认;如不能补偿,则作当期费用)
C建造合同:基本与劳务收入同
例:某公司2001年1月10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成本8000元,不含税价10000元,增值税率17%.产品发出办妥手续,但知购货方因一场大火无法支付货款.
1月10日:借:发出商品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开出专用发票:借:应收帐款——购方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如以后购方恢复:借:应收帐款——购方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发出商品8000
如购方确实无法支付货款,并退货:
借:库存商品8000
贷:发出商品8000
根据退回的专用发票或开具的红字发票:
借:应收帐款——购方 1700(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红字)
如购方不退货也不退发票:
应收帐款TM坏帐损失,发出商品TM营业外支出
如某船厂与客户订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艘船,最初预定成本900万元,工期一年.第一年发生630万元,年末因材料涨价,预计尚需成本420万元.假定该合同结果可估计.
第一年完工:1000*60%-630=-30
第二年完工:1000*40%-420=-20
2,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和分红时税法上应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用于投资,捐赠和分红时视同销售.
3,计价
税法上包括价款,价外费用.(注意随同产品的包装物问题)
非酒类押金
酒类押金
逾一年并入销售收入
黄酒啤酒
其他酒
逾一年并入销售额计税
销售时并入计税 1工资与福利费
A工资组成:雇用关系(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内容(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工资).奖金包括正常生产经营奖金,剔除特殊奖金,如合理化建议,见义勇为,创造发明奖;津贴和补贴按正常国家规定,岗位,技术,剔除偶然津贴,如困难补助,职工独生子女,差旅费;加班加点工资,剔除法定节假日;特殊情况下,事病假,探亲假,退休金不属于工资总额.
税法上:误餐补贴名义发放的不列入工资总额;特殊奖金中合理化建议可以作为工资列支.
B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有四种扣除方式(计税工资,工效挂钩,软件企业,事业单位);软件企业据实列支,事业单位按国务院文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后利润中还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中方职工个人方面的奖励及福利.
福利人员工资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计税工资;没有进入成本.
教育经费:教育费用不得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提了五项在14%内据实扣除.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付福利费;企业发展,储备基金——盈余公积
例:企业(共有职1160人,其中在建工程工人5人,福利人员5人) 工资及三项费用分配表:(单位:万元)
会计科目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生产成本
100
14
制造费用
20
2.8
管理费用
15
2.8
3.2
2.4
营业费用
10
1.4
在建工程
10
1.4
应付福利费
5
合计
160
22.4
3.2
2.4
所得税申报中工资积三项费用表:
会计科目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生产成本
100
14
制造费用
20
2.8
管理费用
15
2.1
3.2
2.4
营业费用
10
1.4
在建工程
10
1.4
应付福利费
5
0.7
实际发放工资或实际提取的三项经费
160
22.4
3.2
2.4
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148.8
20.832
2.976
2.232
注:
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155
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6.2
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额:1.96
计税工资:155*960*12,剔除福利人员人数;在建工程人员调差额部分:160-148.8-5=6.2
3,期间费用
A业务招待费.计税依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退回折让
B广告费,符合三个条件:1)发票,2)专门机构制作,3)通过媒体,否则作业务宣传费.(可以不扣除折扣折让)
标准:1)粮食酒类,0%;2)一般,2%;3)八大行业,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8%;4)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00%.
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公益广告形式宣传不得宣传的产品,列入业务宣传费.
C业务宣传费
D佣金.1)凭证,2)中介机构,3)个人5%内.
向本单位职工支付不得作为佣金.
E回扣与贿赂支出
F利息费.1)扣除比例限制,2)关联方.
G保险费.财产险指正常生产经营;人寿险指基本保险,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不得抵扣,中介机构,事务所的职务保险一般准予抵扣. 1,营业外收支
A捐赠支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1)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100%,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一)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二)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10%;3)其他税法允许的,3%.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计算: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B罚款支出
金融机构正常罚息,正常的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准予列支;行政机关的罚款不允许列支.
2,利润形成与分配
注意补贴收入的税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问题,股票股利的处理.
补贴收入,增值税直接减免,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补贴收入
先征后返还,即征即退: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所得税返还: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例;甲厂 乙厂
库存商品 《——————》 机床
(帐面价值80000元,公允价90000元) (原价140000元,累计折旧50000元,公允价100000元)
补付10000元
借:固定资产 1053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15300(90000*17%)
银行存款 10000
确认的收益:10000-10000/100000*90000=1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140000
借:库存商品 165000
银行存款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85000(50*17%)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例:企业以一辆自用小汽车(原价50万元,已折旧5万元)公允作价51万换取原材料一批,原材料公允价 50万元,另收1万元补价.
确认的收益:1-1/51*45=1-0.88=0.12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
累计折旧 5
贷:固定资产 5
借:原材料 52.67
银行存款 1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8.67(51*17%)
借:固定资产清理 0.12
贷:营业外收入 0.12(八)债务重组的涉税问题
会计和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形式
债务人
债权人
现金清偿
计入资本公积
当期损益
非现金资产清偿
计入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
不确定损益
债务转资本
计入资本公积
不确定损益
修改债务条件
计入资本公积
当期损益
修改债务条件又有三种情况:
A债务帐面价值>未来应付帐款(见上表)
B债务帐面价值<未来应付帐款(不作帐务处理)
C存在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用谨慎性原则)
例:企业应付帐款余额234000元,以产品(成本18万元,公允价21万元)偿还;如产品成本9万元,公允价10万元,债务人和债权人又如何处理
应交增值税:21*17%=3.57,21*(1+17%)-23.4=1.17,3-1.17=1.83;
借:应收帐款 23.4
贷:库存商品 18
应交税款 3.57
资本公积 1.83
债务人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所得税3万
借:应付帐款 10
资本公积 0.7
贷:库存商品 9
应交税金 1.7
借:原材料 21.7
应交税金(进项税金)1.7
贷:应付帐款 23.4
所得税12.7万三,税务稽查调帐
(一)增值税检查调整
会计核算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帐,税务调帐用后者.
(二)所得税检查调整
对涉及损益科目:当月,调本科目;当年跨月,调本年利润; 跨年的,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可采用直接调整法,分步分摊法和比率分摊法.
例:检查中发现有记帐凭证:借:应付福利费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原始凭证显示为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福利,产品成本8000元,市价10000元.
借:应付福利费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
借:应付福利费 1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
例:检查发现有企业某月底材料暂估入帐:借:原材料 10000
贷:应付帐款 10000
但下月初未用红字冲减,收到发票后重新入帐.同时该企业有关帐户资料如下:
帐户名称
原材料
生产成本
库存商品
当期结存
2000
4000
2000
本期贷方发生额
8000
12000
18000
借:应付帐款 10000
贷:原材料 2000
生产成本 2000
库存商品 6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400

『贰』 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有哪些

一、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衍生工具,是指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会计分类
在会计处理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第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第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指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负债组合。第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只有在满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对于包括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而言,如果不是以下两种情况,那么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例如嵌在客户贷款中的、允许借款人以大致等于贷款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还款的权利。
此外,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应将某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但分拆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将整个混合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对于以上混合工具以外的情形,只有能够产生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才能将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说明直接指定能够产生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设立这项条件,目的在于通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消除会计上可能存在的不配比现象。例如,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有些金融资产可以被指定或划分为可供出售类,从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从而导致“会计不配比”。但是,如果将以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那么这种会计不配比就能够消除。
第二,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此项条件着重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关注金融工具组合中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例如,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会计主体,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获取回报,它们在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对此也有清楚的说明。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税务处理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同。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实际交易发生前,虽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属于没有实际取得的收入,企业此时没有纳税能力,一般来说,不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应对会计处理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实际交易发生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一般来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叁』 手续费及佣金如何记账

手续费是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手续费及佣金实质上是企业支付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务报酬,在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本文就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进行分析。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
对于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因为手续费及佣金是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属于“营业费用”的核算范围。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发生业务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费用”,同时设置“营业费用——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
对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业务费用的手续费及佣金,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同时设置“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肆』 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

基本上就是涉及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的问题吧。
常见的就是:
1、业务招待费
按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和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金额的60%中孰低的金额;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按销售收入的15%为限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福利费
按工资总额的14%为限扣除;
4、工会经费
按工资总额的2%为限扣除,且必须取得工会经费的收据;
5、五险一金
按当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扣除,商业保险不得扣除,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
6、职工教育经费
按工资总额的2.5%为限扣除;
7、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按利润总额的12%为限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8、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9、利息支出
不得超过向金融企业借款同期借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10、财产损失
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在实际发生时,将报损材料送税务局报批后扣除,其余不得扣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11、技术开发费
技术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50%

『伍』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如结算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担保收入、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代理承销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手续费及佣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陆』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处理

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的原因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的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
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柒』 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有哪些差异

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
一、费用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费用差异分析如下:
1.费用的范围
实施条例明确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具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的项目。例如,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2.销售费用
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广告费、销售佣金、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要在实际发生售后服务支出时才能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标准的,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资产化处理。
3.管理费用
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研究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属于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罚款不允许扣除等。
4.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利息支出应作纳税调整,因利息收入已计入收入总额;汇兑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因汇兑收益已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发生的现金
折扣
可作为财务费用,但收到的现金折扣应计入收入总额,应作纳税调整。
二、税金
会计准则界定的“营业税金和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产品的价格和税款分开。企业的增值税通过逐环节抵扣,最终将增值税负担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并非企业的实际负担,因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允许作为税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三、损失
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这些损失允许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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