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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土地佣金

发布时间:2021-06-02 20:36:16

A. 土地拍卖的佣金计算标准是多少

佣金收取在拍卖法里有规定,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不是很一样,一般是3%

B. 法院委托拍卖公司的拍卖费,拍卖佣金收费标准是多少怎样收的,是先收,还是执行后从执行价款中扣除的

是拍卖成功后按照成交价的百分百收取。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2)执行拍卖土地佣金扩展阅读

传统司法拍卖佣金通常高达3.5%。而网络司法拍卖其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完全省略了拍卖运营成本,实行“零佣金”,降低了拍卖成本。

随着大家对网络司法拍卖的逐步接受,网络司法拍卖引来的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必将进一步提高。而面对全新的网络拍卖模式,遂宁两级法院又将怎样推进拍卖工作的开展?

2016年7月14日,遂宁市中级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推进暨培训会,中院院长杨诚在会议中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两级法院要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及时完成技术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实现定岗定员,建立专业化队伍,保证司法技术工作的延续性,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要建立拍卖风险防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

另外,要加强宣传,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利用两级法院官方微博、微信、政务外网、干警个人微信等方式,宣传网拍优势、操作方法。同时,积极主动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联系对接,争取支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宣传法院网拍工作。

据了解,中院已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审判、执行部门和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网络司法拍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另外,中院将加强对区县法院网拍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督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下一步,10月至11月,中院技术室牵头与执行局、纪检部门对县区法院贯彻落实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实地督查,对县区法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C. 土地拍卖佣金如何收取法律依据是什么

自主约定或者按照成交价百分之五收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回节 佣金第五十六答条规定: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3)执行拍卖土地佣金扩展阅读: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详细

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E. 拍卖土地缴纳的佣金和土地交易服务费如何做账

你好!企业为取得土地支付的拍卖土地佣金和土地服务交易费属于外购土地的成本,应计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F. 土地竞拍支付佣金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解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G. 关于土地拍卖佣金的法律问题

拍卖公司的佣金没有同行业惯例,而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规定,规定就是5%,一点都不高,而且已经约定佣金,就要按约定来,政府拍卖的土地,不适用最高院的规定,因为只有法院拍卖的标的物,目前适用最高院的佣金规定,我是拍卖师,这个是最基本的知识了。就算去打官司,你也打不赢,如果你不要,没收保证金,如果因为你不要,标的物再次拍卖,那么出现差价,你朋友还要把差价补齐。

H. 土地拍卖佣金进土地成本还是进当期费费用

问:土地拍卖佣金进土地成本还是进当期费费用? 所得税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行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拍卖行的佣金,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I. 土地拍卖的土地拍卖的佣金计算标准是多少

1、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内例未作约定容,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2、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3、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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