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销售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来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源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又是税法原文)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2)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对于业务宣传费用按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0.5%。
Ⅱ 佣金的会计处理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两法合并后,该文失效。)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Ⅲ 请问销售佣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销售佣金应符合的条件
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与销售佣金的区
一、定义不同: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销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二、申报扣除条件不同: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法律性质不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Ⅳ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Ⅳ 销售人员的佣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销售人员的佣金按5000的起征点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5)佣金收入的税务处理扩展阅读:
个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所得税
Ⅵ 销售佣金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又是税法原文)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2)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Ⅶ 关于销售商品涉及佣金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问题
销售按正常业务处理,返利进销售费用。
具体请参考下文。
1、销售返利的概念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2、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
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3、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 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 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